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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失信治理机制构建研究

2022-03-18孙凤山张玉芳姜伟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科研人员诚信

■孙凤山,张玉芳,姜伟强

(潍坊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2737)

当前我国高校科研失信行为处于高发状况,各种科研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高校科研生态,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在这种状况下,构建科学系统、完善高效的科研失信治理机制,对于繁荣高校科研事业、促进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研失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是最常见的科研失信行为。抄袭剽窃的主要形式,一是直接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文字,或变换表现形式,改头换面;二是直接对他人的论文、研究报告等加以修改,偷梁换柱、乔装打扮后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三是在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时故意不加注释或参考文献予以说明,将他人的成果堂而皇之地变成自己的成果。

(二)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当前在科研实践中,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大量存在,其主要形式,一是在做研究时并不是以实验或调查研究获得的全部原始数据为基础,而是任意取舍数据;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研究结论、观点,或者在实验、调查研究所得数据与自己的期望之间有差距时,故意地部分或全部地篡改实验、调查研究原始数据;三是不去做实验或开展调查研究,而是直接根据已有经验或有关理论,捏造实验数据。

(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科研失信行为主要体现在课题申报、成果评奖、职称评聘等过程中。在这些过程中,有些科研人员虚夸前期工作基础,故意夸大自身科研实力,故意拔高研究成果的层次、效益和影响,甚至伪造学术名誉、奖励证书等;或者故意抬高自己和课题组成员的职称或职务,编造所学专业,甚至在课题组成员中盗用知名学者、专家的名字[1]。

(四)买卖科研成果

有些科研人员在时间紧迫无法完成任务,或者因为能力水平所限根本不能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往往会付费让中介公司或“枪手”代写论文或研究报告,而一些科研人员也愿意充当“枪手”获得“外快”。目前,代写、代发和买卖论文等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明码标价、具备完整上下游环节的灰色产业链,在大学校园和网络上,代写代发论文的广告随处可见,说明买卖科研成果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

(五)不当署名

科研成果不当署名的主要表现,一是研究人员之间互相署名,使一些研究人员不劳而获;二是为了抬高成果“分量”,未经同意,擅自署名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的名字,虚构合作者;三是将集体创作或者与他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在发表或评奖时只署自己的名字,故意漏掉其他人员的姓名;四是在发表、评奖、结题验收时,科研成果署名按职务或职称的高低排序,而不是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二、高校科研失信归因分析

(一)科学精神和科研道德缺失

科研是一项极其严谨的科学活动,秉承的是理性实证,要求研究人员必须遵循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和诚实守信的科研道德。但是对一些研究人员来说,这种科学精神和科研道德意识相当模糊,科研诚信意志十分薄弱,对科学研究价值的追求极易出现偏差——追求功利。当它们的科研价值追求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实现时,科研失信行为就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还有一些研究人员,对科研失信行为持纵容态度,对身边的科研失信行为“视而不见”,助长了科研失信风气。

(二)利益驱动导致研究人员心理失衡

利益驱动是科研失信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科学探索往往伴随着荣誉、地位和商业利益[2],很容易对一些研究人员形成巨大诱惑,这种诱惑往往使研究人员失去心理平衡,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做出科研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在我国高校里,研究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与职称评聘和职位晋升密切挂钩,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评聘职称、晋升职位而急功近利地多出、快出成果,不可避免地出现科研失信行为。

(三)科研评价机制不够合理

科研评价对高校科研工作起着“指挥棒”的作用,科研评价机制不合理是导致科研失信问题不断发生的制度性原因。在我国高校,科研考核一般采用量化评价方式,即对研究人员的科研任务制定非常清晰的量化指标,规定在一定的考核周期内研究人员必须产出多少成果,并对成果的级别做出规定。这种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效益的片面评价机制,严重违背了科研规律,导致一些研究人员“不得不”通过科研失信的方式完成科研任务。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惩戒机制

一方面,当前我国高校大都未建立起完善的科研失信监督机制。高校的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对科研工作负有监督责任,但由于人员配置和技术条件限制,还不能对所有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形不成实质性监督。另一方面,对科研失信行为缺乏惩戒措施。高校对科研失信行为人的惩戒往往是在被曝光或收到举报后才进行,受到惩戒的也仅仅是少数人,而且只是采取给予政纪处分、收回利益所得等处理措施,惩戒作用不足。

三、高校科研失信的危害性

(一)破坏高校科研生态和社会风气

科研失信行为会对高校的科研生态建设和学风建设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科研失信行为违背科研工作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败坏学术道德,破坏学术规范,扰乱正常科研秩序,侵蚀科研健康肌体,滋长科研不正之风,不仅对高校科研事业发展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而且严重损害了高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同时,高校是科研创新的主阵地、示范区和辐射源,高校科研风气出现问题,必然严重污染社会学术风气,阻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二)影响社会公众对科研的信任

高校中层出不穷的科研失信行为具有强大的“杀伤力”,严重扼杀了社会对科学研究的公信力。高校研究人员的任何一次科研失信行为,不仅会大大降低研究人员尤其是知名学者、教授的职业声誉,有损自身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会给整个科研界造成不应有的连带性负面效应[3],动摇社会公众对高校研究群体甚至科学研究本身的信任,甚至导致社会公众对科学产生偏见,形成“反科学”思潮,阻碍科学成果的传播和应用。

(三)造成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

科研失信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科研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利用的低效。在科研资源配置过程中,特别是在科研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一些研究人员通过“跑关系”“走后门”获得项目和经费,或者通过对已完成的项目重新包装申报骗取新项目,导致了科研资源配置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的科研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必定是制造毫无价值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造成人力、财力、精神等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危害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

科研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但是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探索性活动充满不可预知的风险,科学研究的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由此故意编造、篡改实验数据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例如,把科研失信成果作为医学基础和治疗方案,就会直接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把科研失信成果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会直接导致政府决策失误,危及公共利益。

四、构建科研失信治理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营造高校良好科研生态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高校科研失信治理的形势非常严峻。面对这一形势,建立完善的科研失信治理机制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刻不容缓。构建科研失信治理机制,强化对高校科研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能够促进科研人员形成热爱科学、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科学精神,淡泊名利、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学术自律的诚信意识;能够净化高校的学风,优化科研创新生态,强化学术道德建设[4],促进高校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二)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高校科研失信现象的广泛存在,对高校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一是科研失信制约高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影响高校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二是科研失信直接影响高校科技创新成果产出,使高校不能在国家科技进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科研失信使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失去支撑和依托,难以有效发挥。可见,建立完善科研失信治理机制,杜绝科研失信现象,有利于推动高校健康发展。

(三)促进国家科技创新建设科技强国的有效举措

高校是高端科技人才的富集高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主力军,在科技强国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科研诚信作为科技创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核心价值[5],对科技创新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支撑作用,理应得到很好的遵循。但在现实中,各种各样的科研失信现象损坏了高校的科研形象和国家的科技创新事业,改变这一状况,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科研失信治理机制,大力整治科研失信行为。

(四)优化社会诚信环境的现实需要

高校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源泉和传播者,是诚信建设的高地。高校科研诚信建设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诚信建设起着示范作用。所以,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应走在社会诚信建设的前列,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学者应该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6]。科研失信,不仅不能引领社会诚信建设,而且反过来对社会诚信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高校科研失信治理机制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现实要求。

五、高校科研失信治理机制构建策略与路径

(一)倡导弘扬科研诚信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让高校科研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对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高校要为广大科研人员营造崇尚诚信的研究环境和学术氛围,持续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进行正向引导。一是大力宣传弘扬科学精神。科学精神要求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要遵循诚实守信、求真务实、公正无私等道德规范,把诚信作为科研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和道德自觉,诚实地开展研究,做到治学态度严谨、科研作风踏实,通过实事求是的研究获得创新性成果。二是要培养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要使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到责任意识在科研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科研工作中切实做到用心用情用力,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使科研成果经得起科学和时间的考验。三是要培养科研人员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识。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务必要树立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识,合理使用他人研究成果,肯定他人对自己科研成果的贡献,不能将他人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7]。

(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教育机制

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是避免学术失信现象不断发生的关键环节和基础性工作。高校要高度重视对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多渠道多路径构建科研诚信教育长效机制。

一是对科研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知识,作为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的必训内容,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科研中哪些行为是合理的、可为的,那些行为是违规的、不可为的。二是广泛开展科研诚信主题教育活动。要把科研诚信主题教育活动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始终,使科研诚信教育成为一种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如每年开展诚信“教育月”活动,组织宣讲团深入各部门、院系举行科研诚信教育讲座。三是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高校科研诚信教育要充分发挥科研诚信模范人物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重视培育科研诚信模范人物,定期评选“科研诚信楷模”,深入开展向科研诚信楷模学习活动,促进广大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恪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

我国高校科研失信行为处于高发状态,与当前科研评价制度不健全、不科学有着密切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不科学的评价制度是导致科研人员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对科研诚信建设至关重要。

一是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要改变对科研工作评价“一刀切”、单纯以科研成果数量等显性指标为评价标准的做法,把科研评价的重心从重数量转移到重质量上来,构建以科研成果质量为主要标准的评价机制。二是建立分类评价制度。一方面,要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评价指标,如理工类科研成果的评价要突出转化的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评价要突出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要根据学科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考核周期,对研究进展缓慢、短期内难以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性学科科研的评价,实行长周期考核。三是建立以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制度。实行内部同行评价和外部专家评价相结合、确保公开公正、接受各方监督的评价制度。在校内,推行同行专业对科研成果的内部评价;在校外,积极引入社会专业人士,对科研成果的实际价值和影响进行公正的社会评价。

(四)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

科研工作缺失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造成科研失信行为久治不愈的重要诱因之一。要消灭这一痼疾,加强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建设,使科学研究接受包括高校、科学界和社会各方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是加强科研诚信的过程监督。高校要加强对科学研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匿名评审、立项等环节的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的立项评审暴露在阳光下;在项目研究阶段,要及时进行阶段性指导和检查,将研究方案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成果取得情况等公之于众;在项目结题阶段,实行公开答辩、匿名评审等制度,确保项目研究得到公正公平客观评价。二是完善科研诚信监督技术手段。一方面,建立科研数据公开平台,在不违反国家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在平台公开;另一方面,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现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以便有关方面能够掌握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诚信信息[8]。三是完善科研失信举报制度。积极鼓励举报者勇敢地检举科研不端行为,并强化对举报者的保护。

(五)建立完善科研失信问责机制

科研失信问责机制的缺失,使科研失信人员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高校的科研生态。因此,建立健全科研失信问责机制,迫在眉睫。

一方面,高校要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的科研诚信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以及科研诚信规范、科研失信调查规则与程序等,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较轻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立项、收回经费和荣誉等处罚措施;对情节较重者,要取消一定年限(如3~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项目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政纪处分,同时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甚至解除聘用合同;对情节特别严重者,要剥夺他们进行科研活动的权利,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开展任何科研活动,直至将他们逐出科研界;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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