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尔的自我观
2022-03-18张慧妮
宋 荣,张慧妮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爱德华·洛尔(Edward J.Lowe),杜伦大学(Durham University)哲学系教授,从事形而上学、行动哲学、心灵哲学、物理科学哲学等多领域研究。洛尔的形而上学理论是关于个体化、同一性的规范研究,他的作品集中在对存在的种类、同一性、心理因果关系等热门问题的探讨上,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自我”这一独特的视角紧密联系在一起。洛尔在《经验的主体》一书中系统地展现了他的自我观,阐释了作为独特的实体自我在心理因果关系的作用下如何保持同一性。自我问题关系着实体理论、心灵哲学相关理论等内容的构建,是洛尔哲学思想的基础。
自我问题由传统的身心关系问题演变而来,在当代认知哲学、心灵哲学等领域备受关注。尤其是在自我如何成为实体的问题上,通常有两种回答:物质实体论回答和非物质实体论回答。物质实体论认为,自我作为自身经历和行为的主体,只有和一个特定的身体进行识别时,才能成为实体,即将身体的实体属性赋予自我。非物质实体论即笛卡儿实体论,认为自我不会和身体进行识别,它与身体都是实体,并且是互相分开的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身体是物质实体,自我是心理实体。
这两种观点都认可自我以实体的方式存在,有实在的指称对象,不会陷入 “自我就是自我”的循环论证。但物质实体论保留了自我的物质特征,却忽略了具有心理因素的自我与身体的同一性构成,不能保证自我进入其自身且拥有经验的特权;而非物质实体论注意到了自我主体的心理特征在行动中的必要性,却将自我和所有物质特征完全割离,导致对自我的认识变成了纯粹的推测,没有先天的标准也没有任何经验的证据可以对它进行证明。因此,一个具备心理特征但并不割裂物质特征的心理实体对于自我同一性的论述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一元论视域下的两种主要自我观
生物实体自我观和心理模式自我观是一元论视域下自我同一性的两种对立观点。生物实体自我观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认为自我就是一个作为个体的人,和其他动物一样是生物的成员。心理模式自我观认为,自我既是第一人称指称的客体,也是心理状态的主体,它是一种心理模式,并非实体。
(一)生物实体自我观
自我作为一种生物实体,是指身为主体的人是一种动物、一种实质性的生物成员。依照生物实体自我观, 因为自我具有物质性的生物机能, 能够保证生物意义上存在和行动所需的条件及能力,所以主体自我能够持续存在、不断运动、保持同一性。同时,自我需要遵循其所属实体类型的法则,但由于实体类型法则主体的根本不同,自我拥有思想作为其生物特征,是非还原性的实体。这样一种自我观就是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是生物实体建立非还原实体自我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基本的实体是一个具体的或连续的个别事物,比如一匹单独的马和一幢单独的房子[1]。实体所经历的变化和纯粹的抽象存在等具体事物并不是实体,因为实体会有自然和人工的区分,自然的实体可以被人工合成,人工制品也服从自然实体遵从的法则。但是,因为自然法则的主体只有自然实体,所以对人工制品法则的研究无法还原为对自然实体法则的研究。同理,自然物种各自法则形成的不同学科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独立的,任何实体都不能通过简单的还原论思想而混为一谈,一棵树的确可以被还原为粒子,但这棵树的各种生命特征及功能都无法通过粒子学的法则进行说明。
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认为人应该从动物学分类。这种观点被现代学者大卫·威金斯所认同。威金斯支持的一个较弱形式动物学分类原则:如果a从属于b和c,那么或者b从属于c,或者c从属于b,或者b和c都从属于某个更高的属x[2]。在这样的原则下,即使存在哺乳动物和两栖动物都有属人种的情况,人也可以从属于更高属x来避免“哺乳动物是两栖动物或两栖动物是哺乳动物”的错误结论,这一x在威金斯看来,只有“动物”可以胜任。因此,在新的原则下,存在一种结构关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人同属于动物,在哺乳动物、两栖动物之下还有两个同属于人的物种。这种结构关系导致人成为了动物中独特的一员而被突显出来,甚至有可能变成与动物同级的存在,同属于生物物种之下。基于此,“人”就需要一个生物本质的概念,通常广义上的心理特征最受青睐:拥有意识、推理、知觉和参与有意活动的能力。
为此,一些生物实体论者给出了“思想的动物论证”来支撑人作为生物实体的独特性。其中奥尔森的论证最为典型:有一个人类动物坐在你的椅子上;坐在你椅子上的人类动物是在思想着的;你是坐在你的椅子上的思想着的唯一存在;因此,你就是那个动物,那个动物就是你[3]325。对于奥尔森而言,如果坐在椅子上的动物不是人类,那么也不可能是其他任何生物;如果人类动物不能思想,那么思想为何便不得而知了;如果你不是椅子上的唯一思想者,那么便不知道何人是这个思想者了。所以,“你等于那个动物”便是必然的结论。
生物实体论者将思想等心理特征看作“人”这一特殊物种的生物本质概念并不等于承认思想是自我的本质,只是将思想看作人与其他生物区分的本质生物特征,自我的同一性根本仍然取决于人的生物特性、动物特征。奥尔森明确表示“我们在本质上是动物,如果我们不作为动物就不能存在”[3]320,托马森、艾耶尔等现代学者也有类似主张,托马森认为“我们就是我们的身体,个人同一性完全在于身体同一性”[4]。
综上,生物实体自我观将人的物理存在和生命活动看作自我同一性及持续存在的根本,持该观点的学者坚持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认为实体自我虽然遵循动物法则,但不能还原为普遍的实体类型一概而论,思想是其独特的生物本质。
(二)心理模式自我观
在当代自我同一性问题的讨论中,较多学者持有心理模式自我观,认为主体通过思维、记忆历时建立个体的统一关系。心理模式自我观源于洛克和休谟的观点,认为自我的本质完全由心理事件、过程和状态构成,自我是可还原的心理模式而非生物实体。
洛克对实体的描述是“我们唯一有思想的三种实体是上帝、有限的灵魂和实体粒子……所有其他的东西都是以实体为终结的模式或关系”[5]Ⅱ,ch.ⅩⅩⅦ,sect.2,虽然没有直接表达,但暗示了作为主体的自我不是实体,是一种模式或关系。在洛克和他的追随者对自我同一性的理解中,构成自我的各心理状态之间是一种认知的关系。洛克认为,“意识是思维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任何人在知觉过程中不可能觉察不到他在感知”[5]Ⅱ,ch.ⅩⅩⅦ,sect.9,这意味着意识的连续性构成自我同一性的标准,且这种自我指向性的意识是对自我本身的认知,即意识状态之间是认知关系。
休谟对于自我的描述十分明确,他认为自我“是知觉的集合体,或一束知觉”[6]283。在自我的问题上,休谟持心理建构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自我既是心理状态的主体,也是第一人称的客体,自我的同一性和持续性条件完全可以用这些状态之间的关系来表达。休谟将自我集合间元素的关系看作构成同一性的条件:“自我或人格并不是任何一个印象,而是我们假设若干印象和观念所与之有联系的一种东西。如果有任何印象产生了自我观念,那么那个印象在我们一生全部过程中必然继续同一不变。”[6]281所以休谟倾向于将个体同一性心理状态之间的关系看作因果关系,虽然有时是对认知关系进行因果解释,比如记忆,但休谟派不会将认知关系视作基本原则。
显然,洛克和休谟在自我的本质及同一性的条件上有着相同的理解,都认为自我是一种心理的而非物质的存在,且自我的同一性就是心理状态之间的同一,这种同一是心理状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洛克和休谟观点的不同也是明显的:其一,心理模式的构成不同;其二,心理状态之间构成同一性的关系不同。当然,由于二者思想之间有融合的空间,心理模式自我观的现代支持者更愿意认同他们的结合体,即对作为心理模式的自我在认知关系上拥有因果解释。这种现代的观点就是洛尔理论中重点考察的对象,洛尔称其为新洛克理论。
新洛克主义认为心理事件、过程、状态等心理模式是自我同一性的标准,但必须有一个可供自我个性化发展的物理身体作为前提,因为物理身体能够使非实体的心理自我与物质世界发生联系,促进心理模式的连续性变化维持同一性。斯特劳森就曾对心理状态必须有归属进行过论证,他认为“人”或者“我”作为谓词主项是原初性不可分析的概念,同时人还是物理特征的归属者,身体不能完全解释“人”这一概念,但因其物理特性可以被主体拥有,所以个体的心理状态必须是人的心理状态[7]。虽然心理模式需要一个物理身体与物质世界关联,但自我个体化和同一性的主导者仍然是心理模式,心理模式因不同的表征经验而发生变化,通过对主体身体表征经验的判断,就能够分别出不同的自我主体。
新洛克主义学者皮科克将因果相同作为表征经验同一性的标准,“这两种表征经验有着不同的原因——例如,一种是刺激一个鼻孔,另一种是刺激另一个鼻孔,它们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8]。如果有两个因果、性质、时间不同的表征经验,就意味着有两个主体。戴维森也曾将因果关系作为表征经验的同一性的标准,不同的是他将因果本身也视作表征经验[9]。这种观点就导致了独立标准的缺失,陷入了论证的循环,而这一难题是皮科克也需要面对的。英国哲学家帕菲特的“关系R”理论,很好地回避了这一问题。他认为自我的同一性不应局限于因果循环中,“重要的是关系R:有着正确原因的心理的联系性和/或者连续性”[10],只要保证心理状态之间合理自洽,就有可能引导主体拥有积极的伦理生活。帕菲特的“关系R”理论给心理模式自我观带来了极大的突破与创新。
综上,心理模式自我观对表征经验个性化的设定在自我同一性的论证上极具优势。洛克和休谟的观点为自我的非实体形态奠定了基础,他们的追随者们将自我的本质发展为心理状态,试图将心理事件、状态与物理事件、状态的相同作为自我主体行为同一的标准,这些理论具有物理主义色彩。
(三)一元论自我观的局限
生物实体自我观和心理模式自我观是对立的一元论自我观。二者各有其优势:生物实体自我观引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承认了自我的实质性存在,使自我作为经验的主体成为可指称的实在对象;心理模式自我观采取了洛克和休谟的还原性自我,可以根据个性化的心理模式分析性地得到自我同一。虽然这些一元论自我观促进了自我及其同一性的发展,但洛尔认为一元的自我观都有难以突破的局限性。
生物实体自我观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忽略了心理特征在自我构成中的本质作用。大多数生物实体自我观的支持者选择接受哺乳动物的人之外再没有别的物种属于人的观点,即使是当代修改后的生物实体自我观仍然具有以人类为中心的倾向。不论心理因素如何变化,都不过是生物人的正常特征罢了,由此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历时发展对自我的建构意义被消解了,心理特征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联系变为了偶然,这显然是一个追求客观本质的自我观不应有的倾向[11]20。
心理模式自我观缺乏实在的指称对象,在自我主体的论证中缺乏实证、陷入循环。这种自我观在心理因果关系、心理状态上的描述是可接纳且应当的,但是心理状态必须作为某一实体的状态才能个体化,没有具体实在的实体对象,对自我的任何论证都会变为纯粹的推测[11]8。在新洛克主义学者的观点中,物质身体不过是一个容器,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替换或为两个自我共用。虽然心理模式自我观极具新意,但其提供的案例缺乏实际的证据,在记忆移植之后,除了“我”对“我”的自证,没有其他办法证明移植后的记忆是否发生改变。这样,心理模式自我观的论证方式是循环的:心理状态的“拥有者”是自我,而自我是由心理状态构成的,这表示自我本就“拥有”心理状态,即由心理状态构成的自我是心理状态的主体。所以,在自我同一的论证中,主体必须是一个可指称的实体,才不致陷入循环与无证推测。
二、洛尔心理实体自我观的主要内容
(一)洛尔对心理实体自我的实质分析
洛尔认为,将心理状态的“拥有者”看作非实体会陷入循环,那么心理状态的“拥有者”就必须是将状态视为自身模式的实体,即心理实体。心理实体是指一个实质性的个体自我,既作为自然类型受到独特的心理规律支配,也受到独特的心理特征条件支配。但洛尔与笛卡儿对心理实体的理解并不相同,笛卡儿认为实体在属性上具有排他性,每种不同的实体都有其特有的主要属性,心理实体的属性是思维,物质实体的属性是广延。因此,笛卡儿的心理实体不具有广延属性,个体的心理实体本质上没有物理特征,而这与洛尔想要表达的心理实体恰恰相反。笛卡儿的实体观阻碍了主体自我认知能力作用的发挥,使得自我失去了先天的判准和经验证实的希望。所以,洛尔拒绝了笛卡儿非物质的心理实体,认为人不是心理和身体两种不同实体的实质性结合[11]32。
既然自我不是非物质实体,那么它与身体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洛尔对自我和身体关系的探讨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自我是否有实在部分。当某事物本身是一种实体时,它才能被认为实体的一部分,并且是“实在部分”。我们通常用“我体重70公斤”“我身高175厘米”这样的语句来形容一个主体自我,但这些仅仅是空间几何上的特征描述,它们不是实体,也不是自我的实在部分。那么组成“我”的有机身体是实在部分吗?如果身体真的作为自我的实在部分而存在,那么身体部分之外还应有其他部分也是自我的构成,但目前看来,并没有这样的部分可以和身体并驾齐驱,所以身体和自我无法构成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在一些对主体的形容中能够拥有对身体特征的表述,只是因为自我是身体特征的承载者,身体有实在部分,但自我没有。
其二,自我为什么可以依赖一个特定的身体来进行知觉和行为。既然身体不是作为自我的一部分存在,那么这些物理特征为什么只出现在这个身体上而不是任何其他身体上呢?洛尔认为,这种对应性由自我通过身体进行知觉和行动的关系派生而来。其动因是自我和身体间的意愿:一个身体的某些部分有直接服从主体的意愿,自我可以“随意”移动自身的某些部分,但不能“随意”移动任何不属于自己身体的部分。因此,并不是任何先天条件上的赋予使身体归属于自我,仅仅是一种自我认知能力上的识别决定了身体与自我的亲密关系。
所以,洛尔的自我是具有物质实体特征、心理本质的二元实体,自我心理实体能够通过意愿与身体产生特定的联系,是身体特征的承载者。
根据洛尔对心理实体的新理解,可以得到自我的内涵如下。
第一,自我是一个简单的实体[11]35。如前文所述,身体不是自我的实在部分,自我也不等于身体。大脑的各种能力和它们的现代变体,如智力、食欲、语言等,也不能看作自我的实在部分。因为这些能力不能独立存在,不符合 “实在部分”的条件。此外,自我的心理状态和过程本身也不能是自我的实在部分。心理模式自我观就将心理状态及其过程本身当作了自我的实在部分,导致心理状态及过程无法个性化和识别,陷入循环论。因此,没有什么可以合理且有效地成为自我的实在部分,没有实在部分的实体是简单实体,所以心理实体自我是一个简单实体。
第二,自我具有同一性[11]39。因为自我是一个简单的实体,它没有任何实在部分,所以就不会有实在部分之间的运作矛盾引起的分裂。并且,自我的意向性行为是单一的,当一个主体有做某行为的意向时,他就会有做出某行为的可能,使行为和思想达到自我的同一。不过这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会完全一致,行为和思想是依赖身体的,当自我和身体之间的同一性遭到破坏时,就会产生多重人格、精神分裂症、脑分裂等临床问题。
第三,自我的历时同一性是原始的[11]41。为了保证自身的同一性,简单实体会受到历时性的必要限制。当知觉和行动分别包括意向和记忆这两种心理状态时,自我有了向前和向后的时间框架,其内在连贯性成为可能。此外,自我是我们直接知道的唯一没有科学推测和实验益处的简单物质。在自然的本体论秩序中,基本物理粒子的原始持续性是客观时间秩序的支撑,而在概念思维秩序中,自我的持续性支撑着我们对客观时间秩序概念的把握,所以我们不可能在对自我概念分析时揭示自我的同一性解释。自我的持续性是我们理解时间和一般变化的核心,是原始的。
综上,在洛尔看来,自我作为一个心理实体,是缺乏实在部分的简单实体。这种实体的简单性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自我的同一性。并且,自我作为一个简单实体,它的历时同一性是原始的,没有确定的条件必然决定自我的停止,但可以通过自我关键的知觉能力和能动性的停止对自我的停止做判断。
(二)洛尔对自我核心能力的论述
在洛尔的自我理论图景中,自我是心理状态真正的主体,这意味着自我在简单的心理实体实质的基础上,决定着人的思考、感觉和行动等重要活动,因此,对自我的讨论不能局限在自我实质的分析中,还应对自我的作用及作用方式进行考察。心理状态的作用通过自我核心能力体现,所以有必要对自我的核心能力进行讨论,以反映洛尔独特自我观的特殊解释效力。
洛尔认为,自我依赖其认知能力与外界环境发生联系,因此知觉、行为、思维和自我认知这一系列认知能力构成了自我能力最核心的部分。洛尔对感官知觉综合理论的阐释,区分了意向内容和性质内容两种知觉经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形成和修正做出了解释。行为能力与知觉能力紧密联系,引入了具有自我指称特征的意愿状态,弥补了欲望和信念在行为哲学中的空缺。思维能力有一种非语言的想象建构过程作基础,这一过程是感官知觉能力的延伸,加深了我们的认知。自我认知能力构成了自我对自身当前的意向思想、经验、行为形成认知的决定性条件,通过“直接”指称和“间接”指称之间的区别划定了自我和世界其他领域之间的形而上学界限。
洛尔认为自我的核心能力有四种:知觉能力、行为能力、思维能力以及自我认知能力。
其一是感性与知性综合的知觉能力[11]91。知觉能力是能够做出判断和产生信念的生物独有的能力,该能力要求一种包含感性与知性两种因素的感官知觉综合理论。对此,洛尔首先辨析了知觉和知觉经验。试想,我们说“我觉察到某物”是否等同于“这里有某物被我觉察到”?前者表达的是我关于某物形成了一种意向上的对象经验,后者表达的是有一个真实存在的物质对象和我形成了知觉关联,这种知觉关联蕴含了意向对象和相应的真实对象之间存在某种适当的因果关系。所以,知觉经验和知觉应在考虑不同层面的问题。
在区分了知觉与知觉经验之后,可以清晰地看到感性成分和知性成分有着不同的作用:感性知觉产生拥有对象性质内容的知觉经验,知性知觉产生具有主体意向内容的知觉经验。考虑两种错觉:人们看两条长度相等的线段时,能够形成“似乎看到了两条长度不同的线段”的错觉;当人们看浸在水中的直棍时,能够形成“棍子似乎弯曲着”的错觉。前一种错觉是知性知觉造成的“认知”上错误的知觉经验,在这种错觉中,主体倾向于觉察到了一个与他实际感受到的物体有些不同的物体;后一种错觉是感性知觉造成的“感官”上错误的知觉经验,在这种错觉中,一个人觉察到的物体现象是与物体本身的实际情况不相同的一种性质。所以在整个知觉过程中,知性知觉有主体的意向心理状态参与,得到的知觉经验是具有意向内容的,感性知觉是主体对客体性质进行把握的过程,得到的知觉经验是具有性质内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意向内容的知觉经验和性质内容的知觉经验是完全分开的,相反,它们通常出现在同一次知觉过程中。考虑一个具体的例子:当我们从倾斜的角度看向置于水平面的硬币时,我们仍然能够得到“这枚硬币是圆形的”结论。洛尔认为,我们能够得到这样的结论不仅因为知觉经验和真实的对象之间有一种直接且系统依赖的因果关系,还在于主体对知觉经验有一种有意的倾向性,感性与知性两种因素缺一不可。
自我的知觉能力为人的心理状态的形成和修正做出了解释。现代计算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过程可以通过计算机模拟实现,人认知本质中的心理过程,比如视觉认知,是通过二维光学图像计算三维物理环境的过程,知觉经验不过是偶然现象。史蒂芬·平克就明确表示主观的经验不起任何因果作用[12]。但是洛尔认为,人能够通过知觉形成抽象的概念,这是其他事物无法做到的。计算机的信息承载状态没有概念内容和结构,这种对概念内容和知觉经验的性质特征关联的忽视,导致计算机不可能被赋予真正的认知状态。只有拥有知觉的人才能形成可靠的判断和信念。盲人可以通过描述获得颜色的概念,但不会拥有具体颜色的视觉经验,没有内容的空概念就不会在主体心上形成信念,没有相关信念的判断是不可靠的。所以,一个拥有知觉的主体才能够形成、修正信念和判断。信念等心理状态的形成引导着人的行为活动、思维活动等,因此,知觉能力对于其他核心能力的正常作用而言同样是必要的。
其二是包含意愿并使主体主动与外界建立因果关系的行为能力[11]140。行为能力与知觉能力紧密联系,在该能力作用下,自我通过肢体精细运动与其他类似物建立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建立依赖主体的信念、判断、欲望等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正如前文中提到的那样,是由知觉经验的内容赋予概念形成的。另外,一个行为中,肢体的精细运动是需要信息反馈的,这些被反馈的信息来自主体外部的环境,因此只有通过感官知觉对这些信息进行提取,才能使肢体精细运动继续执行。
洛尔在行为能力中引入了具有自我指称特征的意愿状态。在一个行为中,一般有动因、动作手段和动作结果,比如在“a的G动作导致x发生H”这一行为因果句中,a是动因,G是动作手段,x发生H是动作结果。依据不同的动因,主体发生的行为可以区分为自愿行为和非自愿行为。非自愿行为的动因是外在动因,自愿行为的动因是内在动因,即主体自我。显然,自愿行为是讨论的重点。在一个行为中,存在一个不可以进行因果分析的“原始”行为,这一行为是其他行为必然的开端,这种“原始”行为出现在一个自愿行为中,意味着主体自身存在着某种自愿做某事的心理作为行为因果链的开端。主体任何的外在行为都不能够成为“原始”行为,因为这些身体的行为都可以进行因果分析,例如“史密斯举起他的手臂”会有一个“史密斯想要举起他的手臂”这样的心理作为前因,而一个“史密斯想要举起他的手臂”的心理行为不可能再有一个更靠前的原因,所有的解释都只能归为自愿。洛尔认为,这种“原始”的心理行为是意愿,意愿是一种心理状态,当它作为原因出现在行为因果链中时,它是一种心理行为。意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自我参照的。当一个人自愿地使他的“手臂抬起”,他必须通过意愿行为的自愿性使这一行为完成,而对于意愿这一内容是什么,除了“是自己愿意”之外没有别的解释,所以它只能以自我为参照,具有自我指称的特征。
行为能力对意愿状态的设定弥补了欲望和信念在行为中的空缺。信念、欲望等是人们更熟悉的心理现象,在许多心理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然如此,为什么在人们更熟悉的心理现象如信念欲望之外,假设意愿状态的存在呢?洛尔对此的回答是,信念和欲望是心理状态,不具备行为的地位。在此,我们要求一种具有行为地位的心理原因,是因为主体具有反身性且行为需要一种因果有效性,这是作为状态的信念和欲望所不能满足的。一个主体能够意识到自己不能尝试或者愿意做其他自我的行为,如果这种尝试和愿意的心理动因是一种命题态度,那么动物和婴儿对反身性的缺乏就无法解释了。同时,一个行为作为原因导致另一个行为是一种有效的因果,这种有效性是命题态度无法达到的。例如,“我想要做某事”的信念和欲望并不一定会导致我去做某事,但一个“我想要做某事”的心理行为是具有原因动力的,它会推动我按照意愿去做某事。所以,在作为心理状态的信念和欲望之外,必须引入意愿行为,才能使外在的身体行为拥有一个有效的心理因果关系。
其三是基于语言和非语言的思维能力[11]162。自我的思维能力是人类主体独有的能力,在语言途径之外,有一种非语言的想象建构过程是思维能力的基础。谈论思维能力,必不可少地要对语言进行分析,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语言是主体用来表达和交流它们对世界事物想法的途径,通过这一途径我们的思维可以“关于”世界上的事物。但问题在于,我们的所有思维过程包括思维本身都是语言性的吗?有些学者认为是这样的,杰瑞·福多甚至直接提出了“思维语言假说”来表达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但概念主义的学者坚持认为,有一个根本的思维层次,在这个层次上,思维不是语言性的,而是想象性的,即在这个层次上我们用“思想思考”,并且这一层次是语言层次的基础。洛克作为概念主义的代表,他在概念理念中便对语言于人类的特殊性做出了描述:“人类天生就有这样的器官,以适合构建发音清晰的声音,我们称之为语言,但这不足以产生语言:因为鹦鹉和其它几种鸟,将被教导发出足够清晰的声音,而这些声音绝不是语言。”[5]Ⅱ,ch.Ⅲ,sect.1这表明人类的声音能成为语言在于一个基础层次的过程,这一过程由思想构成,使语言可以承载思想进行表达。洛尔认为这个基础就是思维能力的想象建构过程,因为想象对具体可知事物的联系是自然且直接的,这一过程是可以抛开语言的,并且有些语词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我们对具体的、可知的事物的直觉理解的隐喻和明喻而发展起来的,比如坚持、构思、厌恶等,所以非语言的想象建构过程可以是语言途径的基础。
这种非语言的想象建构过程是感官知觉能力的延伸。正如前文所说,想象对具体的可知事物有一种非推理性、直觉性的理解。例如,在观察一次交通事故时,一个人可能会以一种感官知觉系统的方式记录下眼前发生的事情,但是,以同样的方式,人们也可以想象一个同样情形的交通事故,因为想象可以将词汇概念与他倾向知觉到的某个可感特征的思想联系起来,想象思维所包含的理解是想象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感官知觉能力之所以必须延伸至想象思维建构,是因为一个可感的特征不能直接出现“在一个人的头脑中”,当一个人拥有“红色”的思想时,他的头脑并不是红色的,而是有“红色”的概念。这种概念并不是始于语言文字的,如前面探讨的那样,仅仅通过语言文字思考,没有办法将语言文字与非文字的特征联系起来。所以根本来说,在形成语言内容之前,想象就已经将语言文字与所讨论的可感对象性质联系起来了。想象建构过程对感官知觉能力的延伸还体现在认知个体化的问题上。如果一个说话者只能把自己头脑中的想法附在另一个说话者的文字上,那么这个说话者怎么才能用语言把自己头脑中的想法传达给另一个说话者呢?就好比一个人问“你有包袱吗”,另一个人回答“我有包袱”。这两句话中的“包袱”在两个主体的思维中可能是不同的意思,这是一种语言表达所不能够解决的思维交流的困难。对此,洛尔将亲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语言和思维交流之间存在障碍,但每一个自我主体都具有的知觉能力是相同的(在感官知觉正常的情况下),与其增加新的文字来破除语言和思维间的障碍,不如直接通过知觉能力建立每一个主体想象思维和世界的关系,毕竟在成功的语言交际中,说话者和听话者思维间的恰当关系就来源于此,与其通过他人的描述感受天安门的美,不如自己亲身经历天安门的风景再与他人交流美。
当然,语言表达思维面临的种种困难并不意味着语言是不重要的,只是当我们有以想象建构过程为基础的语言时,我们的认知才能走向更深的层次,这恰恰是一个生物拥有高级认知能力的证明。
其四是具有第一人称指称作用的自我认知能力[11]18。自我的认知能力是自我对自身当前的有意思想、经验、行为形成认知的决定性条件。当我们说某物自以为是这样的,这物就被规定为具有一种思想,一种用语言表达为“我是这样的”思想,“我”就是主体对自身的指称。洛尔认为,当我们对所有的第一人称指称的知识形成一种认识,即这些思想、经验、行为是我自身发生的这种认识,我们才可以判断什么是自我。身体上对第一人称的引用无法判断为自我。在哲基尔与海德的故事中,两个不同的自我可能共享同一个身体,因此当我们认识到某一个身体属于我的时候,并不能就此得出这是哪一个自我。另外,自我有可能以一种感官完全被剥夺的状态存在,这样自我完全感受不到属于自己身体的存在,就没有办法确定自我。所以,在心理实体的自我观中,洛尔更愿意选择思想、经验、行为这些心理上的存在作为自我判断的逻辑前提。问题在于,只有当我们认识到自己是一些思想、经验、行为等的主体时,我们才能对这些思想、经验、行为形成认识吗?假设我看到一块石头砸在别人的脚趾上,我说“那种疼痛一定非常痛苦”,我对这种“痛苦”有认识吗?应该是有的,但是对这种痛苦的认识并不是在这一个场景中获得的,因为当我们在对“石头砸在脚趾上”的痛苦没有形成认识之前,我们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不会对这一痛苦有亲身的经历,没有这种经历就无法形成知觉经验进而形成痛苦的思想。所以,只有当我们对自我形成了判断,我们才可以对自身的思想、经验、行为形成认知,即第一人称指称于这些认知的形成是必要且决定性的。
自我形成认知的过程中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指称[11]186。“直接”指称是认识主体对自己有意识的思想和经验本身形成的认识,构成第一人称知识,指向自我实体,是“自我认识自我”的过程。“间接”指称是认识主体与外物联系产生思想和经验形成的认识,指向其他实在,是“自我认识非我”的过程。所以,洛尔认为,“直接”与“间接”指称的区分就是自我与非我的区分,二者的区别划定了自我和世界其他领域之间的形而上学界限。
直接指称通常用一个或多个独立的语句引用来表达自我这一个体的想法和经历。例如一个经验主体形成“我刚才被石头砸到了脚趾,我觉得很疼”的语言或思维表达,这就是一个直接性的指称,它的对象是经验主体实际被砸形成的心理事件和痛觉心理状态。通过对这一语言或思想的分析,主体可以认识到属于自己的心理事件和心理状态,同时,由于自我是身体特征的承载者,对身体有“接触特权”,当经验发生、思想形成时,主体可以定位身体感觉,即脚上的痛觉,将认识延伸到身体的具体部分。此外,直接指称还可以使主体认识到自己的意愿,因为具体的行为是由自我的意愿指导物理身体执行的。当我发生某一行为时,如我举起我的手臂,它意味着我存在“我想要举起我的手臂”这一意愿,当我有意地对该行为进行分析时,我能形成属于自我的原始心理行为的认识。这些认识都是关于自我的第一人称知识,且不需要追索其他经验证据来证明这些知识的真理性,所以直接指称形成的认识是自我先验知道的形而上学的必要真理。
间接指称是以他人为参照的。当主体采取一种间接性的指称时,他会以“他被石头砸到了脚趾,那一定很疼”的语句来形容刚形成的视觉经验等,但自我并不会得到关于那个正在发生这一经历的主体他的认识,也不会将痛觉定位到他的身体部分、得到疼的那只脚是他的脚此类的认识。虽然间接性的指称并没有告诉主体自我关于发生在另一个主体身上经验的认识,但是综合直接性指称的认识,自我可以形成非我的认识,即自我能够明白刚刚发生的一切心理活动都不属于自己。这种对自我和世界其他部分的不同认识是不需要进一步寻求经验性的证据的,两种指称先验地暗示了自我和非我,所以自我和世界其他部分的边界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边界。
综上所述,自我的核心能力是相互关联、紧密交织的。知觉能力联结了主体心理和外在世界,主体的思维能力可以对知觉形成的经验等认识进一步处理,知觉对外在世界信息的提取可以指导自我的行为,而这些能力的正常运作都离不开主体的自我认知能力,只有对什么是“我”及“我的”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才能通过第一人称指称对其他能力形成的思想、经验、行为有一个主体性的认识。洛尔对这些核心能力的阐释,体现了心理实体自我在主体同一性解释上的优势,表现了自我必须是心理实体的必要性,也表现了主体在认知过程中的重要性。
三、结论
生物实体自我观与心理实体自我观是传统一元论视域下两种对立的自我观,洛尔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难以回避的局限,一种不同于笛卡儿观点的心理实体自我观可以突破二者的局限,并为构建经验主体的自我提供了基础。知觉、行为、思维以及自我认知能力是自我的核心能力,洛尔对心理实体实质自我下这些能力的论述,为意向心理状态发挥作用提供了独特的解释。
洛尔的经验主体自我描绘了一个以亚里士多德实体观为基础的新二元论自我图景,突破了生物实体自我观、心理模式自我观以及笛卡儿自我观的局限。通过自我的知觉能力和能动性识别身体实体,建立了自我与经验环境的相互联系,为当代指称问题研究做出了贡献。
(一)新二元论自我图景
洛尔新建的自我观受到三种观点的影响:生物实体观自我观、心理模式自我观和笛卡儿心理实体自我观。这三种观点各自的优势可以弥补另外两种观点的缺陷。
生物实体自我观中对亚里士多德实体观的运用,修正了笛卡儿心理身体二元割裂的实体观,并否定了心理模式自我观对自我实体性的忽视,一个完整的自我实体既有心理的思维属性,也有物理的广延属性,因此一个主体心理和身体的同一性由一个实体所体现,这是先验的、自然的。心理模式自我观对主体的心理状态进行了推理性的描述,而不是像生物实体自我观那样对人的特性进行抽象总结,因此不会将人类看作生物的中心。笛卡儿的二元实体论虽然存在缺陷,但该观点同时注意到了身体和心理在自我形成过程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并不会像心理模式自我观那样对身体及其作用持忽视态度,并且对身体的引入使得作为心理状态的主体不会陷入构成和主体的循环中,因为自我除了心理状态还有与身体有关的因素。
当然,仅仅依赖三者观点的互补是不够的,洛尔新建立的自我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二元实体,它需要新的同一性条件及身心关系,即自我的简单性、原始的历时同一性保证了自我和身体之间识别且同一的独特性,所以自我不会陷入循环和割裂的困境中,更不用说缺乏客观性的人类中心主义。
因此,洛尔建立了一种以亚里士多德实体观为基础的图景,它使得自我在本质上不是非物质的存在,在这一图景中可以看到心理学、生物学等特殊科学的自主性和连续性,以及“新洛克式”观点,人是一个能够融入自然世界的独特主体,还有笛卡儿心理物理双重作用的特殊见解。
(二)对当代指称问题研究的启示
洛尔的心理实体自我是不可还原的简单实体,主体思维与行动的同一通过这种简单性得到了保证,因此自我可以跳出心理连续性的传统框架,依据主体的经验得到构建。这种经验主体构建的自我,开阔了意向指称主体研究的视野,为经验本质内涵、亲知、主体与指称等内容的研究提供了新观点。
洛尔在阐释自我的知觉能力时,对知觉和知觉经验进行了辨析,体现了经验的两种层次。在传统认识论中,经验被认为是“科学的”,即主体对外部世界行为后的客观显现。然而,幻觉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觉经验,展现了知觉形成经验过程中有感性与知性两种因素,感性因素产生的就是“科学经验”,而知性因素有主体思维的参与,呼吁了另一层次的经验。同样表示经验有两个层次的学者福斯特认为,经验的另一个层次是记忆与想象的层次[13]。学者们对两个层次经验的展示,表现出非常规经验中有主体的思维建构过程,这一过程是对主体意向心理状态的反映,因此一种非科学且鲜活的自我经验呼之欲出。
洛尔对自我认识能力的描述,突出了自我指称的重要性,迎合了当代亲知理论的观点。当代亲知理论家约翰·坎贝尔认为,亲知是主体、对象和“观点”的三位一体关系,即主体不仅可以和客体发生指称关系,还可以和“观点”发生关系。洛尔认为的思想、经验、心理状态等是自我指称的对象,这些对象中就包含了亲知理论家认为的“观点”。在洛尔的论述中,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指称方式的区分,自我指称是“直接”指称,它能够区分自我与非我,是认识发生的基础。这一观点与亲知理论家不谋而合,亲知就是以第一人称视角获得认识,这就必然需要认识的主体拥有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获得可以通过洛尔提出的“直接”指称分析性获得。所以自我指称是认识过程中基础且必要的环节。
洛尔对自我实体性的强调,赋予了指称对象客观实在性。洛尔认为的心理实体自我是物质性的,这意味着指称对象尤其是具有争论性的“观念”是可以指称的实在。洛尔在思维能力中提出,有一个根本的思维层面,我们“用思想思考”,这一层面的思想不是语言的形式。洛尔并未对这一层面思想的形态进行描述,但我们可以在马克·特纳的《观念的起源》一书中找到不同于语言形态的观念。特纳认为,单个观念由思想空间携带,思想空间的结合形成心理框架,带来观念的融合[14]。这种空间形态乃至心理框架的观念,可以是洛尔描述的具有物质属性的心理实体,它在指称中可以成为实在的指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