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基本概况
——以剑川县为例
2022-03-23王云龙
王云龙
(云南省剑川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云南 大理 671300)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极大促进了基层乡村一线的改革突破,基层乡村一线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实现了巨大发展,显著提高了基层乡村的生产生活幸福指数。在促进基层乡村改革突破上,农民合作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力推动了国家政策举措的深化落实,而且还非常好地推动了农民就业等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有力维护了基层乡村的和谐建设。尤其是在脱贫攻坚等系列工作开展中,依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建设,创造了非常多的就业机会,对完善地方经济结构也起到了重要影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背景下,更加需要抓好农民合作社建设,这样才能夯实基层乡村发展根基,巩固已经取得的发展建设成果。
1.当前剑川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基本现状
截至2021年12月底,剑川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07个,遍布全县93个村(居)委会。涉及种植业(包括粮食种植、蔬菜种植、中药材种植等)205个,林业5个,畜牧业(包括生猪养殖、奶业、肉牛羊养殖)141个,渔业3个,服务业38个。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4115.13万元,盈余1263.32万元。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13093人,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465户。通过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极大促进了基层乡村一线的改革突破,对改善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水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动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的基本做法
2.1 做好农民合作社设立指导,完善相关奖补支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要求,剑川县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设立指导,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剑川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1.1 示范社创建,通过县级示范社创建,逐级推荐申报州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实现规范化建设目标
首先,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剑川县下发了《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剑川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剑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到目前共创建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53个。
其次,国家、省、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州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创建标准》对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排查、评审、量化评分,选定合作社后予以推荐上报,目前成功申报了2个国家级示范社、7个省级示范社、24个州级示范社。
2.1.2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奖补及项目资金扶持
在州级示范社奖补上,州人民政府对评定为州级示范社的部分合作社给予3万~5万元的奖补资金,24个州级示范社中有5个州级示范社共获得奖补资金23万元。在县级示范社奖补上,2014年县人民政府对当年评定为县级示范社的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补资金,10个示范社共奖补资金20万元。
大力实施依托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更好释放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建设潜力,实现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推进,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中,致力于不同类型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建设,对盈余收益分配机制进行细化完善,切实提高不同层面的管理水平,加快农民合作社在生产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进程,确保农民合作社能够在各个层面上实现自我更好更大发展,增强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目前,剑川县有9个农民合作社得到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共108万元。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设施方案的通知》,安排了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4万元,扶持了4家农民合作社;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4万元,扶持8家农民合作社。
2.2 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空壳社”清理事宜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任务清单,落实好州、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剑川县下发了《剑川县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2.2.1 全力推进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剑川县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任务清单》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
2.2.2 建立完善推进机制
建立健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依托全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2.2.3 建立优化监管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市场主体监管新格局。
2.2.4 建立健全上报制度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及时将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站汇总,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推进工作。
农民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属于市场竞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优胜劣汰,存在“空壳社”“挂牌社”等方面的问题。在推进“空壳社”清理上,根据《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空壳社”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剑川县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剑川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空壳社”清理工作的函》,明确:抓好“空壳社”常态化清理机制、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提升发展的指导服务机制等4个机制落实。
2.2.5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要充分认识落实“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是进一步巩固“空壳社”专项清理成果,更好激发农民合作社活力,提升规范发展水平的重要抓手。落实“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空壳社”等经营异常农民合作社情况,持续推动做好分类清理是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省农业农村厅“回头看”反馈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
2.2.6 建立问题台账,加快走访核查
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反馈剑川县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49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力量,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进行现场走访核查,并做好核查情况登记。确因合作社负责人外出等原因不能进行现场核查的,要电话沟通,记录在案。
2.2.7 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分类处置
结合《大理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方案》提出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提升行动要求,依据问题台账“一社一策”制定处置方案,强化指导服务,以移出异常名录为目标,实行分类处置。
2.3 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但是也面临着各种新的问题挑战,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问题挑战,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支持,农业合作社对人才的需求尤为迫切。为此在深化人才队伍建设上必须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2.3.1 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培训通知,积极参加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资格证书,指导县内农民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指导员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从基本设施、社员资格、组织机构、章程制度、社务管理、会计核算、盈余返还、档案管理、经营服务、经营效益等10个方面做好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2.3.2 对农民合作社的培训
首先,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对于培训人员的安排,我们按照培训名额,根据农民合作社所评定示范社级别从高到低,通过征求农民合作社本身愿意,报领导同意后安排培训。具体培训有:中组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举办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班、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农业农村主体人才和支撑人才培训班(乡村振兴实践指导师方向),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高素质农民培育师资培训等。其次,县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农民合作社相关政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创新农村经营机制体制,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先后组织了6期470多人次培训。再次,合作社组织的培训。农民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发对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者、生产用工所组织的培训。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合作社组织的培训不下于3万人次。
2.4 建立完善的登记退出制度
2.4.1 指导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
剑川县农业农村局为设立农民合作社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目录》,指导组建农民合作社的群众按照设立登记申请、会议纪要、身份证明、出资清单、成员名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前置许可等程序组建农民合作社;同时提供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样本,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2.4.2 合理引导农民合作社退出
根据《云南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大理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方案》提出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提升行动要求,依据问题台账“一社一策”制定处置方案,强化指导服务,以移出异常名录为目标,实行分类处置。对仍有经营意愿的合作社督促指导其按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后申请移出名录。对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及时退出市场。对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组通知和公告程序,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和减少纠纷。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规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
2.5 激发农民合作社的脱贫攻坚带动成效
在现实脱贫帮扶及脱贫成果巩固上,农民合作社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了让农民合作社在脱贫等事业上的基础性、根本性影响充分体现出来,必须要深化做好以下工作:
2.5.1 要规范壮大农民合作社
将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鼓励专业大户、营销能人等牵头自愿组织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开展示范社创建,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示范社评定。
2.5.2 要促进合作社多元化发展
依托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鼓励合作社从产品合作向产业合作转变,实现以往生产单一性向现代多元化多要素的转变,努力让生产合作的全产业链特点充分体现出来,进而构建涵盖不同生产制造等环节的综合型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2.5.3 要加大扶持力度
认真落实有关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农业项目优先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金融机构要将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探索组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增强融资能力;合作社发展所需建设用地,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优先安排。同时要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发展贷款担保抵押,加强农业保险保障。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依托全县产业脱贫政策、资金,鼓励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以土地、自有资金、贷款资金等要素入股,建立保底分红、劳务增收、订单生产等联结机制,让懂市场、懂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加收益。截止到目前为止,共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98户,712人脱贫,有力巩固了脱贫帮扶攻坚成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篇文章主要是以剑川县为例,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概况进行了全面分析,深刻认识了农民合作社对基层乡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对深化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具有借鉴价值。同时对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明确了剑川县在农民合作社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做法,具体扎实丰富全面,对于指导新时期基层一线农民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都有着非常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