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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质量评价的客体

2022-03-18饶满萍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22年4期
关键词:集团化职业院校办学

饶满萍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北海 536000)

评价客体是与评价主体对应的概念。通俗地说,评价主体探讨的是“谁来评价”,而评价客体则是分析“评价什么”。就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而言,凡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集团化办学质量的要素都被涵括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质量评价客体的范畴中。因此,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质量的评价客体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

评价客体与评价目标是紧密关联的,是实施评价行为、实现评价目标的载体;也与评价指标息息相关,是确定评价指标的依据。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质量的评价客体可以分为事实客体和效果客体两类[1]。事实客体包括组织状态、运行状态和政策环境。效果客体包括合作成效、社会影响和办学效益。

1 事实客体

1.1 组织状态

1.1.1 集团规模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规模是评价教育集团校企合作、横向联合、纵向沟通、资源共享的“面”与“度”的重要依据。依据集团所处的不同位置及不同隶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可以分为区域性集团、 行业性集团和区域性与行业性结合的集团等三类。不论何种形式或性质的集团,都要注意规模的适中,同时要注重实施“校企一体化”战略,发挥职教集团规模效应。因此,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中,既要将集团的规模控制在适中的范围内,同时也要适度扩大规模,否则,集团化办学的规模效应和优势就无法体现。

1.1.2 成员构成

常见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主要根据三种方式组合到一起,由此而形成三类成员构成形式。一是由某一核心或龙头单位牵头,其他成员加入集团,所有成员单位的人、财、物整体划入到组建的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是整个职教集团的一部分。这是典型的资产性合作,也是一类实质上的组合。二是通过协议组合的,称为契约型组合,也是以某主导成员为核心,通过章程或合同,联合其他行业企业组织、 职业院校或科研机构等组成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三是混合型组合,是在前述第一种组合成型后,再通过第二种方式吸引其他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组织或科研机构加入集团的形式。

1.2 运行状态

1.2.1 机构设置

根据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属性,需要建立集团的决策机构、常务机构、监督机构、业务机构和服务机构。理事会是常见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关,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集团成员较多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日常代行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在集团主导单位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等作为常务办事机构,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集团的宣传和文档收集与整理、发布相关信息、组建专业技术人员团队、筹备组织理事会议以及集团的日常事务等[2]。此外,设立监事会或管委会等监督机构,实行监督独立,基本职能是对集团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从而有效地抑制董事会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3]。

管理机构之外尚需完备的业务机构,于理事会下设校企合作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群)建设委员会等[4]。基于应对内对外服务需要,集团内部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中心等服务性机构。

1.2.2 制度建设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制度是指涵括集团组织、决策、运行、磋商、监管、奖励、经费等在内的系列制度。制度是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运作的规则性保障,是集团化办学稳定和可持续的前提。制度建设的关键和重点有二,一是集团章程,二是集团制度。

集团章程明确集团的名称、性质和宗旨;确定清晰可行的业务范围;规定集团成员的构成,规定申请加入集团要符合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集团的组织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责; 规定集团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规定集团经费的来源、 管理和使用情况; 明确集团终止的程序以及终止后财产与债务的处理。此外还要规定章程的修改条件和程序。

集团制度作为规范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重要依据,体现为各种具体的规范与要求,用以指引、约束组织机构和集团运行,调整集团成员间的利益。

从组织机构角度看,要建立议事规则制度、会议制度、理事产生与推荐制度、理事与常务理事任期制度;从集团运行角度看,要健全各类配套制度,例如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制度,招生制度,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常规教学管理与评价制度等。

从集团成员利益角度看,要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路径,有效协调职业教育集团复杂的利益关系, 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确保职业教育集团集聚效应的发挥,因此还要着力完善成员利益协调与处理制度[5]。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实质上是一个若干成员组成的以利益为纽带的共同体,成员间互为利益相关者,各自利益追求有别,于集团化办学中均期望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但集团可分享的利益总体体量是有限的,成员间的利益追求总有无法完全满足的时候,利益冲突自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不能妥适地予以解决或提前予以防范,必然会影响集团成员间的办学积极性,相应地必然会弱化集团的整体实力。完善的利益协调与处理制度需要涉及利益分配、利益保障、利益补偿、利益协调、利益激励和利益约束等内容。

1.2.3 日常活动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日常活动是反映集团化办学质量的重要窗口。集团的重要会议自然是日常活动中的重点内容,各类相关会议的频次是考察和分析集团日常活动的重要依据。专项活动是集团化办学日常活动中的关键。各类合作办学活动,例如筹建实习实训基地、举办产业学院等重大活动,还有各类职业教育专门活动,例如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月,学生创业创新活动赛等,都是可以借以评价与分析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质量的重要考察点。

1.2.4 宣传推广

作为一种新型的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办学需要宣传和推广。宣传推广工作的形式和方式有很多种,可以建立专门的集团化办学的宣传队伍,组建专门的宣传机构;可以建设高水平的集团门户网站或专门性网站,及时或定期更新网站信息,向社会传递集团化办学的点滴成就和重要动态,扩大集团化办学的社会影响和公众知晓面。宣传推广最好能达到通过任一搜索引擎都能搜索到集团的资料和反映集团活动信息的效果。

1.3 保障体系

1.3.1 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包括高位阶的法律和法规环境。与政府出台的各类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意见以及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相适应,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以加快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进程。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扶持、优惠政策以及规范办学的政策,政府建立区域内统筹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利益补偿机制,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补偿、返还征收的教育附加费等方式,鼓励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加入职业教育集团,加强校企合作办学。中央和地方在各类优惠政策落实方面要注意部门之间的整体联系,出台政策对参与集团化办学的各类行业企业组织进行适当的监管和筛选,引导实力雄厚的行业企业组织加入教育集团。

良好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环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征,一是高度注意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好的政策环境有助树立“大职教”理念,破解集团化办学过程中职业院校、 行业企业和区域领域的局限,实现校企资源最大化和最优化的共享,践行强强合作,真正做到产教深度融合。同时也能促进办学资源集中高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二是能够推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与传统的职业院校作为办学主体明显不同,集团化办学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在成员的职责、义务,经费筹措、管理与使用,学生的管理与教育等等方面都需要政策的引导和规制。当然,政策不能直接解决集团化办学的实际问题,具体的集团化办学改革还是需要在政策的引领和规范下,由集团与成员通力合作予以完成。三是有利于加强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制度化建设[6]。包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法律地位的明确,成员关系的确定,成员利益的分配,集团与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在内的集团化办学核心问题并不能通过临事议制的方式解决,而应该制度化。制度化语境下,政策也是制度,是一种相对高位阶的制度。集团制度体系的建构、完善与运行均需仰赖良好的政策环境,并以之为基础。四是能够最大化地平衡集团成员各方的利益。政府在成员利益协调中能处于主导地位,充分协调与理顺成员间的利益和关系,关键是能促进成员趋向多层次的深度合作。平衡集团成员各方的利益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成员利益协调和平衡的最终目标是促进集团化办学稳定发展。

1.3.2 经费保障

基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一般情况下的非法人单位的属性,其经费保障较一般的股东制单位更为重要,也更为敏感。目前的形势下,财政投入是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经费的主要保障。政府对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财政投入已经由单一形式走向多元化形式,一是拨款形式,包括资产重组、专项资金投入、建设性贷款贴息、学费补贴以及培训补贴。二是筹资。包括教育费附加、 教育券以及各类企业依据规定承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相关的费用。政府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主要起到杠杆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财政调节引导集团化办学均衡科学地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财政投入行为引导、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融入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办学。除政府财政投入外,成员单位的筹资、会费,受教育者的投入,社会各界的捐赠等也是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费的保障形式。

2 效果客体

2.1 合作成效

合作成效从兼职互聘、教学基地、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过程、实习实训、网络资源、合作研发等方面考察。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的兼职互聘体现集团内部职业院校教师与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相互进入其他成员组织担任培训或技术人员的情况。共建教学基地的管理、 使用情况以及基地的师资配备是合作成效在教学场所硬件上的体现。校企共同开发的完备的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和遵循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校企合作编写的专业教材是单纯职业院校主体培养与集团化培养的典型区别。从集团化的视域定位学前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吻合,与产业需求匹配,与集团教育资源匹配,是合作成效的关键体现。集团成员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集合了成员的共同意愿,有利于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书证融通,保障学生就业。与生产过程衔接紧密的教学过程,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是实现集团化育人效果的基本环节。集团成员合力提供的专业实习与实训,摒弃了职业院校单打独斗,分散且无章法地安排学生实习实训的低效模式,是实现集团化办学效果的实践性环节。网络资源的开发和网络资源的使用体现了现代网络和媒体融入集团化办学的情况。合作研发是从职业院校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合作研发的情况考察集团化办学成效的重要依据,是一个超越教育教学范畴却又可以评价合作办学成效的领域。

2.2 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从招生效果、 合作引力和社会反响等方面考察。

招生效果体现在招生人数和生源质量两方面。与其他集团化办学不太相同,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招生生源除生源地域性有差异之外,种类比较单纯。中职直升、 对口单招和普通高考招录是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招生的来源。生源途径的多寡,生源质量的高低体现了集团化办学的实力和社会美誉度,是积累在集团外界的一种集团化办学质量的评价客体。集团化办学质量如何还是吸引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组织加入集团时考虑的直观重要的因素。办学质量高,集团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提高,成员可获利益多。作为成员可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又能各取所需地实现利益追求,这样一种美好的氛围对外界的合作引力就强;反之,办学质量不高,集团对外界的合作引力就弱。而社会反响则是重在通过舆论的力量评价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办学质量的形式。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对集团化办学的关注程度彰显了集团化办学的效果。社会对集团化办学积极的评价或消极的评价,反映了集团化办学的社会影响力,是评价集团化办学质量的重要考察点。

2.3 办学效益

办学效益从学生的技能水平、 就业质量和集团的社会服务情况考察。

学生技能水平和就业情况是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办学质量评价中最核心的考察因素,直接和集中地体现集团化办学质量。学生的技能水平提升是集团化办学的直接教学目标,学生高质量地就业是集团化办学的终极教学目标。技能水平从学生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学生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获取情况、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情况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的成果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就业质量从学生与其他模式培养的学生在就业率上的区别、 学生就业的专业岗位对应程度以及学生的平均薪酬情况等方面分析。高就业率,高专业对口率和高薪酬待遇是毕业生高质量就业的基本表征。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组织或科研机构都主动地承担起了社会责任。集团为社会提供的各类专业培训或专业服务情况,是考察集团化办学质量的特殊着眼点。评价集团的社会服务情况,是从集团主要的教育教学业务领域之外,对集团综合实力和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考察,进而评价集团化办学质量的特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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