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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鞍山钢铁基地产业控制的历史考察(1916—1945年)

2022-03-18喻大华

关键词:制钢满铁昭和

喻大华, 赵 亮,, 闫 海

(1.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2.辽宁科技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鞍山 114051)

一、引 言

近年来,有学者从产业竞争、产业资本及技术交流的角度对日本八幡制铁所和中国汉冶萍煤铁公司进行了比较研究[1-5],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近代钢铁冶金工业的发展与日本国家产业资本控制的八幡制铁所在技术、管理、资金、产业体系上的密切关联,并初步勾勒出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日本以本土八幡制铁所为母工厂,以中国南方汉冶萍煤铁公司、东北鞍山制铁所和本溪湖煤铁公司为原料基地的钢铁产业结构体系。目前关于日本与鞍山钢铁基地关系的研究或是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满洲重工业产业开发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业”)等日本国策法人组织掠夺东北矿石钢铁资源的角度[6-9],或是从殖民压迫的角度[10-11]对日本在鞍山地区投资钢铁基地的宏观产业环境、产业资本结构情况和殖民压迫手段做了较为详细的剖析,但鲜有从日本产业资本产业控制角度考察鞍山钢铁产业基地经营过程的研究成果。本文从产业控制角度出发,分阶段考察近代日本产业资本对鞍山钢铁产业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力图还原在鞍山钢铁生产基地发展过程中日本产业资本通过产业结构、产业组织方式实现对其的产业链控制,揭示不同时期日本产业控制变化的内在逻辑,以期为其他后进工业化国家的产业发展提供历史镜鉴。

二、鞍山钢铁基地经营前日本钢铁业的格局及对原料供应的掌控

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日本政府受国内钢铁市场和军事政治两方面因素影响,为摆脱本土煤铁资源匮乏的制约,利用清政府的赔款在面向亚洲大陆方向的福冈县建立了官营八幡制铁所,并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手段把中国汉冶萍公司及朝鲜变为八幡制铁所煤铁原料的稳定供应基地。1901—1912年,日本国内市场的钢材需求量从18.6万吨增长到80万吨,增长了3.3倍;同期钢材供给量虽然也从0.6万吨增长到22万吨,增长了35.7倍,但却远远不能满足日本的钢铁需求。以1912年为例,当年22万吨钢材供给量中,八幡制铁所生产了20.7万吨,占该年总产量的94.1%[12]。这种八幡制铁所钢铁产量占据绝对优势的产业结构已经持续了10年之久,从而确立了八幡制铁所在日本钢铁产业中的“母工厂”地位。在这一产业结构中,官营八幡制铁所将炼铁、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增值活动都纳入企业内部,实现了对钢铁生产过程关键环节的最高强度控制,而日本本土的非官营钢铁厂多从事炼钢、轧钢业务,需要从国外进口废钢和生铁进行炼钢,或者购买八幡制铁所的钢坯来生产钢材。

在原料购进方面,日本控制了中国汉冶萍公司和朝鲜的铁矿石。对中国的汉冶萍公司,日本先是采取易货贸易,之后又利用汉冶萍公司经营不善之机予以巨额商业贷款,并通过附加铁矿石和生铁的独家采购权、聘请日本财务和技术顾问实施管理权控制等条件,以及拉拢贿赂和武力威胁等手段,使汉冶萍公司成为八幡制铁所稳定的矿石原料供给地。1917年之前,八幡制铁所的矿石原料全部来自中国的汉冶萍公司和朝鲜,而日本钢铁企业所需矿石的70%~80%则依赖上述两地供应。这种原料的进口日本通常委托给传统财阀辛迪加机构完成,在下游的钢铁销售方面则通常采用政府部门定向采购及三井、三菱等传统财阀在指定区域销售的卡特尔联盟模式。概括而言,日本1917年之前的钢铁产业控制模式是:国家资本控制本土的钢铁产业生产核心环节,由国家资本和传统财阀资本组成的辛迪加机构控制上游原料供应,传统财阀通过卡特尔价格联盟控制下游销售,国外资本和普通的社会资本被摒弃在日本钢铁产业链之外。

1917年之前,日本构建的这种产业结构和产业链控制方式有效地保护了本国钢铁产业的发展,防止其陷入产业链的“升级悖论”,并使其持续沿着从工艺升级、产品升级向功能升级、链条升级发展。在八幡制铁所早期由于技术不过关造成的亏损阶段,日本国家资本持续为其投入资金并整合全国的技术力量攻关,使得日本钢铁生产工艺水平达到世界先进行列;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生铁价格从1914年的每吨49日元涨到1918年的每吨409日元,暴涨7.3倍,钢材价格从每吨85日元涨到每吨976日元,狂涨10.5倍[13]的时候,八幡制铁所依旧按照每吨3日元的价格从汉冶萍公司采购矿石[6],这使得八幡制铁所在1918年就获得了5 772万日元的高额利润,利润率高达112%[8],弥补了以前全部的投资亏损。这种建立在原料掠夺基础上的巨大收益在促使日本钢铁企业在本土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加快了日本掠夺鞍山钢铁资源的步伐。

三、鞍山钢铁基地经营前日本对振兴铁矿公司的控制

(一)日本对“合办”公司中方代表于冲汉的选择和经济利益控制

“申请鞍山地区采矿执照,有满铁独自设立公司和中日合资设立公司两个方案。从经济利益和管理便利角度看,一个出资人的独办企业自然要好于两个以上出资人的合办企业。但当时中国国内反日情绪高涨,采矿事业又大量涉及地方政府和民众事宜,因此,采取中日合办的形式,虽然使满铁损失一部分利益,但更加符合满铁在鞍山快速、顺利获得采矿权的现实利益。这种现实利益的体现,就是通过中日合办可以拉拢收买奉天地方官僚买办势力,使其为日本国家产业资本的代表满铁出力,又可以对外宣称是中国人的企业,以掩盖掠夺中国资源的事实、减少中国国内的反对声音,而中国地方官僚买办资本更能从中分得一杯羹。”[14]这种所谓的“中日合办”,实质“是日本帝国主义通过中国的统治阶级对中国进行资本输出,掠夺中国资源和财富的一种形式”[15]。于是,1914年“满铁”成立中日合办振兴铁矿无限公司,并向中国政府申请鞍山铁矿的矿业权,中国政府拟议实行铁矿国有而拒绝其申请。1915年中日签订“二十一条”,“二十一条”附文《关于南满洲开矿事宜的换文》中规定,把鞍山铁矿列为日本人经营的矿山之一[16]33,这使得日本产业资本突破了中国法律壁垒,获得了在鞍山开采矿山的优先权,并将其他国家的产业资本摒弃在外,从而为窃取矿权屡遭失败的“满铁”提供了新的契机。

1915年7月,“二十一条”刚刚签订不久,“满铁”就准备重新申请矿权。但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规定,合股取得矿业权的合作主体只能是与中华民国有约的外国人民和中华民国人民[16]32。既然“满铁”采取合办振兴公司的形式申请鞍山铁矿的开采权,那么就必然会遇到公司中日双方合办人的选择问题。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中日合办的振兴公司需以中方代表为主,并且工人都是中国人。这意味着作为代表“满铁”申请矿照的振兴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脱离“满铁”实际控制的可能性,抑或在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中方代表可凭借法律条文规定索求更高的利益,甚至可能以该公司是“假合资”“侵害中国利益”为要挟,给“满铁”造成更大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因此,对于振兴公司中方代表的选择“满铁”不能不保持审慎的态度。

基于上述考虑,为方便行事“满铁”将振兴公司中方名义人换成原本处于幕后的于冲汉[16]39。于冲汉早年曾留学日本,精通中、日、俄、朝四国语言,日俄战争期间做过日本间谍并获得日本六等瑞宝勋章,1911年后他代表张作霖处理对日业务,1920年代表张作霖出使日本,获得二等瑞宝勋章[17]。正是考虑到于冲汉与张作霖和日本的特殊关系,“满铁”选其为“中日合办”公司的中方代表,且从1915年起秘密聘请于冲汉为顾问并每月付给200日元津贴[18]41。振兴公司正式经营后,每年支付于冲汉红利和薪金3.5万日元,在其过世后这笔报酬由他的儿子于静远继承,直至振兴公司1940年解散[19]49。“满铁”通过经济利益控制了“合办”公司的中方代理人。

(二)日本对中方代表“无限”责任的控制

“满铁”一方面通过巨大的经济利益捆绑于冲汉为其服务,另一方面又通过“无限”责任的法律手段进一步控制于冲汉。振兴公司是以中日两个自然人的无限责任公司方式注册的[16]51-52,这意味着公司任何一方代表都得对公司经营后果承担“无限”责任。由于该公司采取小出资、高负债的经营模式,一旦公司破产清算,作为中方代表的于冲汉将要对600万日元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责任已经几倍于其从该公司获得的津贴和分红。当振兴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其没有破产清算的风险;可一旦公司亏损,于冲汉将面临倾家荡产的连带责任风险。这种状态实际是将于冲汉个人的全部利益捆绑到振兴公司的经营业绩上,而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却恰恰与于冲汉无关,于冲汉为此还向“满铁”出具了不过问振兴公司经营的书面保证[18]54。这就使得于冲汉一面接受高额酬金,一面害怕所需承担的无限责任。为此于冲汉曾在鞍山制铁所严重亏损、中日关系紧张的1922年和1925年与日方签署了两份文件,以撇清自己与振兴公司具体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20]285-288。

(三)日本对假“合办”的股权、经营权、管理权和资金的控制

振兴公司中日双方两个自然人的注册资本是14万日元,由“满铁”直接向两个自然人分别贷款7万日元,在奉天设立总局,振兴公司实际上成了“满铁”全额出资的公司。14万日元的注册资本金并不能满足现代化采矿投资需要,“满铁”又以借贷的形式全额提供振兴公司的事业资金。1917年12月28日,“满铁”与振兴公司签订《兴业资金借贷合同》,“以250万日元为限,作为兴业资金,贷给公司”,后又在公司事业资金短缺时,于1919年8月31日和1921年1月1日,分别追加200万日元和100万日元的资金,1924年10月1日,又把上述三项合同合并修改,“会社贷给公司之兴业资金,以600万日元为限,根据公司的请求,得随时贷给之;但将来公司事业资金不足时,会社根据公司的请求,不论何时,均同意增加此项金额”[20]169-173。可见,振兴公司的运营事业金完全来自“满铁”的贷款供给,这与其说是“满铁”对振兴公司的资金支持,毋宁说是“满铁”对振兴公司的资本控制。

根据振兴公司与“满铁”签订的《兴业资金贷款合同》之规定,振兴公司在合同期限的20年内,把公司运输矿石的铁路委托给“满铁”经营管理,公司所开采的铁矿石、石灰石等一切矿产物,均归“满铁”包销[20]169-173。1918年10月31日,“满铁”同振兴公司又签订《买矿合同》,规定了振兴公司采矿总局向“满铁”供应矿石的办法和矿石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满铁”所属的鞍山制铁所,按季度向振兴公司采矿总局提出月别所需矿石种类和数量通知表,采矿总局按通知表供应矿石;矿石价格按成本加上每年给于冲汉的谢金和振兴公司的必要经费计算而得;结算由“满铁”计理部同采矿总局会同进行[18]52-53。按照此种价格供应“满铁”矿石,振兴公司实际是在零利润经营。可见,“振兴公司的铁矿石悉数以‘卖矿’或‘租矿’形式供给满铁直属的鞍山制铁所及以后成立的昭和制钢所炼铁,供需双方实质上是满铁内采矿部和制铁部上下工序间的关系”[19]11,而振兴公司的业务又经常接受鞍山制铁所所长的指挥和监督,因此,更确切地说,“振兴公司乃(鞍山)制铁所的一个课”[21]。

总之,从“中日合办”振兴铁矿无限公司的设立和运行过程来看,作为日本国家产业资本代表的“满铁”,实现了对其所投资的产业寻求最大限度控制权的目的。注册股本金仅为14万日元的振兴公司,通过借贷形式吸收“满铁”超过公司本身注册资本和实际资本十几倍的资金进行债权融资,有效地把所谓“中方代表”的股东权益摒弃在公司股东权利之外,所谓的“中方代表”仅仅是傀儡而已,从而使日本产业资本牢牢控制了公司的实际权力,实现了对振兴公司资源要素配给的控制。同时,采取无限责任的注册方式,又能把所谓的“中方代表”紧紧绑架在公司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上。从中日合办、小股权大债权、无限公司这三个特征看,日本产业资本在获得最大的控制权和收益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规避了风险。振兴公司具有较高技术要求的探矿、开采业务以及矿石运输的铁路线路和销售均由“满铁”矿业部实际控制,因此从“满铁”对振兴公司的控制手段可以看出,“振兴公司从其创立以来,在资金、经营及人事关系等方面完全处于满铁的控制之下,实际上它和满铁可以说是异名同体”[22]15。名义上振兴公司不是“满铁”的企业,实际上无论从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产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人员的聘用等诸多方面均找不到任何一个能让振兴公司脱离“满铁”而能独立存在的理由,哪怕是理论上的。

四、鞍山制铁所时期日本产业资本的产业控制方式(1916—1932年)

从1916年振兴公司获得北洋政府农业部颁发的矿照及日本政府颁发“满铁”经营鞍山制铁所许可书算起,到昭和制钢所在鞍山设立之前的1932年止,代表日本国家资本的“满铁”通过中日合办、设立分公司的控制模式,在鞍山修建了包含采矿、选矿、烧结、炼焦、炼铁等工艺的炼铁厂,并通过控制煤铁供应、货物运输、电力供给和亏损补贴、技术研发、销售市场委托的方式,将振兴公司和鞍山制铁所纳入“满铁”的产业组织中,将鞍山制铁所的产品纳入日本的钢铁产业结构中。鞍山制铁所从创办动议到形成年30万吨生铁规模的选矿、炼焦、烧结、电力供应等冶炼综合厂,一直都牢牢把握在“满铁”内部体系中。

(一)“满铁”对鞍山制铁所管理权、供应链和价值链的控制

从管理权层面上看,从1913年“满铁”总裁首次提出在鞍山创办制铁事业,到1915年“满铁”再次提出在鞍山建立制铁业的《事业计划意见书》,再到1916年《事业计划意见书》被批准都是“满铁”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最终1916年10月4日经营鞍山制铁业的许可书也是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大隈重信签发颁布的,甚至1924年鞍山制铁所的扩产计划《鞍山制铁所第一期计划事业》还需上报给日本内阁总理大臣[18]442-446,这表明鞍山制铁所虽然坐落在中国东北,却一直受日本政府的控制。1927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日本政府为了保护本国钢铁工业采取高关税的同时拨给“满铁”制铁事业补贴每年100万日元为限,补助金累计达257.8万日元[18]118。另外,鞍山铁矿的详细勘探、鞍山制铁所的选址、工厂设计及开工初期的操作工人培训均是由八幡制铁所完成的,突破鞍山贫铁矿的还原焙烧法和选矿法也是在日本取得的专利特许,甚至促成鞍山制铁所设立的“满铁”总裁中村雄次郎此前也曾担任过12年八幡制铁所长官。

从隶属关系层面上看,鞍山制铁所1918年正式成立即隶属于“满铁”矿业部,1923年改由“满铁”总裁直属,直到1933年昭和制钢所接收鞍山制铁所全部业务为止,鞍山制铁所都只是“满铁”下属的一个生产核算单位,而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投入鞍山制铁所的资金也全部来自“满铁”。

从生产组织层面上看,鞍山制铁所生产运营后,“满铁”把鞍山钢铁产业链完全纳入“满铁康采恩”组织内部,完成钢铁产业链条上不同组织职能的“内在化”:铁矿石和石灰石等原料由与“满铁”“异名同体”的振兴公司供给,煤炭则由“满铁”直接经营的抚顺煤矿负责提供,销售业务由“满铁”直接经营,所生产的铣铁全部交给“满铁”总社商事部,除“满铁”自身需要外,由商事部向外部推销。以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观之,鞍山制铁所只能算作一个作业层面的车间,连真正意义上的工厂都不是。其中,在现代钢铁企业中通常归属于矿山系统的选矿和烧结厂,却在当时归属于鞍山制铁所管理,而不是归“中日合办”的振兴公司。

也正是由于鞍山制铁所仅仅是“满铁”下属的一个“工厂”,“满铁”在1917—1932年间,忍受技术不成熟和钢铁价格两次暴跌,连续12年利用其利润补贴鞍山制铁所的亏损,累计达到3 224万日元,是初始总投资820万日元的3.93倍[19]11,并坚持不懈向德国、美国寻求合作,整合日本国内技术力量,对矿石采选技术、炼铁技术、炼焦技术进行改造革新,最终在1927年实现了一期计划目标[23]。

1917—1932年间,鞍山振兴铁矿公司和鞍山制铁所的供应链和价值链中的增值活动、辅助活动被紧紧地控制在以日本国家资本为代表的“满铁”手中,其他任何资本都没有染指的机会。“满铁”对理论上可能失控的“中日合办”振兴公司通过一系列巧妙的产权、债权、经营权、管理活动分拆设计,使其成为“满铁”的“易名同体”傀儡。

(二)嵌入日本钢铁产业结构和产业链中的鞍山制铁所

1919年鞍山制铁所开始运营生产,当年只生产铣铁3.2万吨,其产量在日本、朝鲜和我国东北的日本资本体系的钢铁企业铣铁总产量中仅占4%。在1925年以前,鞍山制铁所由于高炉技术不够稳定,一、二号高炉只能交替使用,仅能维持一座高炉进行最小化生产,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占日本资本体系钢铁企业铣铁总产量的平均比重为10%;1926年《鞍山制铁所第一期计划事业》完工后,开始了双高炉同时作业时期,年产量突破20万吨;1930年鞍山制铁所第三号500吨高炉的投入生产标志着鞍山制铁所进入了大型化高炉作业时期,1932年产量达到30万吨,占日本资本体系钢铁企业总产量的比重也增加到20%,即占日本资本体系的钢铁企业铣铁总产量的五分之一。至1932年末,鞍山制铁所不仅生产能力上升到仅次于八幡制铁所的第二位,而且在产量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20—1932年鞍山制铁所的铣铁绝大部分被销往日本国内市场。1920—1925年间,鞍山制铁所销往日本国内市场的铣铁数量一直保持在其铣铁销售总量的70%以上,1926年以后达到销售总量的80%以上,1932年高达88.3%,表明鞍山制铁所已经成为日本钢铁产业结构中的一部分、产业链中的一环。1931年鞍山制铁所输入日本国内的铣铁量终于超越印度铣铁数量,印度铣铁的市场地位被鞍山制铁所取代,至1932年鞍山制铁所的铣铁量已占日本进口铣铁总量的48%。这种状况说明了鞍山制铁所的铣铁对于日本铣铁市场的决定性意义,同时也反映出鞍山制铁所在日本钢铁产业结构中的“生产原料供应者”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鞍山制铁所无视市场动向的强行增产和加大输出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第一是鞍山制铁所铣铁的库存积压,1929年末鞍山制铁所铣铁的库存量为39 423吨,到1930年增加到162 322吨[22]261,增加了3.1倍,达到了产量的56%。第二是出现越输出越亏损的状况。尽管生产成本大幅下降,但鞍山制铁所的铣铁价格在日本国内市场并不具有太大优势,以日本最大的阪神铣铁市场为例,1920—1932年,除1928、1929年外,其余年份鞍山制铁所的阪神市场原价均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呈现出倒挂现象,并没有实现盈利[24]。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鞍山制铁所无论是扩建增产还是加大输出,推动其行动的并非寻求经济利益的市场机制,而是执行“钢铁国策”的政治机制。这种视鞍山制铁所为日本钢铁业原料生产基地的政府认识决定了其对鞍山制铁所的殖民掠夺性质。

五、昭和制钢所时期日本产业资本的产业控制方式(1933—1945年)

1927年出身于三井财团的山本条太郎出任“满铁”总裁,针对鞍山制铁所这个长期巨额亏损的“满铁的癌瘤”实行固定资产销价、降低煤价及运费、精简机构、紧缩开支等经营措施[16]67-68,使得鞍山制铁所在1928年和1929年出现了盈利。山本条太郎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日本本土市场需求和供给中国的巨大市场,从1928年开始讨论并向日本政府提出鞍山炼钢计划,拟新建一个钢铁联合企业,聘请伍堂卓雄负责计划实施,并于1929年花费800万日元购买了德国的炼钢、轧钢设备[22]22。鞍山钢铁基地经营开启了昭和制钢所时代。

(一)“满铁”时期对昭和制钢所的控制

1.从昭和制钢所股东股本构成、资产划转、社债发行看产业资本的控制方式

根据《昭和制钢所二十年志》记载,株式会社昭和制钢所作为股份制公司初始股东共15个自然人,分为8个发起人股东和7个普通股东,发行200万股,“满铁”注册资本金1亿日元;发起人全部是“满铁”的总裁和副总裁,包括出任昭和制钢所理事长的伍堂卓雄。普通股东全部是新成立的昭和制钢所理事或监事,其中“满铁”总裁山本条太郎持有1 998 500股,其余人员每人持有100股,15人合计1 500股;第一次募集资本金2 500万日元,每股12.5日元,并明确所有股东的股本金均由“满铁”出资[22]31。以上信息表明,昭和制钢所作为股份企业,表面上的股份持有者是分散的,但实际上却依旧是“满铁”的独资子公司,普通的日本社会资本甚至是日本的财阀都没有机会成为股东并进而参与昭和制钢所的管理。而1亿日元的注册资本金和初始12.5日元每股的募集标准为后来振兴公司、鞍山制铁所的资本划转和溢价留下了伏笔和空间。

管理学理论认为,资本控制的唯一依据是股权投资。资本控制是股权投资引起的,由控股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的一种控制。昭和制钢所的股份由“满铁”实际全额出资,名义上由山本条太郎等15个自然人所持有,这些股份持有人均为“满铁”的高层管理人员,这就保证了“满铁”对昭和制钢所的股权独占和股东大会的完全掌控。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不仅要选举和任免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通过对股东大会的完全掌控,“满铁”实现了对昭和制钢所“通过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以此控制子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最强资本控制形式。

在1933年昭和制钢所成立的同时,原有鞍山制铁所的资产和振兴公司的权利就被注入昭和制钢所,这种资产的划转注入方式只能在一个公司内部实现。此后昭和制钢所的二期、三期增产计划,“满铁”已经没有能力再投入,也没有进行股权融资和银行贷款,而是分别发行1 000万日元、1 800万日元两次“社债”,即以企业债券的债权方式募集建设资金,这可以保持“满铁”对昭和制钢所的绝对控制权。这种社债发行方式也延续到“满业”控股时期,到1943年,昭和制钢所共发行13次社债,累计1.48亿日元[18]458。

2.“满铁”资本对鞍山钢铁产业链的控制方式

昭和制钢所在鞍山设立并投入运营后,虽然在产品结构上与日本本土互补,产业价值链分工中属于初级产品,但却形成了完整的钢铁产业链,因此从产业结构的角度看,鞍山已成为独立于日本本土八幡制铁所的钢铁生产基地。“满铁”对鞍山钢铁产业链的控制方式也不可能采取独资、控股的资本控制方式,而是采取了多样的控制模式。

首先,从价值链的角度实现“管理活动”的重构。“满铁”在控制了采矿、煤炭供应及昭和制钢所的初钢生产等增值活动的基础上,1936年将由其控制的满洲煤炭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炭”)和昭和制钢所销售权委托给“满铁”“满炭”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满商事株式会社,负责煤炭、铁、钢和钢材的包销[16]506,昭和制钢所不再经营产品销售业务,成了只关注铁钢连续作业的生产型企业,这也就意味着昭和制钢所仅仅是“满铁”下属的一个生产机构。

其次,从供应链的角度实现产业链的重构。随着昭和制钢所的设立,“满铁”放开了钢铁下游产品的产业,在1934—1935年昭和制钢所一、二期计划实施的同时,有7家日本财阀资本投资的钢铁深加工企业在鞍山成立,累计注册资本金2 700万日元。这些企业均从昭和制钢所购买钢坯、钢材、生铁等原材料,其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就是昭和制钢所和日本关东军,甚至有的下游工厂在设立之初就与昭和制钢所签订被收购的协议,并租用“满铁”的土地和铁路运输线等基础设施[16]473-483。这7家日本社会资本投资的钢铁企业“依靠昭和制钢所供应钢铁原料,生产钢制品,填补了昭和制钢所生产上的空白,形成了钢材生产体系”[18]247-248。在这个钢材生产体系中,昭和制钢所拥有完整采矿、选矿、炼铁、炼钢、轧钢连续生产作业系统,处于产业链的上游、生产的核心地位;而这7家日本社会资本投资的钢铁企业则是使用昭和制钢所提供的坯料或钢材进行加工生产,是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卫星厂”。这些“卫星厂”在昭和制钢所逐步形成连续生产体系的过程中起到了钢材产品品种的配套和补充作用[19]13。

可见,“满铁”在鞍山钢铁产业链中即使放开了下游的产业,仍牢牢控制着钢铁的上游和中游环节以及基础设施;即使是其下游处于钢铁主产业链上的企业也依旧以日本财阀产业资本为主,其他国家资本没有任何参与到钢铁主产业链的机会。

(二)“满业”时期对昭和制钢所的控制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巨额的战争经费支出使得国家资本控制的“满铁”已经没有能力独自投资昭和制钢所等伪满洲国的重工业产业,也难以通过社债的发行获得其他渠道的资金,关东军和“满铁”被迫放弃对昭和制钢所的独资股权和“一业一社”的产业组织控制方式,引进日本财阀组建“满业”,但依然通过战时经济的产业政策全面控制鞍山钢铁产业链。

1.日本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产”)被选中的原因和“满业”对钢铁产业链的整合

在“满业”设立之前,日本本土和伪满洲国的日本资本力量主要分为国家资本和财阀资本。国家资本中的实体产业资本代表是“满铁”,金融资本代表是兴业银行、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等。财阀资本的代表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传统四大财团和日本日产、日本窒素、昭和电工、理化研究等新兴四大财阀,其中传统四大财阀基本是辛迪加、康采恩模式,其金融资本属性多于产业资本属性,而新兴财阀则多从事实体经营。“日产”是日本最大的新兴财阀,其产业资本以社会大众资本为基础,资金筹集和运作相对公开透明,而且其靠军需起家与军阀关系密切,以及“日产”总裁鲇川义介对“伪满洲国”的重工业经营理念又符合关东军胃口,因此被关东军选中。关东军需要借助新兴财阀资本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建立殖民地军事工业体系以强化战争力量,同时将财阀资本纳入其国民经济军事化轨道。日本新兴财阀资本则需要借助关东军对殖民地的统治权力扩大其投资领域和市场范围,以剥削廉价劳动力取得廉价原料,获取有保证的高额利润,加强其垄断地位,于是日本新兴财阀和军阀合谋成立了“满业”[25]。

1938年伪满政府向“满铁”购买了昭和制钢所55%的股份注入“满业”,“满铁”保留45%的股份;同年,昭和制钢所第一次增资到2亿日元,“满业”出资1亿日元,占有77.5%的股份;1943年昭和制钢所第二次增资到4亿日元,“满业”持股比例上升到88.75%[19]46,昭和制钢所由日本国家资本“满铁”控制的独资公司转向新兴垄断财阀资本以托拉斯模式控制的企业。同时,“满业”还收购了与鞍山同处一个区域的本溪湖煤铁公司以及满洲炭矿株式会社。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满足战争需要昭和制钢所与东边道开发株式会社、本溪湖煤铁公司合并成满洲制铁株式会社,实现伪满炼铁企业的统一,而煤炭资源却在“满炭”的控制下分散经营以调动各自的积极性[26]。由此,“满业”打破了“满铁”时代的“一业一社”产业模式,以托拉斯产业组织模式实现了对钢铁原料和生产过程的资本控制、管理控制;而钢铁行业所必需的煤炭则实行在托拉斯产业组织模式下的自主经营,其原因是煤炭的生产经营难以实现统一监管和激励,必须依靠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2.从昭和制钢所法和公司章程透视日本及伪满政府对产业资本的控制策略

特殊法人,是日本政府为了体现政府政治、经济意志,在自然垄断或具有公益性质的领域防止自由市场竞争的失序,采取制定特别法律而设立特殊的公司[27],昭和制钢所的两个控股母公司“满铁”和“满业”就是这种特殊法人的“国策会社”,实现了政府与经济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国家资本与财阀资本的联结,是包含多种企业在内的康采恩产业组织模式[28]。1937年伪满洲国通过了《重要产业统制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特殊会社“满业”和受该法制约的系列准特殊会社,实现了对东北钢铁产业的垄断[29]。

1939年5月,伪满政府公布了《株式会社昭和制钢所法》(敕令121号),赋予昭和制钢所各种特权,6月昭和制钢所发布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昭和制钢所成为伪满的特殊会社[19]49-51。《株式会社昭和制钢所法》共有26条,大致可以分成四个部分:一是对公司使命、业务范围、注册地、资本金、股份等约定6条;二是高管人员的选拔任命及职责8条;三是社债、经营监督的约定7条;四是附则5条[16]354-356。除附则以外的其他21个法律条文中需有伪满洲国产业大臣批准的事项就涉及8项,囊括业务范围变更、高管人员的选用、经营计划批准、社债担保行为批准、经营行为监督的最终否决权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昭和制钢所虽然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企业,但作为“国策特殊会社”,伪满政府对昭和制钢所却有着绝对控制权,尤其体现在人事任免和经营监督上。《昭和制钢所章程》的第6、7、8项约定,公司股份采取记名式,股票有1股、10股、50股、100股、1 000股、10 000股六种,第一次实缴额为12.50日元,直到日本投降,昭和制钢所仅有“满铁”和“满业”两个法人股东,每股名义资本50日元,这表明在产权层面,普通社会资本是一直被摒弃在外的,即使能参与到昭和制钢所的股权投资中,也将承担股权4倍的溢价[16]353-354;并且根据《昭和制钢所章程》第26条和第32条约定,公司的理事长、理事和监事的选举结果须由产业大臣批准,上述人员未经产业大臣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16]353-354。对比于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伪满洲国产业大臣实际上代替“满铁”和“满业”行使了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和部分董事会的权力,且理事长、理事和监事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意味着只能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行使部分董事会和全部经理层的职责,昭和制钢所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也就牢牢被把握在伪满洲国政府手中。由于伪满洲国是日本一手操纵控制的傀儡政权,所以,归根结底仍是日本在操控。

六、结 语

日本钢铁产业的发展是由国家资本驱动的,通过对产业链中的供应链和价值链“管理活动”进行细分、重组,运用不同的产业组织方式,构建了日本本土八幡制铁所“母工厂”与中国、朝鲜原料供给基地和中国鞍山钢铁生产基地互补的产业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日本产业资本对鞍山钢铁基地的采矿、选矿、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等主产业生产工艺以及振兴公司、鞍山制铁所、昭和制钢所的股权、管理权,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控制的需要,可以在“满铁”“满业”“满洲制铁”之间兼并重组,也可以将供应、销售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委托给专门商社,这样既能保证对产业链核心环节的控制、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用,又能兼顾社会资本、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日本对鞍山钢铁基地的产业控制本质是日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中国东北实施的经济统制在钢铁产业的具化。已有学者指出经济掠夺是日本贯彻始终的动机、目的和结果,不论统制、开发,还是计划、投资,都是为了经济掠夺[30];以此观之,日本之所以对鞍山钢铁基地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控制手段和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攫取和掠夺鞍山的钢铁资源,以保证日本钢铁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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