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与人权:一个新兴的话语体系
2022-03-21陈雷
■陈雷
什么是“工商业与人权”?
工商业与人权的概念来源于上世纪70年代,是为了回应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的新自由主义,即“公司唯一的社会责任,是为其股东创造利润”的观点而发展起来的概念。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不断发生的由大型跨国公司引起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例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地区化工厂毒气泄露导致上万人死亡和几十万人残疾的后果,和2013年孟加拉国的拉纳广场倒塌事故最终造成了上千人死亡),使得全球各国的政府、社会团体和学者们已经形成共识——公司在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责任之外,应当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但是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各国的看法不同,学者专家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直至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了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执行联合国“保护、尊重和救济”的框架》 的文件(下称 《指导原则》,标志着对于公司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在国际社会上形成基本共识。《指导原则》 是基于现行的国际(人权)法的规定而制定的,为了保护人权,其规定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工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和人权受侵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即《指导原则》 所规定的保护人权“三大支柱”。在这“三大支柱”中,针对工商企业的要求是工商企业需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即要求工商企业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尊重人权,避免因为其本身的商业活动或者其商业伙伴(供应链)的商业活动对他人的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工商业与人权对企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不论工商企业是跨国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也不论其规模、所属部门、地点、所有权和结构如何,都应当在从事商业活动中,避免其自身的商业活动和其商业伙伴的(或供应链)的商业活动侵犯其他人的人权;如果确实有侵犯人权的事实发生,工商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为了做到上述人权责任,工商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1、履行尊重人权责任的政策承诺。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声明等方式,表达企业愿意履行尊重人权的承诺;2、建立并实施人权尽责程序。人权尽责程序是企业履行人权责任最重要的程序,也是 《指导原则》 中针对企业履行人权责任着重规定的部分。人权尽责程序要求工商企业应当建立一整套人权尽责程序,通过这个程序,企业可以评估自身商业政策和活动的人权影响,并在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构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企业商业活动产生的人权不利影响;之后企业根据人权尽责程序及时的跟踪反馈上述消除人权不利影响措施的实施效果;最后,企业根据人权尽责措施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外界通报企业在消除人权不利影响方面做出的努力。应当注意的是,《指导原则》 要求企业采取的人权尽责程序应当是持续的,与企业的规模相适应的,并能够涵盖企业自身和其供应链企业商业活动的人权影响的程序。3、建立企业内部的人权补救措施。如果工商企业或者其供应链企业的商业活动确实对他人的人权造成了不利影响,企业应当对权利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积极地与政府部门合作,以补救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工商业与人权国际立法进程
尽管 《指导原则》 为国家、企业保护人权提供了指引,但是国际社会要求制定国际条约以更好地约束工商企业的声音并未消失。2014年,根据厄瓜多尔等国的提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的活动”。迄今为止,工作组已经组织召开了七届会议,并起草了关于“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零号草案和其他三个修订草案。在最新起草的第三次修订条约草案中,草案的主要内容在于为受到人权不利影响的权利人提供跨国救济,同时为了保护权利人,条约草案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例如第三次修订条约草案规定的,要求缔约国在一定条件下突破不方便法院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同时向多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以该诉讼在条约的其他国家正在审判或者已经判决为由,拒绝做出裁判)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诉讼中的被告——公司举证证明其没有侵害原告的人权,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侵犯人权,则应当承担侵犯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草案规定了企业对于其商业伙伴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人权不利影响承担责任,则突破了当前的公司法人独立的原则,对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提出了挑战。尽管上述突破性的新规定还面临这很大的不确定性,引起了各国的争议,但是也体现了国际上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更多人权责任的主张。
我国的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公司履行人权尽责程序的立法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公司来说,需要了解并提前应对国际上针对公司承担更多人权责任的呼声。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对外投资的世界大国,位列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一梯队,积极了解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草案的内容,并参与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草案的谈判进程能够有效的在未来保护我国公司的对外投资。
针对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应对:第一,我国政府应当以更加积极的方式来参与到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草案的谈判中,并通过在草案的谈判过程,发出中国声音,表明中国态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中国方案;第二,目前我国发布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中明确我国将“促进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及“建设性参与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谈判进程”,但上述表述都不够明确,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发布中国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方式,来表明我国具体实施规范公司尊重人权行为,保护人权的立场;第三,在立法层面,可以通过修订《公司法》 等法律文件,将公司人权责任的系列要求逐步纳入到法律规范当中,逐渐构建我国的公司人权责任制度。
针对我国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相关行业组织可以发布行业人权规范,指导我国企业在海外商业活动更加符合当地的人权要求;第二,企业主动了解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进展,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权条约草案谈判情况;第三,企业内部可以设立符合我国企业规模的人权尽责程序,并在企业与供应链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中将人权尽责条款纳入其中,确保其供应链公司遵守人权责任,并在企业的网站发布企业的人权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