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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学科建设与学院治理的再审视*

2022-03-24

上海教育评估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双一流一流学院

张 坤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2022 年2 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入推荐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同时也公布了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这标志着我国高校第二轮“双一流”建设正式启动。第二轮“双一流”建设正值我国“十四五”发展时期,也是“双一流”建设的关键期,对于我国高等教育和高校事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备受关注。本文将以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为背景,对我国高校的学科建设及其与高校学院治理之间的联系进行探讨,以此为深入理解和认识“双一流”建设及其对高校的影响提供一些见解。

一、“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的关系

从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名单中可发现,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不再对建设高校进行等级或差异化区分,淡化建设高校的身份色彩,以学科为基础的导向鲜明,未来将探索分类发展、分类支持、分类评价。同时,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在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中被先行赋予自主建设权,即自主确定建设学科并自行公布。

本文认为,以上两点是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中值得关注的地方。首先,自从有重点大学建设以来,高校的等级或身份差异一直存在。尽管第一轮“双一流”建设参与高校总数多于“211”工程高校数量,但“211”工程高校占比达到80%以上,“985”工程高校占“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比例达90%以上。因此,第一轮“双一流”建设的结构仍以原有的重点大学建设结构为主导,且设定了等级差异,身份色彩仍在。突出身份特征与结构的重点大学建设体系,强化了高校整体的地位,但是学科的主体地位不够突出。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自主建设权的举措也同样可以反映出学科在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因为这两所高校所获得的是学科建设自主权,可以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校内的学科优化与建设中,以学科建设推动学校发展,以“一流学科”建设带动“一流大学”建设。

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不再对建设高校分三六九等,没有身份差异,这一举措凸显了学科建设在“双一流”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对“一流学科”与“一流大学”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讨论“一流学科”与“一流大学”之间的关系需要先厘清学科与大学之间的关系,明晰“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的概念和内涵。

学科之于大学,如同血肉之于身体。大学之所以成为大学,全因为学科的存在,否则大学只是钢筋水泥。大学之所以成为学术组织,也全因学科的知识创新与生产,这是大学与其他组织的本质差异。有了学科,大学才是立体的、鲜活的,大学才有了灵魂和精神。学科与大学的关系,也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从哲学视角看,整体与部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有差别,又有联系。没有部分,就无法构成整体;没有整体,部分就难以发挥其功能。部分联合构成整体,但不同的联合方式会构建出不同的整体。学科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没有学科的联合,就没有大学;没有大学,学科也很难实现其价值。大学,是学科的联合体,但不是简单的学科叠加联合。不同的学科间联合,构建出不同的大学;不同的大学,反过来对学科的影响也有差异。因此,大学与大学之间有差异,大学内部之间的学科有差异,不同大学的相同学科之间也有差异。大学之间的差异,形成了一流大学与其他大学;学科之间的差异,形成了一流学科与其他学科。

我们通常说的“一流大学”是指世界一流大学,即在全世界范围内达到一流水平的大学。潘懋元总结出一流大学的三个特征:理念、名师、人才。[1]周光礼从七个方面归纳出世界一流大学共同的特质,并在此基础上将世界一流大学描述为:具有世界领先的学术成就和卓越的人才培养,其关键是有世界级的师资队伍,必不可少的两个基础条件是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充足的办学经费。[2]眭依凡对世界一流大学有如下界定:世界一流大学指拥有一些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聚集了一群世界一流学者,吸引了一大群世界一流学生,以世界一流的办学治校育人理念和世界一流的办学条件,构建了世界一流大学制度和世界一流大学文化,能够培养世界一流专业人才和研究创造世界一流水平新知识的大学。[3]眭依凡认为,世界一流大学在包括规律、学科、人才、资源、制度与文化等要素上与其他大学存在明显的品质高低或强弱。[3]我们所说的“一流学科”也通常是指世界一流学科,即在全世界范围内达到一流水平的学科。周光礼和武建鑫认为,一流学科的评价标准应该兼顾学术标准和实践标准,并总结归纳出一流学科的标准应该包括一流的学者、一流的学生、一流的科学研究、一流的学术声誉、一流的社会服务。[4]从上述内容来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最根本和最本质的内容是一样的,都围绕着师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这也间接验证了前面论述的学科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但两者的不同,如血肉与身体之间的差异。一流大学的内容更为丰富、立体和宏观,一流学科的内容更为具体、平面和微观。

接下来,本文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首先,“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也是大学与学科之间的关系,即大学与学科之间关系的特征也适用于“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一流大学”离不开“一流学科”,“一流学科”必然源于“一流大学”,这体现了二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也体现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其次,学科和大学分别有单独的评价规则和体系,尽管评价内容有重复,但二者多数情况下都有独立的评估或排名体系,即“一流学科”与“一流大学”都可自成体系进行评价。我国“双一流”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设“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是一个任务的两个方面。从上面两个角度看,“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之间还存在相对独立性。

在前文基础上,本文将对“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的辩证关系展开讨论。相互依存性和部分与整体关系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共生性,相对独立性体现了二者之间的结构性。共生性表明,一流大学必有一流学科,一流学科必在一流大学内;结构性表明,大学之间和学科之间存在差序,即并非所有的大学都是一流大学,也并非所有的学科都是一流学科。共生性和结构性共同构建了“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的辩证统一关系。由此可知,现代化或高水平的高等教育体系不是一流大学的叠加,一流大学也不是一流学科的叠加。换言之,建设或发展高等教育体系不是将全部的大学都建成一流大学,建设或发展一流大学也不是将所有的学科都建成一流学科。显然,建设一流大学是高等教育体系的主要矛盾,体现的是高等教育发展矛盾的个性和特殊性;建设一流学科是一流大学的主要矛盾,体现的是大学发展矛盾的个性和特殊性。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包含、嵌套,也并非简单的线性相关,而是与高等教育体系一同构建出具有逻辑性、层次性、统一性的关系。“一流学科”是“一流大学”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一流大学”是高等教育体系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一流大学”建设不必也不应遵循木桶定律,即不应以补短板为手段或目标;“一流大学”建设应该扬长避短,挖掘顶端优势;“一流大学”建设不应追求以大或全代强,而是应该追求以强带全。

二、学科建设与校院治理

从前文可知,一流学科建设对于建设一流大学和发展高等教育体系而言是首要任务。如果高等教育体系现代化是宏观发展目标,那么一流大学建设就是中观发展目标,一流学科建设则是微观发展目标。因此,学科建设对于大学和高等教育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也是“双一流”建设的重中之重。[5]

学科并非起源于大学,或大学独有,学科概念古已有之。[6]知识的拆分并随之形成独立的体系,这一过程构建出学科。学科的起源是知识的划分或分类,本质上就是独立的知识体系。别敦荣在总结学科概念时将学科分为作为一般意义存在的学科和作为特殊意义存在的学科。[6]一般意义上的学科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知识分类;特殊意义上的学科主要是指存在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学科,除了实现知识分类,还构建出与知识分类相关的组织和制度等方面。现代大学里的学科即是特殊意义上的学科。学科是大学的基础单元,大学职能的实现全部有赖于学科。学科作为大学功能实现的载体赋予了大学存在的意义和属性。

学科作为大学的功能性单元,它的属性包含或体现的是大学的功能,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大学学科的属性可以分为内在属性和外在属性。大学学科的内在属性主要是指,以分类知识生产创造展开的科学研究,以分类知识传输进行的人才培养,以分类知识实践指导的社会服务。大学学科内在属性的核心是知识,以分类或分化的知识为核心展开相关活动。大学学科的外在属性是有形的,主要由专业化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决定。大学学科的外在属性主要是指学科的组织化、学科的制度化和学科的标签化。围绕专业化知识体系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生产专业化知识、传输专业化知识的人,涉及吸收和接受专业化知识的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协调,由此形成了专业化知识体系的组织构建,形成了外在显性的学科形态。在大学里,这一学科组织化的形态通常以学院或学系的形式存在。这些组织化的学科共同存在于大学内,衍生出学科间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学科发展模式。大学内部学科间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大学的学科制度化。[7]

大学构建的过程就是学科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大学的发展就是学科的发展与建设。学科的建设就是内在与外在形态的发展;学科建设的微观实践就是院系的发展问题,学科建设的宏观设计就是大学的发展问题。学科建设的本质就是大学治理与学院治理的统一。大学治理与学院治理之间的关系,其背后反映的是大学与学院之间的关系。大学与学院作为特定的组织,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也反映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组织视角出发,当下大学与学院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从属关系,这一关系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还有上级与下级的等级隶属关系。从关系特征看,在大学与学院的关系中,大学是主体,大学主导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当前,这种关系特征下的大学与学院的关系,归纳起来就是“大学办学院”。[8]大学治理主导学院治理,学院治理从属于大学治理。显然,“大学办学院”理念下的学院治理只能作为大学治理的一个内容,自主性或独立性几乎全无。甚至可以说,治理在学院层面的意义微乎其微,学科建设发展、学院建设等全部统一为大学的发展,大学发展的目标成为全部组织发展的唯一目标。所以,在以往的重点高校发展建设路径中,大学组织的发展目标一直占据核心主导地位,突出重点大学的标签和身份。在这样的建设过程中,学科发展目标以及学院组织目标都不够突出,甚至学院组织目标几乎完全被忽略。

身份差异与等级结构会导致组织目标的一元化,进而出现组织行为的趋同化现象。迪马奇奥和鲍威尔认为有三个机制导致了制度的趋同性或者说组织形式、组织行为的趋同性,第一个机制是强迫性机制,第二个机制是模仿机制,第三个机制是社会规范机制。[9]无论是“211”工程,还是“985”工程,抑或是“双一流”建设,都是大学外部驱动的制度和发展目标,属于强迫性机制,即均以建设一流大学为发展目标。由于此前的三类制度均存在等级化的结构,故而模仿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产生影响,其中模仿机制有竞争性模仿和制度化模仿。大学之间纵向等级的差序结构使得位于结构顶端的大学成为被模仿的对象。位于顶端结构的大学越少,大学之间的模仿行为越多,大学之间趋同现象越明显。在一流大学发展目标的强迫下,在对顶端大学模仿的风气下,社会规范机制更进一步推动了大学之间的趋同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使大学发展趋同现象日益显著。在“大学办学院”理念的指导下,多数大学都以学科增量发展为手段、以综合性大学为目标提升大学办学影响力和水平。大学越办越大,学科越办越多,学院越来越多,以大和多取代精和强。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往的大学发展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中不再对大学进行人为的身份设定,而是突出“一流学科”建设的主体地位,并逐步对“双一流”建设大学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价。这一新的政策和制度凸显了学科在大学中的主体地位,对于今后大学办学是一种新的理念和挑战。大学与学院之间的关系也将随之调整变化,从过去的“大学办学院”逐步向“学院办大学”转变。

大学办学院是突出行政主导的理念;学院办大学是突出学术主导的理念。二者之间虽然有差异,但并不冲突,只是主导理念不同,导致主体不同。无论是大学办学院,还是学院办大学,均以一流大学为发展目标。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大学整体为主导,后者则以学科和学院为主导。这一变化也改变了大学治理与学院治理之间的关系。学院治理从大学治理中逐渐脱离,逐渐与大学治理并行,进而真正实现将学院治理与大学治理统一于学科建设中。

三、学院治理的再审视

学科建设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中的地位凸显。本文认为,在这一新的发展背景下,“学院办大学”的理念将会逐渐形成并成为主导。大学办学院,大学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模式是委托—代理模式。学院办大学,大学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动模式。在这两种关系模式中,学院都属于大学。但是,在委托—代理关系模式中,大学与学院存在上与下的等级隶属关系,表现出垂直化的属性;在互动关系模式中,大学与学院表现出平行的归属关系和扁平化特点。关系模式的不同意味着不同的治理理念和内容,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有必要对学院及其治理进行再审视。

基础组织是理解学院内涵的传统共识。学院的组织属性是建立在对大学功能基础单元的这个认识之上的,先是基础,后是组织。在“学院办大学”理念下,作为学科组织的学院成为学科建设的微观实践主体,而大学则作为学科联合体的组织成为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主体。作为微观主体的不同学院,对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决策以及组织属性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学院在新的背景下有了新的内涵。学科建设目标与学院组织目标统一,学院的组织结构、组织决策都围绕这一目标进行。[10]

与大学治理相比,学院治理研究相对较少,关注度较低。[11,12]学院治理研究较少这一现状也折射出学院治理从属于大学治理,也反映了学院和学院治理的非治理主体地位。现有的学院治理相关研究多数集中于校院关系和校院权力分配问题。这些研究是建立在“大学办学院”理念基础上的,其研究内容或结论本质上是大学治理的延伸。

以往的学院治理研究与本文对学院内涵的解释不尽相符。本文在学院新内涵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学院治理及其研究。学院既是学术组织,也是行政组织,兼具学术与行政双重属性。学院的学术属性来源于学科知识的专业性,行政属性来源于组织的本能需求。学院之所以为学院,皆因它的双重属性特征,这也体现了学院作为组织的复杂性。学院的双重属性皆服务于学科的发展建设,统一于学科目标。从学科角度来说,学院的双重组织属性归化为一元的学科属性。换言之,无论是作为学术组织,还是作为行政组织,本质都是学科组织。由此,本文提出全体学院人均为“学科人”,“学科人”是学院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学院治理的主体。学院的组织结构、组织决策都由“学科人”主导实现。学院的组织结构,无论是学术机构,还是行政机构,均由“学科人”进行实际操作和主导,统一为“学科人”的组织结构,它们的关系是并列而非对立或利益冲突。无论是教师还是行政抑或学生,他们在学院组织决策过程中都以“学科人”的身份参与。

学院治理不应是大学治理的延伸,而是学院作为学科组织的学科治理,是自下而上的治理,是与大学治理并行互动的治理。学院治理,除了校院关系和校院权力分配之外,应是“学科人”主导的组织结构构建和组织决策实践。学院治理最终应是走向自组织的治理。在新的学院治理内涵指引下,应推动建立现代学院治理制度和体系,真正实现“学院办大学”。

四、结论

本文以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为背景,尝试对学院治理重新审视。在讨论学科与大学、“一流学科”与“一流大学”关系的基础上,揭示了学科建设本质就是大学治理与学院治理的统一,认为大学治理与学院治理之间的关系就是学科建设在宏观与微观上的统一。同时,本文提出大学治理与学院治理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大学办学院”和“学院办大学”。两种关系体现的是不同的治理理念,还体现出不同的关系模式。本文结合“第二轮”双一流建设的特点,对学院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并据此重新审视学院治理的内涵。在重新审视学院治理的过程中,本文提出“学科人”应作为学院治理的主体,并认为学院治理是“学科人”主导的组织结构构建和组织决策实践,最终使得学院走向自组织的治理过程。

在“大学办学院”的指引下,以往关于大学治理的研究较多,关于学院治理的较少,学院治理的研究仅作为大学治理的延伸,从属于大学治理的宏观框架下。今后,在以学科建设为驱动力的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实践中,“学院办大学”的理念会逐渐指引大学治理。从“大学办学院”到“学院办大学”的转变,反映的不仅仅是校院关系的变化,更多地反映出治理实践重心的转变。在此之前,学院被视为大学的从属组织,被视为具有学术与行政双重属性的组织,[13]这样的认识使得学院被理解为天然存在二元权力的组织,表现出松散、分裂的特点。但是,在新的理念指导下,学院是与大学平行的学科组织,是学术与行政统一于学科的组织。因此,学院治理应当作为独立的研究课题受到应有的重视。未来,学院治理可从“学科人”的内涵和理解入手,对“学科人”进行阐释和分类,由此进行新的学院治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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