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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共享:版权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出版业发展路径选择

2022-03-22黄先蓉 贺敏

出版广角 2022年3期
关键词:出版者社会公众版权保护

黄先蓉 贺敏

【摘 要】版权利益平衡对出版业创新发展、知识共享以及发展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作者、出版者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基于传统出版模式下的版权利益平衡被打破,给出版业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由此,出版业应当从制度、市场、社会等多个层面促进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重新维系版权利益平衡,从而构建出版业创新与知识共享协同发展机制,实现出版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服务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关  键  词】版权利益平衡;出版业;创新;知识共享

【作者单位】黄先蓉,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贺敏,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出版产业政策与意识形态安全研究”(19BTQ003)。

【中图分类号】G206;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2.03.008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国家新发展格局,我国将版权保护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版权保护作为一种促进产业发展的手段,与产业发展之间呈现非线性关系,过度的版权保护反而不利于产业发展,由此,坚持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成为学界和业界的共识。在出版领域,围绕版权作品的生产、传播、消费活动形成了作者、出版者以及使用者三大不同的利益主体,作者希望自己的创作活动得到合理报酬,出版者期待传播活动得到回报,使用者追求自由和广泛地使用作品,因此,维持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鼓励作品创作、传播与使用,促进我国出版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然而,版权利益平衡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虽然著作权法在尽力维持这种相对平衡状态,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在这一背景下探讨如何重构版权利益平衡对出版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版权利益平衡对出版业发展的意义

版权利益平衡追求的是各种利益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在出版领域便是作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作者、出版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有利于出版业创新、知识共享以及双重发展目标的实现。

1.版权利益平衡推动出版业创新发展

产业创新是一个系统概念,一般可以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层次: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产业融合[1]。对于不同的产业而言,产业创新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对于反映创新成果并推动创新[2]的出版业而言,产业创新的基础在于产品创新,而要促进以产品创新为基础的出版业创新发展,应当重视产品核心价值——版权。在版权利益平衡精神指导下,著作权法通过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促进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从而推动出版业的创新发展。

一方面,版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版权作品生产与传播,激励出版业的创新发展。经济学认为,人们往往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人们通过比较成本与利益做出决策,当成本或利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3]。版权作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如果不给予排他性的保护,就无法阻止他人复制和使用作品,作者和出版者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从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活动,进而出现作品生产市场失灵导致出版业创新发展受阻的现象。因此,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权利,确保作者获得合理的回报和人格利益,并增加盗版侵权行为的成本,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以此调动作者及潜在作者的积极性,维系对知识创造活动的激励与促进,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提供基本的出版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同时,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实现他们对作品未来市场控制权的预期,使其投资行为得到回报,继而激励他们参与更多的出版传播活动,发挥市场主体在出版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版权限制制度保障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自由,有助于激发潜在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知识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形成出版业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出版业创新发展属于开放式创新,其知识生产活动具有社会性,离不开对人类已有知识的借鉴和利用,因此,更多地依存于知识创新成果的分享而非蓄积,这与版权限制制度维护使用者“接近”创新成果的权利吻合。使用者主要分为消费性使用者(consumptive user)与转换性使用者(transformative user)两种,前者属于被动的消费者,后者在消化、吸收、重组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创造新作品[4]。版权限制制度保障使用者“接近”知识成果的权利,为转换性使用者汲取他人作品中的思想营养而产生新的知识创新成果提供便利,激励他们为出版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性资源。

2.版权利益平衡促进出版业的知识共享

版权利益平衡机制在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被构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既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获得、学习、了解和欣赏作品内容,又通过激励作者的创作活动以及出版者的传播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作品,共同推动出版业的知识共享进程。

基于版权利益平衡精神的版权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对作品的垄断,保障使用者“接近”作品的权利,直接促进出版业的创新成果共享。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版权主要是作者拥有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商业性利用作品的权利,社会公众“接近”版权作品的权利通过以下制度安排得以保障,推动出版业共享进程。一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将作品思想留在公共领域,确保社会公众通过“接近”出版物表达形式来“接近”作者的思想;二是版权保护期制度规定作品在版权期限过后便进入公共领域,保证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后自由使用出版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制度赋予个人为了学习与研究、图书情报等机构为了服务读者、教育机构为了教学、传播者为了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等正当目的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促进出版业的精神文化成果被广泛使用;四是法定许可制度保障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以及为扶助贫困提供作品等情况下,出版者可以在不经版权人允许但向其支付使用费的前提下出版传播作品,满足社会公众基本精神文化需求;五是发行权穷竭原则限制版权人将作品首次卖出后对该作品再利用的控制力,促进作品在社会公众间的流通和交易。尤其是在科研领域,开放获取制度有效平衡了作者、出版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与版权制度促进作品传播的根本宗旨相吻合,推动科研成果在科学、社会和经济领域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5]。

此外,著作权法虽然通过版权保护制度限制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但对创作和传播的激励大大增加了社会公众可以阅读使用的作品总量,由此保障了他们“接近”更多作品的权利,切实推动出版业的知识共享进程。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社会公众便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这样就会导致没有人愿意投入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社会公众所需的精神文化作品就会陷入无源之水的困境。

3.版权利益平衡关系到出版业发展目标实现

出版业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发展目标,社会效益表现为出版活动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或有益效果,经济效益表现为出版活动取得经济利益。然而,这两种效益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对立,版权利益平衡则有助于推动出版业实现这两种效益的有机结合。

版权利益平衡关系到出版业社会效益发展目标的实现。只有平衡作者、出版者和使用者三者的利益,才能创造和传播更多的知识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社会公众对更多精神文化产品的广泛“接近”,以此提高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为我国经济建设、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著作权法不仅通过维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促进精神文化产品不断生产与传播,为出版业实现社会效益发展目标提供现实基础,也通过保护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权利,使其从出版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受惠,满足教育、科学研究、信息获取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切实推动我国出版公共服务,有效平衡公共文化服务中“私权”与“公益”的要求[6],促使我国出版业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如图书情报等机构基于服务读者、出版者基于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等目的,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以及为扶助贫困免费提供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版权利益平衡关系到出版业经济效益发展目标的实现。在版权利益平衡精神指导下,著作权法明确界定作者以及出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版者经济效益实现提供法律保障。版权所涉及的每一项财产权都是一条产业化渠道,可以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受自身条件限制不能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其可以通过专有许可的方式借助出版者的力量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出版者依据与版权人签订的合同,从版权人手中获得对相关作品进行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即专有出版权[7],为其最大限度开发版权价值、实现经济效益发展目标奠定基础。同时,著作权法通过赋予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使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物的版式设计,保障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到相应回报。

二、版权利益失衡对出版业发展的挑战

版权利益平衡是利益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利益进行选择、衡量的过程,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出现,基于传统出版模式下的版权利益平衡被打破,给出版业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习惯阻碍出版业创新

社会公众在“接近”作品的过程中习惯于免费使用版权作品,这在事实上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演变至盗版侵权的程度,使其与作者、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使用加剧了版权利益失衡,制约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进程。

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惯性思维损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破坏了出版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版权氛围。第一,由于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异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的免费使用特点,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希望免费使用作品,误将合理使用理解为免费使用,由此引发不合理使用作品的现象出现,侵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不利于激励知识创新成果的持续创作和传播。第二,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抄袭剽窃出现的概率,侵犯相关作者的版权,使得原创乏力,最终给出版业带来内容同质化严重等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自由”“开放”“共享”精神的影响下,免费使用的价值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难以适应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版权利益失衡问题,从而阻碍出版业的创新发展。技术并非中立,其产生、传播与应用均受到人类意识干预,可能成为好的技术或坏的技术。在出版领域,由于预设目标不同,既有版权保护技术,也有盗版技术;有的技术既可以达到保护版权的效果,也可以为盗版侵权活动服务。受免费使用的惯性思维驱使,社会公众利用盗版技术以及零成本复制技术、秒速传播技术对作品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破译和进一步分享,这些盗版侵权行为比传统盗版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便利,付出的成本更低,导致侵权人辨识难度以及权利人维权成本大大增加。由此,社会公众行为失范成为数字化環境下版权利益失衡中尤为明显的表现。

2.版权人权利扩张影响出版业知识共享进程

出版本质上属于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8],然而在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版权人权利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致使社会公众难以“接近”版权作品,影响出版业的知识共享和传播进程。

著作权法趋向于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水平,加大版权保护力度,这一发展趋势限制了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对我国出版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虽然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而做出的主动、全面调整,但在两个关键问题上产生的逻辑错位将在客观上影响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基本文化需求[9]。一是在我国著作权立法历史较短、司法审判经验欠缺的背景下扩大版权客体范围,将现行著作权法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成“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不再通过规定作品类型而限定可以构成作品的表达形式,这增加了作品类型的不确定性,极大可能导致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二是权利限制范围偏窄,如继续维持对权利限制的封闭式规定,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在数量上远远少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或例外,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需要[9]。同时,新增的有关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著作权权能范围偏窄,仅限于提供权而不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似有引入商业不可获得性适用前提之虞,规避技术措施的商业不可获得性适用前提涉嫌立法借鉴不当,不利于有志于从事此方面实践的中国出版者充分利用国外既有资源。

版权技术措施等限制手段的滥用造成使用者权日益消减,导致出版业的文化垄断与封闭。版权技术措施本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盗版侵权行为极易发生,作者不足以凭借版权诉讼保障其独占权利,于是便诉诸技术手段为版权作品设置技术防线,以维护其在著作权法中的正当利益,从而为其加上利益平衡的砝码。但实际上,技术手段的出现阻止了社会公众对版权作品进行的不损害版权人正当利益的使用,背离了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初衷。目前,域外法律对版权技术措施并未严格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对成员国需要履行保护技术措施的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10],我国著作权法亦未嚴格限制版权技术措施。由此,版权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版权作品加以技术保护措施呈现一种上升为绝对权利的趋势。为了防止社会公众对版权作品的盲目滥用行为,版权人往往利用技术措施对版权作品加以严格限制,对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及时提供解码服务,这在实践过程中违背版权限制制度,从而在事实上限制社会公众合理获取知识的基本需求。

3.出版者损害其他主体利益致产业发展受限

出版者是连接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中介,其对作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不利于版权作品获取和版权作品传播,阻碍了出版业的创新发展和知识共享进程。

出版者对作者利益的侵害容易降低作者创作的热情,致使他们难以为出版业持续提供内容资源,影响出版业的创新发展和知识共享活动。传统印刷时代,作者、出版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版权利益平衡格局,其中,出版者与作者通过利益共享实现利益分配平衡的状态。随着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出版者凭借技术、平台等优势在产业链条上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作者利益受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经作者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后出版,侵占作者原本可以获取的相应收益,如许多内容聚合平台早期多采取这种模式来盈利。二是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作品,如不按照约定权利种类使用作品、超期使用作品等。三是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限定版权人权利,要求其将作品一系列权利打包,如阅文集团的“霸王条款”。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作者与出版者的权益分配予以适当的法律干预,二者的权益分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因此,作为版权价值实现必不可少的中介——出版者获得的利益通常高于作者,作为版权作品创作者的作者反而处于弱势地位。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滥用“避风港”规则,导致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到严重影响。

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部分出版者筑起使用者接触作品的藩篱,通过与作者的合约采取版权技术措施,让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版权作品,影响广大社会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获取,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出版业的繁荣与发展。但诚如上文所言,这一私力救济措施虽然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却往往在实践中违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致使社会公众事实上的技术受限,最终限制出版业的创新发展与知识共享。

三、版权利益平衡视角下出版业发展路径选择

本研究通过对出版业复杂版权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发现版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阻碍了出版业发展,应从以下方面重构作者、出版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使用,切实推进出版业创新与知识共享的协同发展。

1.从制度层面合理保护作者权利,激励作品创作,为出版业发展奠定基础

版权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保护智力作品创造者的版权,调节作者、出版者和使用者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出版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版权制度对版权保护不足将损害作者的利益,导致知识产品生产活动缺乏动力,影响出版业创新发展进程;版权制度过度保护版权将损害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利益,阻碍出版业知识传播,同时也限制出版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基于此,立足于版权利益平衡完善我国版权制度,有助于为我国出版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通过优化版权保护制度促进出版业创新。一是应当恢复作品类型法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作品类型的方式明确版权保护范围,以此避免作者扩张作品范畴的“冲动”,并适应技术变革背景下版权保护的需要,为出版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二是防止“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从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时间、创建以注意义务为前提的“避风港规则”适用限制机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等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优化[11],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以此激励作者的创作活动。

完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促进出版业知识共享进程,同时也为出版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创造条件。一是要适当增加版权权利限制的类型,保障社会公众“接近”版权作品的利益。可考虑在新著作权法增加无须未经许可、无须付费即可利用作品的第13种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还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来突破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范围,扩大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空间,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与共享。二是对版权人滥用版权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如可以从完善技术措施定义、规定技术措施合法性和有效性标准、明确技术措施采取者相关义务与滥用技术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版权技术措施进行完善,减少出版业知识共享过程中的技术阻碍。

2.从市场层面提高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作品传播,积极推动出版业发展

版权利益主体冲突的解决既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安排,也需要通过利益主体自身来调和。在作者、出版者、社会公众三个利益主体中,出版者的商业血统必然驱使其积极维护版权保护与出版传播的平衡,从而为自身利益的实现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环境[12]。

通过版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的优化,推动出版者高度尊重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此获得大量作品授权,促进版权作品广泛传播,实现出版业创新与知识共享的协同发展。具体而言,综合考虑产品自身、市场、文化、法律等影响因素,使用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等方法改进版权价值评估制度,使得作者、出版者、社会公众处于一个相对有序的版权交易市场环境中,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在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出版者会在版权作品获取环节根据版权价值支付合理对价,让作者付出得到回报,从而获得大量授权,为出版业创新发展与知识共享活动积累基础性资源;在版权作品传播环节,出版者会制定合理价格鼓励合理使用,从而促进作品广泛传播,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此外,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哈希算法、智能合约技术等解决版权利益分配失衡问题[13],在出版者获利的同时,保障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出版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鼓励弱版权保护技术在出版市场的广泛运用。弱版权保护技术在保障出版者经济利益、激励其传播活动的同时,有助于促进出版业知识共享进程,实现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以增加社会福利的目标。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可以分为强保护技术和弱保护技术两种:前一种技术控制版权作品的访问和复制,限制社会公众基于任何目的的获得、学习和欣赏作品行为;后一种技术只是通过内嵌特殊痕迹的方式实现对非法盗版行为的事后追踪打击,为社会公众“接近”版权作品提供足够空间,因而在推进出版传播活动方面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

3.从社会层面提高全民版权意识,合理使用作品,改善出版业发展环境

社会公众的盗版行为大大打击了作者和出版者的积极性,我国借助法院等国家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形成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举的版权保护双轨制。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往往只强调效果,很少考虑投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14],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和行政资源浪费的现象,亦难以从源头遏制盗版侵权现象。提高全民版权意识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改善出版业发展的版权环境。

明确大众版权意识的内涵,服务出版业创新发展与知识共享的需要。版权意识包括不同层次,其中,尊重创作、保护版权已经内化成社会公众价值观、世界观的一部分[15],有利于避免损害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激励版权作品生产和传播活动。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应当包括对“接近”版权作品的认识,这不仅保障了社会公众合理文化消费需求的满足和出版业知识共享进程的推进,而且还通过提高大众科学文化素质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切实提高全民版权意识,为出版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版权氛围。一是以青少年为突破口,在中小学及大学课程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版权教育,从小培养起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使版权意识深入人心。二是发挥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在版权意识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拓宽版权意识宣传的渠道,创新版权意识宣传的形式,强化版权意识宣传效果。三是通过研讨会、演讲等多种形式让大众亲身参与版权文化建设,强化公众对版权意识的认知,使崇尚创新、尊重版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四、结语

尽管作者、出版者和社会公众追求的利益存在冲突,但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与其他主体利益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即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因此,出版界可以从制度、市场、社会等多个层面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维系版权利益动态平衡。这不仅有助于构建出版业创新与知识共享的协同发展机制,实现出版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还能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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