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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公布一批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2022-03-22

中国防伪报道 2022年12期
关键词:经查注册商标杨某

为充分展示贵州省黔南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提高群众辨识假冒和侵权的能力,黔南州公布一批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典型案例。

惠水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0月9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水某烟酒店开展检查。经查,该烟酒店待销售的5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瓶“金质习酒”,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非该公司生产,为侵犯“习”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荔波县某体育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8月25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荔波县公安局对荔波某体育用品店开展检查。经查,该体育用品店经营的2款运动帽、1款T恤共30个产品系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0款鞋、1款帽、2款袜子、6款衣服共65个产品系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金额10.4811万元。该体育用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由于违法经营额巨大且同时侵犯多种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贵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违法使用“驰名商标”案

2022年3月15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常柴”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经营有“常柴”牌柴油机,在门头招牌上自行印制“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邹某、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2年2月17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邹某和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被告人邹某以1000元/件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购买了100件高仿精装版习酒1988,又以2340元/件的价格转卖给被害人陈某100件。被告人邹某、杨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及涉案100件假冒精装版习酒1988。

三都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2022年6月5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都县某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超市销售专利权已经终止却仍标注专利号的“七棵树®多功能切菜器”10个、“月宫鳥®双人摩托车雨衣”4件。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独山县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接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交办线索,2022年6月20日,独山县农业农村局对独山县某农资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农资店于2022年5月初通过上门推销商购进“一包火 敌草快”除草剂农药200包,未查验农药有关许可证明文件,该批农药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批农药已销售2包。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独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贵定县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12月22日,接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交办线索,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对贵定县某宠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阿苯达唑片”“(大宠爱)赛拉菌素溶液”“盐酸多西环素片”等兽药产品。该宠物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贵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罗甸县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1年12月6日,接市民投诉,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甸县某药房进行调查。经查,该药房于2020年4月5日购进10瓶硝酸异山梨酯片(有效期至2021年8月),在该批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然销售。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杨某、周某销售假药案

2022年5月,瓮安县公安局依线索联合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周某在瓮安县县城经营的养生馆开展检查。经查,杨某、周某2022年以来先后多次从四川达州、辽宁本溪、贵州凯里等地购买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祖传药”“特效药”,在瓮安县城开设门面进行销售,并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发展二级分销商,同时还通过微信群向特定群体进行推销,已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通过体系化打击,已成功捣毁销毁窝点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若干,查获涉案药品若干,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都匀经济开发区某超市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3月15日,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都匀经济开发区某超市开展检查。经查,该超市于2022年2月经营1台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和证书的“超能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福泉市某童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30日,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泉市某童装店开展专项检查。经查,该童装店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和手办、冬残奥会吉祥物“雪融融”钥匙扣共170件,已销售7件。该童装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长顺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5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顺县某超市开展检查。经查,该超市待售的5瓶六神劲凉提神花露水、8支魅点风雅系列风媚娇美口红已超过使用期限。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试点示范建设

为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政策机遇,将《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综函发〔2022〕181号)提出的“推动更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在贵州落地”措施落地见效,贵州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试点示范建设。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文件,指导各市(州)局将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作为“十四五”时期的重要抓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超前谋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申报创建和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条件保障。

二是精心组织实施。指导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批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贵阳市,以及遵义市、贵阳市白云区、盘州市、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黔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试点县和试点园区,结合各地实际,以政府名义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压实责任,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大支持力度。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对6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地方,已先期拨付试点示范工作启动经费200万元,并着手修订完善资助办法,从政策、项目、资金等多方面加大对试点示范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加强指导督促。在为期3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强试点示范工作过程管理,实时跟踪试点示范主体工作动态,在全省总结推广试点示范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帮助解决试点示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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