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观教育的基本内容
2022-03-17阚忠权
阚忠权
(江苏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引言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1]。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涉及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广阔领域,科学地揭示了劳动对于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人们在劳动本质、作用及价值等方面形成正确认知,进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劳动创造者。基于此,劳动观教育强调在教育、特别是劳动教育中要着力培养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形成积极的劳动态度,做到热爱劳动和热爱广大劳动群众。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等的经典论述,从教育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视角来审视,劳动观教育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在劳动创造观、劳动社会观、劳动尊严观、劳动幸福观等方面。
一、“劳动创造人本身”、创造人类历史的劳动创造观
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劳动,劳动不仅确证了人超越于动物的本性,同时创造了世界,是创造和推进人类历史进步的根本力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2]劳动作为人所独有的生命活动,首要的是人通过自由自觉的改造自然界的劳动活动来服务于自己的目的。虽然人本身在其自然性上是自然的一部分,但劳动持续赋予人一种自由的力量,使得人能够通过对象化的劳动实践活动,超脱自然界对人自身的规定性,有了改造自然界、创造生活的能力。人以劳动的生命活动方式,“超越了作为物种生命存在的自然性,实现了对自由创造性的占有”[3]。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对于人做了自然的与历史的考察,提出了“劳动创造人本身”这一论断[4]。劳动促进了猿脑向人脑的转化,对于“人”的形成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不仅使人在外部行为特征上与动物不同,更从内在的思维意识层面使人获得发展。劳动使人成为人,同时得以自由地改造外部世界,打造出专属于人类的生活。
劳动不仅是人类存在的根基,同时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重要因素。“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4]。一方面,劳动建构起人与自然界的联系,通过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完成了对自然界的持续不断的改造,因此满足了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劳动实现了人的自由创造性力量的外化,使得物质、能量、信息等得以在人和自然界之间完成交换,并且人通过劳动活动进行持续的改造来让外部自然界满足个体的更高水平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这也是创造新生活的需要。新生活不断创造的同时,人类历史文化也随之产生。另一方面,劳动也创造了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创造了复杂多元的人类社会,进而不断推动人类社会的历史运动。生产劳动表现为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5]。劳动既实现了人与自然的联系,也逐渐建立起人与人彼此之间纷繁复杂的联系,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便产生了,所以说,劳动的过程便是社会关系产生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人作为历史的“创作者”和“体验者”,通过劳动的本质力量擘画出整个社会历史演进画卷,推动了人类社会历史持续发展。
劳动是滋养人类的不竭源泉,构成了人和人类历史得以诞生和维续的根基。劳动观教育令人明晰劳动对于人和人类历史的创造意义,人类对于自身以及世界的产生有更加清醒和可靠的认识,劳动是人类能够进行伟大创造的不朽工具。
二、平等劳动、和谐劳动的劳动社会观
平等是人们一直追寻的目标,追求平等是人类理想性的社会发展诉求。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上的平等是社会平等的根基。劳动平等促进人与人在社会劳动权利上的平等和社会成果分配上的平等,并且随着劳动的不断发展,最终达成全面充分的社会平等。
人们在他们所拥有的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都是平等的[6]。劳动作为人类的共同属性,使人与人首先在劳动权利的层面上确立起平等基础。每个个体在面对动物“无劳动”状态时反观到自身的“劳动特性”,体会对劳动权利的天然占有。人因其拥有同等的劳动特性而不应该在自然人权意义上产生劳动权利上的差别,社会平等的基础由人的自然人权来确立,劳动权利实质上是对于每个个体的人的身体内蕴含的本质力量的肯定。在此意义上,社会平等便是肯定每个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质力量。“人有实现自己的社会本能,这种实现的唯一途径就是劳动”[7]。在人与人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每个人都具有实现自我、确认自身本质力量的需要和倾向,而劳动正是从根本上满足和实现了这一“需要”和“倾向”。可以说,劳动确定了个体在社会关系中存在的“确定性”,为个体之间的平等和社会平等提供了合理性证明。
劳动权利的平等以及个人出于实现自我的需要而对这一权利的行使,自然地牵涉出劳动成果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将劳动作为社会劳动成果分配的尺度。“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6],个人能够享有的劳动成果的数量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紧密相关。劳动的过程既然是本质力量的外化和确证过程,那么任何一项不按照劳动量进行分配的活动都将在严格意义上导致个体本质力量确证自身的失效。因此,以劳动为标准对社会成果进行分配,即是平等地尊重每个个体的本质力量,即是肯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成果分配的权利,劳动平等实质性地体现了社会平等。
尽管劳动作为分配尺度已然促进社会平等,但马克思更进一步揭示了按劳分配方式依然存在的忽视人自身素质的不足,即“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6]。每个个体遗传和后天活动形成的自身条件的不同造成了个体间素质的不同,而个体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不同决定其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异,这便形成了个体之间不同的“劳动起点”。因此,对不同的人使用同一标准,构成了对平等权利的破坏,实质上造成了不平等[8]。那么,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马克思依然诉诸劳动。劳动在未来实现集体财富的极大丰富之后,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个体按照需要获取社会劳动成果,而抹除了人与人之间因劳动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劳动成果分配上的差异,因此,便在真正意义上确立了每个个体的同样的生命价值,确证了每个个体的相同的本质力量,社会也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每个劳动者的个体劳动都具有社会性的本质意义。在各种不同劳动形式中,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各种劳动交往关系,进而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劳动关系决定了社会关系。平等的社会劳动意味着劳动关系中的平等,需要我们在观念上、制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更要合理调配劳动资源、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平等劳动的观念与制度体系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关系的建构,而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构成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因此,要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9]。
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尊严观
劳动塑造人、对人的本质进行确证的过程,也是人的尊严逐渐凸显的过程。从普遍意义来讲,尊严集中体现了人的人格和最基础的权利,是人的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关于尊严,马克思这样描述道:“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10]。一方面,尊严使人脱离“非人”的存在,让人具备人所应有的特性和品质,从而“无可非议”;另一方面,尊严使人高尚,并能超出于他人。由此,尊严既具有“静态”的规定人的内在本质的特性,同时又具备“动态”的不断发展和获取乃至于高出于他人的特点。而劳动既为人的尊严提供了生发基础,又是持续提升人的尊严的最重要的方式。在此种意义上,劳动应该就是尊严的代名词,劳动是获取与提升人的尊严的重要价值尺度。
劳动是尊严产生的基点。尊严首先表现为“人”的尊严,并且是建立在人的肉体存在基础上的尊严。劳动实现了人这一物种同其他物种的区分,“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赋予了人独特的生存特点,使人与其他物种相比拥有自由的人性尊严。因此,人的劳动的特性为人打上了“尊严”的印记,劳动表征着人的尊严。人的生命存在是人的尊严的承载物,生命是尊严的基础,“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11],而这些基本的衣、食、住等需要又必须通过劳动来满足。人的尊严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是人的生命存在,而劳动又是人的生命产生和维系的根本要素,于是我们可以说,劳动是构成人的尊严存在的根本前提。
劳动同时也是提升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劳动与尊严虽为“异体”,实则“同构”,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也是人的尊严不断获取和提升的过程。劳动不仅仅为人的尊严的生发提供了丰沃的土壤,还为尊严的提升输送着持续不断的养料。在劳动过程中,人们按照内在目的获取劳动产品,人的自由创造性力量也得到了释放,劳动能力也不断增强,主体性也在不断觉醒与生长。人通过劳动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对于自身存在的感知越来越强,生命存在也由此变得更加富有意义,依托于生命存在而存在的尊严自然也就愈加得到彰显。伴随着更多的劳动,人的主体性不断延伸,个人因此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其尊严也因此能获得更高程度上的巩固和提升。“真正的人”是从事现实活动的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2]。劳动的过程便是人逐渐完成对其自身的全面本质的占有的过程,是人成为“真正的人”、不断获得尊严的过程,劳动成为个人尊严实现的必要途径。人如果不参与劳动、逃避劳动,身为人的尊严则无法得到真正体现。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的贪图享受与不劳动,实际上“把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仅仅看作自己无度的要求、自己突发的怪想和任意的奇想的实现”[12]。在不参与劳动,却又出于生存需要而享受他人劳动成果的过程中,人只能感知到他人的物化的本质力量,个人的本质力量却无法真正得到感知与实现。个人的独立性变成了对他人的力量的依赖,人往往会对自己的尊严产生“怀疑”。制度性地剥夺、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并以所谓身份性的“尊严”来压制他人,这种“尊严”实质是异化的,因为其并没有实现自身作为人的存在的本质。不劳而获使人失去了作为人的存在的尊严价值。人越是不劳动,越是怀疑自己的存在价值与尊严;越是肆意享受那些不经亲自劳动换来的果实,越是陷入无尽的迷惘与空虚。因此,只有建立对劳动的尊重与重视,才能唤起个人的价值与尊严,才能不断提升人的品格。劳动是彰显实现个人尊严、提升个人品格的必由之路。
劳动尊严是劳动价值的集中体现。“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价值观完整地彰显于人的劳动尊严的人格精神中。劳动尊严是直抵人性的尊严,是伟大的人格尊严。一个美好的社会应该是在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价值共识的社会。
四、劳动实现人生幸福的劳动幸福观
幸福作为人的身心获得深层愉悦的生命体验,是人在实现其需要后所产生的一种持久的美好生命状态[13]。马克思主义认为,幸福的获得“绝大部分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14]。真正的幸福只能属于“现实的人”,它的达成需要人们通过“物质的手段”,这种“物质的手段”便是劳动,劳动通过满足人的自由生存与发展需要、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最终通过劳动的社会性实现人的全面而充分的幸福。
劳动满足人的自由生存与发展需要,创造了人类生活。劳动不仅仅实现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分,更促使人不断向着更高程度的自由发展。通过劳动,人把内在的尺度外化到客观对象之上,完成了对外部世界的自为和自如的改造。此时的客观对象不再是对象化的物,而是失去其对象化的形式,成为了人生命结构中的一部分。人的目的与意志也不再束缚于有限的自身,而是与客观对象融为一体从而达到无限的释放。进而,有限与无限实现了通达、主体与客体完成了融合,幸福也于此处生发。人在劳动中借助客观对象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中也确证了自我的本质力量,幸福感在此过程中得以不断提升。马克思说:“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2]人的体力和智力凝结于劳动之中,并通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的形式向人展现,因此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产品中人得以直观自身,劳动的过程成为人不断肯定自我和确证自身力量的过程,因而也是愉悦感和幸福感持续提升的过程。尽管我们通常认为劳动的过程可能伴随着一定的受动性劳累,但与其说它是一种“劳累”,毋宁说它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生效”的另一种深刻表达,在此意义上,劳动所带来的劳累同样是人的幸福得以实现的推动性要素。
幸福不仅体现在个人能够改造自然、同自然界实现物质交换,更体现在劳动是一种精神性与社会性劳动。在劳动中人与自我、人与人建立劳动关系,正是在劳动关系中,自我实现了真正幸福的精神体验和精神境界的提升,同时收获社会性的共同幸福。人如果只为自己劳动,虽然肯定了劳动的自然物质性,但却是忽视和回避劳动的社会关系性,或者说,回避了真正的劳动,因此便不可能真正的幸福。“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学者、大哲人、卓越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无疵的伟大人物”“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10]。学者、哲人和诗人也许是幸福的,但他们的幸福只是本质力量在某一时刻得到确证时所产生的欢愉。只有为他人而劳动,与社会建立起广泛的联系,在社会关系中来直观自己的本质力量、感受本质力量的完全释放的时候,才能获得持久和深刻的生命愉悦感,这种幸福才是真正的和最高的幸福。
从根本上讲,作为个体真正幸福的实现与社会性的劳动价值实现是一体的,没有劳动对于他人或社会的价值实现,个体的幸福便是抽象的、无根的,并没有真正的作为人的存在意义的内容。因此,无论是个体幸福生活的获得还是社会性共同幸福的实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15]。
结束语
劳动观教育是劳动教育的核心要义所在。培养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正确地领会劳动的多重价值维度并形成积极认同是劳动教育的重中之重。一个拥有正确的劳动观的人是有奋斗激情的人,一个拥有正确的劳动观的民族是真正有希望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