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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2022-03-19兰孟晗

中国商论 2022年5期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摘 要:本文详细梳理了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了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特征,并以《担保法》《物权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结合《担保法解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类型,主要包括质权的有效性风险、动产质权优先受偿性受阻的风险、质权实现的风险、质权人与监管人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风险、质物自身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等,并从完善动产质押法律法规、实务操作等两个维度提出了法律风险方面的防范措施,以期为化解法律风险助力。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法律风险;动产质押;商业银行;防范措施

本文索引:兰孟晗.<变量 2>[J].中国商论,2022(05):-065.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3(a)--04

所谓供应链融资,即商业银行通过了解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以下所有活动均默认是在供应链融资中发生的,且均简称为核心企业,以下中小企业同理)的经营能力与财务状况,以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与经营能力做担保,再结合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库存、生产原材料等状况,酌情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保障中小企业持有充足的现金流,推进整个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贷款模式打破了商业银行的放贷条件,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使商业银行愿意接受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质押,同时为改善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寻找到一条出路。但是,供应链融资风险错综复杂,加之我国对供应链融资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主要在《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过一些说明,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只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践行到实务操作层面,才能有效开辟企业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担保结构,实现企业经济发展的稳定持续。

基于此,本文详细梳理了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中各利益相关方间的法律关系,探究了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特征,并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明确了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类型,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期能有效化解法律风险。

1 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概述

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以下所有活动均默认是在供应链融资中发生的,且均简称为动产质押,以下同理)是一种企业利用生产原材料、库存产品等动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质押的方式来借贷的融资模式。相较于土地、房屋、植被等不动资产而言,商业银行不太愿意接受不易存储、价值评估困难的动产质押。然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业务时,倘若将供应链上全部中小企业看作一个整体,包括经销商、生产厂家、原材料供应商等,以核心企业的经营水平、信誉度为基础,以各企业间稳定的财务状况与交易关系为担保,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动产质押成为可能。这种融资方式是为了解决企业在开展购置原材料、加工、包装、运输、售卖等经营性活动时出现大量现金流被占用的问题,把动产通过质押的形式置换为流动性资金,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改善融资难的困境[1]。

以质物的封存状态为依据,可将动产质押划分为:动态动产质押、静态动产质押。

2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

2.1 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大多会和中小企业、物流企业订立质押管理协议,让中小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形成法律上的仓储关系。委托人(商业银行)要求受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进行管理,往往会要求其协助对中小企业的质物流向、价格、信息及企业信用等级等状况进行监控[2]。

2.2 商業银行与核心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核心企业往往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若愿意和商业银行订立担保合同,以此为中小企业做担保,能有效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从而提高供应链企业的整体实力。

2.3 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当符合放贷要求的中小企业采用动产质押的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会与之订立贷款合同(又叫主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又叫从合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自身的债权和中小企业的还款义务。若中小企业不能及时还款,那么商业银行就有权对质押动产采取优先受偿的措施。

2.4 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通常以双方订立长久的购销合同来维持稳定的贸易关系,这正是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的基础。商业银行只需验证合同的真实性来确定各企业成员间关系的稳定性,为贷款发放提供依据[3]。

3 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特征

3.1 法律风险高导致融资成本提高

考虑到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较高,且动产质物的储存条件要求较高、变现能力不强、市场反应敏感、价值波动比较大等因素,商业银行通常为了保障自身的质权利益,会提高质押动产融资企业的贷款利率。此外,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开展审查与监管的费用较高。为了降低银行自身的金融风险,此类费用会在开展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过程中转嫁到中小融资企业身上,导致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增大,造成了商业银行实现质权的风险[4]。

3.2 风险的高度复杂性

质权的实现、灭失、产生,质押合同的订立、生效均会存在法律风险。其中,部分风险是因现阶段我国融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更多的是因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小融资企业甚至商业银行自身操作不合规引起的。

3.3 质物的特殊性

质物通常是中小融资企业的生产原材料、库存产品等动产,这类质物的价值评估非常困难。但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会高估质物的真实价值,又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另外,动产质物搬运运输、保存仓储的条件要求较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大,直接导致质权灭失或受损。

4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考虑到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具有上述复杂特征,质押动产无论是由于实务操作层面的原因还是法律层面的原因,从订立动产质押融资合同到质权实现或灭失的过程中,一旦发生质权灭失、质物价值波动变化、质押合同无效等情况,均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4.1 质物自身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

商业银行会对质物的价值大小、是否满足质押条件等状况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放贷及放贷的额度。作为动产的质物,通常会出现贬值的情形,而贬值后的质物价值和贷款额度是不相匹配的,从而引发质权受损。当前,这种质物价值的波动变化无法完全评估和预测。倘若质押动产遭遇到这种风险,那么势必会为质权人带来法律风险。

4.2 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商业银行间法律关系不确定性的风险

商业银行(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监管人)对质物进行实时监管。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物流公司除了对质物进行监管、储存外,往往还会涉及对质物的状况反馈、评估、监督等内容,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合作关系,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未对此做出规定。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小融资企业、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事后责任归属划分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4.3 质权实现的风险

当核心企业不愿和商业银行订立《回购协议》时,商业银行在谋求其质权实现时通常会遇到以下法律风险:

(1)经由法院主张求质权实现而引发的风险。《担保法》中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的问题有提到,当债务人如期未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和债务人就质物处置未能达成约定,那么银行就无权处置质物。此时,《物权法》规定仅可经由法院诉讼主张质权。然而,不管是起诉请求拍卖质物,还是向法院起诉确定质权行使方式,从案件起诉到审理,再到执行往往需要耗费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质押动产可能因此而大幅贬值,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2)质物处置途径选择的风险。《担保法》中对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就实现质权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有拍卖、折价、变卖三种处置方式,而对是否能用其他处置方式未做出有效说明。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去上述三种方式却没有规定其他方式,那就仅可在这三种方式中选择处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质权的实现[5]。

(3)质物协议处置时间上的风险。我国对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质物处置时间问题未做出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是在合同订立时、履行中或期满时达成处置质物的协议未做说明。此外,处置途径只规定了拍卖、变卖、折价三种,对其他途径是否禁止未做说明。若双方未能达成处置协议,那么质权人就只有经由法院诉讼来谋求质权的实现,给质权人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4.4 动产质权优先受偿性受阻的风险

(1)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竞合。以静态动产质押为例,许多商业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出质人)实际上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仓储关系,由其储存出质人的动产质物并向出质人收取保管费。《物权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简而言之,若出质人不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按期缴纳储存费用,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有权留置质物,行使其留置权。这个时候质物上就发生了质权和留置权竞合的情形,加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留置权又优先于质权人的质权,就对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造成法律风险。

(2)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合。动产留置权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在《物权法》《担保法》中均做了相应规定,但是对当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产生竞合时需怎样处理未作说明。在《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具体而言,当标的两种权利发生竞合时,须先弄清抵押权之前是否登记过。若未做登记,那么质权须优先于抵押权。但有时候,质物所有权仍为出质人占有,还能处置出质物,包括抵押权登记等。这样容易导致抵押权、质权两种物权出现在同一动产上,且先后均经过了公示,即便抵押权在后,质权在先,但按照《担保法解释》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导致质权优先受偿性受到阻碍。

4.5 质权的有效性风险

(1)质权取得时的有效性风险。商业银行往往不是直接对质物开展仓储保存,而是通过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小融资企业订立质押监管合同,由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出质的动产在静态动产质押时,通常会储存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中,而在动态动产质押时,出质人为了方便自己企业经营,在经得商业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经常把质物放在自己仓库里保存。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出质动产需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出质动产时成立并立即生效。顯而易见,只有当质物被质权人实际占有时,赋予的质权才会生效。实际上,不管是把动产保管于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还是融资企业自有仓库,都可能导致质权无法生效,从而产生法律风险。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说当事方不可以私自捏造法律中没有设立的物权,物权基本内容和设立方式同样不可以由当事各方约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未对动态动产质押做出说明,所以动态动产质押的质权在《物权法》中属于无效,商业银行(质权人)也就丧失了质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风险不言而喻[6]。

(2)质权持续时的有效性风险。在质押过程中,商业银行往往只对质物的存放地点、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检查,而忽视了出质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完整的质押权利。若单凭相关单据或发票就能证明是质物权利人,那么就非常容易忽略出质人对质物的无权处置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尽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是在所有权保留的权利义务、公示方法、设立等方面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相应规定。所以,对质押动产所有权保留的审查通常十分困难,进一步造成了质权人质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同时,质物通常是融资企业的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价值变化大且流动性高的动产。当质物发生灭失、损毁时,质权也会消失或受损。若出质人在开展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前对质物进行过投保且报销人又指定为第三方,那么当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金索赔权的是第三方,而质权人对保险金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权。

5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对策

5.1 实务操作层面的对策

(1)強化对合同有效性、标的物的合理性、主体资格的适格性等方面的审查。第一,商业银行须强化对各个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审查,确定各当事方的义务与权利、作业标准与流程,还要确定质物转移占有手续、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另外,须对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开展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培训。第二,商业银行须强化对质物的检查,确保质物是银行能接受的种类,而不是法律禁止的品种。另外,要对质物的保险、权属等情况进行检查,确定质押合同对质物、出质人的约束效力,确定报销受益人是质权人。第三,商业银行须对供应链融资合同牵涉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开展资质普查,核实其主体是否适格,避免发生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融资合同无效的情况。

(2)加强对第三方物流公司行为和资质的管理。第一,当商业银行(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开展监管时,须在双方订立的监管合同中添加违约条款及其相应的处理办法,以及责任划分、作业流程、义务、权利等内容,使第三方物流企业经由监管合同履行其职责和约束其行为,从而避免法律风险。第二,商业银行(委托人)在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受托人)对质物进行管理时,要对其信息化水平、规章制度、设施设备、整体实力、经营能力等状况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其有条件、有能力顺利承担这项业务。另外,定期对受托企业的质物保管、经营状况等开展审查,实行动态监管,确定其自身经营状况及质物保管状况均能满足条件。一旦发现受托人合同履行、资质条件、信用水平等方面有问题,须立即停止合作,并要求其赔偿,这也是对质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7]。

(3)设立合同特别条款规避法律风险。第一,考虑到质物流动性大的特点,结合经营、生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质物往往会在出质人自有仓库中进行储存的特别情况,为了保障质权人的质权,双方需约定出质人不可以对流动中的质物开展申请抵押贷款等物权变动操作,以规范其利用质物不易监管、流动性大等特点进行重复质押、抵押的行为。一旦发生恶意交易或私自处置质物的情况,出质人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质权人的损失。第二,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订立动产质押协议时,需在合同中详细记录质物的以下事宜:是否投保、折旧方式、价值、规格、品质、质量、数量等,并在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方)的合同中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之外,还须详细记录质物的折旧、更换、出入库等情况,让出质人签字确认,制作成原质押合同的附件,提交质权人确认并归档,从而形成质权人权益保障的闭环。

(4)完善质物转移占有手续。倘若质物无法实现转移占有,那么商业银行的质权就无法实现,将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实现对质物的占有通常有两种途径:第一,因出质企业经营、生产的实际需要,质物被存储在出质人自有仓库内,商业银行仅委托对其进行监管。此时的质物须存放于仓库的特定区域,且和其他动产进行区分并贴上标签,以便工作人员管理。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向质权人填写质物清单、签发仓储清单等,便视为质物被商业银行占有,质权生效。第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占有质物并对其进行管理,即要求出质人(融资企业,以下同理)将质物移交给银行指定的管理企业进行监管。质物移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通常需填写仓储清单与质物清单并提交给质权人(商业银行,以下同理),从此刻起视为顺利实现质物转移占有[8]。

5.2 完善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的法律法规

(1)构建动产质权实现的快捷绿色通道。设立质物质权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债务人无法如期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能经由行使质物质权来请求用质物还债。对债权人而言,能否顺利、快速地行使质权,是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根本条件。我国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质权启动和实现的效率,规定债权人依据质押协议来实现质权的方式、时间等;构建当债务协议无法履行时,法院解决这种纠纷的司法程序。此外,为了确保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须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建立登记公示系统。经由公示系统向社会各界统一公布登记信息,使得物权变动被当事各方及时掌握。该系统能够有效保障在进行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等商业活动时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推进各种质押类、担保类金融业务的开展。各级政府需承担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登记机关的职责,努力做好物权变动统一登记机制、规范统一登记程序、造就统一登记效力等事宜。另外,充分借助互联网新兴技术建立全国网络化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平台,使得当事双方在开展商业活动时能随时随地查询动产担保信息,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确保交易活动安全进行,最终推动我国金融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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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青桐.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研究[J].商业经济,2021(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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