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实施机制与契约再协商
——以近代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2022-03-17沈海泳
韩 毅,沈海泳,2
(1.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2.沈阳建筑大学 设计艺术学院,辽宁 沈阳110168)
一、引言
距今1.8亿年前,四川地区形成了一个具有良好封闭条件的浅海盆地,在经历数次海水淹没后沉积下丰富的盐类物质。因此,在这样的地质条件下,四川盆地地下拥有区域分布广阔、储藏丰富的盐卤资源。四川井盐,通过向地下钻探几百米到一千米不等的距离,汲取地下深处的盐卤资源。
自贡是我国著名的盐都,在其档案馆中保存着自1732年(清雍正十年)到1949年之间有关于盐业的历史档案3万余件,其中盐业契约档案3 000余件。这些盐业契约档案涉及凿井、买卖、租佃、合伙等方面,生动地再现了自贡当时历史上有关于盐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美国学者曾小萍认为,四川自贡的盐业生产是中国最早的私人高资本、高生产能力的工业企业,并且将自贡从事盐业生产和投资的商人,称作中国近代早期的企业家[1]1。四川自贡盐业企业家通过契约的形式,创建了中国本土的契约股份制。盐业契约将不同资金形式(土地、劳动力)、闲置的游资、外地人的资金,汇集到盐井的开凿上,有效地促进了中国最早的大规模股份制工业生产。本文通过深入挖掘盐业契约的实施机制来分析自贡的企业家是如何通过亲属网络、专门的中间人等形式将资金稳定地联合起来,投入盐井长时间进行开凿与生产的。
对四川自贡盐业契约实施机制和契约再协商的分析,研究清代四川自贡的盐业企业家如何保障契约稳定实施与履约,对于当今企业融资、企业之间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不完全契约与自我实施机制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理论上完全契约预先知道在执行契约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并且提供了强制性的自我实施机制。因此,完全契约在经济学理论中都能得到执行。但是,现实世界中契约总是不完全的。根据本杰明·克莱因的论述,交易双方无法就契约实施中遇到的所有情况,在签约时做出详细的契约条款加以规定[2]48-57。第一,现实世界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使得人在处理纷繁复杂的信息时,其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交易双方在缔约时,签订的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第二,在一份契约中,明确所有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是不可能的。在复杂的、不可预测的世界里,交易双方不可能为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制定出契约条款。第三,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在变化多端的世界里,要制定完全详尽的契约,代价是昂贵的,交易者更多使用的是不完全契约,这种契约通常并不仔细地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与制定完备、详尽的契约相比,这种不完全的、有缺陷的契约,成本中包含了能应对偶然情况附加条款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而完全契约中,包含有把各种不确定因素全部写进契约的大量“笔墨”成本,还有承担浪费在搜寻与谈判上的成本,还要承担大量的信息成本与估量成本。正是因为现实世界中的契约大多是不完全契约,当交易双方遇到“特殊”情况,无法从契约条款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契约的不完全性,给交易双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契约实施机制成为保障契约顺利实施的关键。
(二)契约自我实施机制
契约的实施机制,是限制交易中的不诚实行为,保证契约得到履行的机制。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是通过对交易一方的违约行为施加一种私人惩罚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3]211。自我实施的私人惩罚涉及三种典型的惩罚方式。第一种是道德准则惩罚。因为交易中的欺骗行为进行自我道德谴责,从而引起消极的道德情感,这种惩罚需要建立在具有相同习俗的相同价值观的参与人之间。第二种终止契约交易惩罚。在契约交易中,存在着因为终止交易关系引起的直接损失。1.契约中的押金。很多的契约中有押金的存在,一旦交易双方中交纳押金的一方违约,扣除押金是最直接的手段。例如,佃农耕种地主的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作为保证金,如果佃农不能及时缴纳地租,地主将会扣除押金。“比日凭证,客家自备押租铜钱拾伍千文整”[4]272。2.契约交易中存在着专用性资产投入,当契约中的一方进行专用性投入时,就产生了“专用性准租”。资产的专用性,无论是地点的专用性还是用途的专用性,强调的是要素难以低成本地重新配置而处于一种易被要挟的境地所产生的收益。而无论是一般性的“准租金”还是由于资产专用性产生的“专用性准租”,它们都是可能被占用的[5]90。四川自贡盐井开发中,投资者在地主的土地上开挖盐井,在盐井开凿成功前都是一种专用性资本投入,因此地主要求投资者不断进行专用性资产投入,在契约中规定不允许投资者暂停对井的挖掘,一旦停止挖掘,地主有权利收回盐井的开采权和收益权。“自出佃以后,客人不得停工住锉;如有停工住锉,任主人将井接回,客人不得称说用出锉井工本。”[6]314第三种是交易者的声誉受损。交易一方违约的事情在市场中传播后,使其声誉受损。其他人不愿意与其交易,提高其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欺骗者会发现未来在市场上,无人愿意与其签署契约进行交易。声誉损失,对于交易者来说是一种成本很高的惩罚。声誉资本的数量越大,交易者就越依赖自我履行机制,从而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也就越少。中国乡村人们生活在“差序格局”之中,具有相同血缘和地缘关系的人之间形成了紧密的网络关系。即使在现代化的今天,乡村的土地流转契约很多都是选择口头的形式。有学者对17省1 962户农户调查发现,有86%的农户在土地流转时没有签订书面契约而是采用口头契约的形式,这些契约中87.6%的土地流转发生在具有相同血缘或地缘关系之间[7]86。通过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这些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大都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三、盐业契约第三方介入的实施机制
私人的声誉机制是有限的,单纯依靠市场化的力量通过契约自我实施机制来完成契约的履约是不现实的。从契约的结构上看,契约包含了契约规则、契约执行、契约惩罚等内容。契约第一方自我实施机制中,实际上是交易双方共同监督了契约的实施。但是,当契约变得复杂、契约的不完全性增加、契约已经无法通过自我实施机制进行保障的时候,需要第三方私人实施机制介入。
(一)第三方私人介入契约
第三方私人介入契约,使得契约实施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方私人实施制度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支持,它得以实施的主要条件是一种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社区内较为充分的信息流通[8]76。清代宗族由于其宗族成员之间充分的信息流通优势,使得宗族在契约的第三方私人实施机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清代乡村的宗族社会包含了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宗族的影响,无论是购买田产、子女教育还是赈济救灾。个人作为宗族中的个体,其交往范围、生存价值、社会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宗族关系网络之中[9]315。因此,宗族之中的契约,交易双方一旦有人违约,其不诚信的行为将会在宗族内部得到快速的传播。违约者相当于降低了其在宗族中的信用资质,当其寻找新的合作对象时,需要付出更高的担保成本。因此,宗族成员之间的契约签订时,往往通过族人见证、公告、宴请、唱戏等诸多形式来向外界宣布契约真实有效。
宗族参与契约,除了对契约实施起到见证和监督作用,当签约者违约时,宗族内部还可以通过族规对其进行非常严格的教育和惩罚。陈瑞认为,中国古代宗族内部,族长掌握着宗族内部事务的最高裁判权和控制权,是宗族裁判的最后执行人[10]56。宗族积极致力于安定和谐的理想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族长常常被赋予调解平息纷争、处理族内外纠纷、维护族内秩序稳定的重任。族长时常扮演族内外调解劝谕人的角色,成为宗族内部公正的化身。
根据清代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记载:
凡我族人事之有不平,情或出于不得已,请众于祠,备述颠末,自鼠牙雀角以至财产账目,族长正副剖析是非,直为处分,各得其平。其或强欺弱,众暴寡、富吞贫、恃尊凌卑、以少犯上、藐视族人而仇仇之,非吾之所敢知也。族长正副而知此,愿秉是非之公[10]57。
当契约双方处在同一个宗族内部时,宗族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契约的顺利实施,是契约的强力保障。
卖主当凭中证言明,原契失落,只有契尾,并无押借押当等情。日后倘有执契生事者,一力惟卖主及房族中证是问……。凭房族 王阁麟 王贵信[6]。
这份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土地持有的凭证“原契”部分丢失了,只有契尾。但凭借房族中证,证明该土地的所有权为卖主家族所有,并且得到了买主的认可,因此在契约中写明,“日后倘有执契生事者,一力惟卖主及房族中证是问”。这份契约体现了宗族在土地管理上强大的公信力。
盐业契约的第三方私人实施机制的演进,是一个由个人(族长)实施到行业组织(协会会长)实施、从兼职组织(宗族)到职业组织(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从一事一议到制定具体的行业规范,不断演化的过程。行业协会规范作为第三方契约实施机制扩大了保护契约的实施范围。青木昌彦认为,随着产权交易范围不断扩展,潜在交易者已无法事先识别其潜在交易伙伴,这时第三方就有必要代替直接的交易伙伴成为非人格化交易的治理手段[11]63-79。行业规范作为行业生产过程,交易双方长期博弈形成的彼此都共同遵守的规则,在行业内部得到了从业人员的广泛遵守。一方面,不遵守行业规则的人,其违约信息可以在行业从业者之间广泛传播,未来交易的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清代行业帮会订立的行业规则具有非常严格的强制实施性。例如,童书业在《中国手工业发展史》中说:“帮,分有手工业行帮和商业行帮,都有相当严密的组织和帮规。帮,具有一定的宗教性,行帮也作为迎神、祭祀、公益救济事业的主体。此外,还有承应官府保证征役、征物的作用。帮会的会长,除了宗教事务外,主要就是查看有无外行人侵略本行的利益,和同行人中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收取会费,如果会长办事不力也要受到处罚。这些行业协会的规定都相当的严格。”[12]485
行业规范的存在,比较宗族而言扩大了第三方私人契约实施的范围。以行业为实施的范围,凡是从事该行业的人员签订的契约都是在该行业规范的框架内,并且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契约。在清代四川自贡,盐业土地的拥有者和投资者通过契约来进行合资开凿盐井、开采井盐资源的时候,都广泛遵守当地的行业规范。清代同治朝《富顺县志》卷三十《井规·桐、龙、新、长四垱井规》记载:
其井作为三十股生意,照每月三十天分派。初立佃时,主、客议明客出押山银或数十金,或百金;主人立出佃字约,客人立承佃字约,末书合同,主、客各执一纸。所佃井基,地主出井眼、天地二车、柜房、灶房、牛棚、盐仓一切基址,每月得地脉日份或四、五、六、七天不等;客出锉井一切费用,每月得客日份二十二、三、四天不等。……其全井年限,方锉井时与见微功时,俱不起班;俟井见功,水足四口,大约八十担,火足二十余口,始行分班起限,推煎或十二年、十六年、二十年,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此客井情形也。
(二)第三方政府介入强制实施机制
市场交易范围不断扩大,超出宗族和行业范围,需要带有强制力和暴力手段的第三方来保护契约的实施,因此政府成为代替私人的第三方契约保障者。当国家最终掌握了强制性权力,可以没收不履行裁决人的财产或将他们投入监狱时,惩罚犯规者的成本大为降低[11]。政府代替私人和行业组织保障契约的实施主要的优势是政府执行契约和监督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效益。交易者实施的契约保护,往往需要高额的成本;由私人或者行业协会执行的契约保护也需要交易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成本投入。相比之下,政府执行的契约保护是国家提供的保护性服务,因此对于个人而言成本比较低。
自贡地方审判厅民事简易庭第一审判决:熊永鉴于戊子年承买张启堂所有丽泽井半口锅份之契约完全有效,并归子孙永远管业。民国十五年[6]621。政府成为第三方实施机制,使得契约的实施机制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于市场中的交易者而言,政府法院不是契约实施的最优选择,往往是最后的选择。因此,私人实施机制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互联网电子商务经济大为发展的今天,我们越发地看见契约的第一方实施机制、第三方私人实施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契约再协商与调整
契约调整与再协商作为一个概念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艾伦·施瓦茨(Alan Schwartz)在《法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中提出的一个关于法律如何解决契约纠纷的一种方式。再协商的经济模型假定,任何一方可以无成本地执行原始契约的条款。因此,再协商是帕累托改进:一方将只建议比在契约下使其福利改善的变化,而另一方将只接受至少与其现在福利相同的变化。尽管无成本实施的假设条件太强,但如果接受调整请求的一方没有因契约而投资,或如果它可以无成本地与另一方签订契约,再协商仍是帕累托改进的。在后者情况中,这一方通常是投资的。当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时,昂贵的实施成本意味着契约调整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的;一方可能接受再协商的建议,但将使其比原来契约条件下的境况更坏[13]96-125。
(一)现实世界中契约再协商的成本
再协商经济模型假定的无成本条件过于严格,在现实世界中很难得以实现。现实世界的契约再协商成本包括:契约再协商的事后成本和事前成本。
1.契约再协商的事后成本,指的是契约再协商过程本身产生的成本。交易双方就新的契约内容进行谈判,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而且,因为初始契约无法得到顺利实施,对于双方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损失。为了减少因为契约无法实施而造成的损失,在当期签订契约的双方在C1>C2时(C1为损失契约的成本,C2为契约再协商成本),都可以做出一定的让步以使得契约得以调整。这其中协商的空间,专用性资产投入大的一方,作出让步空间大;同时,另一方也会做出一定的妥协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布斯伦克尔指出,传统中国的农村里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得以实现的原因,在于中国人的价值观所具有的功能。在中国,和谐具有极高的价值,对于原则的过分坚持往往被视为搅乱和谐行为而遭人厌弃。所以,对方已作出了让步的姿态仍固执地主张自己权利的当事者,在这个社会里就会冒着与舆论为敌的危险。这种危险作为无言的压力,迫使当事者放弃一部分权利向对手作出让步,其结果促进了合意的形成[14]27-33。
湖北随州乾隆六年,佃农朱又堂租种刘正坤“两石田”,“说定每年八石租课”。后来朱又堂的妻子死了,劳动人手减少,种不得这些地,把一部分田退给了地主,只留一亩旱地继续耕种。并且说定收了麦子,改为“四六分”,地主得四分,佃户得六分(刑科题本,乾隆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来保题)[15]98-144。
该份契约的调节幅度是比较大的。第一个改动是,佃农耕种的数量发生了改动,由原来的“两石田”更改为“只留一亩旱地”。第二个改动是,由原来的定额租制改为分成租制,“说定每年八石租课”改为“四六分,地主得四分,佃户得六分”。这样的契约改动对于地主而言,显然是不利的,因为地主需要时间来寻找新的租佃者。但是,地主为了当时的成本损失最小化,于是签订了该份契约。这也为日后地主不断要求增加租金埋下了隐患。契约的这种调节,在当期会因为失去契约造成的损失大而达成契约,交易双方的暂时的利益平衡形成了契约调节,但是当下一租期来到的时候,契约双方的利益无法平衡时,还可能发生契约的违约。
在T1期,地主与佃农签订了租佃契约,佃农无法继续完成契约。佃农提出退还部分耕种土地面积给地主,调整契约内容。此时,对于佃农来说是最优选择,失去整个契约是次优选择。对于地主来说维持原有契约是最优选择,在T1期如果没有其他人能够马上接替原有的佃农继续耕种土地,地主接受佃农提出的契约调整是理性选择。现实世界中,契约的再协商造成多种成本。部分是事后成本,即契约协商过程造成的成本,如交易双方之间就新的契约不停地进行谈判。在T2期,地主和佃农再进行契约协商,地主希望弥补T1期造成的损失,因此需要增加租金数额,同时佃农的声誉资本降低,这些都增加了契约协商的难度,造成了契约协商的成本。
2.契约协商事前成本,指当事人在契约签订前,就已经预料到了未来对于契约要进一步的磋商。当事人已经购得的房产或土地,出售者可能会找理由进行赎回,因此,当事人在交易时的预期会导致其购买后资产专用性投资不足。上海市档案馆中有一些关于清代房屋买卖的契约档案,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契约事前成本的存在。道光年间孙尚修等出卖祖上遗留房产的契约,再现了契约不断找赎调整的过程。其契约经过了“卖契”“加契”“绝契”“叹契”“装修据”五张契约。时间跨度从道光二年十一月到道光三年三月之间。在原有的契约基础上,不断地签订新的契约来调整交易。可见,在完全购买整个房屋之前,交易者是不敢对其房产进行投入整修的,一旦进行修缮或是整修,原来的房屋主人很可能以此为要挟要求购买者提供更多的房屋购买款。
类似的找赎案例,在中国的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
立补字侄若裕先年退有大会一分,分数前契载明,今因岁暮荒歉,不得已前来向得畾玉叔手内补过铜钱叁佰五拾文正,其钱赎回会之日,一足算完,不致少欠,口恐无凭,立补字为照。
代笔弟 若 在见妻杨氏道光壬辰年十月廿八日若裕立[16]。
该份契约是在“前契”的基础上增补调整的一份契约,其目的是卖主生活所迫无钱度日,通过对“活卖”的土地找补的方式,获得了“铜钱叁佰五拾文正”,这种找补对于购买者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失,但是为了原有契约能够继续实施,不得不对卖主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让步。而且,看似是一种买卖契约,实则是如果出卖方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赎回“其钱赎回会之日,一足算完”。这种契约的协商造成了土地租佃者其后期的投资不足,因担心地主将土地进行赎回,会减少对土地的深耕、修整等专用性资产投入。
同样,在四川自贡的盐业契约中,年限井是一种开发到规定年限归还给地主的盐井开发模式,当不断需要投资者(井主)开挖深井的时候,发现其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性逐渐降低。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者(井主)加大投资,加快盐井的挖掘,当地人通过“子孙井”即子孙永远管业的方式来合资凿井,改变了因为契约的事先成本导致的契约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契约自动调节机制
根据契约规定的机制,当产量发生变化时,契约能自动调节。在不完全契约中设计一种机制,即根据每一年粮食的生产情况来协商粮食收成的浮动系数K。将浮动系数K与契约中的额定租金相乘,得出最后应该缴纳的租金数量R=K·R额定。浮动系数K起到了自动调整契约的作用。
清代,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南方省份有一种随着收成分数浮动租额的定额租制。这种租佃制虽有一定的租额,却要按照收成的分数作为系数乘以定额租来确定交租的具体数量。例如,有某一块租佃田地,地主和佃农事先签订契约,规定了租金的数量。如果该年是十成收获,则佃农就要按照确定的租额交租;如果该年是九成收获,则佃农就可按照租额的九折交租。以此类推,八成收获就按八折交租,七成收获就按七折交租。
浮动额度的定额租契约,是一种可以自动调节的契约形式。当粮食产量受气候原因产生变化时,契约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认定产量的成数,确定最终的租金。周远廉等在《清代租佃制研究》中,列举了根据收成的情况来决定浮动系数K的实际案例。乾隆朝年间,在广东保昌县,曾从方佃耕陈文华尝田二亩二分,“每年租谷五石,议定按照收成分数交租”[15]。江苏崇明县,“各业主亦系按照丰歉交收,相安已久”。浙江吴兴地方,“其赁田以耕之户,向时人尚谨愿,除实租外,视丰歉为盈缩”,也都是按照收成分数交租的意思。
这种自动调整契约内容的浮动租额的定额租制,有效地调节了契约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即正常年份的时候交易双方按照契约规定的租金额缴纳;灾害年景的时候,地主承担部分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这种浮动租额的定额租,降低了因为监督佃农劳动生产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定额租制,因为天气、虫灾等一系列自然原因带来的风险都将由佃农独立承担,而地主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得契约规定的定额租金或实物租。对于地主而言有效地节约了监督成本,但对于佃农而言,因为没有足够的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所以一旦出现大的灾害,佃农往往是倾其所有也无法完成定额的租金。浮动额度的定额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的矛盾,降低了交易成本。根据R=K·R额定,地主和佃农只需要协商好浮动的收成系数即可。这相对于分成租的“临田监分”,节省了人力和物力,最主要的是在分担自然灾害可能带来风险的同时,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
现代社会中,肯德基连锁店的房租合同中,在租金的确定上这样规定:租金按每租赁年度净营业额之百分比计算。例如:年净营业额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下部分,按净营业额之8%抽取租金,年净营业额在700万元以上至900万元(含900万元)之间,按净营业额之9%抽取租金,年净营业额超过900万元以上部分按净营业额之10%抽取租金。这是根据营业额来确定系数K,R=Ki·NSi(NS为Net Sale的缩写)。
这种浮动定额租金契约,通过契约规定调整了交易双方的收益比例,增加了契约实施的宽容度,使得契约更容易得到实施。
(三)第三方介入的契约再协商
1.政府官员调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江苏省“忽因生虫遇风,以致损伤田禾”。在原来实行定额租制的地方,佃农实在无力完成那种高额地租。在农民与佃农严重对峙,地主收不上租的情况下,江苏巡抚陈弘谋从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采取“批檄各州县官,凡报虫伤者,务即履亩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数,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间所收各半均分,……如此均分,尽可相安。”照所收分数完租,指的是原来的定额租,要按照因灾减产的成数,相应地降低定额地租的成数。就所收各半均分,指的是分成租制,是在连前一种办法也行不通时,而拿出的最后一张王牌[13]。政府官员介入契约调整,带有强制性质,提高了再协商的效率,有助于获得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2.宗族内部调节契约。清代早期在四川自贡的许多盐场,一些盐业土地买卖契约主要是发生在宗族内部、地缘内部同乡人之间。通过土地产权买卖,新的土地所有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凿盐井。当盐业土地很难估计其价值时,很可能出现交易时价格被低估的现象。因此,当盐井开凿成功后,卖主或卖主的后代,通过收取挂红钱的方式,追加土地出让的价格。
第102号挂红约[6]96
立收挂红钱(井基原主借口凿井成功,前来披红庆贺,以索取金钱)人族孙明德,因乾隆丙戌年三方公议,将祖遗方家湾前抵坝上墙脚,后抵畅野公业墙脚,上抵张陕西店墙脚,下抵塘湾墙脚,三房杜卖与畅野公名下,明价实契,已经贰拾余年。今业内新开贡海、濴海二井,已见微水,明德请凭族人索取挂红钱;众劝畅野公,畅野公给明德钱贰拾千文。明德系大股子,今已收足,以后不得生端异说;如有异说,惟中人是问。恐口无凭,立此存据。
凭中 李复万 李崇先
李芳时笔
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族孙明德立
档案中“畅野”为简化后的称呼,全名应该为李畅野,整个契约是发生在李氏宗族内部的关于土地的产权交易。李畅野在乾隆丙戌年(乾隆三十一年,1776年)购买了其族孙李明德和族侄李玉录等人的地基。经过22年的准备和开凿,到乾隆五十三年,开凿的贡海井和濴海井已经见到微水,这是开凿盐井成功前的重要标志。因此,面对即将大量升值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前来索取挂红钱。从契约中能够观察到两个细节。第一,三房是“杜卖”,即双方立定是不可以赎回的契约。而且,契约中也写明,原买卖契约是“明价实契”,说明契约是真实有效的。第二,原有的契约定立是发生在乾隆三十一年,距离这份挂红契约发生的年代已经有22年之久。这两点都造成了契约的当事人李畅野不愿意支付“挂红钱”。因此,才有了“明德请凭族人索取挂红钱”和“众劝畅野公”。李明德和李玉录等人知道在原有契约的规定范围,靠自己的力量很难成功索取“挂红钱”,于是就通过族人从中调解,劝李畅野支付他们出卖土地后的经济补偿。
本份契约履行靠的依然是宗族内部的再协商。“如有异说,惟中人是问”,中国古代契约中的“中人”更多的是担任契约的见证人的角色,不承担契约人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这份契约中,“中人”同时也是“族人”,正是在这些人的劝说之下,李畅野才给了原有契约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求中人提供连带责任,这是这份契约的特殊之处也是这份契约的珍贵之处。可以说,通过该份契约,我们可以窥见在200多年前发生在四川自贡的李氏宗族内部一场关于盐井开采成功后,而引起激烈争论的内部协调会议。宗族中的权威者通过经济的补偿来调解宗族内部的危机,最终通过既得利益者李畅野的让步,宗族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也使得原有的买卖契约得以顺利地继续执行。
在宗族内部范围内进行契约调整与再协商,有效降低了契约实施带来的交易成本,使得交易可以顺利进行。因此,宗族成员往往希望在宗族内部寻找合作者。总体来说,晋商商号的发展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进行的互助合作。在家族企业内部,依靠血缘关系作为连接纽带,由家族骨干成员控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从而达到追求家族利益最大化的目标[17]。
五、结论
新古典经济学将契约的完全性做了假设,但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很难就契约的各种情况事前通过谈判作出最优的设计。现实世界的契约呈现出不完全性,契约的实施机制和契约的再协商是契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契约的实施机制,限定了交易双方的欺骗行为,保障契约的顺利执行。契约再协商作为契约实施机制的重要补充,当契约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大大超出预期时,交易双方出于效率的考虑对初始契约进行再协商和调整,使得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最大程度地执行契约。在四川自贡近代的盐业契约中,其包含的执行时间经常是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这些契约在执行的过程中虽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但还是得以持续地执行了下去。既有多种契约实施机制的作用,也有契约再协商的调节作用。正是在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下,这些长期契约得以有效顺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