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目标-结构-行动”框架下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机制建构

2022-03-24文家春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产学研集群共同体

杨 静,文家春

(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4;2.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

1 研究背景

未来15 年是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攻关期。加快建设内需导向、整合式协同、三重或四重螺旋推进,共创共享价值和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共同体是应对国际竞争、打通内外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区域空间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内容。创新共同体是以共同的创新愿景和目标为导向,以快速流动和充分共享的创新资源以及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为基础,多个行为主体(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等组织和个人)通过相互学习和开放共享,积极开展创新交互与协同合作,彼此间形成紧密的创新联系和网络化结构,推动个体成员创新能力增强以及区域创新绩效与竞争力和影响力整体提升的特定创新组织模式[1]。构建创新共同体的初衷在于建立跨越边界的联系,为共同体成员提供创新交互所需要的条件和平台,然而,设定共同目标、谨慎甄选参与者、精心设计合作项目等自组织与自协同并不足以促成组织内部创新要素的充分共享和创新资源的高效流动,并不能保证共同体内信任与分享机制的有效建立。知识产权是影响创新组织稳定性、活跃度、有效性至关重要的因素,知识产权的共享、开发以及利益分配一直是异质性多元主体技术合作机制中的难点问题和焦点问题。以机会主义行为、隐性知识转移以及合约不完备性等困境为代表,产学研合作可能削弱单个成员对创新的控制权,存在导向型障碍(大学和企业具有不同的目标导向)和交易型障碍(知识产权与合作成果利益分配的冲突),组织内部的知识拥有者可能面临知识产权的产权风险、侵权风险、成果流失风险以及成果实施风险。动态创新活动和传统的静态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创新共同体实施新型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以应对合作创新中知识产权控制和开放的双重挑战。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治理方式的研究设计需要解答两个核心问题。其一,创新共同体是一种跨边界的多层级组织(包含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等多元主体),知识产权治理涉及纵向维度(创新共同体及其构成单元)和横向维度(创新共同体与政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之间)的交叉协同,如何在异质性主体之间布局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实现共同体协同创新目标和知识产权治理效能?其二,如何解决组织内部竞合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难题,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增强创新共同体的组织韧性?

文献萃取和分析归纳显示,现有研究集中于分析产学研合作中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型以及治理机制,如Ryan 等[2]从知识转移的角度分析了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管理框架;于丽艳[3]以及李潭等[4]分别提出了不同构成单元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孔小磊[5]提出集群知识资产保护规制是由治理机构运用自身的权力(或权威)构建制度并实施处罚,达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目的;吴戈等[6]研究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协同演化的分层信任结构模型;郭韧等[7]分析了协同创新中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影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并建立了动力学模型;谢其军等[8]分析了区域创新合作网络、知识产权能力影响区域自主创新的机制。在合作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方面,如郭永辉[9]提出基于各集群成员在创新过程中投入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来合理确定分配比例,以充分体现集群各成员的权力关系和重要程度,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考虑适当的利益补偿;李应博等[10]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创新收益分享机制的建立,包括建立创新成果跨地区转移转化机制以及完善创新成果的税收分享机制。鉴于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普遍性,2020 年12 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为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事宜作出指引,提示法律风险,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综上,学界对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现有成果主要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的治理,强调合作创新中产学研主体之间知识产权静态管理制度与管理机制的构建,但对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在异质性主体之间的具体嵌入以及管理机制的动态演化缺乏考虑,也较少涉及产学研主体之外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合作治理中的功能与作用分析。完善的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管理不仅需要基于契约控制的管控利益合理分配的制度构建,也应当依托合理的理论框架指引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在功能和机构方面的配置。因此,本研究基于整体治理理论,提出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治理的“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分析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在创新共同体中的嵌合及其具体设计,旨在为相关实践工作供给理论支持与范式指引。

2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

2.1 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政策规定、试点实践与现有研究

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理念发轫于2011 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关于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知识产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及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国家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规定分布于各部委颁行的“通知”和“意见”类政策文件中,均为指导、督促以及落实工作要点的政策文本,规定较为零散、未成体系,内容相对单一,集中于以政令形式要求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产业集群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11]。2018 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总结2018 年地方战略实施工作编制2019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把“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列为地方战略实施工作编制的工作要点,旨在以需求型政策工具拉动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的广泛推广。

在工作实践方面,201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关联企业参与实施、专门机构承担专业化服务的一体化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此后,济南、扬州、枣庄等地开展了少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工作,对合作创新组织实施新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试水。不过,由于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仅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相当数量的产业集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的工作章程或协议中仅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规定(部分甚至缺乏知识产权条款),并未普遍、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

在学术研究层面,伴随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政策文件的印发以及试点工作的小范围开展,关于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研究成果有初步呈现,有学者如严晶[12]、蔡然[13]、刘介明等[14]和方瑜[15]分析了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管理要义。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关于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现有研究强调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整合、集聚、集中使用与管理联盟内部各类知识产权资源的功能,对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概念、组成要素与模块进行了初步分析。总体而言,现有研究重在对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概念与特征的阐述,但较少从理论、方法与应用三者结合的层面提升到系统的高度,有深度、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研究成果不足。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一种由政府引导建设,创新组织发起,成员参与应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组织(产学研)-中介”知识产权管理联动合作机制,旨在通过一整套知识产权机构设置、制度安排、战略制定与文化建设,集聚创新资源,降低创新成本,减少合作风险,促进协同创新,增强系统竞争力。基于组建目标、功能定位和组织构成等方面的契合性,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能够应用于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重在以指令方式协同多元合作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流于浅层的管理统一和形式协同,带来聚合主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悬浮”与“空心化”问题;在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政策规定方面,虽有政令指示,但具体规则与制度供给尚不明晰;在实践工作方面,虽有政策试水,但缺乏具有指导与示范意义的案例性试点;在学术研究方面,虽有范式共识但缺乏理论分析以及系统阐述。创新共同体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亟需进行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2.2 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一种涉及知识产权治理的目标确定、功能配置以及行动方案设计的整体治理。整体治理理论是为应对公共部门分散设置引发的碎片化治理问题而进行的理论建构,是一种跨部门协同的系统化理论体系。整体治理指示了一种通过跨界性合作进行整合服务的新机制:以开放、权变的管理系统进行协同运作,有效解决职能交叉性问题,提供整合性公共服务,使权力协调、资源依赖、责任共享得到统一[16]。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来加以衡量,整体治理能够成为21世纪有关政府治理的大型理论(grand theory)[17]。

整体治理理论以跨界合作作为组织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提供了组织化解决碎片化治理问题的对策,对多元主体合作创新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设计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本研究基于整体治理理论构建“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对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进行功能目标设定、权力结构配置和行动方式规划,以期明晰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在创新共同体组织内的嵌入方式,为提升聚合主体知识产权治理效能提供解决方案。“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见图1)下,目标是组织争取达到的一种未来状态,是结构设置的起点和依据,是行动开展的指向和动力,在共同目标指引下,设定与目标相匹配的结构关系,再从结构的规定性出发,塑造主体的行动;结构是治理的机构设置、机制设计、职能配置和技术支撑;行动是行为体观察评估目标,根据情境、偏好等因素,从结构关系出发所采取的决策与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目标-结构-行动”框架下,“目标”“结构”与“行动”三者之间并非直线、单向、静态的因果关联,而是双向、动态的因循关系:目标决定结构,结构通过主体行动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主体行动不仅由结构内生地产出,也对结构产生影响,即当下的结构关系是既往行动积累的结果;与此同时,主体的认知与行动又能反馈作用于组织目标的调节与校准。

图1 “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

创新共同体协同创新语境下,基于“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的投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的建构可以分解为3 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战略目标,在分析共同体合作创新的架构、资源、风险等客观情况的基础上,界定共同体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治理目的,即“治理什么”。第二层次是组织结构,设定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体系架构、分工协作、权责关系等要素,构建各主体相互协同的治理体系,即“谁来治理”。第三层次是行动方案,规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中各个行为体(创新共同体、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行动模式和具体任务,即“如何治理”。

3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层级目标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应当从共同体基本架构特征的既定基础出发,层级设定具体目标和总体目标。总体目标是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和成员行动的根本纲领,具体目标受总体目标的制约,服务于总体目标的实现;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以及各个具体目标之间相互关联,形成统一的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目标体系。

3.1 创新共同体协同创新的基本架构与特征

创新共同体是由市场牵引的自组织体系与经济生态系统,具有不间断的系统演化特性,其创新系统包含核心系统、支撑系统以及辅助系统等3 个部分。生产单元(生产型创新主体)是创新共同体的核心系统,由共同体内的科技型企业组成;科研单元(研究型创新主体)是创新共同体的支撑系统,由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组成;外围的政府支持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一起构成共同体创新网络的辅助系统。在创新共同体网络结构内部,以科研单元的知识生产、知识产权创造为起点,以创新网络结构内知识的转移、知识产权的有序流动(生产单元对科研单元知识的受让、知识产权的运用转化以及新知识的研发、背景知识产权的生产)为主线,以辅助系统中政府的政策牵引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为子线,通过战略运作加速创新共同体网络结构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扩散,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创新共同体协同创新框架具有下列特征:共同体是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在地理上的集中,成员之间同时具有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彼此的共通性和互补性相互联结,交互关联组成整体系统。整个系统不是单个子系统的生成,而是具有大于子系统组合价值涌现特性的复杂系统,成员的地理邻近性创造了聚集效应和集体意识,产学研主体在网络关系中达成共识、分享信息、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和其他资源的获取便捷性使得产业衍生成为普遍现象。共同体总体上呈现出动态的耗散结构集群特征[18],包括开放性、非平衡性、非线性以及涨落性[19]。

3.2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具体目标

基于创新共同体协同创新的组织目的以及动态耗散的结构特征,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应当着眼于“合作-分享”(促进知识流动)与“信任-控制”(强化组织韧性)机制的构建。“合作-分享”需求表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与知识转移等具体目标;“信任-控制”需求表出有效激励、风险防控以及文化营造等具体目标,具体工作目标最终服务于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共享、创造与运用的总体目标的实现。

3.2.1 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是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首要目标。利用联盟化手段,以集群管理的协调能力对创新共同体内外部知识产权资源进行高效整合,通过集聚、重组系统内部分散、异质性的知识产权创新资源,促进系统内部的知识转移与知识溢出,促进科研单元的创新智力资源和联合创新力量向生产主体释放,促进形成共同体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枢纽保障机制。

3.2.2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助力创新主体获得持续性竞争优势,并能提升认同感,增加信任度,增强凝聚力。信息共享目标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大数据支撑,动态集成科研单元、生产单元以及外围组织的各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形成一个网络化的包括资源配置优化、设计创新、市场开拓的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平台,便利成员低成本、快捷利用平台信息数据。

3.2.3 知识转移

知识转移不仅是促进组织创新的重要抓手,也是体现创新共同体紧密度、活跃度与成熟度的关键指标。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应当以“知识-信息-技术”的交流与转移作为共同体发展的纽带和动力,通过知识的共通化、表出化、联结化和内隐化,促进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转移,为知识共享、整合、运用和保护提供条件和保障。

3.2.4 有效激励

松散联结的创新共同体有必要通过理性化制度诱导成员的努力方向和行为方式。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应当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于贡献度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注重保护成员的背景知识产权,并建立前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许可转让与利益分配规则。政府也可以通过相关知识产权政策、资金、税收与基本设施等支持举措的供给,激励组织创新。

风险防控是合作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基于创新组织的“信任-控制”需求,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必须树立风险防控意识,防范、控制影响组织稳定运行的导向型障碍和交易型障碍;以“合力对外”为原则,在知识产权创造前端加强联合攻关,中间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协同布局,形成严密的知识产权攻防体系,并借助政府指导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力量对外部知识产权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形成合力共同抵御应对。

3.2.6 文化营造

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文化基础和上层建筑,可以促进提升管理工作的成效和活力。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应当注重组织内部知识尊重观念、协同创新理念的培育,将知识产权文化作为促进合作组织紧密联系的介质,通过组织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流,营造有利于组织内部资源整合集聚、协同发展创新的氛围,形成成员之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成员加大对组织的贡献与承诺。

3.3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总体目标

知识产权是联结创新共同体内部科研单元、生产单元以及外围组织,衔接知识转移、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的“桥梁”。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嵌入创新系统的过程就是围绕整个创新系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创造与运用的过程。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以知识产权为抓手,协调创新共同体内部的知识转移与共性技术开发,衔接研发、生产与市场,经由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知识转移、有效激励、风险防控与文化营造,发挥知识产权的辐射、纽带作用,推动跨组织、跨系统、三螺旋动态推进的协同创新,促进创新共同体的知识产权创造、共享与运用。

通过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在创新共同体的产学研合作中,核心系统(企业组成的生产单元)、支撑系统(高校及科研院所组成的科研单元)以及辅助系统(政府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三者相互交叠、作用、渗透;政府职能转变,桥接产学研合作;生产单元主导的技术创新链、科研单元主导的知识创新链以及政府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提供的外部支持链三者之间互相作用、交互运动;参与主体各自内部、参与主体之间的两两互动,以及三方功能重叠所形成的混合型组织等3个领域内均会产生知识的流动,贯穿着知识产权的生产、应用与扩散,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的三螺旋协同创新结构,推动组织创新螺旋不断上升。基于创新共同体协同创新架构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层级目标,如图2 所示。

图2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层级目标

4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组织结构

健全、高效的组织架构是创新共同体实现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目标的必要保障。常设机构的构成和职权关系是创新共同通体成员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映射,规定了成员的行动规则和框架。以促进知识产权共享、创造与运用为目标导向,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需要统筹创新共同体、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职责,明确整体治理体系下各行为主体的分工与合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治理的组织架构与机构设置。

4.1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一体两翼”架构

创新共同体由多元主体基于战略和组织视角形成网络化结构。与单一创新主体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同,面向聚合主体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介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创新单元内部微观管理之间的中观层次管理。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可以采用“一体两翼”架构(见图3)嵌入共同体的组织管理网络:以产学研知识产权组织网络体系作为“一体”,以政府政策体系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作为“两翼”,产学研单元的具体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围绕创新共同体的整体战略进行,衔接政府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与中介机构专业服务的辅助作用,聚焦于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共享、创造与运用,使共同体内部研发、生产的不同分工单位在资源优化和功能实现上协同化、集成化。

“当农民在田间发现病虫害时,只需用手机拍一张照片提交服务器,手机就能通过检索、处理,反馈给他这是什么病虫害。在提供标准图片、危害症状等比对确认的前提下,手机软件就会为种植户提供该病虫害的发生分布、危害轻重、发生趋势、要不要防治、如何防治,以及防治物资购买渠道、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近日,由全国农技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安徽中科智能感知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北京举办的大数据建设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全国农技中心主任刘天金描绘了这样的植保图景。

图3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一体两翼”架构

“一体两翼”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覆盖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根据分工建立横向的职责线,根据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建立纵向的行动线,使不同的单元和层级共同参与知识产权治理。横向维度上,以产学研单元知识产权工作为核心,作为辅助系统的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提供政策支持与专业服务。纵向维度上,采取总分式、两级制知识产权治理模式,共同体层面的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由联盟理事会下的知识产权部全面负责,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进行管理、运作;产学研各成员自身知识产权事务则自行决策、管理,但遵照共同体知识产权事务的相关约定。总分式模式下,共同体内部的生产单元以及科研单元多个行动主体的自治性和互倚性并存,既相互独立,自主追求自身利益,又通过知识产权集体行动互相调适形成演化秩序;既相互独立、相互竞争,又相互协作。

鉴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其职能不宜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机构设置,应当与共同体组织规模、成员合作紧密度、知识转移规模、技术创新复杂程度相匹配,根据需要设置常设性、临时性知识产权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专员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其一,常设性知识产权部门。规模较大,知识产权活动活跃、知识共享关系风险高的创新共同体可以在理事机构下设置常设性的知识产权部,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在相对稳定的架构下运作,全盘考虑,综合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常设性的知识产权部隶属于创新共同体理事会,承担共同体层面知识产权事务协调、信息服务、沟通联络等常规、具体事务,可由外部联络办公室、内部协调办公室、知识产权综合事务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组成;也可以实行扁平化管理,对各类知识产权事务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不再设置下级部门。

其二,临时性知识产权项目部。在常设性机构之外,创新共同体可以成立临时性组织,针对时效性强的合作项目及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临时性组织以一种嵌入的方式与常设性机构相结合,共同处理常规性以及应急性的知识产权事务。

其三,知识产权专员。规模小、知识产权活动不活跃、成员相对隔离的创新共同体可以依托创新共同体牵头单位或者核心成员设立知识产权专员,专职负责共同体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知识产权专员受创新共同体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承担共同体层面的知识产权事务协调、信息服务、沟通联络等常规具体事务;除此之外,还负责各类即期性科技项目的申请、研发、实施、运营等知识产权事务。

5 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行动方案

研究表明,与行动方案密切关联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等变量通过合作创新意愿的正向中介作用影响合作创新行为[20]。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层级目标指示了创新共同体的行动方向,“一体两翼”的管理布局结构规定了创新共同体的行动逻辑。在共同目标的导引及“一体两翼”管理结构布局的设定下,创新共同体不同组成部分基于各自的职能分工采取不同的行动方案。产学研合作以契约控制确定共同体知识产权管理的权威空间,按照明晰的知识产权规则实行两级、总分式的管理与运作;政府部门对产学研知识产权管理联动体的核心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支持与适度介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共同体智力成果的权利化、商用化及产业化。

5.1 产学研联合:契约控制

合作是创新伙伴对达成共识目标的资源共享承诺[21]。创新共同体产学研主体的协同创新不是自我发生的过程,需要成员相互合作,投入知识产权资源,但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出发点不尽相同,如果缺乏制度安排和宏观引导,合作创新的结果可能呈现个体理性导致群体非理性,个体利益最优导致群体利益最小的零和博弈局面。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指向下,产学研联合应当采取契约控制的行动方案,在成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创制内部协调的自组织规则,确立基于契约的知识产权管理正式控制,固定成员对组织的贡献与承诺,加强信任关系,维护权威空间,缓解外部约束和不确定性。

5.1.1 产学研联合契约控制的基本要求

以契约为基础的正式控制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强调利用成员的自利心和趋利避害性,面向提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以契约监督和激励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合作风险,提高创新绩效。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契约控制需要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刚性规定之下和政策空间范围之内,进行共同体内部知识产权权利配置、共享使用与利益分配的自主设置,制度设计必须注意完备性、可操作性、协同性以及适时性的要求。

完备性是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契约控制的首要要求。研究表明契约规范是直接影响技术创新合作成败的制度因素,契约完备对缓解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相对完备的契约能在相当程度上抑制因信用缺失、逆向选择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降低契约成本,减少发生知识产权争端的可能性[22]。创新共同体产学研联合的契约控制应当包含知识产权管理总则条款、两级总分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条款、基于贡献度的权利义务分配条款责任条款以及解释权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除了契约完备度,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制度设计还应当注重可操作性、协同性与适应性。可操作性是指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制度应符合创新共同体的实际情况,文本规范统一,规则细化完善,信息公开透明,流程清晰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节省制度实施成本。协同性是指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承袭共同体建设的总体思路,与其他制度规章协同并进。适时性是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因应政策环境的变动、产业整体环境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5.1.2 产学研联合契约控制的核心要点

根据Binns 等[23]的合作研发理论,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分为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是共同体成员在开展产学研合作之前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是指各方在投入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同研发而获取的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与前景知识产权的共享、保护与利益分配,关涉创新共同体的实质性合作、共性关键技术的顺利研发以及组织的平稳发展,是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下产学研契约控制的重要点位。

其一,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与保护。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是创新共同体知识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基于“合作-分享”需求,产学研契约控制可以以议定方式设定成员提供对合作创新必不可少的背景知识产权的特定义务,规定背景知识产权的类强制许可。在促进背景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便捷发放的同时,基于“信任-控制”需求,产学研契约控制应当注重消除权利人对机会主义的顾虑,设定成员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制止不当利用。背景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期限与费用应由合作各方平等协商,合理确定。

其二,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用与放弃。以执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前景知识产权分配的刚性规定为前提(主要包括《专利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以及《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产学研联合契约控制应当考虑各方对前景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贡献,包括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与前景知识产权的关联度,各方的利益关切或商业需求等,确定合作各方实行共同共有,并划分各自对前景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大小;应当规定成员就前景知识产权利用的信息告知义务(告知其他成员颁发实施许可的必要信息),约定利益合理分配的具体规则(包括实施许可带来的直接与间接收益的分配);还应当设定前景知识产权放弃的事先通知义务规则以及异议的程序性规则,以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

5.2 政府部门:引导扶持

作为区域创新系统的协调者和关键行政力量,政府管理部门的参与是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一体两翼”联动合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翼。应当注意到,市场力量是推动技术创新的根本力量,在“一体两翼”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体系下,政府部门要避免“主心骨”角色,秉持间接参与的行动逻辑,秉持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相统一的理念,遵循比例原则、法定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在对市场机制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把握好行动边界,适度介入、避免过度干预,间接参与、防止越位或缺位。具体而言,政府可以扮演“政治企业家”以及“挑剔买家”的角色,建立以知识创新为导向的政策制度体系,提供知识资源的法治环境,作为第三方以组织者、协调者的身份间接参与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事务,以不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充当支持者、监管者和调控者。

5.2.1 构建政策环境

营造公共产品和政策环境,以资源配置引导、干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协同创新的政策基础和政治保障。一方面出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与规章制度,规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创新共同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供制度框架和规范指引,为共同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与协议的出台进行见证,进行有序、有度的协调与干预;另一方面,根据产业布局与优势特色,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公布科技研发指南与规划,制定创新共同体发展规划和科技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创新共同体的技术合作开发契合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

5.2.2 提供政策支持

在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经费补贴、联盟知识产权资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与其他制度设计相耦合。例如设立产学研科技创新项目,定点扶持、择优支持,资助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设立专项补贴,建立长效资助机制,支持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共享、创造与运用;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市场运营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制度等方面提供支持,通过制度、政策与共同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有机衔接,促进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2.3 供应公共产品

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无法有效地由私人提供,只能由政府参与进行供给;同时,围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提供相关公共产品还有利于缓解创新共同体内部的利益纷争。相关公共产品包括以必要的行政给付手段,从外部提供共同体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必需的信息资讯、交易平台、人才培养、文化营造等公共产品和服务。

5.3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供给

传统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主要针对市场主体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求开展相关业务。创新共同体的协同创新存在高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服务需求存在复杂性、多样性与灵活性,这对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创新共同体“合作-分享”与“信任-控制”的组织需求,知识产权中介应当在协调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互动关系,激活知识产权关系资源,增强协同创新活力方面发挥黏合剂作用,应当由以代理服务为主的“平推式”服务流程向基于创新驱动的“攀升式”发展路径切换。具体而言,在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目标-结构-行动”框架下,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服务供给嵌入创新共同体“一体两翼”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机制中,提供面向创新支持的知识产权纵向服务以及面向协同合作的知识产权横向服务,与产学研契约控制、政府引导扶持等要素动态联合,形成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的整体治理。

5.3.1 面向创新支持的知识产权纵向服务

纵向服务方面,立足于产学研联合创新主体技术攻关需求,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中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情报分析、市场调查、法律政策咨询、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知识产权评议与谈判以及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提供专业、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整合(IP-out-source)服务[24],以增强创新共同体的知识产权能力,促进形成关键核心专利和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创新成本,支撑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5.3.2 面向协同合作的知识产权横向服务

通过构建“合作+运营+战略”的知识产权横向服务流程,桥接资源、弥合断层,帮助创新主体整合资源,并形成紧密的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关系。一方面,桥接资源。创新体系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分配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技术创新资源往往难以自发获得和优化配置,需要借助市场力量,通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来实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基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利用关系网络(包括情感性关系网络与工具性价值关系网络)创造机会、发现渠道、整合资源,桥接不同功能的创新主体,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另一方面,弥合断层。政府是创新系统的组织者与协调者,创新主体则依据经济理性实施创新活动,二者之间存在意志与意识的“断层”,会影响政府与创新主体间的沟通和互动以及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作为行政力量和创新力量之间的纽带,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背靠政府,延伸政府部门职能,通过非行政行为的专业服务规范协同创新活动,建立政府与创新共同体及共同体不同单元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弥合“断层”,以密切创新共同体合作关系。

6 结论

科技创新的全领域极端重要性正在日益显现,研发合作逐步深化,创新范式迭代发展,创新共同体蓬勃组建,以异质性成员为构成单元的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的布局与知识产权利益的分配需要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成员存在竞合性的聚合主体层面知识产权管理的新形态以及促进协同创新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重在以指令方式协同多元合作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存在管理的“悬浮”与“空心化”问题,在政策供给、试点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方面均需要深入探索。

整体治理理论提供了组织化解决跨界合作中的碎片化治理问题的对策,对多元主体合作创新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设计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本研究以整体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目标-结构-行动”分析框架,对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进行功能目标设定、权力结构配置和行动方式规划,研究认为基于创新共同体协同创新的组织目的以及动态耗散的结构特征,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应当着眼于“合作-分享”(促进知识流动)与“信任-控制”(强化组织韧性)机制的构建和具体目标的达成,并服务于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共享、创造与运用的总体目标实现。其中,在组织架构方面,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可以采用“一体两翼”架构嵌入创新共同体的组织管理网络(产学研知识产权组织网络体系作为“一体”,政府政策体系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业服务分别作为“两翼”),使共同体内部研发、生产的不同分工单位在资源优化和功能实现上协同化、集成化;在共同目标的导引及“一体两翼”管理结构布局的设定下,创新共同体不同组成部分基于各自的职能分工采取不同的行动方案,产学研合作以契约控制确定共同体知识产权管理的权威空间,政府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支持与适度介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共同体智力成果的权利化、商用化及产业化。

本研究通过分析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的层级目标、“一体两翼”的组织结构以及产学研联合、政府部门和知识产权中介等不同主体的行动方案,回答了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治理什么”“谁来治理”以及“如何治理”等关键问题,明晰了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在创新共同体组织内的嵌入方式,希望能够为包括产业集群、产学研合作以及知识联盟在内的创新共同体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和知识资产良性治理提供可供参考实施的理论支持与范式指引。而使用来自复杂技术合作组织实体的经验证据来测试和阐述分析框架,并进一步研讨基于战略性背景因素的考量来设计组织内部技术许可的条件和要素,是后续研究的重点内容。

猜你喜欢

产学研集群共同体
精益求精产学研 继往开来朝阳人
《觉醒》与《大地》中的共同体观照
爱的共同体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海上小型无人机集群的反制装备需求与应对之策研究
中华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种无人机集群发射回收装置的控制系统设计
“政产学研用”:培养卓越新闻人才的新探索
完善转化机制 推动产学研融合
Python与Spark集群在收费数据分析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