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22-03-18陈畅
陈 畅
(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9)
商鞅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法家的代表人物①,在历史上备受争议,有褒有贬。两千多年里,国人对商鞅贬多于褒②。有称其“刻薄”,如司马迁、纪昀等;也有持论相反者,如韩非认为商鞅“此亦功之至厚者也”,可以与圣人相媲美[1]287,但屈指可数。直至近代,在探寻近代中国崛起之路时,才有学者撰文讨论商鞅,重新评价其历史贡献。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认为,“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呜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2]68。梁启超更是对以商鞅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家“法治”论给予极高评价,认为“法家之论,谓人主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可不行动于法之范围内。此至精之论也”[3]64。“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行动轶法律范围以外。”[4]212曾振宇指出,“商鞅思想与行事是一面多棱镜,立场与视角的不同,必然导致商鞅这一历史人物影像重叠杂乱”[5]。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铺开,法治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时期,梳理探讨商鞅的法治主张及实践措施,分析传统法的法律精神,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能够让我们进一步理解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和中国社会的法治传统,为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提供文化滋养,进而更好地使我们的现代法立足于社会实际。
一、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其内核
(一)商鞅的法治思想
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的法治思想是构成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理论的“三驾马车”之一,内容丰富,围绕着“法”而展开。具体来说,其法治思想涉及法的地位、法的制定、法的执行和法的普及等方面。
“法”是商鞅法治理论的核心,地位綦重,论述颇多。商鞅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不可轻忽,“故法者,国之权衡也”[6]83。为何说“法”是国家治理之根本?商鞅的解释是,“法者,所以爱民也”[6]3“民本,法也”[6]107。可见,商鞅认为“法”应是以“爱民”为内容,为宗旨。因为百姓是否安居乐业,是国家的富强治乱的基本表征。商鞅进一步指出法与国家富强治乱的关系,认为“今当世之用事者,若欲为上圣,举法之谓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法枉治乱”“法明治省”[6]125-126。因此,贤明的君主,要想国家强盛,就必须“秉权而立,垂法而治”[6]61“不贵义而贵法”[6]113“法任而国治矣”[6]138。当然,商鞅这里并非完全否定礼,否定道德,只是强调在乱世之中,国家欲要改革图强,就须以法为治国之利器。
正是由于“法”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6]144,所以立法就至关重要。如何制定妥善的法律?商鞅认为,首先,贤明的君主要学习上古圣人治国的手段,“观时俗”“察国本”,根据国情民情来立法,如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6]48。其次,君主要学习圣人“不法古不修今”的做法,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立法调整,“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6]62-63。最后,君主还要如圣人制定通俗易懂的法律,“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6]146。可见,商鞅已经深刻认识到,立法惟有察民情、宜于时,才能做到“错法而民无邪”“法明而民利之”[6]63。
作为治国之根本,立法固然很重要,但已制定颁行的法律如何树立权威、发挥效力,同样是亟需解决的难题。对此,商鞅主张采取重刑的手段,以刑护法,以刑去刑。商鞅反复强调:“夫刑者,所以夺禁邪也。”[6]49之所以要制定重刑,其目的是在于禁止百姓违法,而并非在于重刑伤害百姓,“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6]101。对此,商鞅的解释是,“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6]81。因此,百姓由于惧怕重刑而不敢去违法犯罪,最终会形成国内无人犯罪的情形,“故曰:明刑不戮”[6]101。当然,商鞅并非仅仅强调重刑,他也重视赏的作用,主张“先刑而后赏”[6]62“重刑少赏”[6]80“治国刑多而赏少”[6]57“王者刑九赏一”[6]31。
有法不行等于无法。商鞅一再强调要严格执法,“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6]58。首先,“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6]77。君主不要随意更改法律,破坏其稳定性,“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6]131。君主要身体力行,“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6]131。推崇符合法律的言行,做法律许可的事,法才能为众人所遵从,成为众人行事之准则。其次,商鞅所处的时代,正处于社会转型激荡之中,确立法律权威,打破旧贵族阶层的垄断特权地位,必须要统一法律,“刑无等级”。为此,商鞅并提出具体的设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6]100-101现实中,商鞅也是如此去做的,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7]449。
但法律权威的树立并不仅限于此,商鞅还指出,要想让百姓信守法律,还需“为法令,置官吏”,即“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6]143-144。国家通过设置法官、法吏,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向百姓宣讲法律,教导百姓遵守法律。“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并问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6]144
此外,商鞅认为法律权威的树立还有赖于执法效率的提高,“日治者王”“夜治者强”[6]41,主张“无宿治”“百官之情不相稽”[6]6。
(二)商鞅法治思想的内核
商鞅的法治思想涵盖了法的制定、执行、普及各个环节,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其中,法、刑与吏是构成商鞅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核,也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核心,不仅影响古代中国几千年,对今天的中国同样也有深远的影响。
1.“法”在商鞅法治思想体系中占据绝对的核心地位
《商君书》诸篇或多或少都会论及“法”,其中专门讨论“法”的有《更法》《错法》《慎法》三篇。此三篇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商鞅的法治主张:因时变法、审慎制法、严格执法。商鞅主持的秦国变法也就是在其指导下逐步展开。商鞅变法以法令为核心,规范了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这一变法举措在当时的战国时代是相当先进的。政令的法令化使得商鞅变法能在主导者商鞅和秦孝公逝世后仍然继续被执行,“商君虽死,其法犹存”。商鞅以法治治理国家的举措为秦国政治与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稳定性。与其说秦国能够屡出明君,“奋六世之余烈”,最终一统中华是上天眷顾,不如把秦国国力的持续繁荣、政治的持久稳定归因于商鞅变法以法治取代人治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2.“刑”是商鞅法治思想体系中与“法”并驾齐驱的另一个核心
《商君书》中虽然专门谈“刑”的只有《赏刑》一篇,但其余诸篇中都有涉及,可以说贯穿全书。商鞅之所以会对“刑”大谈特谈,主要因为商鞅是以“刑”作为护法和国家治理的两个手段之一(另外一个手段为“赏”,但商鞅主张少赏多刑)。因此,商鞅始终坚持“重刑”,希冀“以刑去刑”,实现社会大治。当然,商鞅“乱世重刑”的观点与现代法“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则相违背,不利于法治的公正。从历史上来看,秦国新法对于惩处犯罪采用的轻罪重刑方法,间接导致了日后秦国在统一后迅速崩溃灭亡的结局。在惩处犯罪方面,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要注意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始终把公正摆在法治的首要位置,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3.“吏”是商鞅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又一个内核
商鞅对国家治理中“人”的角色功能如君、臣、民等已有深刻认识,而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吏”(即“臣”)无疑在国家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方面,吏需要按照法定职责执行各项行政管理事务;另一方面,吏还需要教导百姓,使他们知法守法。商鞅主持的变法改革中的诸多项目,都需要“吏”的参与和执行。可以说,“吏”关系着变法的成败。因此,对“吏”实施制度化管理就是变法改革的关键所在,一套关于“吏”的职责、考核、升迁、奖惩等方面的系列制度自然成为“法”的重要内容。
二、商鞅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影响
商鞅法治思想丰富深刻。从立法方面而言,商鞅的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和完整性的优点;从司法方面而言,商鞅的法治思想具有“严格执法”的特点。此外,商鞅主张“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不论犯法者身份地位,一视同仁。可以说,在法律的平等性上,商鞅是进步的,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影响深远。
首先,商鞅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秦国自变法之后,经济军事得到进一步发展,适应了战国争霸的历史要求,最终灭掉六国统一华夏。商鞅功不可没,韩非就曾经评价“七国之雄,秦为首强,皆赖商鞅”。可见,商鞅新法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社会、历史适应性,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商鞅强调重视农业、奖励耕战、中央集权,完美契合了当时的社会需要。以其为目标的法治体系,虽不全是商鞅首创,但是其大规模施行却是商鞅和秦国在历史上的首创,充分体现出商鞅“因时立法”的理念。毋庸置疑,这种法治的时代性,离不开立法者对于时代潮流的敏锐洞察,也离不开政策法律化后,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坚决执行,正如王安石诗云“商君能令政必行”[8]559。但遗憾的是,在往后朝代的立法中,刑法和刑罚成为封建王朝法典的主要部分,失去了法律自我革新的活力,无法应对社会急剧转型的突变,造成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问题凸显。
其次,商鞅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完整性特点。如前所述,商鞅法治思想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思想体系,具有鲜明的完整性,与其时代性特点相辅相成。换言之,商鞅法治思想的完整性是其时代性的要求,而商鞅法治思想的时代性也体现在其完整性之中。在《商君书》中,除去法、战、刑等主要部分外,还载有垦令、算地、说民、画策、壹言、御盗等众多篇目,这些篇目囊括了开垦、土地划算、策略制定、社会管理等,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古以来,对商鞅变法就有“律条多如牛毛”这样的负面评价,但这恰恰也是其法律相对完备的例证。商鞅在整合以往松垮零散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个全新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得政治清明,社会风气肃然,对国家发展、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今,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我们依法治国必须立足实际、着眼未来,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和现象,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缺位”。就此而言,商鞅法治思想的完整性颇有借鉴意义。
再次,在司法方面,商鞅法治思想具有显明的公平、严格特点。商鞅法治素来给人以执法严苛的印象,然而这种被后世评价为“严苛”的执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秦国新法得以发挥其全部作用的重要保障。商鞅变法是在触犯众多阶级的利益的背景下展开的,其中的某些变法措施,例如废除分封制、废除井田制触犯了贵族的利益;整肃社会风气的连坐、编订户口、重农抑商等措施让底层民众亦感到不适,“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7]449。然而,商鞅严格执行新法,对秦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利好作用,“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7]449。新法因此得到人民的支持。商鞅变法之初曾在渭水刑场大肆刑杀触犯法律的贵族,再到后来太子触犯刑法,商鞅“刑太子傅嬴虔、公孙贾”。商鞅把严格执法和平等适用打进秦国变法的骨髓,秦国新法也就此站立。公平严格的司法成就了秦国新法,也给后世的我们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锐意改革,反对复古和保守也是商鞅重要的思想主张,同样也是其因时因势变法的法治思想根源所在。“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6]53商鞅认为古代的民众“朴以厚”,因此道德教化是当时有效的方法;而现在的民众“巧以伪”,仁义道德无法发挥作用,唯有法律可以规制民众。加之当时战国时期战争残酷,秦国生产力落后,商鞅以“分户令”实行土地私有制,废井田开阡陌,为秦国的富强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并非变法第一人,但是相比之下,商鞅抓住时代发展的潮流,坚持因时而立、与时俱进的法治思想,并且变法革新更为彻底,开创了古代中国的法治新时代,也为后世的变法革新树立了模范。
总之,商鞅的法治思想不仅于秦国强大而言居功甚伟,而且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第一,建立的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模式和君主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在此后中国沿用了两千多年。第二,商鞅的“改法为律”,体现了法治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对秦朝统一和封建法制的形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之后历代王朝的法律都是以“律”命名,为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第三,商鞅“刑无等级”“任法去私”的法治思想,打破了封建等级制度,反映了法律的公平,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且这种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思想也对后世历代官员有示范作用。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囿于时代,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商鞅主张的“刑无等级”虽然打破了旧贵族阶层的特权,但这是建立在维护君主专制和集权上的,君主不在“刑无等级”规范的对象之内。强调“一断于法”,是谓法治,但王权实际上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中还是存在人治,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强调法治,轻忽德治。虽然商鞅并没有否定道德教化,但由于过分追求重刑,忽视了人性、人情,过于极端,反而使法律走向苛虐暴政的一端,无法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第三,厉行重农抑商政策,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在封建社会初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致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和近现代落后世界。
三、传统中国法的现代价值
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其积极性,也存在历史局限性。作为传统中国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的法治思想可以说影响了此后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制建设和国家治理。清末谭嗣同曾言:“两千年之政,秦政也。”[9]54虽然谭嗣同这里批判的是秦王朝所建立的君主专制统治,但细察深思,商鞅的法治思想却是已然深刻其中,成为传统中国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探讨商鞅法治思想,实际也是探究传统中国法。客观地说,以商鞅法治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仍具有重要价值,一些传统中国法治观,如以人为本、刑无等级、德法并举等经过长期的文化浸染,已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中国人的价值认同或法治信仰,不仅可以为我们当下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提供参考,还可以为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一种理论解释路径。
(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6]65商鞅是从人性论——“好利恶害”出发,认为人的本质是趋利避害,因此依靠儒家学说的仁义道德是无法行之有效的,唯有法治是治理人民的有效方式。“法者,所以爱民也。”[6]3法依人性构建,必然应当顺乎民心,才能更好地实施。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安居乐业,关系着人民获得幸福感和安全感,近些年来我国民生领域的相关立法相继出台,民生领域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极大改善了民生。但同时也依然存在一些法律不完备、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并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民生领域立法也面临新的形势、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法治建设中加快推进和完善民生领域立法,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立木为信”,取信于民,以此树立法律的威信,使得新法得以有效实施。商鞅主张“一断于法”“任法去私”的法治理论,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社会、人民的唯一决断,正对官吏执法主张公私分明,反对释法偏私,反映商鞅法治思想中蕴含了公平正义。刑治贵族,体现了商鞅“法不阿贵”的执法理念,“刑无等级”则蕴含有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因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思考和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安天下则天下安,依法治天下则天下治。”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改革,重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贯彻实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在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人民通过法律正确实施获得安全感、幸福感,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严格执法,要求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至上原则,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正司法,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强化全民普法教育和宣传
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宣传普及法律,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全民知法守法的必然要求。“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为法令置官吏”[6]146。这一思想表明商鞅主张法布于众,民众只有懂法后才会守法,因此主张公开法律,并设置通晓法律的官吏,向其他官员和民众解释和宣传新法,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作简明解释。百姓、官吏皆知晓法令内容后,百姓不敢随意违法,官吏也不敢随意非法行政,从而树立起知法守法的氛围环境。在新时代法治改革的背景下,我们能够从商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普法教育思想中吸取经验: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若人民对法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自然也不可能产生法律信仰。懂法才会守法,全民普法力度越大,全民法治意识就越强,法律才越能得到尊崇和遵守。只有内心尊崇、信仰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是为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新时代全民普法需要更加注重从宣传法律知识转变成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引导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治理的两种手段。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商鞅重法治轻德治,强调重刑,虽取得一时之功效,但不能持久。历史告诉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单纯依靠法律或道德均不可行,我们应当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可偏废,实现法治和德治并举。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将法治和德治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以德治为基础,加强道德建设以推动法律的实施,弥补法律的不足;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完善法治,将道德规范的内容融入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改革中,以法律保障道德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商鞅所处的时代风云激荡、变动剧烈,其法治思想是这一伟大时代的产物,契合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不仅给秦国带去了强大的国力,还给后世遗留了一种新型国家治理模式,历经数千年的时代洗礼,直至今天仍葆有强大的生命力,传统法的精神仍然渗透在我们当下的法治社会中。当前,我国已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建构中国自己的法治理论,绕不开数千年的中国法治历程和丰富多彩的法治思想。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当下。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于绚烂多姿的传统法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携商鞅锐意改革、以法治国的大无畏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而奋斗。
注 释
① 关于商鞅变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商鞅、商鞅变法措施及其影响的各个方面,其中法学科对商鞅变法的法令和法令的施行,以及施行这些法令所带来的后果研究较多。在已有的关于商鞅变法的法学研究中,存在重视具体法令条文,对条文所蕴含的法理和改革者思想的解读不够。
② 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商鞅“天资刻薄人也”,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认为从商鞅“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