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中的节烈女性形象分析
——以《韩城县志》《韩城县续志》为考察中心
2022-03-17唐媛媛
唐媛媛
(西北大学 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127)
中国自来便有重视修史的传统,所谓“在中央者谓之史,在地方者谓之志”[1]。中央有纂修国史的惯例,地方也有撰述本地人事的习惯,即方志,其性质即相当于地方的史书。韩城县位于中国的关中地区,亦是中国传统史学开创者司马迁的故乡。明清时期的韩城属陕西西安府,其地方性史书便有《韩城县志》和《韩城县续志》,因其流传至今,对研究明清时期本地区的风土人情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张岱年先生曾总结说:“道德是在社会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人们依据道德理想而进行活动,谓之道德实践。如果有很多的人都倾向于从事类似的道德实践,谓之道德风尚。道德风尚是社会风尚的一个方面。”[2]而将女性纳入地方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并成为地方志编纂的重要内容,似乎也已成为明清时期的一种“社会风尚”。
一、《韩城县志》《韩城县续志》中女性的“节烈”
《韩城县志》自明万历年间开始修订,后经清康熙续修,形成《韩城县续志》。清乾隆时期对《韩城县志》再次修订,嘉庆时期又撰成《韩城县续志》,至民国时期进一步完善,此时的县志质量已然较高[3]。各版本汇集在一起,乃形成今日所见的《韩城县志》。是书虽几经修撰,但纵观该县志,女性都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且在该志中皆被命名为《列女传》或《续列女传》,并作为单独的一卷而传世(1)因诸多因素影响,《韩城县志》《韩城县续志》的多种版本并未全部收藏,本文所依据的《韩城县志》为《续修四库全书》中的乾隆本,《韩城县续志》为单行的嘉庆本。。
(一)《韩城县志》中的“节烈”
女性节烈在《韩城县志》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且集中的便是该志第八卷《列女》。该卷又分为贞女、烈妇、节妇、贤女、贤孝五种,并在卷尾加有《节孝续传》以作补充。据笔者统计,该卷共收录476位女性,其中贞女6人,烈妇31人,节妇399人,贤女1人,贤孝9人,《节孝续传》30人。在所收录的女性中,以节烈品质纳入该方志的女性共有435人,占总数的91.39%。换言之,《韩城县志·列女》中绝大部分是具有节烈操守的女性。这也直接反映出清朝中前期对女性节烈品质的看重。在这435人中,受旌表、赐匾表彰的只占到了25.51%。也就是说,除了中央和地方积极的奖励政策外,女性表现出来的节烈更多的是靠她们的自我意识,而这种自我意识一方面是女性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来自家族和整个社会的道德要求。上述节烈女性群体的品德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支目。
1.贞女
女性的节烈包含贞节,而这种贞节在地方志中更多是以生人殉葬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在《韩城县志·列女·贞女》中,解贞女闻其夫衍绪因病逝世后,沐浴更新衣,欲随其夫而去。尽管其家人伤心欲绝,但解贞女最终仍自绝食而逝。后因感叹其贞节,家人决定将她与夫合葬。无论是出于夫妻之情,还是出于守住自己的贞节名声,夫死随之都是一种保全自身的方式。这是女子已经出嫁追随丈夫离去的事例。此外还有一种是女子虽已许亲,但还未出嫁或者婚嫁礼仪未行完整。在这种情形下,女子为保贞节,或宁死不屈,或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有一阮贞女已许徐德厚为妻,还未行娶亲之礼,徐德厚便外出经商,十八年未归。阮贞女的兄嫂都劝她改嫁,但贞女以死相逼为拒。后来徐德厚归来,与其结为夫妻。这是女性以性命为要挟换来的较为圆满的结局。但有些女性却没有如此的美好结果,相反结局较为凄惨。如程烈女与其夫孙绍曾未及行合卺之礼,而孙便已离世。程烈女欲为孙氏守丧,但其父母不许。当时有人前来与她父母议亲,而程烈女以“虎尚不返食,女岂可重婚”[4]176的理由毅然回绝,最终选择自主结束生命来保住自己的操守。对程氏而言,在她自我的选择结局中,最后除却节烈之名外,并未收获任何现实婚姻的幸福,即便自己的父母和家庭并未对她有任何强迫的举动。与程烈女境遇相似的还有一位陈烈女,但细节上二者又不完全雷同。
“陈烈女小字祥云,父陈忠,女十岁,巡检阅中,女与母卫氏家居,母病且笃,顾其兄诸生卫大銊曰:‘我即死,此儿尚未字人,不能瞑目地下。’銊曰:‘我有一子,年当此女,以甥女为儿妇可乎?’卫氏喜,即面许诺时,旁无一人,唯女在侧,闻之甚悉。及其母卒,銊治丧事,葬后,不数日亦卒。兄妹婚约,忠在任,不知也,且皆死,无有言之者。因字杨家儿女闻之悲痛不欲生,候其父还,点箧中衣物付其嫂,谓父曰:‘儿母许儿舅氏。’父许见杨氏,适舅无父,适杨无母,无父无母,何以为人言已?入阁,家人、方圆所以善全者,已自经矣!悲哉!死时年十八。”[4]176
在儿女婚约往往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的时期,陈烈女将这种风气予以深刻贯彻。因为当时在场的三人,其母、其舅、自己,当中两位相继去世。若陈烈女不想嫁与他人,那么完全可以忽略其母与舅的约定。但在陈烈女看来,既然母亲已将自己许配他人,那么即使无人知晓,也尚未行婚嫁仪式,但自己已算是别人的妻子。所以即使父亲不许,她也会拼尽全力保全自己的名声。
上述陈烈女是以自己为代价成全贞节。但在当时,舍弃生命并非保全名节的唯一选择。如:
“贞女孙氏者,白家庄孙豹如之女也,字于吕庄诸生刘维汉之子玳,而未醮居,无何,而玳故,则固请以从吊者,则守其灵而弗去,父母促之不听。其翁姑劝之再四,则曰:‘儿固作未亡人矣,倘不然,是以儿为非人也。’则相从以就木焉,父母遂不敢强而还。爰取犹子,承启而嗣之。当事时,年方二十二,家计萧条,自勤洒扫,营绩纴用,能和于伯嫂,以恪共省,馔而诵读,茹茶饮药,甘心如饴,二白赖之以终。余年无何子,妇绩逝遗孤四龄,氏又于颠沛、无告之际,而为抚藐诸孤之计,虽悲痛深切,仍善排遣,惟有甘作未亡人而已。前后邑令旌其门,却之不获。年七十一,而鹤发童颜,飘飘乎藐姑射之仙。邑侯吕兆鬣具以闻,诏立贞女坊。”[4]177
孙氏的事迹与陈氏一段是《韩城县志·列女》中,为数不多的对当时人物有具体神情并加以细致叙述的描写,也是所记录的六位贞女中唯一一位被政府授予旌门、建坊表彰的女子。女性除了是妻子之外,还有子女、父母等多重身份,舍弃自己的性命固然可以保全贞节,但除此之外,还有父母、翁姑等需要照顾,这也是应尽的义务。孙氏在夫死后,甘作未亡人,照料家人。即使家境贫寒,但她仍苦中作乐,安详度日。后来即使被表彰,也果断拒绝。这种对贞节品行的坚守,已无需任何奖励来体现。
是书“贞女”一节共有六人,还有一人郑氏,因事迹相似,笔者未一一列出。但由上可以看出,女性将贞节看得十分重要,而这甚至体现在未嫁之时。
2.烈妇
《韩城县志》中的贞节大多体现在较为年轻的丧偶女性身上。此外,还有众多女性虽已人到中年,但对贞节的追求同样没有减弱。《县志》“烈妇”一节中,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夫亡而随之死、被贼寇杀害或不堪受辱而自杀、未亡人。
其一,夫亡而随之死。
“陈氏,杨先楼妻,年二十五岁。楼没于水,氏恸不欲生。越七日,自缢死。”[4]177
“王氏,诸生名世女,节妇李氏其原配母也,城古村民,颜间仁妻。仁浪,掷家贫不支计,将远走。氏委曲招之归,戒曰:‘妾织纴供朝夕,幸无他念’。仁如约未几。仁死,氏不食三日。其兄至,从容问‘死生孰愈?’兄曰:‘死固善,如母老何?’氏曰:‘然,但归告母,我且强食。’母忧,兄去,即自经柩旁。”[4]177
上列陈氏与王氏,皆因丈夫早逝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全节烈。在她们看来,“既嫁从夫”的训导已深入骨髓,自己存在的意义大多是为了自己的夫君。这是她们的依靠和生存下去的精神支柱,当这种支柱或精神依托一旦消失,她们对生活便不会抱有希冀,所以随夫君一起死去便成为她们坚定的选择。
其二,被贼寇杀害或不堪受辱而自杀的女性。
“孙氏,薛允中妻。流寇攻砦,陷。氏度不免,与二女坚缝衣裳,使不离体,同坠城死。左公表之曰‘一门节烈’,右公表曰‘绝唁凝馨’。”[4]178
“晋氏,薛自通妻。通死,氏年二十,余一子,守节抚孤。顺治己丑,寇至,氏避居楼上,楼破被掳,欲死。其子大中以死随之,不得,便行至柳枝村,诳子他去,投崖而死。”[4]178
丈夫的早逝是女子为保贞节而舍弃生命的原因之一。此外,战争以及贼寇的侵扰,也常常使她们不得不用自尽的方式使自己免遭屈辱。流寇的侵入除了使百姓遭受物质损失外,精神的创伤亦无法避免。在动乱中能够保住自己的贞操,实属不易。
其三,未亡人。
“张氏,秦惟翰妻,同父耕八代。王贼杀父而系翰索赎,翰痛父死骂贼,贼贪贿,不杀。氏闻号泣,登城骂贼,贼并杀翰,氏即欲投城共死,为人救,归与继母相依,奉事尽孝以终。”[4]178
“孙氏,陈廷僩妻。夫亡,遗子,甫五岁,邻妇探其意,劝令他适。氏曰:‘吾有子,冀其成立,汝何出此不义之言?’于是引锥自刺其左目,抚子元善成名,寿八十而卒。”[4]179
“烈妇”中的女性,大多选择过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成全自己的操守。但是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境况,也有部分女性选择忍辱生存。她们在坚守自己节烈品质的同时,还要照顾失去主要依靠的父母与子女,而这比直接了断自己更需要勇气和毅力。
因“烈妇”一目人数较多,笔者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几例予以说明。但从这几例中可以发现,在面对生活的困难或生命的威胁时,女性也可以表现出与男子一般的勇敢和担当。即使面对贼人的胁迫,她们仍不屈不挠,舍命相抵,而这也正反映出女性对“节烈”品德的看重与追求。
3.节妇
“节妇”是《韩现县志·列女》中收录人数最多的篇目。“节妇”与“烈妇”的显著区别是“烈妇”多为舍命保节的女性,而“节妇”则大多是夫死但依然抚养子女、侍奉翁姑的女性。这些女性大多守节几十年,而后寿终正寝,其中八九十岁而卒的女性占据多数。这在传统农耕文明的明清时期,已属长寿。
《节妇》收录人数较多,其中有对部分女性事迹的详细介绍:
“赵氏,晋四妻也。四死,氏年二十二,一子昭,方在怀抱,兄弟欲夺嫁之,氏矢志不从。食贫抚孤,每汲水河上,必负其儿至水所则,置之平地上,汲已,并负而归,率以为常,耕耘收获,寸略不离。夜则绩纺,家计渐立,孙五人曾元至百余,即龙盘先生,宾王之八世祖母也。”[4]179
赵氏虽然夫早去,且家境贫寒。但赵氏依然矢志不渝,并用自己的辛勤劳作,将幼儿抚养成人,抚育后嗣,字里行间可见其间的苦楚与不易。
“解氏,儒生薛印淑妻,能读《孝经》《论语》。夫死,氏年十六,一子甫三月,誓不改节。善事翁姑,药必亲尝。孀居七十五年,寿九十一,邑令屡旌之。”[4]180
解氏“誓不改节”,抚幼子,事翁姑。此外,她善读《孝经》与《论语》,而这两本典籍对伦理纲常有着详细论述。尤其是《孝经》,“孝”是书中常在不变的主题。因而解氏更能明白子女对父母所应尽的“孝”,而这点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践行。
赵氏与解氏虽然夫死,但有子嗣存育。而在《节妇》中,有很多女性是无出的。如“高氏,刘深妻。夫亡,子女俱无,坚志守节,善奉双亲,抚姪为嗣,乾隆十三年旌表”[4]183;“郭氏,监生张燕冀之妻。夫亡无子,併无产,誓志守节,奉姑终老,辛苦备尝,寿六十三”[4]185。高氏、郭氏均无子,但仍恪守孝道,对父母尽责。这里的“孝”是一种较为纯粹的侍奉父母,没有因无出而置翁姑于不顾。
无论是赵氏与解氏,还是高氏与郭氏。她们在守节时,侍奉父母,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孝”。“孝”似乎已融入她们的血液里。因而在夫君死后,奉养父母终老似乎就成了她们今后生命的全部,即使贫苦异常。
除了侍奉双亲、抚养遗孤外,“夫亡守节(志)”的字眼也时常在“节妇”中出现。如“史氏,诸生黄裳妻,夫亡守节”[4]181;“高氏,吴推已妻,夫亡守节,邑令朱匾曰‘壶内完人’”[4]188等。《韩城县志·列女》对这类女性没有过多的叙述,只一句话或数十个字便概括了她们的一生,即“守节”或“守志”,甚而连卒岁也没有记录。
“节妇”虽人数众多,但只有四分之一的人受到旌表或赐匾的奖励。换言之,绝大多数女性虽未受到政府公开表彰,但仍被记录在册,而这些被记录下来的女性只占韩城县女性人数的一小部分。
因《韩城县志·列女》中记录的女性较多,笔者未一一列出。通过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对贞节、节烈等品质的追求,女性明显高于男性。或者说,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女性值得被记录在县志中的依据大多基于此。自汉代至明清,自刘向的《列女传》至明末儒者王相之母刘氏的《女范捷录》。书中对入选女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严苛。对伦理纲常的强调,固然有助于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的家庭。但对女性过于苛责,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女性的思维,使得她们被牢困于闺门之中。在这些诸多要求中,对节烈的强调甚而成为每个女性所必备的品德,而这对地方志的编纂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韩城县志·列女》虽是以“列女”,即“诸女”作为卷名。但观察其中各小结的命名,如“贞女”“烈妇”等可知,其中记录的诸多女性,其实仍是以节烈为入选标准。是在节烈的基础上,加之以孝等,从而构成了《列女》整个内容。继《韩城县志》后的《韩城县续志》同样也看重女性的“节烈”。
(二)《韩城县续志》中的“节烈”
《韩城县续志》共五卷,第四卷即为《续列女传》。与《韩城县志·列女》相似,《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将女性分为贞女、烈妇、节妇、贤女等几种,并且增设孝妇、寿妇予以补充。据笔者统计,《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中记录的女性共有242人,其中贞女1人,烈妇7人,节妇228人(其中76人受旌表表彰),孝妇3人,寿妇1人(受旌建坊,为“贞寿之门”),贤女2人。其中烈妇与节妇共235人,占到了总人数的97.12%,受表彰的仅有32.34%,而绝大多数女性只记录了卒时的年纪。
1.贞女
在《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中,“吴氏,幼字贾可兴。可兴远出,历年不归,父母议改字可兴,母许诺。女闻,取剪刀自刺,救之,已伤额。县令嘉其节德,终守贞数年,可兴竟归”[5]61。传统“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的教诲使得女子历来不敢也不会对此有所违背。因而作为该传中唯一记录的女性吴氏,即使面对丈夫外出多年的情形,仍不改其节,忠贞坚守,而结果是县令也对其进行嘉奖。
2.烈妇
与《韩城县志·列女》相似,被称为“烈妇”的女性,气性较为刚烈。在面对有辱名节之事时,她们大多会以死明志,这在《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中同样有此事例:
“徐氏,云衢女,适忠烈强公长子。逢泰滑城破,骂贼尤甚,贼钉其手足于扉磔之事。闻,赐谥节烈,赠恭人,建坊、旌表、忠烈祠,后特设专位,春秋从祀。”[5]62
徐氏面对贼人的侵扰,无畏死亡,舍生取义,因而对其予以旌表表彰,并且加以祭祀,可见当时这种舍我求义的刚烈精神为时人所赞扬。受贼寇的侵害是大事,而一些小事往往也会使女性为保自己名节而舍弃生命:
“吉氏,适张启祥,偶归宁,塗人或以戏言调之,忿甚,归即自缢死。”[5]62
吉氏因别人的言语使自己受辱而选择自缢以证节气。可以看出,无论是面对危难,还是他人的侮辱言语,类目下的女性把名声看得比生命还要重。徐氏与吉氏皆因他人而放弃生命。但续志中有一“烈妇”的情形较为例外。
“赵氏,监生学琴女,适同县吉某。某无业,日事游荡,田产尽,将及宗子田宅。妇以祭祀将废争之,不得,退曰:‘我将以死谏’,遂自经。”[5]62
虽然“三纲”思想由来已久,但自朱熹将“三纲”正式解释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6]后,这一观念被后世不断发挥,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孝经》曰:“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7]人伦关系中臣对君、子对父尚有谏诤之义,但妻子对夫君不能也不敢有任何违逆。作为同为“三纲”之一的夫妻关系,妻子对丈夫应同样有劝谏的义务和权利。故而在赵氏“遂自经”之后,《韩城县续志》的编纂者补充了“妇道、臣道其职,则一死谏之”这句话。也就是说,对丈夫进行劝谏是妻子应尽的职责,若丈夫不听从劝告,妻子可以以死谏之,希望使之醒悟。因而赵氏之例所反映的已不仅仅是女性对自身贞节的维护,从中也可以看出女性独立思考的印记。
“烈妇”表现出来的大多是一种宁死不屈的精神,这种精神主要体现在维护自己的名声方面。但也有很多女性甘愿长期清贫持家,赡养长辈,抚育子嗣,这体现的则是一种隐忍、坚韧的品质,即下文所说的“节妇”。
3.节妇
贞女与烈妇反映出了韩城地区女性对贞节的坚守,而作为《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中的重要内容,“节妇”同样体现了女性的这种追求,并且占据了该卷的大部分篇幅。
《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中对节妇的记录虽然较多,但与《韩城县志·列女》相比,续志所用的语言更为简洁,内容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其一,受旌表奖励的女性。《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对这类女性按受旌的时间进行排列记录,同一年接受旌表的女性并列于同一条中,如:
“张氏,师元蜚妻;师氏,王熉妻;郭氏,卫善继妻;叚氏,刘洪寿妻;张氏,云大托妻;吴氏,许衍积妻;解氏,窦仁裕妻;王氏,韦相臣妻,并乾隆五十七年旌。”[5]64
“柴氏,强克宽妻;薛氏,生员刘认妻,并嘉庆二十年旌。”[5]67
此类事例在“节妇”中较多,每一位女性也只记录了其姓氏与丈夫姓名,以及受旌表的时间,并无其他。
其二,标明女性开始守节的年纪,或者守节的总共时间,或二者兼具,如:
“倪氏,陈绍泰妻,年十八守节,抚孤成立。”[5]71
“王氏,牛锡潮妻,苦节六十年。”[5]72
“吉氏,刘宗魁妻,年十九夫殁,守节三十一年。”[5]76
通过观察诸例可见,“节妇”守节开始时间大多在十八至二十四岁之间,守节时长多为三四十年及以上。她们主要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奉养双亲,无出的女性可能会担负起抚养子侄的责任,因而“抚侄”的字样也时常出现。此外,这类女性一般较为长寿,除因意外而亡外,八九十岁而卒的记录数见于文。
其三,无具体时间,只简要叙述女性生平事迹,如:
“张氏,解宁妻。夫亡,姑废疾,孝养不倦。”[5]82
“王氏,年十八,适史若班。甫三月,若班卒,若班幼弟若麟甫数岁,抚之成立。若班仲弟若鱼亦早世,妻吉氏亦以节称乡,人号曰‘双节’。”[5]82
诸如此类的记载大约有十数条。此外,《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中还有贤女、孝妇、寿妇的记载,所占比重较少。通过以上事例可以窥见,众多女性忙忙碌碌,终其一生,在历史进程中留下的印迹,便只是这书中的只言片语。虽然记录的文字有限,但在当时,能被载入地方志中也是莫大光荣。很多家族为了能够拥有这份荣誉,不惜强迫女性做出决定,这种现象在贞节观念极为兴盛的明清时期十分常见。
《韩城县志·列女》与《韩城县续志·续列女传》记录的大多是守节、坚贞的一类妇女。可以看出,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于女性品德的要求越来越趋近贞节,即越来越狭隘。这对地方志编纂时选取入册人物的标准,无疑产生了重要的引导作用。编修者会逐渐倾向于对女性贞节的重视,在选取人物素材时,也会以这类女性为主。女性在节烈方面的体现也成为她们是否能够被载入史册、是否会为家族带来荣誉的重要依据。韩城虽只是一方水土,《韩城县志》与《韩城县续志》也无法全然代表全国的地方志。但就在这小小的一方水土中,尚且有这么多的女性,或主动、或被动地因为自己对贞节名誉的坚守而被载入地方志中。推而可见,在人口数量不断上攀高峰的明清时期,在全国的其他地方,世人对女性节烈的看重亦有类此,而对其重视较为明显的举措便是将其纳入地方志的编修中。
二、地方志中编撰《列女传》的成因
《韩城县志》第八卷为《列女》,并且加入了《节孝续传》以作补充。《韩城县续志》中也编有《续列女传》一卷。为何在地方志的编纂中会将女性事迹作为一项必备的内容而列入,并且自成一卷?在这独特的编撰现象之后是否还有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探索异象背后的动机和缘由,对研究明清时期的史学编撰与社会思潮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女性地位的升降变化
“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8],君子之间的道义始于夫妇。其实不只是君子之道,人伦之道亦始于夫妇,但夫妇之间存在男女性别的差异。原始社会末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日常生产中的优势逐渐显现,并高于女性,此时两性之间出现了不对等的现象。男权制或父权制社会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男性在社会生产或是其他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女性则逐渐处于弱势一方。“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9]天为乾,地为坤,天尊地卑,即乾尊坤卑。古时以男为乾,女为坤。换言之,即男为尊,女为卑。战国时期的韩非子更是提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10]的“三顺”说。汉代学者董仲舒将夫妇比附于阴阳之道,而阴阳之中,阳处于主导地位,阴居于配合地位,因而君、父、夫也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居于配合地位,此皆受命于天的结果。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思潮中的男女地位差异被不断明确。即女性地位较之男性,一直处于一种下降的状态,甚而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而随着男尊女卑思想的日益成熟,这一现象在后世体现得更加明显。世人对女性的品质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并且更注重忠贞、节顺等具体而细微的道德方面。这里的“忠”更多体现出对自己夫君的忠贞,这也是后世众多贞节牌坊建立的重要依据,而这些对女性品德的严苛要求,更是成为严重束缚她们的精神枷锁。
(二)理学的发展与成熟
理学是中国传统学术思想中的高峰,深刻地影响了宋代及之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韩城位于关中地区,受理学中的“关学”影响较深。虽然理学在酝酿初期对于女性的态度较为温和,在贞节方面没有过多苛责女性的要求。但是到理学发展中期,如北宋的二程便在儒家礼教贞节观的基础上,对妇女提出了新的要求。程颐曾说:“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11]这里的“无再配”并非指男性从一而终,而是强调女性“不事二夫”。这也反映出理学家对男性与女性的差异化要求,也奠定了理学贞节观的基调。虽然二程只是倡导,并未给女性生活带来实际影响。但至南宋朱熹时,这一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朱熹不仅继承了前代旌表节烈妇女的做法,甚至还提出了惩罚制度,使得贞节观由道德层面向法制的轨道上演进,并且将其纳入宇宙天理的范畴。从此,理学贞节观便成为封建社会天经地义的残害女性的武器[12]。
理学通过不断的发展,对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深远异常。尤其是在对女性的束缚方面,这种束缚更多体现在思想与精神层面。
(三)中央、地方的政策引导
元明之际,社会动荡不安,加之民族矛盾尖锐,便需要一种思想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加强社会的统治。“在盛行于世的妇德女教类文本和王朝历史中展现的对于女性贞洁和婚姻忠诚的强调,可以部分归结为明朝后期在政治领域对男性忠诚的要求,传统观念认为家庭内丈夫与妻子的结合等同于政治上君主和臣子的结合。”[13]116统治者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巩固其统治,而女性坚守贞洁的观念在古时已是理所应有之义。她们未嫁时便被教导着要遵循“三从四德”,这似乎也成为当时女性对自己的基本要求,并被奉为无上圭臬。女性的“安守本分”成为中央和地方维护统治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便是对在守节方面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即实行著名的“旌表”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正式的典章制度。如《明会典》便单列《旌表》一卷,明确指出“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检查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正官,旌表门闾”[14]。
明清时期,能够受到中央的旌表表彰是个人与家族甚至是地方政务官的无上荣誉。很多个人和家族为了能够拥有这份殊荣,甚而不惜舍弃自己的生命。“那时的旌表成为朝廷对臣僚百姓的一种最高荣誉和奖赏,官民也普遍以能获得皇帝的旌表为光宗耀祖、流芳千古的大事。”[15]但中央的旌表名额实属有限,且中央对女性的嘉奖需通过层层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繁杂,历时较久。甚而出现申请时人尚且在世,等到审核结果出来时,人已离世的情况。这也造成众多同样有资格被表彰的女性,最终没有得到应有赞赏的悲情结局。政策制定者的引导意图反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因此,地方便在中央政策的范围内,自行对部分女性进行一定表扬。“每一层的淘汰者都可能通过地方政府的及时颁奖而弥补遗憾,这对妇女贞洁行为的普遍奖励,对民间社会贞洁观念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地方政府的表彰成为中央朝廷旌表的有力补充。”[16]这种表彰活动除了旌表以外,还有设立牌坊等举措,这亦是明清时期出现大量贞节牌坊的原因之一。由政府的有意引导可知,为何在地方志的《列女传》中经常会出现“旌之”“表之”“建坊”等字样。此外,地方政府对女性的表彰也包括将她们的生平事迹记录在地方志中。有些女性虽未被朝廷表彰,但品格优异,仍会被记录在册。
以政府为主导,对女性的节烈忠孝进行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表率作用。民众在此表率下的伦理纲常方面受到很好的教化,这亦为统治者所冀望和支持。因为他们“希望通过在志书中赋予节烈女性群体以特殊地位,使她们能够在精神层面得到表彰,进而成为周围民众效仿学习的榜样,最终达到劝善社会风化、维护纲常伦理秩序的宏伟目标”[17]。当时妇女的守节、坚贞思想在社会中产生极大影响,妇女守节所代表的不只是个人对忠贞的坚守与良好品德的追求,同时也代表着她们所在家族的整体荣辱,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现实利益。如明清之时,朝廷对守节的女性会给予特定褒奖,并建立贞节牌坊以示鼓励,甚至在死后可以上位宗祠。此外,对其所在的家族也有所奖励,该家族的男子参加科举考试时会有一定的特殊政策等。这些具体利益对于传统社会中的个人或家族有着巨大的现实吸引力,亦符合特定时代的主流价值观。
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一方面,表彰政策中具体的旌表、牌坊等措施附带来巨大的社会教化功用;另一方面,这些现实中的具体政策,发展至中后期偏向于一种精神层面的肯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无需为此承担更多的物质压力,但却对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积极意义,这也是众多统治者和地方官吏乐意为之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女性地位的下降、理学的发展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奖励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为政者在编修方志时不可能忽略“列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无论是主动对主流道德思潮的贯彻襄赞,抑或是被动地在现实利害关系中择摘去取,都不得不考虑将“列女”纳入到地方史志的正文与要节当中。
三、结语
传统社会中对女性品行的高要求,甚至是违逆人情的苛刻标准,随着后期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大多数人将这归因于儒家礼教的束缚,但儒家思想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改变其思想内容。正如罗莎莉所说:“在后代王朝历史记载中,女性作为母性和寡妇守节等特定‘女性美德’代言人之表述方式的改变,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背景去考虑而不能将之归于儒家思想的自然辐射。”[13]116历史的进程使得思想观念也需发生相应的转变以适应时代的变化,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刘向在《列女传》中表达的女性各种美好德行,发展至传统社会后期却形成了以贞节为主的女性形象。而地方志记录的人物与内容,大多是孝女贞妇一类在当时被予以广泛颂扬的女性及其事迹。
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女性品行的要求自然也在不断改变。虽然汉武帝之后儒学逐渐成为社会伦理思想的主导因素,但直至唐朝,社会风气仍较为开放,如女性改嫁的现象也较为常见。但发展至明清时期,人们提及女性形象,则多是贞妇、烈女、贞节牌坊等字眼。此时大多数女性通过对自己名节的坚守,换来自己和家族的名誉,甚至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这种女性形象的转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改变,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人们对于道德价值观认识的转变。“特别是到了宋明理学家那里,更不断地在群体价值中强化封建等级伦常秩序的内涵,使封建等级关系本身成了道德的主体,而个人只不过是实现这些关系的工具,个人的价值被排除在道德价值之外。”[18]女性对于自身贞节的重视已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甚至是影响整个社会风气的事情。这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传统文化积淀,被遗留下来,影响,甚至“坑害”了众多女性。女性贞烈在地方志中的体现,可以反映出社会从《列女传》对女性诸多美德的颂扬,发展到后期对女性贞节的价值追求。世人对于女性节烈的重视,从一地方志中便可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