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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击辅警适用罪名的合理性初探

2022-03-18杨莉艳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执法权辅警人民警察

杨莉艳

(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61)

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影响到公安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尊严。为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人民警察的身心权益,强化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修改后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明确了袭警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袭警罪的适用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一般观念中,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序列,探讨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适用对象,是有理论与现实意义的。

一、袭警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暴力袭警犯罪多发。在袭警罪设立之前,暴力袭警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截至2021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袭击”“警察”“妨害公务”进行检索,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数量分别为4 790篇、5 715篇、7 473篇、8 626篇、7 209篇。是否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袭警罪问题,一直为学术界、实务界及基层干警等群体所争论,在刑法修改过程中也多次被提出并反复研究和讨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依然比较大。

有观点认为,对于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依据现有法律,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已经是考虑到警察工作职责的特殊性而提供的职业保障,如果再对警察这一职业作出单独保护,是否有违平等原则?如此类推,是否应通盘考虑法官、检察官、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其他司法、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而予以特殊保护?相对于警察拥有执法权、有执法装备的保障,其他人员在维护法纪的工作中自身防护更弱,更有理由予以特殊保护[1]。也有观点认为,袭警行为的发生有时候仅因琐事引起,比如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没有理解执法的内容与要求,或者警察执法不规范等。此种矛盾通过沟通、教育予以化解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过多使用刑法规制,违背刑法谦抑性原理。增设袭警罪,是否会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警民和谐关系的建立,也是值得深思的。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不同于其他执法主体的执法权。人民警察作为维护国家稳定的暴力机关,执法时面对的多是违法犯罪分子,执法带有暴力性质;而其他执法主体多是面对普通公民群众,行使管理、督促之责。刑法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是平等的,增设袭警罪更多的是从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维护法治社会的角度出发。袭警罪的增设并不会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并非任何袭警行为都会构成袭警罪,其入罪要求是达到暴力袭击的程度,而辱骂、抓挠或一般的肢体冲突等情节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设立袭警罪的初衷不是扩大打击面,不是单纯地维护警察人身权益,而是向社会告知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在维护警察群体所代表的国家法律权威,引导人们守法向善。经过各方面的反复研究与论证,考虑到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暴力袭警行为是对司法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故对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罪名。

二、辅警的法律地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公安机关对警力的需求日益加大,而警察编制又不可能大量增加,只能通过聘用辅警来解决。辅警数量较为庞大,如江苏省民警与辅警人数比例最高的市县已达1:4。辅警在服务群众、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予警方很多支援和帮助。面对工作,辅警同人民警察一样,有流血、有牺牲。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165名辅警因公牺牲,3886名辅警因公负伤。他们以个人安危维护法律、守护人民安全,法律又该以何种方式来守护这样一个群体?袭警罪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已出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自2021年3月1日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触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10个罪名的2085人提起公诉,其中袭警罪1444人,位列新罪名第一[2]。在涉嫌袭警的犯罪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不得不面对的司法难题是,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的对象是辅警,是否该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在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而各地法院又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辅警的权益成为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有观点认为,辅警不能等同于人民警察,袭警罪适用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辅警定性为“非人民警察”身份。对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如果强制认定为袭警罪,存在司法障碍。从招录条件、职务权限、警务保障等要求来看,辅警与人民警察确属两种不同序列。

招录人民警察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统一入警考试,另一种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国考和省考设置的警察岗位。辅警的入职渠道更为宽泛,如参加辅警招录考试、保安服务公司派遣等。根据某省对1132名辅警进行的调查问卷显示,在进入辅警队伍途径上,参加人社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招录考试的占41%,参加公安机关单独组织的招录考试的占28%,参加保安服务公司等派遣单位招录考试或其他方式的占31%。辅警与人民警察的入职渠道不同,是制度保障存在差别的原因之一。

在职务权限方面,人民警察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辅警则无此权限,公安机关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相关工作。这是因为法律没有赋予辅警执法权,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在警务保障方面,辅警的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和经费保障等与人民警察也明显不同。人民警察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意见》则明确规定辅警经费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完成规定服务年限即可享受退休待遇,工作具有相对稳定性。由于经费保障、晋升渠道等不同,辅警的待遇相比人民警察而言存在差距。法律地位、待遇不同等落差感使得大部分辅警工作年限不长,岗位不稳定,缺乏归属感。调查问卷显示,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足7年的占84%,工作年限在7年以上的仅占16%。与人民警察职业的稳定性相比,辅警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

社会公众一般认为辅警只是临时工,没有赋予辅警和民警一样的身份认同。因此,基于辅警地位现状与社会公众的认知,若将辅警扩大解释为“人民警察”,适用的是类推解释[3],由此将行为人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认定为袭警罪,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暴力袭击辅警的罪名适用

辅警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司法解释的缺乏,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下面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2021年3月1日,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现民警正在设卡检查,遂紧急刹车。民警南某和辅警陈某、颜某等人发现行为人酒气很重,陈某持呼气酒精测试仪要求行为人配合呼气检测。行为人拒绝配合,并用力挥打陈某右手,致陈某右手小指甲床、甲沟出血。法院认为,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该辅警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袭警罪。

案例二:2021年3月4日,行为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红色大阳摩托车摔倒,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行为人呈醉酒状态,遂带其到医院抽血。行为人在抽血时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朝跟随出警的辅警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并将其手部抓伤。法院认为,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以上两个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两个案件均发生在袭警罪正式实施之后,因此不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导致罪名不同的问题。行为人暴力袭击的对象均是辅警,案例二中行为人虽对民警有辱骂行为,但辱骂、吵闹、不服管理等一般来说达不到成立袭警罪要求的“暴力”程度,行为人暴力袭击的对象依然是辅警。对类似的行为,不同的法院却判决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罪名。“类案不同判”模糊了法律的标准,也损害了司法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

袭警罪的适用对象是人民警察。如果按照严格的文义解释,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不能适用袭警罪的规定。那么,辅警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辅警不同于人民警察,主要是从身份论角度论证,但如第一部分所述,人民警察行使国家执法权,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在刑法中单设针对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保护条款,更多的是对警察执法权的维护,是对法治国家权威的守护,是从职务论角度增设袭警罪。因此,辅警协助人民警察执法,从工作职能与工作性质上来说亦是法纪的维护者。行为人暴力袭击协助开展执法岗位工作的辅警,如果仅因身份不同而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是否有违法律本身蕴含的公正之理?

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活动。行为人暴力反抗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民警;第二种,暴力袭击的对象是辅警;第三种,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民警和辅警。

在行为人暴力袭击民警的情况下,只要其实施的是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的暴力手段,且针对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为袭警罪不存在司法障碍。

界定袭警罪中“人民警察”的范畴,应强调执法一体化的概念[4]。在行为人暴力袭击辅警的情况下,由于辅警是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开展执法工作,共同行使执法权,从表面上看,行为人暴力针对的对象是辅警,但实质上是对警务活动的阻碍[5],反抗的是国家赋予警察的执法权。袭警罪设立的初衷主要是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在执法一体化的场合,即使行为人针对辅警进行袭击,依然构成袭警罪。

在行为人同时暴力袭击民警和辅警的情况下,根据执法一体化理论,行为人依然构成袭警罪。即使没有执法一体化理论的加持,从刑法吸收犯的角度考虑,若行为人袭击民警构成袭警罪,袭击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按照重行为所属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理论,比较罪名的轻重,先比较两罪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则罪重;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再比较两罪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则罪重。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相比,袭警罪的法定刑高于妨害公务罪。因此,按吸收犯理论,行为人同时暴力袭击民警和辅警的,重行为的袭警罪吸收相对轻行为的妨害公务罪,也可认定为袭警罪。

在辅警协助民警从事执法活动的场合,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行为人暴力反抗执法人员的时候,一种情况是没有能力区分执法人员是民警还是辅警,没有针对特定的对象选择袭击。行为人的反抗执法、暴力袭击,从形式上看,其针对的对象是执法的民警或辅警;从本质来说,其反抗的依然是国家法律,侵犯的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构成袭警罪。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能明确辨别执法人员是民警还是辅警,且知晓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量刑不同。暴力袭击民警的,认定为袭警罪;暴力袭击辅警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相较袭警罪而言,妨害公务罪处刑更轻。行为人在暴力袭击时,有针对性地选择袭击对象,会导致越知晓法律的人越规避法律的处罚,也有违法律之初衷。综上,只要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行为人暴力反抗的对象无论是民警或是辅警,均成立袭警罪。

为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管理,各省市相继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各省市的《办法》规定来看,有些工作不需要民警带领,辅警在公安机关的安排或指挥下即可开展工作。如《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了无人民警察带领时辅警可以开展的工作范围;四川省《办法》则明确区分辅警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开展的工作和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开展的工作。在地方赋予辅警独立从事警务工作的情况下,没有民警带领和参与的警务工作,行为人暴力袭击辅警该如何定性,也成为司法难题。

辅警在进行警务辅助性工作时的行政身份是公安机关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从形式上看也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辅警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执法工作,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6],但是辅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实际上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其从事的工作显属“公务”,如处理群众求助、疏导交通等。从以上分析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不是以是否为正式人员、是否有编制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为依据。因此,辅警从事“公务”时在身份上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7]。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辅警在工作中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定罪量刑。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辅警,构成受贿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看守犯罪嫌疑人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了较严重后果的辅警,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对辅警的上述犯罪行为进行定罪时,显然已将他们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此相对应,辅警接受公安机关指挥,在没有和民警形成执法共同体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即使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行使的不属于警察执法权,但其身份可以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国家公务活动,如果受到暴力袭击的,认定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完善暴力袭击辅警的法律适用

辅警在现阶段仍然处于较尴尬的境地,绝大多数工作在基层一线,为纠正查处违法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不属于正式在编民警,却承担着类似的警务任务[8]。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的形象代表着公安队伍的形象。但法律地位以及身份定位的不明确等既影响到辅警工作的积极性,也未给社会公众传达明确的导向。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等方式统一司法标准,明确暴力袭击辅警的法律适用,形成尊重执法者、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

(一)明确袭警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长期以来,辅警参与执勤执法时的法律地位一直受到争议。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行为人暴力袭击执行工作任务的辅警该如何定罪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破坏审判权的统一。受基层警力不足所限,辅警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不对暴力袭击辅警行为进行明确定性,容易打击辅警工作积极性,导致辅警面对违法犯罪等行为时可能有迟疑、有退缩,也导致公安机关在指挥或安排辅警工作时有顾虑,削弱国家法律权威。面对现状,应尽快出台审理袭警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阐述袭警罪要求的“暴力”应达到何种程度、界定辅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范围。对满足条件的暴力袭击辅警行为,要明确认定为袭警罪,切实解决辅警受袭问题。

(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实现法律引领

案例虽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予以援引,但对审理“类案”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通过案例指导,既可以提高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又可以使公众通过权威性的案件判决,深刻地感受到法律对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严肃处理。要重视暴力袭击辅警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的选取。在案例的编写上,要结合案件事实,讲清说透行为人袭击的手段是否属于暴力、是否侵犯到警察的执法权,辅警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等,充分论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袭警罪。案例的说理既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要做到通俗易懂,体现法、理、情的融合。通过案例的指导,厘清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界限模糊、认识不清的问题。

袭警罪的出台,旨在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在不断推进治理转型升级的新时代,社会矛盾频发,治安领域问题突出。辅警协助参与工作,可以有效解决警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辅警法律地位尴尬,社会认同感缺乏。如果不能对辅警予以有效的法律保护,势必影响到辅警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适时发布案例指导,明确案件办理标准,维护辅警合法工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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