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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

2022-03-19黄晔菲

中国市场 2022年2期

摘 要:进入2020年以来,我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严格的防疫措施而带来的全国大停摆导致巨大的负面经济效应,大量个人面临着难以摆脱的经济困境。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构建仍停滞不前,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为破产者们减轻负担、重头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优化我国现有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与《民法典》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文章将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成的现实阻碍及障碍进行阐述,提出个人对于该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破产程序;失权与复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2-0059-02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2.059

1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阻碍及排除

1.1 个人破产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相悖

中国自古以来即奉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社会观念,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而中华文化也十分注重“一诺千金”“守诺践约”等优秀道德品质的培养。在此历史文化的大背景下,不论是债权人,抑或是社会都对债务人秉持着较为严苛的态度。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的产生似乎是对千百年来中国奉行的传统法律之冲击,宽容失败、因个人破产而免责的理念很难被社会大众理解和接受。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意義上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并非过去大众所认为的破产制度,即债务人可以通过此程序达到脱离债务的目的,背离了中国优秀的传统美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是道德的滑坡。实质上,现代意义的破产制度实行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规避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而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除债务人需要符合一般的破产原因外,个人破产豁免的主体也需要加以限制。如仅有“诚实债务人”可免责,在宣告破产前对债务人的诚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同时,即使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宣告破产,也并非意味着其债务将被彻底免除。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例如欺诈性、道德性债务等将被排除在免责之外。当代的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保证债权人公平、最大比例受偿和保护处于经济重压下的债务人寻求重生的双重价值,而其严格的前置程序也可规避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形。

1.2 完善的配套制度并非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障碍

破产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都具有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都比较完善的特性。而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完善,无法为因破产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必要、兜底的社会救济。仍处于萌芽发展阶段的各项配套措施无法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保驾护航。

笔者认为,虽然当前我国的各项配套措施仍有不足之处,但这一现状不能成为阻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障碍之一。理由有二:其一,个人信用体系等相关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其两者的关系是互为依托的,并非互为存在的必要前提。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该制度对债务人现有资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债务清偿,给予债务人脱离债务困境而重生之机会。个人信用体系则在于通过信用惩戒的手段以约束债务人的系列行为,而这并非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部内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并不完全依靠于完善成熟的配套措施,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二,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相较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最先提出之时已取得了极大程度的进步。从完善法律的层面分析,对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现行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均可作为立法层面上的支撑。通过大数据所展现的信息,我国对于构建征信系统也有了一定规模和成效。加之,全国基本保险参加的人数逐年上升,国家财政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也逐年提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处于日趋健全的阶段。

1.3 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不应成为否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

目前我国法院存在的突出矛盾之一即是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的极大不平衡。故有学者指出,若构建起个人破产程序,大量案件将会涌入法院,加重司法机关的审理负担。而其中也必定不乏借此制度而滥诉案件,进一步占用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鉴于目前法官队伍中对个人破产案件审判缺乏足够的经验,且此类案件的审理又必须要拥有较强专业素养,由此,如何高效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难题。

笔者认为,以上否定的理由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可以有相应的措施对此进行解决。其一,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行,必然会存在适用和审判的现实难题进而会加重司法审判的负担。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时代潮流、适应社会需要的新法律制度必然会随之建立。而若所有新法律制度的确立都以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为由而延缓颁布甚至对此否定,那么我国的立法建设将会处于停滞不前的阶段。因此并不能将司法成本的高低作为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应当建立的唯一依据;其二,个人破产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往往会设置申请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来规避滥诉行为的发生,如对破产申请人进行征信审查等;其三,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确立后,对于此类案件的经验积累必然会经历一个由少至多的过程。而针对个人破产案件专业性较强和审理水平不齐的问题,则需要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法官队伍的培训,打造出专业的个人破产审判队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效率,定能从根本上应对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难题。

2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2.1 明确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制主体

我国破产法中对破产主体的界定应当选择哪一种立法模式一直存在争议。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当从英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入手,宜先采用个人的破产模式进而循序渐进地扩大规制主体的范围。而笔者认为,一般个人破产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从主体角度来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日常商事活动的参与逐渐普及到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当中,商法意义上的“商个人”和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日趋融合,实质上很难将两者相互区别;其二,从行为角度来看,商事活动逐渐增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难以明确界定一行为为何种法律性质的情况。界限的不明晰,致使很多行为出现了“民商混同”的情况,若在破产上加以区分则容易割裂其中的法律关系,不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行。

2.2 设置合理的破产程序

设置合理的破产程序可以从制度上构建起一个有效的“过滤器”,规避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初期案件激增的情况,防止司法资源配置紧张。此立法目的的实现主要可以依靠以下程序性手段。

第一,构建必要的前置程序。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前,通过征信系统对债务人进行诚信审查,具体审查债务人过往的信贷、涉诉等情况,对意图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进行前置性的甄别。同时还可以借鉴个人破产立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如德国,对个人破产制度设置和解程序。该和解程序包括庭外和解程序和庭内和解程序,力图将债务矛盾化解于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开始之前。此外,还需要增强对和解程序的重视,并赋予和解协议较高的法律效力,通过法院的裁定认可使其获得强制执行力。而正式的个人破产程序只有在两个前置的和解程序都失败的情况下才会启动。

第二,优先适用简易程序。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则普遍具有债务额较小、债权人数量较少、债权债务关系较简单的特点。因此,对个人破产案件优先采用简易程序,减少案件的审理周期,進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的结案效率。当特定个人破产案件的债务数额、债权债务关系等因素较为繁杂时,则应参照一般法人的破产程序进行。

2.3 完善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预防机制和措施

第一,设立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具体而言,在债务类型方面,对可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类型范围进行限缩。个人破产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都具有一个相似的特点,对于具有人身属性、人道主义等债务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免除。笔者认为,我国应适当地对可申请破产的债务类型进行限缩,规定一个将普通债务作为核心且较窄的债务类型范围,则更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制度创立的初衷。

第二,建立严格的失权与复权制度。申请破产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虽挣脱了其债务困境,但破产程序也给债权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因此需要通过破产失权制度对破产人进行惩戒,对其进行必要的警醒。失权制度所规制的范畴可涉及于对社会身份和民事行为的限制。社会身份的限制可以从债务人所从事的职业入手,对债务人从事公司董监高、公职人员等任职资格进行限制。民事行为的限制则可以从对破产人的高消费行为或是从事某些特殊民事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禁止进行商业贷款等行为进行限制的落实。而与失权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则是复权制度。对破产人采用与之行为相配的惩戒和警醒措施是必要的。但具体措施的实施也需有明确的时间限度,若惩戒行为导致其终身失权,这既削弱了破产人还款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破产人重新振作,也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衷相悖。因此需要对复权的时间点,即失权的期限进行规定。笔者认为,结合国情更宜采用较为折中的立法模式,即以申请复权为主,当然复权为辅两者相结合。同时还需要考虑破产人的善意程度、债务清偿比例等因素来设定不同档次的破产失权期限。

3 结语

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探讨已有近二十年,该制度的相关理论性研究也日趋成熟,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热议程度从未因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消减。个人破产制度打破传统债务人“紧追式”的讨债模式的同时,也为解决借贷双方的债务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式。债务人能够尽快摆脱债务危机,获得在社会中的重生,而债权人也能通过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终实现多方共赢之目的。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各项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加之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大量创业者面临着沉重的债务困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更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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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晔菲(1997—),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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