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思考
2022-03-18武阳
武 阳
(商丘师范学院 审计处,河南 商丘 476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在维护经济的安全稳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为高压态势下的反腐倡廉,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完善新时代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是新时代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是指导各类审计主体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需要,更是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明确要求。
一、准确把握审计新要求
健全审计监督体系,要始终坚持党统一领导这一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下,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保障下,我国的审计工作机制、审计制度、审计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重大改革并得到了长远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最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从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确立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制度优势。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核心要义,不断强化和巩固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准确性认识,完善新时代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1],加快推进以制度形式巩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掌握并深刻认识存在的薄弱环节,精准制定审计工作的重点规划,统筹协调各项审计工作,把握审计的正确工作方向,谋划统筹审计工作大局,保障审计领域重大政策的执行,把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体现在制度化、具体化方面,确保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各环节各方面,做到党和国家号召坚决响应,党中央决策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做到一以贯之围绕党中央最关心、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思考、谋划和开展审计工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审计力量和审计智慧。
二、 强化审计监督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的有效融合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全覆盖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颁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又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强调,要求必须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2019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明确了“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2],要求减少审计监督盲区,着力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审计全覆盖,坚持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及时发出预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是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监察检查、追责问责有机统一的结合。
审计全面覆盖包括审计领域全覆盖、审计对象全覆盖、审计时间过程全覆盖。应审尽审是不留死角,没有盲区,审计监督无禁区,形成震慑,发挥探照灯作用;凡审必严是有质量、有效率的审计,审一家,是一家,而不是审一家,算一家;注重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扩大和深化对审计成果的运用,达到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审计一个、规范一片,处理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把握好审计监督体系的建设,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在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和把握关键。2014年,国办《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3];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立足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单位和个人的审计,坚持风险导向与问题导向,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从问题出发,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作为审计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向实处发力,提高审计成效,更好地实现全面覆盖的审计目标。
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权威高效的作用
《宪法》《审计法》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国家地位,赋予了审计的法定职责和权威。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审计法在完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监督手段、健全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行为、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以及强化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订[4]。新修订的审计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证;也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制度保障和依据;更是促进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新时代审计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坚强依靠。
审计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坚持质量立审,增强专业胜任能力,坚持专业化和高素质并重,推进审计职业化,得到全社会的职业尊重,加强审计职业教育建设,提升审计的公信力;要坚持科技强审,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以加大对审计中获得的各类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以便及时揭示问题、反映问题、公告审计结果,一体化推进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持续提升审计工作效能;要推动审计方式创新,扎实推进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以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以创新拓展工作思路,解决工作难题,增强工作效能。做到观念更新,方式转变,以更坚定的理想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高效。
四、审计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合力”;只有党内监督与其他各项监督上下贯通了,其他各项监督的相互协调,才有基础;党内监督有高度有力度,其他监督才可能接天线贴地气,形成好的监督生态。整合、协调多方资源,实现审计监督协同,实现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上下级审计部门之间、审计部门内部不同部门与不同项目之间的协同,比如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组织方式和审计报告等方面与纪检监察等监督有机贯通,以推动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审计结果的落实,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功能,同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举一反三,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各级审计机关积极配合完善案件线索会商移送等工作,使审计监督成果得到共享,审计监督效能得到提升,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有效整改和坚决问责。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内在长效体制机制,以整改和问责为龙头,压实整改责任实现上下贯通,任务逐项分解,问题分类施策,左右协同形成整改合力,增强效果,加固加长监督链条;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注重从自身找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失职渎职等主观因素造成的问题,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对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重在从制度上整改,从根本源头上解决问题;健全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明确审计监督与其他各项监督的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拿出真招实招,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准原因,主动探索,加强管理;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合规到位,切实服务国家核心发展目标,聚焦审计的重点大局任务,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责优势,努力实现和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扎实有效地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促使审计以最好的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和完善的国家治理作出更大贡献,也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