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大数据:实践、困境与突围
2022-03-19刘雁鹏
刘雁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一、中国司法大数据的要求
当前数字化革命仍然在以各种形式不断发酵,深刻影响了社会运行方式。在我国司法建设方面,数字化给法院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将部分审判管理执行工作从线下转到了线上,也不仅仅是从纸质材料转变为电子文档,而更多的是工作模式的转变,工作效率的提升,以及工作影响力的扩大。面对数字化革命,我国法院应当牢牢把握主动,运用好大数据思维以及算法工具,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需求,服务司法实践,服务社会发展。诚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指出的:“要推动创建中国司法信息学,为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研究、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要构建科学的司法指数,深入分析司法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间的规律性联系,深刻揭示司法案件、司法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要高度重视信息和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受侵犯。”[1]中国法院在建设司法大数据方面,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理念上,亦或是理论上,都有了新发展、新变化、新动态。了解司法大数据技术上的新发展,有利于观照当下司法大数据建设的现实;了解司法大数据中的新变化,有利于讨论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前提;了解司法大数据里的新动态,有利于研究司法大数据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中国司法大数据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建设,打通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壁垒,通过大数据提升审判管理质量,为党和政府提供司法建议。司法大数据的实践经历了由内而外的变革、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由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一)完善数据平台建设
司法大数据平台首先要汇聚海量数据。无论是法院内部数据,还是法院外部数据,只要数据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就能够成为司法大数据发挥作用的基础。各级法院在推动司法大数据建设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各自为政导致数据流通不畅、大数据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的局限,故打通不同平台的数据至关重要。在内部数据方面,有的法院打通法院内部不同部门的壁垒,形成数据合力。例如,福建省法院司法大数据平台汇聚了福建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司法人事、司法政务等七大类数据,依托云计算、数据仓库、大数据智能分析和可视化展示等技术,为全省法院提供运行态势分析、质效指标监控、案件关联检索、主题数据分析、报表数据统计、数据集中报送和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等服务。①在外部数据方面,有的法院加快推动政法数据一体化建设,实现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例如,四川加大了对全省政法大数据整合力度,推进了四川全省法院、公安、检察和司法的网络互联互通、卷宗实时流转、数据共享融合、证据在线校验工作,实现了刑事案件在网上的一体化办理。同时,四川省法院还配合省委政法委,完成了政法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政法数据协同应用水平。截至2020年8月底,政法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已汇聚政法委、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的42类2.4亿条数据,其中法院向数据池注入裁判信息550万条。
(二)输出大量司法建议
司法审判执行情况的好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审判执行情况能够充分反映一段时间内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以及要点。司法大数据所做出的各类分析报告可以成为党委制定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参考。从中央层面而言,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已经汇聚了全国法院1.1亿件案件信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且目前以每天5万份的速度在增加。基于平台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发出专题辅助工具,通过自定义条件,可即时生成专题分析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已经先后完成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涉诉纠纷、信用卡诈骗案件、拐卖妇女儿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100多项专题报告。多项分析报告为政策制定提供了数据支撑。例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数据清晰地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可以对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提供一定的支撑。在地方层面,部分法院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为地方治理查漏补缺,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例如,2014—2016年三年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232篇,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诸多方面。司法建议受到了许多单位的高度重视,共收到回函71份,占发送司法建议总量的近1/3。司法大数据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助推社会发展、经济转型、民生安全,为相关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支撑。[2]目前,司法大数据已经由简单统计升级为复杂应用,其分析报告已经具有了影响立法的能力,成为立法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辅助法院审判执行
司法大数据在辅助法院审判执行方面效果显著。在辅助审判方面,大数据可以为法官推送类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法官迅速了解类案判决。例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够依据案件情节,智能推送关联法条和类案,并依据历史量刑数据自动推荐量刑建议。大数据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的准确度、提升了办案效率。智能的案例推送和法条推送增强了法官作出判决的信心。在辅助执行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以大数据为基础,将相关执行数据通过图表形式进行可视化、图形化展示,直观地传达关键数据,从而实现对来源多样且内容复杂的信息深入洞察。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坚持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的建设原则,对执行案件画像系统进行了整体设计,既通过对企业与个人信息的全方位、立体化展示,为法官办案提供极具特点的信息参考,也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整合公安、交通、房产、银行、出入境等部门相关信息,汇集人口、婚姻、信用、电商、社交、金融、政务、交通等维度,基于大数据技术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科学全面的信息展示,更加直观地为法官执行办案提供多维度的判断依据,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从而破解执行难问题。
(四)改变法院工作模式
司法大数据大量应用以来,法院的工作模式或多或少发生了改变。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能够精准地判断案件的难易程度,科学合理地将案件分配到每一位法官手中,同时以此为基础统计法官工作绩效,在不改变法官人数的情况下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例如,上海依托信息技术,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建立了上海法院法官(干部)业绩考核管理系统,以绩效考核作为管理抓手,将考核结果与员额设置、奖金分配、晋升评优、惩戒退出等机制有效衔接,把考核效果层层渗透到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3]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能改进法院的工作模式。例如,贵州省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自2019年1月1日上线以来,截至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1日—9月30日,经过平台流转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比例达93.6%,相比2019年度,平台应用比例提升了20.4%,表明全省刑事一审公诉案件通过平台推送的方式已经成为常态;法院端收到案件后反馈比例为98.9%,结案文书反馈比例为90.7%,生效信息反馈比例为85.3%,罪犯交付执行反馈比例为69.3%,二审上诉结案文书反馈比例为71.6%,相比2019年度,业务协同应用情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详见表1)。
表1 贵州省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应用情况统计表
(五)减少司法偏差、司法歧视
司法偏差、司法歧视是同案异判的原因之一,一旦偏差和歧视广泛存在于法院判决之中,司法公正将受到严重打击,司法公信将面临严重质疑,司法权威将遭遇严重折损。事实上,无论司法理念如何先进,司法程序如何科学,司法制度如何设置,司法偏差仍然无法避免,司法歧视依旧广泛存在于古今中外的判决之中。在美国,当一个黑人被认定杀死一个白人,被判处死刑的概率要远大于白人杀死黑人,这个数据在俄亥俄州是15倍,在佐治亚州是30倍,在德克萨斯州是90倍。[4]在中国,有学者对1060份刑事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性别、学历、职业、工作单位等确实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并体现出被告人自致因素的影响力大于先赋因素,社会地位越高法度越宽等规律。[5]司法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偏差和司法歧视。[6]一方面,司法大数据能够帮助法官将判决锁定在合法的区间范围内,一旦超出了警戒值,系统就会提醒防止结果畸轻畸重[7],从而减少因法官个人情绪、认知、喜恶带来的判决偏差,让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减少同案异判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对所有生效案件进行分析比对,会发现一些判决异常案件,为纠正带有歧视和偏见色彩的案件提供可能。有学者分析了以色列10个月内1100名法官判决的假释案件,发现案件结果与法官裁判先后顺序以及连续工作时长有关:顺序相对靠前的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判决的概率较高,顺序相对靠后的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判决的概率逐渐降低;法官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越会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而如果庭审中休庭适当休息,会使接下来的判决相对公正。[8]可见,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能够发现因法官个人情绪、身体状况、主观感受导致的裁判偏差,在今后的判决中就能有效避免相关偏差,促进司法裁决更加公正合理。
三、中国司法大数据的困境
在肯定中国司法大数据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时至今日司法大数据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实践障碍需要克服,一些理论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制度藩篱应当跨越。
(一)预测裁判冲击司法
随着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不断增加,任何有能力的技术公司都可以通过梳理研究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获得分析报告。这些分析报告极具商业价值,有的可为律师制定应诉策略提供参考,有的可为大公司分析诉讼胜负率提供依据,有的则能够通过裁判文书判断部分企业的未来前景。这些分析报告可能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首先,造成涉诉双方不平等。拥有技术分析能力的公司或者律师,可以提前剖析主审法官的习惯、偏好、敏感点,根据类案分析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针对上述内容有策略性地制定应诉方案;而没有技术分析能力的公司和律师,只能凭借个人经验和感觉分析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应对诉讼。可以说,司法大数据令涉诉双方在法律面前变得不平等,拉大了双方的差距,并最终导致技术弱势一方承受较大的败诉风险。其次,为操控舆论留下隐患。案件判决本身是否公正在普通群众和法官眼中是不同的。在普通群众眼中,相同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就会认为案件不公;在法官眼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才可能认为案件存在不公。一旦某些企业、组织、公司有针对性地梳理裁判文书并在社会公开,指责法院判决与大数据分析结果不符合,并有意煽动舆论,则法院会面对来自社会大众的舆情压力。可见,赋予公司、企业、组织分析大数据的权利实质上为他们操纵舆论留下了隐患,让本就容易处于风口浪尖的法院再次置身于舆论漩涡之中。最后,为法官套上了枷锁。对于法官而言,以往判决案件仅仅需要审查法定事实、法律规定,遵循自由心证判决案件。一旦确定除法院之外其他机构能够进行大数据分析,并时刻有法院之外的企业、组织、机构随意评价法官判决是否合法、合理、正确,就会给法官戴上无形枷锁,从此法官判决时不得不考量外界的看法,畏首畏尾,无法专心从事审判工作。事实上,分析并预测裁判结果对于司法的冲击是致命的,裁判文书的公开能够满足监督司法的要求,但裁判文书组成大数据就会成为悬置在司法机关头上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从域外经验来看,评价司法判决或者预测法官判决是被禁止的。例如,法国《司法改革法》第33条就有关于“不得为了评价、分析、比较或预测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行为而重复使用其身份数据,违者将判处五年以下监禁”[9]的规定。
(二)类案推送作用有限
目前为止,基于司法大数据实现的类案推送本身尚且处于初级阶段,其辅助法官审判作用有限。在实践中,大数据平台中类案推送一般分为三步:第一,选择数个关键词进行检索,筛查出可能属于类案的案件;第二,算法比对筛选出的案件与待解决案件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第三,将相似的案件推送给主审法官。这就要求对关键词进行准确描述,算法才能够准确筛选出适合法官参考的类案。而事实上类案推送本身可能存在描述难度较大、算法推送不准的现象,导致此功能尚未真正发挥作用。首先,类案推送描述难度较大。同样一个行为稍加修饰就可能转变性质,成为另外一个行为类型。例如,抢夺增加关键性描述,如“刀具”,就有可能会转化为抢劫;借款纠纷如果增加关键性描述,如“借款之初便没打算还”,则有可能转化为诈骗。若准确推送类案需要清晰地描述可能影响案件性质的每一个细节,其难度可想而知。而且即便是同一案由和罪名,不同犯罪情节,判决结果也天差地别,在推送时却难以有所区别。例如,盗窃罪作为独立罪名和案由,可以被视为最广义的“类案”,其中入户盗窃是盗窃罪项下的一种具体案件类型,但入户盗窃的同时出现了抢劫、强奸等行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类案还有待进一步解决。[10]其次,算法提取关键要素难度较大。目前语言处理技术尚不成熟,同样的表述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式,这为锁定关键词制造了相当大的难度。例如,输入关键词“持械”,可能会遗漏“擀面杖”“扳手”“菜刀”等要素,为准确匹配造成困扰。最后,学科壁垒导致类案需求供给不足。法学和人工智能存在学科壁垒,大部分法律人缺乏人工智能方面的知识,而精通人工智能、大数据的程序员缺乏法律知识,只能根据法律人描述的法言法语编辑程序需求,一旦涉及到专业细节,极容易出现技术偏差,这种偏差在类案推送中会被不同程度地放大。具体表现就是部分一线法官觉得系统不好用,但又无法将需求同技术供应商准确表达。缺乏精通法律与编程的综合型人才造成类案推送描述不准确、类案推送功能大打折扣。
(三)数据质量有待优化
数据质量是司法大数据建设的生命线,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举措保障数据质量有效提升。但评估发现,法院的各类数据,尤其是裁判文书数据,仍有提升空间。司法大数据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数据本身具有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而在实践中不难发现中国司法大数据依然存在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首先,裁判文书数据不全面。裁判预警、类案推送、大数据分析报告等功能依赖于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但目前案例数据存在全面性不足、大量生效文书并未公开的问题。有学者对四川法院2017—2018年间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发现上网约143.82万份,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2018年间全省共审结案件216.79万件。[11]不难发现,大量案件未能公开。其次,裁判文书公开不及时。从文书公开的时间来看,裁判文书从制作完成到上网公开中间间隔时间较长,同时还存在案件集中公开的问题。事实上,裁判文书从生成到公开需要法院内部进行审查,这就导致裁判文书要么不予公开,要么打包延迟公开。裁判文书延迟公开导致大数据分析报告及时性大打折扣,无法及时有效地为党委决策、人大立法、政府执行提供参考和依据。最后,不同省份的数据存在差异。省份之间公开文书与结案数的比例差距较大,有学者对于全国法院2014年和2015年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所做的统计显示,上网裁判文书数量与实际结案数量之比基本在15.17%—78.14%之间。按省份看,上网裁判文书数量占实际结案数量比重最高的达78.14%(陕西),最低的仅为15.17%(西藏);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两年的上网裁判文书仅占其实际结案数量的46.13%,这一比重与全国的总体情况大体持平。[12]
(四)发展边界还需讨论
司法大数据发展存在技术、理论、伦理、安全等诸多边界,上述界限的研究和讨论成为目前司法大数据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首先,技术应用边界。司法大数据后期涉及到的语义识别技术、图像转化技术、深度学习技术等有提升空间,至少现阶段人工智能依然无法通过大数据深度学习复盘司法推理过程。其次,技术伦理边界。当讨论司法大数据应用中的类案推送、边界预警等功能时,离不开理论界深深的忧虑,担心终有一天技术发展到极致,基于大数据的司法人工智能会取代法官做出司法裁判,人类终将成为机器的奴隶。事实上,司法大数据发展和人工智能应用存在技术伦理边界,机器永远不能取代法官思考,同样也不能替代法官进行裁判。再次,信息安全边界。司法大数据挖掘开发过程中,始终要将信息安全作为底线。数据安全一方面要考虑到大数据信息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则司法公信将遭受巨大打击;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到来自海外的“黑客”恶意攻击,利用“钓鱼软件”攻破信息系统,导致审判机密泄露,并以此攻击党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最后,社会公平边界。大数据技术虽然能够大幅度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但也要充分关注不同程度当事人对前沿技术的接受程度,从而保证新技术能够普遍、迅捷地适用于所有社会公众,无论是技术专家还是普通公众都应当平等地参与诉讼。[13]未来应当如何设计程序拉平技术专家和普通公众之间的差距,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四、中国司法大数据的突围
大数据是司法迈向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必由之路,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中国司法大数据应当在规则体系问题、数据基础问题、技术与法律融合问题、大数据应用问题等领域持续发力,推动司法大数据建设向纵深迈进。
(一)构建数据规则体系
目前中国司法大数据仍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法院自身发力还是社会商业机构挖掘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但无论是法院还是商业机构,在司法大数据分析运用过程中都缺乏足够多的规则指引。商业机构能否通过大数据分析规避不利审判?分析机构是否可以对法官判决尺度进行研判?是否可以将法官判决偏好兜售给企业、律所甚至个人?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规范。事实上,司法大数据发展至今,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很多行为可能有损国家、社会、个人权益却得不到禁止;有些行为可能会创新法院工作模式、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却得不到鼓励;有些行为可能会打击司法公信、折损司法权威却无法规制。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造成连锁反应,很多后果在技术创新之初并没有预料到,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可以肆无忌惮地游离于法治之外。所有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都不能突破法治底线,司法大数据建设也非法外之地。司法大数据的出现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但该项技术仍然与国家的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不应该给任何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来,司法大数据缺少制度约束,使得资本运作下的司法大数据出现不合理应用,导致司法权威受到冲击;二来,司法大数据欠缺规则指引,大大降低了法院开发司法大数据可能获得的效益。故建议加强司法大数据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研究司法大数据在挖掘、分析、应用、创新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司法大数据应用中法院的角色定位、权力边界、程序规范;保护司法大数据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规范商业机构数据挖掘及应用的范围。通过完善司法大数据规则体系,将司法大数据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加强技术与法律的融合
司法大数据平台想要真正发挥作用,技术与法律必须深度融合。当前在法院广泛应用的某些平台和数据尽管提供了分析的可能,但距离技术和法律深度融合还有一定差距。要实现法律与技术的有机统一,推动司法大数据应用的进一步飞跃,需要从意识、机制和人才三方面努力。首先,提高法院应用司法大数据的意识。当前中国各级法院涌现出各式各样的信息化平台,基于司法大数据和算法加持,能够实现多种功能。技术实现的功能再怎样丰富,也需要由法官来操作应用。目前阻碍司法大数据平台进步的原因之一是平台使用率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系统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尚不成熟的功能应用确实不好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官对新平台、新技术、新应用本能的抵触。使用率不高导致技术接收不到进一步反馈要求,无法对系统进行更新迭代,司法大数据无法进一步发展。故建议各级法院提高司法大数据平台应用的意识,增加对平台完善的反馈,与技术一道打造可用、能用、好用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其次,完善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机制。如何搭建技术与法律有机融合的大数据平台,在基本理论、指导原则和具体路径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这就要求加强技术与法律之间的沟通互动,搭建法学领域与人工智能领域对话平台,激励懂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审判应用的法律人和懂技术规则、操作方法、实现路径的技术人才沟通对话,推进技术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和有机融合。最后,完善司法大数据人才培养。人才是各项事业成功的关键,加强技术与法律融合的关键是培养既懂人工智能又精通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为此,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中,要加大对计算机和法学人才的综合培养,加强计算机人才的法学素养,加强法学人才的技术能力。
(三)提升数据安全保障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已经成为新的财富增长点和重要战略性资源。司法大数据是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助力作用。因此,司法大数据建设不仅应当从法院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角度思考,而且应当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审视。从国家战略角度来看,数据安全保障显得至关重要。从司法大数据中不仅能够分析出国家案件类型、数量、治安环境等表面内容,而且经过深入挖掘可以判断国家矛盾中心、治理能力、经济隐患等关键信息。一旦数据安全工作出现疏忽,被网络黑客通过窃听、攻击、拦截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信息,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故提升法院数据安全和数据自主保障能力至关重要。首先,提高数据安全意识。无论是法院员额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还是帮助法院构建系统的技术公司,都应当始终将信息安全根植于心中。既要避免外部攻击,又要防止内部泄露;既要修补技术漏洞,又要审查管理缺陷;既要关注新系统漏洞触发的新风险,又要防范传统安全疏漏导致的旧问题。其次,建立安全流程规范。技术公司一般会帮助法院建立起覆盖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体系,但一些不懂技术的员额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若操作失误,将外带U盘、外接网络联入系统则可能给黑客入侵系统提供端口。故应当建立起简明易懂的安全流程规范,让每一个接触到司法大数据的人员都能够按照流程规范操作,避免出现系统漏洞。最后,完善大数据安全标准。随着大数据应用范围的拓展,大数据应用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也应当不断更新。建议法院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大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和测评标准,完善大数据平台及大数据服务安全评估体系,不断增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技术以及安全保障能力。
(四)完善相关理论研究
尽管中国司法大数据在许多方面都有大量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辅助审判执行,而且还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为政府行政提供参考,但这些只是大数据应用的冰山一角。目前,技术伦理、社会公平、公民隐私等问题的研究不足以支撑起司法大数据的进一步应用,极大地限制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潜力。未来应当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工作,发挥司法大数据应有的深度。首先,加强技术伦理研究。面对司法大数据中的伦理讨论,司法大数据究竟应该辅助司法到什么程度,可以辅助到什么程度才能确保裁判者是法官而不是大数据、不是算法,这一点不仅需要法学专家予以讨论,还需要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工程师参与其中,就大数据和算法同法学专家一同研究,讨论其合理有效的行为及伦理边界。其次,明确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属及定位。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律所针对裁判文书网梳理所得到的司法大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是否允许作为高附加值的数据产品进行交易,是否可以成为评价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准等等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限制社会组织分析司法大数据的条款,将司法大数据分析限于学术研究之内,规范甚至限制商业应用范围。最后,促进社会在司法大数据方面的公平保障。当涉诉双方面临地位不平等时,法律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拉平双方差距;当涉诉双方遭遇经济地位不平等时,法律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拉平双方差距。面对“数据鸿沟”以及司法大数据造成的不平等,法律法规不应当沉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数据救济、无知之幕、扩大回避应用等制度设计拉平涉诉双方之间的差距。
注释:
①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合作项目《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项目》成果,文中福建、四川、海南、河北、贵州等省的数据材料均来自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