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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法教学中今文字异体“类化讹写”现象的相关问题

2022-03-23柳洋

大学书法 2022年5期
关键词:声符异体字理据

⊙ 柳洋

南朝梁庾元威曾言:“晚途别法,贪省爱异,浓头纤尾,断腰顿足,一八相似,十小难分,屈等如匀,变前为草。咸言祖述王、萧,无妨日有讹谬。‘星’不从‘生’,‘籍’不从‘耒’。”[1]宋岳珂《宝珍斋法书赞》卷九“宋名人真迹”中言:“予尝闻近世有言,淳熙九卿中有好法书奇字者,博雅之名满天下,而字甚恶。”[2]可见自南朝梁以至宋人皆有“爱异”、好书“奇字”之风[3],后世愈甚。上述“奇字”即今言“异体字”,或言“俗字”[4],即与“正字”构形存在差异者。[5]好古猎奇之心人皆有之,今之书法创作中多见“异体字”,盖书家于临帖中所见或于相关字典中检索得之。然对于“异体字”的使用,问题颇多,故我们以为在书法教学过程中,对临帖中遇到的“异体字”须多加留意,并结合文字学常识对其加以辨别,方能指导日后创作。

我们以为,多数今文字中的“异体字”源自“类化讹写”[6],且不同时代由于主要使用字体的不同,文字“类化讹写”的发展并非同步,部分“类化讹写”仅存于某一时代的某一种字体之中,可见文字“异体”具有一定的时代性。这些“类化讹写”经历“积非成是”的阶段后,为世人接受。然因其中涉及部分文字词义分化而成分化字,或部分“异体字”与他字同形,故基于文字“理性选择”,部分异体字被废弃不用。现就以上所论展开说明,以求斧正。

一、“类化讹写”

对于“类化”,张涌泉先生提出:“人们书写的时候,因受上下文或其他因素的影响,给本没有偏旁的字加上偏旁,或者将偏旁变成与上下文或其他字一致,这就是文字学上所谓的类化。”[7]可见张先生多是针对书写过程中增加偏旁或改写偏旁而言。然而,我们以为,古人在实际书写过程中,很多讹写现象也是由于受他字的影响,将文字中的一部分或者某一部件讹写为另一构形,此类讹写多有迹可循,对于此类讹写,亦当归入类化现象,称为“类化讹写”。

考之中国汉字,“类化讹写”先秦已有,然因始皇一统文字,“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加之始皇三十四年(前213),“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8]。东土六国中所见“类化讹写”淹没于秦火之中。然先秦“类化讹写”现象亦可从秦隶中觅得一二,如“秦”“泰”“奉”等字上部,本皆有不同之形,随秦隶书写而类化成现今构形“”。至西汉初年,“春”字亦因受上述诸字影响,也类化为“”。《颜氏家训·卷第六·书证第十七》曾言:“世间小学者,不通古今,必依小篆,是正书记;凡《尔雅》《三苍》《说文》,岂能悉得仓颉本指哉?亦是随代损益,互有同异。西晋以往字书,何可全非?但令体例成就,不为专辄耳。考校是非,特须消息。……自有讹谬,过成鄙俗,‘亂’旁为‘舌’,‘揖’下无‘耳’,‘黿’‘鼉’从‘龜’,‘奮’‘奪’从‘雚’,‘席’中加‘帶’,“惡’上安‘西’,‘鼓’外设‘皮’,‘鑿’头生‘毀’,‘離’则配‘禹’,‘壑’乃施‘豁’,‘巫’混‘經’旁,‘臯’分‘澤’片,‘獵’化为‘獦’,‘寵’变为‘竉’,‘業’左益‘片’,‘靈’底著‘器’;‘率’字自有‘律’音,强改为别;‘單’字自有‘善’音,辄析成异;如此之类,不可不治。”[9]可见“类化讹写”之普遍。对于今文字中的“类化讹写”,结合文字字形理据分析,我们粗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理据性类化。此类“类化讹写”现象主要指由于类化造成文字讹写后,其产生的讹字亦遵循一定的文字理据。具体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形符类化、声符类化及从文类化。

此类中的形符类化是指原字形符受到其他文字部件类化产生讹写,其中虽然部分违背了最初的造字理据,但是不影响释读,且“类化讹写”后的字形又具备了新的文字理据。如“希”字本为会意,从“巾”从“爻”,此“爻”非为“爻辞”之“爻”,而为象针线编织交叉之形。然世人多以“爻”为“爻辞”,故“希”从“爻”后人多有不解。汉代简书中“希”所从“爻”因行草化书写的原因,已近“文”形,魏晋六朝及隋唐楷书中多见“希”字从“文”从“巾”。“希”字古用多假借为“稀”,古人作文多讲“炼字”,卢延让《苦吟》言“吟安一个字,拈断数茎须”,即言此。故而,“希”字上从“文”,我们以为也暗含此意,故可理解为暗合了新的文字理据。又如“標”字,本为从“木”“票”声字,然“木”旁在东汉简书行书化与“扌”旁发生“类化讹写”,加之“标记”多与手记录相关,故而“標”字异体或作“摽”。再如“況”字本从“水”“兄”声,本义为寒冷的水,然“冰,水为之”。“冰”古作“仌”,作偏旁时隶变为“冫”,故而“況”字“类化讹写”后俗字为“况”也合乎造字本义。

此类中的声符类化是指原字的声符受到其他文字部件类化产生讹写,因声符多用于表示声音,故而“类化讹写”后的新字形也不违背文字理据。如从“悤”得声的字,因“悤”颇不常见,声符或作“怱”“忩”,如“聰”作“聡”“聦”、“總”作“総”“緫”等。[10]又如从“夭”与从“犮”之字,异体俗字右侧多无别,写作“”或“”,因此二字除加“女”形符分作“妖”“妭”二字外[11],几未见能同时加同一形符而成为二字的现象,故此类类化讹写几不影响释读。

此类中的从文类化又可细分为三,分别为从上类化、从下类化与从旁类化。从上类化是指增加与该字上一字一样的偏旁,如汉《尹宙碑》中“钜鹿”写作“钜鏕”,或如敦煌遗书S.5584中“嫂侄”写作“嫂姪”,甘博003中“钵盂”写作“钵釪”等。从下类化是指增加与该字下一字一样的偏旁,如北魏《陶浚墓志》中“嬖婞”写作“澼涬”,或如敦煌遗书云24中“婴孩”写作“孾孩”等。上述两种类化还关涉到文字分化的现象,上文已提,此不赘述。从旁类化是指增加与该字旁边字一样的偏旁,或径讹为他字,如敦煌遗书北大D009中见有“不厌不懈”作“如厌不懈”,其中“不”讹为“如”乃是因为该字右侧之文作“如是如是”,此极少见,后世不承。

二、违理据性类化。此类“类化讹写”现象主要指由于类化造成文字讹写后,其产生的讹字基本违背了文字理据,使得文字几不可识或极易产生误读。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分别是字内类化、偏旁部件类化、随他字类化、不同字体类化及笔顺类化。

此类类化中的字内类化是指该字内部的一构件随本字内部的另一构件类化讹写。如“顛”字中“真”与“頁”字形相近,而将“頁”也书作“真”,如敦煌遗书浙敦027中“颠”字作“”。又如“願”字本作“”,其右侧“頁”随左侧“类化讹写”后作“”,如北魏《杨小妃造像记》及敦煌遗书S.6825V中“愿”字的写法。[12]

此类类化中的偏旁部件类化是指该字的偏旁类化讹写为另一种偏旁,此类情况极为常见。如“疒”“广”类化,多出现于楷书之中,隶书偶见。如肩水1简73EJT6:146中“病”字作“”,又如北魏《殷伯姜墓志》中“庇”作“疪”,及敦煌遗书甘博003中“癭”作“廮”等。又如“扌”“犭”类化,见敦煌遗书P.2717中“獵”字作“擖”等。[13]

此类类化中的随他字类化是指将某一字或某一部件径讹写为另一相近字形,如汉简中习见“易”“昜”讹混的现象。如东汉《石门颂》、北魏《元固墓志》及敦煌遗书中敦研043中“易”字径书作“昜”。而以“昜”作声符使用时的诸字,如“楊”“陽”“颺”等,习见将声符“昜”书作“易”之形,如肩水2中73EJT24:47简及北魏《元始和墓志》中“陽”字作“ ”,又如北魏《元飏妻王氏墓志》中“颺”字作“”。此类讹混后世亦见,然于异体存在的时代亦见正体的书写。又如“卬”字出现如上文所言字内类化作“卯”,而将部分从“卬”得声的字书作从“卯”,如敦煌遗书S.6825V中“仰”字作“ ”,又如东魏《元宝建墓志》中“昂”字作“昴”等。又如将“豕”或“豖”类化为“彖”之现象,如北魏《元湛墓志》中“豳”字作“”及敦煌遗书甘博003中“啄”字作“喙”等。又如从“扁”得声的字,在汉印中“户”字左撇与下部类“册”之形左撇偶见共笔现象,“扁”字字形即作“”或“”之形,如津艺102.03“张偏私印”,魏晋南北朝亦见承之,如北魏《司马悦墓志》中“翩”字等。

此类类化中的不同字体类化是指在某一种字体中二字或二部件发生类化讹混,然部分书手将这种讹混应用于此二字或二部件的另一种字体之中。如“能”本是站立熊形,右侧“”象其爪形,隶书中“匕”字见有类似“上”字隶书之形,亦见有作“”之形,故“能”右侧“”隶书见有作类似“长”之形,作“”,此构形习见于汉魏六朝及隋唐之后的文字。而由于“长”为“長”草书写法,魏晋人则又将“能”字右侧类“长”之形以为是“長”字草化后的字形,故将其反推楷化后写作“”,则不免“以今度之,想当然耳”了。

此类类化中的笔顺类化是指由于笔画书写方向的类化而讹写为另一字形。此类情况战国文字即有,如东土文字中的“弋”“戈”二字讹混现象,“弋”字右下为一自左向右书写的短横,而“戈”字右下为一自右向左书写的短撇。隶变之后,秦汉简帛文字中隶书的“寸”“方”亦见讹混,“寸”字左下一点隶书作自左下向右上挑起的小提状,“方”字左下一撇隶书作自右上向左下撇出,亦见在收笔处微微带起之状,故而出现与“寸”相讹混的情况。

二、理性选择

随着书手的讹写及其他原因,异体字的产生不断增多,其中多种异体字仅仅存在某一时代或某一特定书写范围内,大量的异体字逐步被时代所废弃。[14]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异体违背了一定的文字理据性及使用规律。然而,部分违背了文字理据性的异体字亦被后世保存了下来,其中有一部分是象形字或者会意字。由于象形字本就抽象出该物形体,故而因抽象过程不同亦会产生不同的异体(如“龟”);或有部分异体虽违背了文字的理据性原则,但是由于该异体方便记忆、书写,同时又不会引起与他字产生误读,故得以保留。下面我们结合文字的理据性及文字的应用性分析讹写类化的沿弃原因。

一、沿袭分析。我们发现异体字中得以流传并为后世大量使用的主要原因有四个,分别是:一、文字分化;二、形化或声化;三、非常见构形易为常见化;四、空间布置合理化。其中,文字分化现象是指随着文字由其本义不断引申后,用新的构形来表示其引申义产生的文字,这些字形在产生初期并未完全取代原字形,故可在其产生的初期这一特定时期理解为本字的异体字。如“禽”字本为形声字,从持网之形,从“今”得声,后加形符“扌”而分化出专门表示“擒住”之意的“擒”,原字形则仅用于表示“禽鸟”之“禽”。形化或声化是指原有字形的一部分由于上述“类化讹写”,导致部分构件讹变为该字的形符或声符。形符化如“寶”本从“缶”得声,然其因与“珍”字连用的复音词“珍宝”为后世习见,故而“寶”字受“珎”字影响“类化讹写”而成为“寳”,此可理解为中间的“珎”作为形符出现。声符化则如“壹”本为形声字,从“壶”“吉”声字,然由于隶变造成文字造字理据构形湮灭,遂经历“豆—且”的“类化讹写”,而将“壹”字下部变为从“宜”得声之字[15];又如上文所论“愿”字左侧本作“”,后由于“类化讹写”逐步变为“原”,后世即将此“原”作为“願” 的声符进行书写;[16]又如“曼”本会以手撑目之意,后下部“又”经历了“又—寸—方—万”一系列类化讹写后[17],下部改为从“万”得声的构形;再如“龜” 本为象形字,像龟侧面立起之形,因下部形近“飛”字,且“龟”“飞”叠韵,故见有下部更作从“飞”得声之形。非常见构形易为常见化是指将一些隶变后不为常见的构形通过“类化讹写”使其在不影响整体文字释读的前提下变为常见的一些构形。如将“屰”变为“羊”“丰”等形,此见于“朔”“逆”“幸”等字。[18]又如“獵”字本从“巤”得声,然“巤”字颇不常见,后“类化讹写”为从“葛”得声的“獦”。[19]空间布置合理化则指根据书法造型的原则将其书写的更为合理化,如将“臂”“璧”“譬”等字书作“”“”“”等型,方便将声符“辟”字右部的“辛”竖画充分伸展。

二、废弃分析。我们以为部分异体字被废弃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严重违背了文字的理据性,会对于文本造成误读,故被舍弃。如上文“违理据性类化”中所论及的诸项,其中不难看出诸如“易”“昜”讹写、“昂”“昴”讹写、“啄”“喙”讹写这些严重影响文义释读的类化讹写,今已废弃。

三、创作应用

赵平安先生曾在第七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开幕式上发言说:“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书写规范。在使用、书写文字过程中,由于特殊人物、人群的关系,会产生一种趋同效应,约定俗成,自觉形成一种规范;或者对于社会用字,经过有意识地人为整理,形成一种自觉的共同规范。”[20]此言实非仅涉及字法,也涉及用字。

多数书法创作者都知道,对于古文字书法的创作,我们须特别谨慎,尽可能依据先秦不同时期的字形进行书写,而不可根据后世的字形去上推古文字的构形。那么,对于今文字,我们是否可以将后世出现的异体字形用于在其异体构形出现前的字体呢?或有书家认为,依据《说文》中所载字形,是否就可以呢?我们以为,此方法亦不可取!若书秦简,我们须知里耶简8-461“更名方”中提出了诸如“‘吏’如故更‘事’”“‘卿’如故更‘鄉’”“‘者’如故更‘诸’”“‘酉’如故更‘酒’”“故‘’今更如此‘皇’”“故‘’今更如此‘旦’”等,明确提出了统一后与统一前更改的文字用法。[21]我们在书写秦简风格时,当知需在检索诸如《秦文字编》等相关文献以确定在字形无误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免将统一前与统一后的文字混用。对此,笔者曾有专文论及文字的使用应考虑其时域性[22],对于异体字的使用我们以为也当关注其时代性。

汉简隶书中,我们见有“正”“匹”相混、“易”“昜”相混的现象;汉简草隶中,我们见有许多同形不别的情况,诸如“束”“来”不别、“朱”“未”不别、“男”“功”不别、“史”“丈”不别等现象;亦见诸多形近相混的情况,如“色”“邑”相混、“佐”“伏”相混等现象[23],但也见有明确区别的写法。故我们在创作中使用文字,需择其有明确区分者,以免造成观者对于作品的误读。

除去之前拙文所论及的部分文字外,对于有些我们习见的繁体字使用,我们也应特别留意。《颜氏家训·卷第七·杂艺第十九》曾言:“晋、宋以来,多能书者。故其时俗,递相染尚,所有部帙,楷正可观。不无俗字,非为大损。至梁天监之间,斯风未变;大同之末,讹替滋生。萧子云改易字体,邵陵王颇行伪字;朝野翕然,以为楷式。画虎不成,多所伤败。至为一字,唯见数点;或妄斟酌,逐便转移。尔后坟籍,略不可看。北朝丧乱之余,书迹鄙陋,加以专辄造字,猥拙甚于江南。乃以‘百念’为‘憂’,‘言反’为‘變’,‘不用’为‘罷’,‘追来’为‘歸’,‘更生’为‘蘇’,‘先人’为‘老’。如此非一,遍满经传。”[24]其中,“‘更生’为‘蘇’”,今言“苏醒”繁体作“甦醒”,又今言习见佛家用语“皈依”等词,据颜氏所言,“苏”作“甦”,“皈”作“”,年代不早于梁天监年间,故若将“甦醒”“皈依”二词用于书写汉隶风格作品,似仍觉不妥;又如,敦煌写经中习见“渣滓”“痴呆”之词,书作“ 滓”“癡騃”,亦可见文字使用时代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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