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学视角下的集体责任与个人自由:由桑德尔反观儒家的责任观
2022-03-17李祥翔尤文梦
李祥翔, 尤文梦
(南京师范大学 1.公共管理学院;2.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西方对于正义与责任问题的研究长期以自由主义为主要视角,但在20世纪末,以迈克尔·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学派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桑德尔立足于美国现实问题,从社群主义出发,对当代自由主义个人至上价值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正义、责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新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例如提倡社群优先于个人、人是讲故事的存在、共同体的善、集体责任等。这些观点为西方政治哲学注入了新活力,但在儒家思想中却数见不鲜。其中,一个桑德尔进行了深入思考而儒家也早已集中关注的问题就是——我该为谁的行为负责?或者说,我承担责任的界限在哪里?对此,桑德尔与儒家都持反自由主义的立场,都强调集体优先于个人,人要承担“集体责任”。但是,由于双方都是独立提出并思考了这一问题,所以彼此的观点自然会在细节上存在种种差异,这就使得我们更有必要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互鉴,借助桑德尔的观点,我们将会对儒家思想,尤其是儒家的责任观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人并不拥有自身:儒家集体责任观的前提
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拥有自身吗?”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意味着对于个人与集体关系的不同看法,进而会带来不同的责任观。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我们毫无疑问地拥有自身,“我属于我自己”,我们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无限的所有权,他人的身体与我无关,我的身体也与他人无关,“我们首先是不同的个体”[1]69,仅仅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我才可能与他人建立关系并进行合作,道德主体也就是一个又一个对自身拥有绝对所有权的个人,“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是一个道德主体,而且每一道德主体都是一个个体的人”[1]68。对此,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正如自由主义者高度重视“个体”一样,社群主义者高度重视“共同体”这一概念。他们认为,社会优先于个人,个人仅仅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只有实现了群体自由,个人自由才有实现的可能,离开社群谈个人是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现实的。桑德尔集中批判了自由主义者“国家中立”“道德中立”等观点。在桑德尔看来,“我的责任仅局限于那些我自己所承担的”[2]254等主张会导致个人丧失自身的归属感,并最终导致原子式个人主义,而这种“原子个人”是孤立的、脱离现实生活的,因为个人的属性是由社会属性所塑造的,个体的本质也是在其社会环境中被决定的,也只有在社会联合中,个人才是完全的,才不作为碎片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个体并不能自由地选择自身所在的社群,任何个体都存在于一定的历史环境和社群当中,任何个体都无法逃脱历史环境及社群的约束,如果个体脱离社群,那么这种个体将难以存在。总而言之,社群优先于个人、社群决定个人,抽象地讨论个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既没有意义,也是不现实的。儒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桑德尔有类似之处。在儒家看来,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完整地、绝对地、无限地拥有自身。关于这点,可以通过对于儒家核心思想“仁”的分析来展开。
在儒家经典《中庸》中,孔子称“仁者人也”,将“仁”与“人”联系在一起。据程树德《论语集释》可知,在曾经流传的《论语》个别版本中,“井有仁焉”等句中的“仁”作“人”字,还有学者认为在孔子生活的时代“仁”“人”二字互通。可见,在儒家话语体系中,“仁”与“人”是相似甚至等同的概念,二字的内涵与外延有部分甚至全部重合,那么从儒家对于“仁”的理解中也就可以见到儒家是如何理解“人”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3]30,在儒家思想中“仁”的重点就是“亲亲”,就是对自己亲人的特殊情感。这种情感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但面对桑德尔所提出的“我们拥有自身吗”这一问题,可以说,我们之所以会对亲人有特殊的情感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在与亲人分享我们的身体而不是绝对拥有自身。在儒家看来,我们每个人的身体都是由父精母血造就的,每个人的身体都天然地与父母的身体关联在一起。“身体发肤,受之父母”[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人的身体都是父母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之一,“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5]621,而不是完全属于我们个人。父母亦有父母,我们也会有自己的后代,虽然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每一个人的身体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合在后代的身体中,于是在一代又一代繁衍生息中,我们每个人的身体都与祖先及后代的身体融合在一起,共享一个世代相传的大身体:我的身体中体现着祖先的身体,子孙后代的身体中体现着我的身体,我就是我的祖先,我就是我的后代。换句话说,我们的身体总会有一部分不属于我们自己。如果顺着这条思路推理下去,即使目前看来完全陌生的两个人,只要向上追溯足够的世代,也完全可能找到共同的祖先。这样一来,只要我们在世界上生活过,我们的身体就不可避免地与他人的身体联系在一起,每个人的身体都在大身体中彼此交织,每个人都不再完整地拥有自身,同时也部分地拥有他人的身体,所以儒家在“亲亲”之后还会“仁民”。宋代儒家甚至进一步向外推广,将天地万物都与自身联系起来,认为“吾之体、吾之性都不再是个体的身体或本性,而是通于万物的共生之体、之性,天地的一切生成物都是共生同体的同胞”[6]18。即使我们采取一个比宋儒保守得多的立场,也不得不承认人与人之间先天的身体关联。所以,面对“我们拥有自身吗”这个问题,儒家必定会给出否定的回答。既然我们与他人必定存在身体上的关联,那么我们与他人就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我们必定属于一定的集体。虽然亲疏远近的差异会使得关系的紧密程度有所不同,但任何人只要来到世间就必定要生活在关系和集体之中,而不可能成为孤零零的、单个的生命,更不可能成为与外界没有沟通窗口的原子式的个体,人也只有在关系和集体之中才能生活并成为真正的人。如果我们剥离所有的关系,那么剩下的“人”只是一个抽象物,只是一个人的有机体,只是成为真正的人的“质料”,并不是完整的人。
儒家认为所有人的身体都与他人的身体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所以每个人的身体都不完全属于自己,这就使得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与他人处于关系和集体之中,集体先于个人、集体决定个人,个人对集体的从属是先天的、必然的,不属于一定集体的人是不存在的。儒家与桑德尔对于个人与集体关系的看法的确颇为类似,这就使得儒家的责任观不同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至上”,而更接近桑德尔的“集体责任”观念。
二、为历史及集体负责:儒家集体责任观的表现
在梳理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提出了“共同体”这一道德主体之后,桑德尔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是仅仅作为个体来承担责任呢,还是某些责任要求我们作为具有历史身份的共同体的成员来承担?”[2]201自由主义者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具有自由意志且完全拥有自身,我与他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人的行为也不受我的掌控。因此,“我们只对我们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而不对于他人的行为,或那些超越于我们掌控的事件负责”[2]254。自由主义者只认可个人责任、个体权利、自由至上,那唯一约束我们的道德责任的来源,只能是我们作为个体的自由选择,“我们对自己父母、祖父母以及同胞的罪行,并没有责任”[2]254。
桑德尔对自由主义的责任观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既然个人必定属于一定的集体,我们与他人本就作为一个共同体而存在,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不对这个共同体所做出的行为负责呢?因此,个人不但需要为自己负责,也需要为所属的集体负责,即个人需要承担“集体责任”,而集体责任最明显的外在表现就是我们要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来为历史和集体负责。之后,桑德尔将集体责任的能力与“骄傲和羞愧”两种不同的能力联系在一起,认为“那种对家庭成员和同胞的行为感到骄傲和羞愧的能力,与集体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2]279。桑德尔这种做法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与骄傲和羞愧联系在一起的“责任”在桑德尔那里究竟意味着什么?
“责”在中文中有“债”的含义。《正字通·贝部》中将“责”解释为“逋财也,俗作债”,“责”与“债”相通,“负责”也就是“还债”;对于“任”,《正字通·人部》说“任,负也,担也”,“任”就是担当之意。所以,“合而言之,责任就是将他人的要求担当起来”[7]。在桑德尔那里,通过与骄傲和羞愧两种能力相关联,为历史和集体承担责任有了积极与消极两种方式。
一方面,桑德尔将为前辈感到骄傲的能力与集体责任联系在一起,认为只有愿意为历史和集体负责,我们才会为前辈感到骄傲,也只有真心地为前辈感到骄傲,我们才愿意承担集体责任。反之,“如果我们坚持认为,作为个体的我们,仅仅对我们所做出的选择和行为负责,那么我们就很难为自己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感到骄傲”[2]282。另一方面,桑德尔对于“我们应当弥补前辈们所犯下的罪吗?”[2]252这一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即我们应当努力弥补前辈犯下的罪孽。例如,现在的德国努力赔偿以前纳粹给其他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现在的美国需要为当年的奴隶制而道歉等。所以,为历史和集体承担责任的积极方式意味着个人要为前辈所创造的光辉历史感到骄傲,并将前辈遗留下来的丰富遗产(不管是物质遗产还是精神遗产)传承下去。消极方式意味着个人要为前辈的行为承担后果,承认前辈欠下的债由我来还,既包括物质方面的补偿,也包括承受精神上的各种压力(如羞愧和歉意)。
桑德尔这种将为历史和集体负责划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的做法也可以作为分析儒家责任观的恰当视角。就积极方式而言,儒家对中国的历史和传统有着高度的骄傲。在儒家看来,“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3]52,一个国家只有正视自己的历史、承认自己的历史,并积极承担历史所赋予的责任,这个国家的公民才可能具有道德。“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3]105前辈所创造的宝贵财富绝对不能随着他们逝去而消散。身为子女,只有“三年无改于父之道”[3]53,才可以称得上孝;身为历代先祖的后裔,必须继承并发扬历代先祖留下来的宝贵遗产,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文、武之道,未坠于地,在人”[3]178,孔子之所以成为圣人就是因为他能够继承并发扬文武之道。“祖述尧、舜,宪章文、武”[3]38是每一位儒者都应该承担的责任,故“承担责任,尽其责任,只问耕耘,不问收获,此即是仁,也包含了义”[6]87。就消极的方式而言,儒家亦认可我们需要替前辈还债这一观点,而且远比桑德尔更为激烈。在儒家看来,个人甚至可以用自己的生命替前辈偿还债务,这点从儒家认可复仇行为就可以看出来。复仇行为在原始社会普遍存在。在原始人看来,复仇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带有“集体”的性质。当时人们坚信同一氏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他们的血管中流淌着相同的血液,因此“流一个野蛮人的血等于流全氏族的血;氏族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受侮辱者复仇的责任;复仇带有像结婚和财产那样的集体的性质”[8]。在这种情况下,为惨死的族人复仇是部落或氏族中其他成员所肩负的神圣使命,是保证整个氏族安全的重要手段。复仇思想代代相传,直到儒家出现的时代依然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春秋公羊传》更是具有“大复仇”的思想特点,将儒家复仇思想发展到了极致。《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9]48之后,《公羊传》自问自答,表示这种复仇不仅可以针对仇人本人,而且还可以针对仇人的后裔,“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9]93(但只有国君可以百世复仇,普通人的复仇仅限于五服之内)。仇人的后代与仇人有着血脉上的联系,即使其自身并未作恶,但依然要用自己的生命替祖先还债。反之,如果我的家人对他人欠下了血债,那么我也有责任替家人还债;如果我对他人欠下了血债,我的家人也有责任替我还债。《孟子》中就记载着儒家的这种认识:“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3]343从孟子这段话中我们不难推出他未说出的后半句:“杀人之子,人亦杀其子;杀人之弟,人亦杀其弟。”如果我杀害了别人,那么我的父子兄弟就可能会用自己的生命替我还这笔血债。总而言之,儒家认为人们一定要弥补家人犯下的罪,即使这种弥补要以个人的生命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儒家集体责任观的外在表现与桑德尔基本一致,都要求个人以积极与消极两种方式为历史和集体承担责任。但是,儒家集体责任观还有与桑德尔集体责任观不同的独特内核。桑德尔是以社群主义者的身份提出的集体责任观,他始终以一种客观冷静的态度分析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并由此得出个人应该承担集体责任的结论。儒家的集体责任观包含情感因素,“作为仁的对象的他者是爱的对象,而非直接是责任的对象”[6]87。因为我爱他人,我爱自己所生活的集体,我爱集体所拥有的历史,所以我才愿意为历史和集体承担责任,殒身不恤。儒家这种责任来自爱的观念不但使得儒家的集体责任观较之桑德尔多了几分温情,还使得集体责任下的自由有了可能。
三、我爱他人:集体责任下的自由何以可能
桑德尔在与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论战中一再重申“集体责任”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对个人自由采取完全排斥的态度。相反,自由问题是桑德尔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公正:该如何是好》中提出:“我们怎么才能既承认共同体的道德分量,同时又给人类自由留有余地呢?”[2]263其实,桑德尔反对的自由只是自由主义者所提倡的“消极自由”,即“人们所免除的各种限制,其中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等”[10]。身为社群主义者的桑德尔一直提倡“积极自由”,即“人们可以自由地去做的事情,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自由”[10]。在桑德尔看来,一方面,自由取决于自治,而自治需要公民美德。社群主义的自治要求公民就共同善进行协商,共同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命运。因此,集体责任不但不与自由相冲突,反而只有在作为共同体成员积极承担集体责任的情况下,自由才有可能。另一方面,自治取决于公民身份的认同:“自治要求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认同其公民角色,承认公民身份所担负的公民义务……这些品质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共同体特定的纽带和归属感而培养起来的。”[10]可见,桑德尔始终将自由与共同体联系起来,认为离开共同体和集体责任就无从谈自由,而且他倡导的自由是一种个人把握主动权的积极自由。
儒家眼中的自由同样是一种积极自由。在儒家看来,承担集体责任与实现个人自由并不冲突,通过我对他人的爱,集体责任与个人自由可以实现统一。在儒家话语体系中,“仁”与“爱”总是联系在一起的。《荀子·子道》记载,子路、子贡、颜回三人面对孔子“仁者若何”的提问分别给出了“仁者使人爱己”“仁者爱人”“仁者自爱”三种回答,孔子分别评价三人为“士”“士君子”“明君子”,以颜回的境界最高。“人”和“己”密不可分,我与他人本就在割不断的关系中共享一个大身体。每个人都会爱自己,爱自己就会爱这个大身体,爱这个大身体自然就会爱与我同属这个大身体的他人。爱个人所属的大身体就是“自爱”,“人”和“己”在大身体中融为一体,“爱人”“爱己”和“使人爱己”等低层次的爱也就在“自爱”中融为一体,故“爱人”就是“爱己”。因此,只有领悟到“爱人”“爱己”本就不可分割的颜回才掌握了最高境界的“爱”,才成为最高层次的“明君子。”由于我爱他人,我就无法忍受心爱之人遭受痛苦,所以他人处于痛苦之中就是我自身处于痛苦之中,使他人摆脱痛苦就是使自己摆脱痛苦。欠债是一种痛苦,被人遗忘也是一种痛苦,要使自己摆脱这些痛苦,就要挺身而出替他人还债,传承他人的精神。我们对他人的爱越浓烈,行动也会越坚决、越迅速,没有任何外力强迫我们做出不符合自己心中爱意的行为,所以我们所有承担集体责任的行为都是我们主动做出的选择,我们有着依照爱意的多少来选择相应行为的自由。宰予想改变为父母守丧三年的习俗,孔子并未表示任何反对,只说了一句“汝安则为之”。为父母守丧三年是承担集体责任的行为之一,而这一行为是我们自己的主动选择,没有任何外力强迫我们为父母守丧三年,如果我们不为父母守丧三年依然可以心安的话,就完全可以不去守丧。为父母守丧三年如此,其他承担集体责任的行为亦然。《礼记》中讲如何为家人复仇,居父母之仇应当“寝苫枕,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居昆弟之仇应当“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居从父昆弟之仇则应“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5]77。如前所述,同族之人可以为死者复仇是个人承担集体责任的表现之一,但随着死者与我的关系不同,我对死者的爱也就有所不同,我愿意承担的集体责任也就有所不同。我对父母的爱是最浓烈的,所以只要能够给父母复仇,我愿意付出任何代价。我对于兄弟的爱次于对父母的爱,所以在为兄弟报仇时就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奉君命出使外国也是我作为公民应承担的责任之一,在这二者冲突时我应以后者为重。我对于叔伯兄弟的爱又淡了一些,与死者更亲近的家人比我更有复仇的欲望,更应承担复仇的任务,所以我就只是从旁辅助。由此可见,在儒家看来,以对他人的爱来决定我愿意承担集体责任的程度是完全可以的。随着我对他人爱意的减少,我需要承担的集体责任也就逐渐减轻,儒家对这一做法表示认可,也就代表儒家并不会要求人们强行承担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集体责任,人们是否承担集体责任、承担多少集体责任,全在于自己的自由选择。
桑德尔在分析“伯格兄弟”“炸弹客”等案例时提出了一个有关集体责任与自由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正之事就是帮助人们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家庭的忠诚能够凌驾于这一义务之上吗?”[2]282儒家思想中也有与之相接近的“父子相隐”与“窃负而逃”问题。在儒家看来,我们对他人爱意的有无和多少决定了我们是否要承担集体责任,以及我们承担集体责任的限度,我们爱自己的同胞,所以我们愿意为同胞承担集体责任,但是我们对同胞的爱始终比不上我们对家人的爱,所以当同胞和家人成为对立双方的时候,儒家认为我们有选择站在家人一方的自由。当家人犯了“攘羊”这样的小错误时,我们并不需要违背自己的内心而去揭发家人,此时由于对家人的爱而为家人隐瞒犯罪事实就是我们拥有的自由,而当家人犯的错误是谋杀之类的大错时,儒家认为我们依然有办法在承担集体责任的前提下拥有自由。首先,舜应该允许皋陶逮捕自己的父亲,因为这是法律规定,但其后,舜应该帮助父亲越狱,然后“弃天下犹弃敝屣”,与父亲一起在荒无人烟的海滨生活。个人应当认可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舜应该允许皋陶逮捕自己的父亲,这是承担集体责任的表现之一。但是,由于对父亲的爱,舜不能坐视父亲受罚,于是他营救父亲出狱,这是他自己做出的主动选择,没有任何外力强迫他这样做。之后,父子二人在荒无人烟的地方生活就意味着他们脱离了他人,脱离了旧的集体,现在他们的集体就只是两人组成的“小集体”,此时为对方及自己负责就是对集体负责。通过这样一套允许皋陶执之—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的过程,舜就实现了承担集体责任与实现个人自由的统一。这两个案例可以看作儒家对于桑德尔所提出问题的回答。或者说,桑德尔提出的问题,儒家早就给出了答案。
“根据康德的思想,自由地行动就是自律地行动,自律地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2]127儒家为自己所立的法则就是由对他人爱意的有无和多少决定我们是否承担集体责任,以及承担多少集体责任。通过为自己订立并执行这一法则,承担集体责任与自由就实现了统一。
四、结语
在桑德尔看来,人总是生活于一定的历史和集体之中,必须作为具有历史身份的共同体的成员来承担集体责任,可惜之后他对“集体责任下的自由何以可能”这个问题的回答有所欠缺。儒家通过对“仁”“人”的分析,证明了个人的确无法与历史和集体斩断关系,并将我对他人的爱与集体责任联系起来,从而对“集体责任下的自由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回答,化解了自由与集体责任的矛盾,并形成了与桑德尔集体责任观有所不同的儒家集体责任观。儒家的集体责任观与桑德尔的集体责任观既有相似之处,又体现了各自思想的特点,完全可以互学互鉴、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