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内涵取向与改进构想
2022-11-02俞建勇
俞建勇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上海 201620)
高校是科技生产力、创新驱动力的重要源泉,是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也是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国民精神的塑造者。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高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引领社会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服务的体制机制、范围领域和能力水平等方面亦存在短板和不足。《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指出,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作为高校评价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征程中,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必须转变评价理念,重塑评价路径,引导高校深刻理解自身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使命,改进服务方式和拓展服务领域,破解制约服务成效提升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业注入强大动能。
一、高校社会服务应然意蕴的再思考
高校与社会的融合互动是一个渐进过程,当前从学术研究者到一线工作者,人们对高校社会服务的基本内涵及运行逻辑尚未达成明确统一的认识,直接影响着社会服务及相关评价活动的内容和取向。新时代背景下研究高校社会服务评价,首先需要从多个维度梳理并把握其核心要义。
1.基本概念:高校社会服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命题
在社会学意义上,服务是指为别人、为集体的利益而工作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在学术研究和高校办学实践中,社会服务通常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并列,显然是做了将高校社会服务的内涵区别于其他三者的约定,属于狭义上的理解。作为学术机构,高校在维护、传播和研究永恒真理方面是无与伦比的,在探索新知方面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在服务社会文明众多领域中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1]从根本上讲,高校职能都因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存在,都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当下或长远价值,狭义地去理解和界定高校社会服务,不足以全面反映其对人类公共利益的所有贡献。由此,高校社会服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命题,从使公众普遍受益的广阔层面上看,既包括为校园内外个体所提供的知识传授、智力开发、技能培训、品行涵育等教育活动,也包括教师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成果参与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是为人类文明进步所创造的价值总和。明确这一概念,是全面评价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认识基础。
2.本质属性:高校社会服务根本上是一个学术问题
19世纪中叶前,受处于世界高等教育中心的欧洲理性主义思潮影响,高校职能仅限于少数精英群体的知识探究、智力训练和理性涵养,高校一度被视为远离实际生活的“象牙塔”。19世纪中后期起,随着世界高等教育重心逐渐转向北美,以威斯康星大学为代表的一批美国高校,主张冲破与外界的藩篱,利用自身知识资源和能力,直接服务于解决社会问题。[2]此后,在社会需求的强力驱动下,高校职能日渐拓展丰富,而其多元职能的诞生顺序,显示了不可颠倒的优先次序;其中人才培养作为原始职能,是高校立身之本、推动社会进步最基本的方式;科学研究作为高校探索新知、保持学术特质的内在要求,是其造福人类的先决条件和生产力储备;二者作为高校的基本职能,是履行其他职能的基础。因而,脱离教学与科研的学术使命而论高校社会服务,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校社会服务根本上是一个学术问题。厘清这一属性,是科学确定高校社会服务评价范式的学理基础。
3.作用机制:高校社会服务是一种正和博弈关系
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高校为维持其传统价值观,也曾对适应外界需求的变革进行过抵制,但实践表明,这种抵制不仅无益而且徒劳。随着与人类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高校通过创造、传播和应用知识来服务公众,与社会形成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契约:公众(政府)支持高校,为其提供资源保障,赋予其一定学术自治和办学自主权;作为回报,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响应并满足社会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始终保持挖掘创新知识的旺盛活力和不竭动力。而随着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科技更新迭代周期缩短,外界对高校服务的要求日益复杂、多元,这给传统的服务观念带来了挑战。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互惠的,高校必须在坚守内在学术品质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并接受新变化,才能赢得更广泛的资源支持。于是,在长期的互动磨合中,高校与社会之间已然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正和博弈关系,二者相依共生、互利互进,每当任何一方的期望发生变化时,它都会被重新建构。理顺这一关系,是开展高校社会服务评价的伦理基础。
4.表现形式:高校社会服务的实施具有间接性特征
社会服务是高校与公司企业等团体都具有的功能之一,但其实现方式却存在天然差异。公司企业等以利润为主要活动目标,通常通过生产提供有形、无形的产品或服务来创造价值,直接服务社会。高校服务社会则主要通过传承、创新、应用知识和培养人才等方式实现,而上述活动无一不是建立在学术内核的基础上。为此,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几乎没有高校把直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办学的首要任务,否则,其必将失去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坚实依托。此外,高校不仅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社会现象的评论者;不仅创造和传播知识,还对已存的社会现象和价值观念保持独立的质疑态度。[3]以上因素决定了高校社会服务职能通常以间接方式得以体现。把握这一特性,是制定符合高校办学规律的评价策略的方法基础。
二、我国高校社会服务及评价取向的缺憾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被世界各国视为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社会福祉的核心战略资源之一。我国教育强国及“双一流”建设方略的实施,为高校在更宽广的舞台上履行社会使命提供了历史机遇,但受到思想观念、评价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当前高校社会服务及评价活动取向仍存在如下缺憾与偏差。
1.对社会服务内涵的认知需要扭转
高校发展规划是对学校全面工作的整体谋划和部署,是办学的行动指南。为考察高校自身社会服务的内容取向,随机选取30所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十三五”规划作为样本(各高校“十四五”规划尚未完全公开),对规划文本中涉及社会服务的内容进行摘录合并,并借助词频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处理。结果显示:在社会服务的内容上,规划文本中出现频次位居前列的关键词依次为“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合作、创新、产业、行业”等;在处理社会服务的方式上,66.7%的高校将“社会服务”作为规划的一个重要板块独立设置;未独立设置该板块的高校规划中,与社会服务相关的任务和举措均安排于“科学研究”章节中。以上表明,高校办学实践中普遍高度重视社会服务的重要地位,但对服务内涵的认知仍较狭隘,服务内容普遍聚焦于科学研究领域。高校社会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输出和人力资源辐射活动,拥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所指,涵盖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把社会服务内容局限于科学研究领域,将科研活动直接或间接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同于社会服务的全部内容,不仅曲解窄化了高校社会服务的内涵,模糊了社会服务与科学研究职能的界限,也弱化了高校在其他方面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一定程度助长了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不良倾向,同时导致人文社科类教师在社会服务活动中被边缘化,难以充分结合学术特长开展一些知识含量高、专业性强、入主流的服务活动。
2.社会服务评价的关注度和评价指标维度有待增强和拓展
尽管高等教育的社会价值日益凸显,但人们对高校社会服务这一职能履行成效的关注度却并未相应加强。在高校内部评价方面,30所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十三五”规划样本中,仅有11.1%的高校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服务的自我考核评价机制,对服务成效进行跟踪检查。在外部评价方面,针对高校社会服务的专门性评价活动尚鲜有所闻,现有的高校社会服务评价的相关内容,均是分布于各综合性高校评价或大学排名的指标中。以上海高校分类评价、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学排名等评价活动为样本,对其中与社会服务相关的评价指标进行梳理(表1),结果显示:9 个评价或排名活动中,仅有3 个评价或排名指标设有与社会服务相关的内容模块,且指标内容均高度集中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反映出当前高校及各外部评价主体对高校社会服务具体状况的重视程度仍较低,社会服务成效的跟踪考核机制匮乏,评价指标维度较单一。
表1 部分综合性大学评价和排名活动中与社会服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3.科技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深度亟待提升
除却对高校社会服务内涵认知层面的不足,单就科技服务社会这一专门领域而言,我国高校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深度亦不容乐观。首先,科技产出的实际效用较低。当前,我国科技论文及专利的绝对数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研究产出的应用价值不高,绝大部分专利成果仅仅止步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并未转化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生产力,实现专利的初衷。如根据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数据,2019 年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8.1%,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其次,科技成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不高。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是衡量科技成果含金量和经济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将近一半集中在1万-10万元区间,转化金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仅占6%、0.9%,表明现有科技成果深入解决国家重大现实问题的能力较弱,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创性、突破性科技成果匮乏。
4.过于“物质化”的社会服务倾向需要警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高校促进技术创新提供了机遇,增加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高校及相关评价活动将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作为服务社会的载体和观测点,理所应当、毋庸置疑。但技术成果转移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是科技成果权利人与市场购买主体之间,以经济利益为媒介的智力劳动成果价值交换活动。当今全球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是教师及学生的品格、良知、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知识商业化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在社会服务中过于注重显性物质性贡献,则容易在教师和学生中形成经济效益优先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活动取向,固化服务的领域模式,弱化隐性社会价值,加剧传统学术活动(如基础研究与教学)同技术成果转移相关活动的紧张关系。此外,过于“物质化”的服务取向,也可能诱导学者们在选择研究主题时,把经济回报作为首要考量因素,知识探究挑战及学术价值被置于次要地位,进而影响学术活动的深度,助长部分高校功利化的办学行为。
笔者认为,导致高校社会服务及评价活动缺憾的原因,首先是外部利益相关主体认知视角的差异。政府、企业及公众等主体基于自身立场,对高校的价值诉求多呈现“短、平、快”的特点,期望高校能在短期内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或解决现实问题,这种趋利化的外部环境直接干扰着高校社会服务观的设定。其次是高校与日俱增的资源竞争压力。充足的经费是高校发展壮大的基础性条件,政府、企业和公众作为公共财政及社会捐赠资金的供给方,是高校拓展资源的主要对象;在办学过程中,高校过于迎合其当下需求以换取资源的应景之举,导致社会服务的内容领域出现失衡。其三是评价理念与方法的局限性。现有的社会服务评价活动大多采用定量方法考察高校的显性物质性贡献,对难以精确计量的隐性精神文化价值则采取了回避态度,这种简单化的评价处理方式进而又助长了高校社会服务的功利化倾向。
三、新时代高校社会服务评价的改进构想
鉴于高校社会服务的复杂性和评价主体认知水平的局限性,社会服务评价的完善必将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新时代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应提高工作站位,立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宏大愿景,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引导高校既根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必要的自我变革,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和使命,又恪守内在学术边界,实现探究高深学问与服务国家民族需求的有机融合。
1.秉持“大服务观”,构建多元立体、动态开放的评价体系
教育的价值不应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衡量,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使人能够享受社会文化并参与社会事务,并以这种方式为每个人提供对自身价值的安全感”。[4]高校服务社会的内容领域复杂多元,既可体现在科技、经济方面,也可融入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和道德层面。高校不仅要传授学生专业技能,更需重视其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的塑造养成。缺少正确价值观和道德因素指引的知识创造,有时可能成为破坏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武器。[5]高校学术机构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服务职能的实现要以知识智力资源为依托,既可通过有偿、市场化方式实施,也常以无偿、公益性方式展现;既包括当下可被感知的显性价值,也包含指向未来、利在长远的潜在和隐性价值。同时,我国高校层次类型复杂、办学特色各异、服务领域各有所长,不宜采用单一、固化的评价模式。以上因素决定了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应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破除狭隘的社会服务理念,树立具有前瞻性、包容度的“大服务观”,充分考虑服务主体的差异性、服务内容的丰富性、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构建多元立体、动态开放的评价体系和分类评价标准,客观考察高校为人类文明进步和个体成长发展所创造的全部贡献,引导高校百花齐放、各显其能,实现高校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同频共振。
2.突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评价导向,提升科技服务社会的实际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就科技创新工作多次指出,要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维护产业链安全。高校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动力源,必须持续接受新的使命和挑战来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深度仍不尽人意,主要原因在于其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活动同市场需求脱节、成果本身的转化价值不高、成果转化渠道不够顺畅。为此,应以提升科技服务的实际效能为目标,突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评价导向,引导高校优化内部学术单元,对接产业地图,找准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问题和科教产教融合的切入点,整合形成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的学科专业群;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凝练科学研究的真问题,扭转部分教师热衷追逐学术热点的科研倾向,增强研究定力,保持研究专注度和持久性,提升科技产出的含金量和技术成果的成熟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改进学术评价制度,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既遵循技术逻辑刻苦钻研,又面向现实需求把准市场,扭转重论文发表轻实践问题解决、重专利申请授权轻转化应用等不良倾向;完善教师考评体系,强化成果转化实效,促使教师将科研的出发点建立在服务和解决产业一线的实际问题上,而非仅仅满足项目结项、职称晋升之需;畅通成果转化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构筑成果转化金融支撑体系,增强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3.紧扣学术内核,拓展社会服务的参与群体并增强其专业性
美国教育家博耶认为,社会服务是一类需要具备专门化学科知识、经过严格学术训练的智力活动;社会服务活动中的理论和实践是融为一体、互相启发的,高校教师开展社会服务不仅是应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更是启发和创新知识生成的过程,因此将其列为“应用的学术”。[6]这一论述打破了人们对学术的狭隘理解,扩展了学术活动的范围,也使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相整合,充分肯定教师从事相关活动的价值成为可能。当前,我国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大致可分为与成果转化利用相关的高科技含量项目、与专业知识关联度较低的志愿公益服务活动两大类,前者因学科性质的原因导致参与教师群体受限,后者则埋没了高校的学术优势。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应引导高校出台激励教师参与社会服务的规章制度,扭转其对社会服务内涵的狭隘认知,消除其思想障碍;树立融合性服务理念,将教师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学术活动范畴,重视教师在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中的作用和贡献,使其具备与“探究的学术”同等的地位;落实破“五唯”要求,在教师考核评聘中体现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含量的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与认可,彰显其在教师职业生涯中的重要作用。
4.兼顾技术理性与人文情怀,重视对社会服务隐性价值的考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总体方案》也提出,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坚决克服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人类精神世界的丰富和成长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没有一个地方会比高校更能成为刺激和支撑起人的精神的家园。[2]高校不仅是知识的守望者,也是价值观、传统和社会文化的守护者,是对社会民众进行道德教育、价值和文化引领的上层建筑机构。现今,高校社会服务的显性价值正被持续放大,其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物质性”贡献更受关注,而道德提升、人类精神进步等隐性价值,由于其较大的弹性、模糊性而难以定量把握,在评价中常被忽略。科学研究成果并非始终造福人类,对科学技术的过度崇拜、物质文明的极端追求,可能导致社会道德水准的滑坡。因而,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应通过社会影响力及声誉调查、代表性文化成果等方式,强化对高校引领提升社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贡献的考察,促使技术理性与人文情怀协同发展;引导高校结合学科特点,为公众供给更多精神食粮,启迪民众思想,灌输正确的价值观,使其始终保持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对人类苦难的高度敏感性,努力成为人类思想能力教育的中心、给人以高层次的心灵指引和精神提升的殿堂、研究解决社会问题的典范和实验室。
5.更新评价理念和机制,切实落实评价主体多元化
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人们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从不同角度来观察和理解高校,使其卷入了各种各样的关系中;要赢得公众支持,高校就须重视协调这些关系,使不同群体的价值诉求得到照应而实现和平相处。[3]针对以往教育评估中“管理主义色彩浓重、价值尺度单一”等不足,第四代评估理论主张通过“建构”“协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全面平等参与评估,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和工作提升。《总体方案》也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在高校社会服务中落实评价主体多元化,首先应坚持“管、办、评”分离,积极培育独立性强、业务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的评估中介机构,构建高校—政府—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评估生态。其次应优化参与机制,明确政府、高校(教师)、学生、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在评价中的职责。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评价政策、确定评价标准、监督评价过程;高校(教师)具有评价客体与主体的双重身份,应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投入评价工作,与其他评价主体一同检视、改进工作;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高校服务社会的终端“产品”,可就评价的标准、程序和规范等表达诉求与主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作为高校服务活动的直接受众,可通过选派代表直接参与评价,也可通过接受调研等方式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