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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做兼职 被解聘合法吗

2022-03-23吕若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1期
关键词:胡先生用工用人单位

吕若琦

利用工作闲暇时间,去干一份别的工作,这符合相关规定吗?如果因为做了兼职而遭到解聘怎么办呢?最近,市民胡先生就遭遇到了这个烦恼。

【案例】胡先生在一家企业上班,由于周末时间都属于自己,不需要加班,于是他就应聘了一家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利用假期时间来跑活。可他刚接完第一单生意,单位便打来电话,说他属于全日制员工,即使是放假期间也不得对外兼职,要求胡先生立即停止兼职,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胡先生觉得自己有权自行支配法定节假日,就未加理会。岂料,随后他就收到了解聘通知书。

全日制用工兼职决定权属用人单位

对此,律师表示,除用人单位明确同意之外,员工能否兼职问题,目前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看出,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正因为胡先生属于“全日制用工”,企业有权对胡先生的兼职加以干涉。在企业已明确拒绝胡先生兼职,甚至勒令其立即停止兼职的情况下,胡先生自然不能以“自己有权自行支配法定节假日”等理由,拒绝公司的要求。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我国已经将对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兼职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哪怕兼职员工没有因为兼职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胡先生已经应聘到代驾公司,即使属于“临时”,也不能否定彼此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得知胡先生兼职,已明确勒令其立即停止,在胡先生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

单位能否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员工培训

律师表示,这取决于以下几点。1.公司是否强制要求参加。如果培训非个人自愿性质,属于公司强制要求参加,或者公司明确说明未参加将进行相应处罚的,应视为具有强制性。2.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大多情况下,公司组织培训都是为了让员工掌握相关的素质和技能,方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收益。3.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如果公司组织的培训满足以上三个因素的要求,那么公司组织的、在工作时间外的培训实质上是“变相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就进行培训的,员工可以拒绝;即使同意,工作时间外每日培训时间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也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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