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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诉求和评判
——以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为视角*

2022-03-17刘清平

关键词:朵花区分评判

刘清平

(1.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 200433; 2.武汉传媒学院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自从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质疑后[1]509-510,西方主流学界往往主张,只有“描述”才涉及“事实”,“评判”以及“诉求”则涉及“价值”,并在二元对立架构中将它们割裂开来,结果难以说明三者的微妙关联,迄今也未能解答“是”与“应当”之谜。笔者在《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是与应当之谜新解》(以下简称“前文”)一文里[2],曾诉诸“需要”的中介作用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并主张评判是针对价值性事实的描述,不可与针对价值性对象的诉求混为一谈。本文试图在前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区分“认知”与“非认知”两类不同的需要,具体解释描述、诉求和评判三种语句之间的复杂互动,指出“非中立”评判和诉求转型为“中立性”描述的关键条件,以求找到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谜底。

一、两类不同需要以及描述与诉求的区分

本文区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首要理据是:虽然它们都是人们在自觉心理中由于自己的存在出现缺失才会形成的“想要”弥补这些缺失的“意欲志向(意志)”,但在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目标和内容方面,又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差异。其中,认知需要首先是指求知欲或好奇心,能够激发人们通过从事经验感知、逻辑思维、直觉领悟等认知行为,指认和说明各种事实的存在状态。人们也是根据这类认知需要,设定了用来评判认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价值标准:符合事实真相的就是正确的认知,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因此具有正面的真值;扭曲事实真相的则是谬误的认知,非但不能满足人们的求知欲,反倒还会加重认知方面的缺失,因此具有负面的假值[3]。

相比之下,非认知需要可以再分成道德、实利(实用、功利)、信仰、炫美(审美)四种,分别能够激发人们从事道德践履、物质生产、宗教活动、艺术创作等方面的广义实践行为,通过运用和改变各种事实,达成人们的有关目的。人们也是根据这类非认知需要,设定了用来评判各种事实和实践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价值标准:有助于人们满足需要的就是好(善)的,有碍于人们满足需要的则是坏(恶)的;防止了不可接受之恶就是对(正当)的,造成了不可接受之恶则是错(不正当)的。中国哲学传统关注的“知行”关系,西方哲学传统关注的“认识与实践”关系,就是与这两类不同需要的区分密切相关的——虽然以往哲学家的关注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了两类不同行为的对象和结果上,很少进一步挖掘两类不同需要在它们背后作为心理动机发挥出来的深层效应。

区分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我们就能先把描述与诉求两类不同的语句直接区分开了:描述是人们纯粹基于认知需要针对事实及其价值的本来面目做出的认知性指认,因而总是涉及“存在之是”;诉求是人们基于任何需要(包括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针对事实及其价值对于自己满足这些需要具有的意义效应表达的意志性欲求,因而总是涉及“应当之为”。换言之,诉求作为意志的表达可以来自任何需要,但描述作为事实的指认只能来自认知需要,因为非认知需要是无法直接推动人们“认知事实之是”的(或者说“认知事实之是”不是非认知需要的功能),只有通过影响认知需要的途径,才能间接发挥激起认知行为的效应。例如,我在缺失营养的情况下,就会基于实用需要产生“想要吃点东西”的实利诉求,从而引起我的好奇心,试图通过事实描述和价值评判弄清楚周围有没有食品、属于什么种类、是不是变质了,等等,由此指导我的进食行为,以满足饥饿的需要。由于这个缘故,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虽然在性质上不同,在现实中却总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集中表现为认识与实践的关联,如认识从实践来,又能指导实践等[4]。

在涉及那些本身“不包含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事实(前文称之为“非价值事实”,如日月山川、花鸟虫鱼等自然现象)时,描述与诉求的上述区别表现得很清晰。例如,我们很容易就能把“这是一朵花”“那是一座山”的描述与“我想要吃点东西”“你应当纠正这个谬误”的诉求区分开:前两个语句只是指认了花或山“是”怎样存在的(这也是自然科学的任务),没有表达人们的任何需要(包括认知需要);后两个语句只是表达了人们“应当”如何做(包括从事认知行为)的意欲志向,没有直接指认事实的存在,只能间接地激发求知欲,推动人们了解食品或谬误“是”怎样的。这种反差也是西方主流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嵌入到二元对立架构之中的一个主要理据:既然事实描述总是指向了“存在之是”,价值诉求总是指向了“应当之为”,两者之间似乎就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了。

前文诉诸需要将“是”与“应当”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否定了这种二元对立架构,指出:人们在现实中总是依据自己的需要,赋予各种事实(存在的东西)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满足人们需要的意义);换句话说,从事实虽然不可能直接推出价值,却能够经由需要的中介间接地推出价值。不过,前文还没有注意到两类不同需要会给“是”与“应当”的关系带来怎样复杂的内涵。举例来说,在区分后我们会发现,认知需要如同非认知需要一样,也能提出自己的意志诉求,并且因此赋予认知行为及其结果或真或假的价值意义,从而确立起“真”与“假”的标准,做出像“真理好而谬误坏”“我们应当追求真理,纠正谬误”这样的评判和诉求。就此而言,虽然所有的事实描述都是来自人们的认知需要,但认知需要自身却不像这些事实描述的那样位于认知的维度上,而是像非认知需要那样位于意志的维度上,能够提出与非认知需要有所不同的价值诉求。

这样,描述与诉求之间貌似一清二楚的区分,就变得纠结起来了:既然有关自然事实的描述也是基于认知需要形成的,它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一切价值负载,以炉火纯青的“价值无涉”方式存在了。相反,哪怕再纯粹的自然科学知识也必然负载着或真或假的认知价值,只是对所有的非认知价值保持着中立态度罢了。韦伯有关“价值中立”的说法以笼统的方式指出了后面一点[5]37-38,却未能看到同样重要的前面一点:认知需要也有联结事实与价值的效应,以致事实描述总是潜含着“趋真避假”这种特定的意志诉求和价值负载,没法做到完全彻底的“价值中立”(对于认知价值也保持中立),只能做到有所限定的“非认知价值中立”(只对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6]。有鉴于此,我们在出于行文方便的考虑而运用“价值中立”的术语时,就有必要注意到它的这个片面性缺陷,仅仅在“非认知价值中立”的严格意思上理解运用它,以免落入只是把善、利、信、美的非认知价值视为“价值”,却不把真的认知价值视为“价值”的陷阱。从某种意思上说,“是”与“应当”的关系之所以构成了西方学界束手无措的难解之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事实与价值、认知描述与意志诉求(以及价值评判)不是非此即彼地截然分开的,而是始终存在这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缠绕交织。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类交织缠绕,就一笔勾销了两类不同需要的本质差异:与非认知需要不同,认知需要提出的意志诉求只是促使人们如其所是地指认和说明各种存在的东西是怎样的,以求揭示事实的真相,诸如“我想要了解这朵花的生理特征”“你应当仔细答题”“科学研究不可弄虚作假”之类。相比之下,像“我想要吃点东西”“你应当提高艺术修养”“谁都不可坑人害人”这样的意志诉求,尽管同样运用了“想要”“应当”“不可”这类体现了人性逻辑与语义逻辑相统一的字词[7],却主要表达了人们应当怎样运用和改变各种存在的东西,以求达成非认知目的的非认知需要,因此总是涉及“改造世界”的领域,而与旨在“认识世界”的求知欲或好奇心存在鲜明的反差。

二、价值评判的定位及其向事实描述的转型

两种不同需要的区分既构成了我们辨析“事实描述”与“意志诉求”的前提,同时也是我们对“价值评判”进行定位,说明它何以转型成“事实描述”的关键。

前文已经谈到,一方面,恪守二元对立架构的西方主流学界很少把评判与诉求区分开,往往不加辨析地把“这是一朵美丽的花”与“我想要种花”都说成是价值评判,并与“这是一朵花”的事实描述对立起来。另一方面,麦金太尔等人在试图打破这种二元对立架构时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事实描述与价值评判混为一谈,断言“这房子着火了”与“那蘑菇有毒”都是能够引导人们行为的“纯粹事实性论断”[8]231-232(1)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有所改动,以下不再注明。,却没有看到前者是事实描述、后者是价值评判的内在差异。这里试图依据两类不同需要的区分,来揭示西方学界为什么在这方面走入误区的深层根源,同时在澄清价值评判与意志诉求以及事实描述的区别和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非中立价值评判如何转型成中立性事实描述的微妙机制。

首先,在道德、实利、信仰、炫美的非认知领域里,评判与诉求都会涉及非认知需要。例如,倘若我没有炫美的需要,就既不会做出“这是一朵美丽的花”的评判,也不会生成“我想要种花”的诉求。西方主流学界主要是依据“两者都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共通处,才将它们等同看待的,却忽视了彼此的差异:在非认知领域,任何诉求都是仅仅基于非认知需要提出的,不会直接涉及认知需要,因此总是位于意志(而非认知)的维度上;相比之下,任何评判虽然肯定会涉及非认知需要,同时却又是基于认知需要做出的,因此与诉求不同,不是位于意志的维度上,而是如同事实描述一样位于认知的维度上,只不过在受到非认知需要的影响这一点上,与不涉及非认知需要的事实描述有所区别而已。

以刚才的两个语句为例:如果说“我想要种花”的语句主要表达了我基于炫美需要形成的意志诉求,那么,“这是一朵美丽的花”的语句虽然也涉及我的炫美需要(我是因为这朵花让我愉悦才把它评判为美的),同时却又是基于我的认知需要说出的,试图指认这朵花能够满足我的炫美需要,对我具有正面炫美价值的“存在之是”。当然,这个定位并非因为其中有个“是”字(“这朵花很美”的语句没有“是”字,照样构成了一个认知维度上的价值评判),而是因为它旨在从认知视角出发,指认和说明这朵花对我具有炫美价值的意义效应,所以才与“我想要种花”的语句直接表达了我基于炫美需要形成的意志诉求很为不同。

也是由于价值评判直接基于认知需要的缘故,与西方主流学界的主张相反,它如同事实描述一样有着认知维度上的真假价值:倘若我内心的确认为这朵花美,我说“这是一朵美丽的花”,就如实展示了我对它的炫美价值的真实体验,属于正确的认知,如同“这是一朵花”的事实描述属于正确的认知一样。并且,即便其他人都认为这朵花丑,只有我认为这朵花美,仍然不足以否定这个价值评判对我来说的真实性(真诚性)。反之,假如我内心不认为这朵花美,只是为了迎合其他人才说“这是一朵美丽的花”,则刻意扭曲了我的真实体验的本来面目,属于虚假的认知,如同“这是一棵草”的事实描述扭曲了这朵花的本来面目,属于虚假的认知一样。并且,即便其他人都认为这朵花美,只有我认为这朵花丑,仍然不足以否定这个价值评判对我来说的虚假性(虚伪性)。稍加反思会发现,在日常生活里,我们正是凭借这种认知维度上的真假标准,辨析自己和其他人做出的各种价值评判是真(真诚)还是假(虚伪),甚至据此进一步辨析自己和其他人在“做人”方面是真(真诚)还是假(虚伪)。

为什么西方主流学界没有看到价值评判和事实描述都位于认知维度上,都有真假价值的共通处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主张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正确知识才叫“真理”,符合“主观事实(内心感受)”的正确知识却不能称作“真理”。然而,要是这种赋予主客观之分以真假意蕴的成见能够成立的话,我们就不得不得出一个扭曲的结论了:那些探讨人的主观心理、试图揭示其真相的理论学科或日常认知(首先是心理学,其次还包括人们看重的“自知之明”),都无法成为“真理”或类似于天文物理那样的“科学”,最多不过是一堆带有情感色彩的“意见”。尽管这个结论有维特根斯坦等大师的背书[9]92,104-105,但在心理学已经取得长足进展,如实揭示了主观心理活动的许多规律的今天,却明显是难以成立的[10]。就此而言,倘若我们想克服传统符合论的缺陷,关键并不在于提倡“事实”,而在于把以往只是指“外界客观存在”的“事实”概念扩展到同样能够成为认知对象的“内心主观存在”那里,清除下面这个在西方哲学史上流传已久的偏狭之见:“不是我们心智中的东西,而是外部世界中的东西,使得我们描述这个世界状况的命题为真或为假。”[11-12]

进一步看,正因为价值评判本身位于认知维度上,我们也无法从它们出发直接推出意志诉求,否则就会犯下摩尔说的“自然主义谬误”[13]17-19(2)有必要指出的是,摩尔主张从事实推出价值的任何努力都是“自然主义谬误”,等于说两者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同样构成了二元对立架构的一种表现。严格说来,只有试图从事实“直接”推出价值才是“自然主义谬误”;以需要为中介从事实“间接”地推出价值,则是每个人每天都在做的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否则他们就无从维系自己作为人的存在了。。举例来说,虽然“这朵花很美”的价值评判肯定涉及我的炫美需要,却依然不能等同于“我想要种花”的意志诉求,因为它还主要是基于我的认知需要,指认或描述了这朵花对我具有正面炫美价值的“存在之是”,尚未进一步基于我的炫美需要形成“应当之为”的意志诉求。换言之,在评判与诉求的关系中,非认知需要仍然发挥着它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可或缺的枢纽角色:尽管“善恶好坏”的评判已经潜含着“趋善避恶”的诉求了,但如果我没有种花的炫美需要,还是不可能从“这朵花很美”的评判出发,直接推出“我想要种花”的诉求。日常生活中的“光说不做”现象也与这种微妙的区别有关:尽管人们已经在认知维度上把某种东西评判成好的或对的了,最终却没有在意志维度上形成相关的诉求并付诸实施。

其次,在非认知领域里,我们把评判和描述一起归于认知维度而与意志维度的诉求区分开的时候,也要注意到它不同于描述的特殊之处:由于主体的非认知需要参与进来了,评判所指认的不是那些本身没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事实的“存在之是”,而是各种事实在满足人们需要方面具有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存在之是”。这样一来,价值评判的真假价值就与事实描述的真假价值有所不同了,往往呈现出因人而异的特征:尽管对我来说“这是一朵美丽的花”构成了如实指认我对它的炫美体验的正确认知,但要是这朵花没有满足你的炫美需要,不能让你产生审美愉悦,这个评判对你来说就扭曲了这朵花对你具有炫美价值的事实真相,属于虚假的认知了。显而易见,这种因为涉及主体的非认知需要才出现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象,与“这是一朵花”的事实描述的真假价值不会仅仅由于人们是否喜欢它的缘故就因人而异的情况是大相径庭的。尽管评判与描述在真假价值方面的这种微妙差异不足以让我们附和西方主流学界的主张,抹煞两者都位于认知维度的内在相通,却仍然值得我们注意,尤其有必要看到在此能把它们区分开的决定性因素,仍然在于认知与非认知这两类不同的需要:正是由于非认知需要参与进来,对认知需要产生了影响,才会导致价值评判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

此外,由于两类需要在现实中总是交织在一起,某些本身属于事实描述的语句,还会因为在特定语境里涉及非认知需要的缘故,隐含着价值评判甚至意志诉求的意蕴,需要仔细辨析。例如,从字面看,“我在这里”只是一个单纯指认了我的所在位置的事实描述;但在某些语境里,它却可能潜藏着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因为我或许是在希望别人来找我甚至来救我的氛围下做出这个事实描述的。与此类似,现在人们常说的“刷存在感”,与其说是描述一个人还活着的简单事实,毋宁说是评判这个人存在的重要意义。误导麦金太尔将“这房子着火了”和“那蘑菇有毒”都当成能够引导人们行为的“纯粹事实性论断”等同看待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在于:前者虽然属于纯粹的事实描述,但在涉及非认知需要的语境里,又隐含着类似于后者的价值评判乃至意志诉求的意蕴:这房子着火了,如同毒蘑菇一样对人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大家还是基于求生的需要赶紧离开吧。

再次,与刚才分析的非认知领域的情况有所不同,针对认知本身展开的评判与诉求都是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形成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认知需要想达成的目标不同:尽管“这个看法错了”的评判与“我想纠正这个虚假看法”的诉求都来自认知需要,但前者停留在指认“这个看法扭曲了事实,具有谬误价值”的层面,后者则在这种评判的基础上,进一步表达了“我想提出正确看法”的诉求。事实上,许多情况下,人们可能满足于仅仅做出“这个看法错了”的评判,却不会提出“我想纠正这个虚假看法”的诉求,原因或者是这种纠正没什么必要(“何必费心纠正如此低级的错误呢”),或者是超出了自己的能力(“我知道这个看法错了,但不知道正确的看法是怎样的”)。西方学界忽视了认知领域内这类有关评判和诉求的复杂问题,一个主要的原因也是没有辨析两类不同的需要,未能对认知需要作为认知行为原初动力的深层效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最后,同时也是本节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于非认知领域的价值评判来说,无论两类不同需要怎样地交织在一起,我们都能诉诸“悬置非认知需要”的途径,让它们从非中立的价值评判转型成中立性的事实描述。如前所述,非认知领域的价值评判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非认知需要,因此非认知价值不可能是中立的,反倒必然会受到非认知价值偏好的影响,所以才会出现“真假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不过,如果人们能将这些评判涉及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仅仅基于认知需要以价值中立的态度表述或理解它们,亦即仅仅通过它们指认事实对自己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真实状况(而不是试图通过它们指认自己对这些非认知价值负载持有的偏好态度),它们就能转型成中立性的事实描述,甚至如同那些不涉及非认知需要的事实描述一样,构成各门科学的对象或真理知识的内容了。

例如,倘若张三是在交织着自己炫美需要的语境里做出了“这朵花很美”的评判,它自然是价值不中立或因人而异的(对于李四不见得成立)。但如果张三这样说的目的不是试图依据自己的炫美需要指认自己对这朵花正面价值的肯定态度,而是试图向其他人解释自己的炫美趣味,从而赋予它“我认为这朵花很美”的认知内涵,或者如果李四是在科学研究(而非趣味争辩)的语境里看待张三的这个评判,从而赋予它“张三认为这朵花很美”的认知内涵,它原本涉及的张三(以及李四)的炫美需要就被悬置起来了,它本身也因此转型成了一个价值中立的事实描述,甚至能像“这是一朵花”的事实描述那样,构成科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比方说,李四尽管由于自己的炫美趣味与张三截然不同,根本不赞成张三的这个评判,但作为元美学的研究者,他却完全能够将自己的炫美需要和评判标准放在一旁存而不论,纯粹基于好奇心探讨下面的问题:张三为什么认为这朵花美?他的价值评判体现了炫美活动的哪些特征或规律?在凭借这样的价值中立态度深入研究张三充满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炫美需要和评判标准的过程中,李四完全能够得出一些如实揭示人们炫美心理真相的科学结论。

同时,鉴于认知领域里的价值评判是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做出的,没有非认知需要的参与,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看成是中立性的事实描述:在人们仅仅出于好奇心评判某个看法的真假价值时,不管他们的结论是对是错,都等于是以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方式,描述了这个看法与相关事实的符合程度。进一步看,如果说原本不涉及非认知需要的事实描述(像自然科学的事实描述)指向的是“非价值事实(不包含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事实)”,从非认知领域的价值评判转型而来的事实描述指向的则是“价值性事实(包含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事实)”,那么,认知领域的价值评判在作为事实描述看待的时候,所指向的既可能是非价值事实,也可能是价值性事实,取决于它们评判的那些看法原本是有关于非价值事实,还是有关于价值性事实。例如,在纯粹基于求知欲的前提下,“‘这是一棵草’的说法错了”的价值评判就涉及到非价值事实,“他说‘这是一朵美丽的花’如实体现了他的审美体验”的价值评判则涉及到价值性事实。

从这里看,由于交织着两类不同需要的缘故,非认知领域的价值评判可以说是处在事实描述与意志诉求之间的一种特殊语句,一方面总是涉及非认知需要,体现出人们对于事实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的非中立偏好态度,另一方面又位于认知(而非意志)的维度上,主要基于认知需要指认事实对人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本来面目(而非表达人们基于各种需要包括认知需要提出的意志诉求);在悬置了其中涉及的非认知需要,只与认知需要发生关联的前提下,它们还能转型成中立性的事实描述,构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或真理知识的内容。西方主流学界由于未能区分两类不同需要,往往将价值评判与意志诉求等同对待,不仅没有把非认知领域的价值评判定位在认知维度上,而且还依据“价值评判因人而异”的特征,否认它们通过悬置非认知需要的途径转型成中立性事实描述的可能性,结果在探讨“是”与“应当”之谜的道路上举步维艰,非但找不到答案,反倒时常误入歧途。

三、意志诉求向事实描述的转型

前文指出了意志诉求也能转型成事实描述的现象,但同样因为没有辨析两类不同需要的缘故,未能揭示在其中发生作用的类似转型机制:虽然人们只有基于需要才会提出意志诉求,但倘若主体能将涉及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纯粹基于认知需要表述和理解这些诉求语句,它们也会具有指认人们拥有意志诉求的真实面目的描述功能。简言之,如果悬置了非认知需要,只与认知需要形成关联,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意志诉求也能转型成非认知价值中立的事实描述。

如上所述,非认知领域的意志诉求直接来自非认知需要,旨在表达人们围绕事实对人具有的价值所形成的“应当之为”的意欲态度,这一点构成了它们不同于基于认知需要指认各种“存在之是”的事实描述以及价值评判的本质差异。前文将“再过五分钟泥石流就应当到达这里”的事实描述与“你应当躲开泥石流”意志诉求区分开,主要理据也在这里:尽管两个语句都有“应当”二字,从前一个语句甚至还能推出后一个语句,但前一个语句只是基于认知需要,围绕泥石流的“存在之是”展开推理或猜测的事实描述,后一个语句则是表达了“我希望你能摆脱危险”的“应当之为”的意志诉求,并且只有诉诸“我关心你的生命安全”的非认知需要的中介效应,才能从前一个语句间接地推出来。类似的现象也出现在认知领域:“我应当是答题不仔细才犯了错”的语句只是我基于认知需要,围绕我答题这个事态的“存在之是”展开推理或猜测的事实描述;“我应当仔细答题不再犯错”的语句,则表达了我想正确解答问题的“应当之为”的意志诉求,并且只有诉诸我的求知欲的中介效应,才能从前一个语句间接地推出来。

不过,虽然非认知领域的意志诉求完全来自非认知需要,但只要人们能将这些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仅仅基于认知需要表述和理解它们,它们也完全可以像第二节讨论的非中立价值评判那样,转型成类似于“这是一朵花”的中立性事实描述,并且构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或真理知识的内容。拿前文分析过的“喜欢喝牛奶”一语句来说:倘若我是在主人款待我,询问我想喝牛奶还是果汁的语境里这样说的,它的主要功能自然是表达我对牛奶的当下偏爱(我更愿意喝牛奶而不是果汁)。但倘若我是在医生试图了解我平时饮食习惯的语境里,为了满足医生的好奇心这样说的,它的主要功能就变成了指认我在日常生活中喜欢喝牛奶的事实真相(尽管其中没有使用“是”字)。换言之,同一个语句一字未变,仅仅因为不再与饮食需要直接相关、只是与认知需要直接相关的缘故,就从意志诉求转型成了事实描述,为医生如实考察我的身体状况提供了基础。更有甚者,哪怕我是在主人款待我,询问我想喝牛奶还是果汁的语境里这样说的,“我喜欢喝牛奶”语句除了直接表达我对牛奶的非中立当下偏爱外,也依然潜含着向主人提供有关信息、从而构成中立性事实描述的纯认知意蕴,并且如同我在回答医生询问的时候一样,让这个原本只是表达了我的意志诉求的语句具有了或真或假的认知价值:如果我的确喜欢喝牛奶,这个语句就是真的,如实指认了我的当下偏爱或饮食习惯;反之,如果我是因为果汁比牛奶贵不想让主人破费,或是不想让医生知道我平时吃糖多的缘故这样说的,这个语句就是假的,遮蔽了我的当下偏爱或饮食习惯。就此而言,任何旨在表达非认知需要的意志诉求,在纯粹与认知需要形成关联的情况下,都能够转型成事实描述。

有必要指出的是,如同价值评判的情形一样,倘若认知领域的意志诉求是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展开的,它们已经通过悬置非认知需要的途径,成为价值中立的了。所以,哪怕我不同意你纯粹基于认知需要提出的“这个看法错了,应当加以纠正”的价值评判和意志诉求,但只要我也是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做出反驳的,你和我围绕你的这个评判和诉求展开的争论,就纯粹是以价值中立的方式展开的了,目的仅仅在于满足你和我的认知需要,却不涉及你和我的非认知需要。

通过辨析两类不同需要的途径解释从价值评判和意志诉求向事实描述的转型,对于我们澄清一些理论上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只有依据这种转型,我们才能说明人文社会学科的理论研究为什么能够成为“科学”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人文社会学科的典型特征就是研究对象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许多情况下甚至直接就是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伦理价值、炫美价值等。由于这一原因,不少论者总是怀疑甚至否定它们能够成为价值中立的严格科学[14]。然而,澄清了价值评判和意志诉求如何转型成事实描述的内在机制,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人文社会领域的研究者只要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纯粹出于好奇心考察那些本身就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诸如仅仅在与认知需要的关联中探讨“这是一朵美丽的花”“我喜欢喝牛奶”之类的语句,如其所是地揭示它们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本来面目,就能让研究成果具有与自然科学相似的科学性。说穿了,这种在人文社会学科中通过悬置非认知需要的途径针对各种价值评判和意志诉求采取的价值中立态度,与自然科学家们悬置自己针对各种花卉或牛奶果汁的非认知评判标准和偏爱喜好,纯粹基于求知欲如实考察它们的自然特征或营养成分的研究态度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否定了从价值评判和意志诉求向事实描述的转型,我们就无从揭示人文社会科学的身份定位了[15]。

进一步看,为了说明这类转型的机制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定位,我们还有必要精确界定“实然”与“应然”的概念。人们往往习惯于把这对概念和“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两对概念等同起来,却忽视了英国法律实证主义者奥斯丁在首倡“实然法(law as it is)”与“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实然道德”与“应然道德”的区分时赋予它们的特定内涵:“实然的实证道德是人们忽略其好坏优劣的实证道德,应然的实证道德是人们评判其是否符合神性法、因而是否值得认同的实证道德。”[16]8,16换句话说,在他看来,当人们忽略或不考虑实证法和实证道德的非认知好坏价值,单纯描述它们是怎样的时候,就是从“实然”的视角探讨它们;当人们站在非认知立场上,依据自己认同的非认知标准评判它们的非认知好坏价值,并对它们提出应当怎样的诉求时,则是从“应然”的视角探讨它们。倘若我们在这里再引入奥斯丁尚未自觉意识到的两类不同需要的区分,还能更清晰地一方面把“实然”定义为人们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对待事实以及价值的维度,其中既包括了“纯认知的事实描述”(像“这是一朵花”“道德涉及人伦关系”),也包括了“纯认知的价值评判”(像“你这样说很对”“他的逻辑有点乱”),还包括了“纯认知的意志诉求”(像“我想要了解这朵花的自然特征”“你做题应当仔细点”),另一方面把“应然”定义为人们在非认知需要的影响下对待事实以及价值的维度,其中既包括了“非认知的价值评判”(像“这朵花真美”“你那样做在道德上错了”),又包括了“非认知的意志诉求”(像“我想给这朵花拍张照片”“你应当提高道德修养”)。 于是,凭借这种“凡是纯粹基于认知需要的就属于实然维度,凡是涉及非认知需要的则属于应然维度”的简明区分,我们不仅能够避免把“我想要了解这朵花的自然特征”这个表达了人们指向事实描述(“了解花的自然特征”)的意志诉求(“想要”)的语句说成是“实然维度上的应然诉求”的混乱晦涩,而且还能把包括法学和伦理学在内的自然、社会、人文学科的所有分支都区分成两个部分:那些纯粹基于认知需要获得的非认知价值中立的“实然”内容,构成了这些学科的“科学”部分,如“法理科学(元法学)”和“伦理科学(元伦理学)”等;那些受到非认知需要影响、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应然”内容,构成了这些学科的“非科学”部分,如“规范性法学”和“规范伦理学”等。

综上所述,区分了两类不同的需要后,我们就可以这样澄清描述、评判和诉求三种语句的复杂关联,为揭开“是”与“应当”之谜奠定基础了:描述是人们纯粹基于认知需要指认事实及其价值的存在状态的语句,评判是人们基于认知需要以及非认知需要指认事实及其价值对人的意义效应的语句,诉求是人们基于各种需要表达自己对于事实及其价值的意欲志向的语句。虽然彼此有别,但它们又是紧密交织的,尤其在悬置了非认知需要的前提下,应然性的价值评判和意志诉求还能通过仅仅与认知需要发生关联的途径转型成实然性的事实描述,构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或真理知识的内容。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辨析,我们还能进一步说明人文社会学科如何通过悬置非认知需要、保持价值中立成为科学的内在机制,从而彰显“需要”作为人生哲学原初起点的首要地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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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改革自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