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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针对中老年人的山寨藏品骗局

2022-03-17秋实

金秋 2022年23期
关键词:剑桥诈骗罪中老年人

※文/秋实

2021年10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一起针对中老年人实施的藏品诱骗案,17名被告人以赠送小礼品为诱饵,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的中老年人上门,使用“话术”对受害人洗脑,并以藏品具有收藏价值以及满足条件可以代为回购等为由,引诱受害人反复购买山寨藏品,造成160余名受害人2000余万元损失。

诈骗对象瞄准中老年人

内蒙古人许剑桥是一名90后,只有大专文化的他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然而,2014年下半年,24岁的许剑桥却摇身一变,成了瀚林天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林公司”)的董事长。

瀚林公司成立后,许剑桥陆续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写字楼、常州市九洲环宇大厦、无锡市滨湖区红豆广场等成立门店。并以上述门店为依托载体,纠集、招募被告人鲍康康、席国春、贾国运等数十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伺机进行收藏品诈骗活动。

公司成立伊始,许剑桥就已设计好了公司运营模式,即通过虚构低价藏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且承诺公司日后会高价回购引诱受害人购买收藏,等受害人要求公司回购时,继续人为设置回购条件,加码要求受害人继续购买藏品,直至受害人负债累累,却始终无法达到回购条件。

为了批量收集用于诈骗活动的“藏品”,瀚林公司专门从北京、大连等地的集散批发市场廉价批发购买若干工艺品、字画、退市钱币、纪念币等,冒充具有极高收藏价值的“藏品”。

一切准备就绪后,该诈骗集团通过灵当系统电话邀约、发放传单等方式,以赠送小礼品的名义,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人员(大部分为中老年人)到上述门店,使用“话术”对受害人宣讲许剑桥自编的“投资理念”,反复对受害人进行洗脑。

对受害人成功洗脑后,这伙人又虚构瀚林公司的上述藏品是具有售卖价格数倍至数十倍升值空间的“投资品”,引诱受害人购买并收藏。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这伙人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先是通过虚假承诺回购、代为拍卖或者销售引诱一些警惕性不高的中老年人上当。

对于一些警惕性高的受害人,他们还会通过制造藏品征集假象、伪造客户收益表、假冒公司总部打电话、冒充收藏品专家引诱等组合欺骗性手段,使受害人放松警惕,误认为上述“藏品”确实稀缺、抢手,且具有在一个月至数年内依托该诈骗集团能够实现一倍至数十倍的高额投资回报,从而“自愿”投资购买上述山寨藏品。

反复诱骗受害人入套

对于一些以收藏为目的的受害人而言,仅仅损失了为购买藏品而支付的价款,损失相对较小,而对于购买藏品后准备委托瀚林公司回购赚取差价的受害人,则损失巨大,有的甚至因此倾家荡产,负债累累。

瀚林公司是如何让这些受害人继续上当受骗的呢?原来,当一些受害人购买藏品后要求公司兑现回购、代为拍卖承诺时,瀚林公司会人为设置须进一步购买更多藏品的附加条件,声称如果不能满足继续回购的条件,公司就不予兑现回购或代为拍卖的承诺。

一些受害人心想,反正一旦回购后会得到购买藏品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于是便继续不惜代价地按要求购买其他藏品,从而最终被带入到反复购买藏品却始终无法回购的恶性循环中。

当一些受害人无力购买时,这伙人便继续怂恿,以让受害人向他人借款、信用卡消费、网络贷款、小额公司贷款、房产抵押贷款等负债的方式继续购买“藏品”,从而致使相关受害人欠下巨额债务,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为了让公司成员熟练掌握诈骗话术及犯罪手段,公司内部还通过培训、口口相传、以老带新传帮带等方式,让公司成员对相关话术和诈骗方法了如指掌。

由于公司规定了上述激励机制,极大地激发了团伙骨干成员的积极性,竭尽全力地反复诈骗受害人购买“藏品”。在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上述诈骗犯罪集团从施某等160余名受害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071万余元。

17名被告人领刑罚金

被告人鲍康康、余浩田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拘留,6月12日被逮捕;其他被告人均于2018年12月21日被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许剑桥、鲍康康等1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武进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该案于2020年2月3日延期审理,同年3月3日恢复法庭审理。

庭审中,许剑桥等人辩称瀚林公司不存在违规销售的培训套路,且公司制定了严禁违规销售的一系列制度来警示客户,且从未授意或与他人合意使用“套路”诈骗钱财,故认定其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经综合分析后,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020年5月28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许剑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鲍康康等另外16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许剑桥、鲍康康、席国春等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席国春等6名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许剑桥、鲍康康的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席国春、孙栋贤、张强、陆晓云、张云、庄骅撤回上诉。

(除被告人外,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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