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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道,抑或从势?
——王安石政治实践中的“道”与“势”

2022-03-17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中书神宗新法

张 子 峻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12)

在宋代重建秩序的时代课题下,宋儒多以阐释经书所蕴之“道”寻求天下之“治”,认为道学之兴废“乃天下安危、国家降替之所关系”[1],从而建立起“道学”关乎“政术”[2]的政治哲学新范式[3]。王安石亦以释“道”、任“道”自居,并因“知道者深”,被神宗“倚以为相”[4]推行政治革新,由“得君行道”之机,将“道”运用到政治变革实践中。所谓“得君行道”,是指王安石得神宗之“势”支持,以“势”与自家所发掘之“道”结合,推行政治改革措施。然而历史上,二程及其后学反谓王安石“不知道”,所行“非道”、“杂以霸道”,这样的看法影响深远,几成定论。其实,梳理王安石“得君行道”的政治实践中“道—势”关系的前后变化,可以窥见前儒判定王安石“不知道”、所行“非道”之因。本文从王安石熙宁至元丰时期政治实践的历程出发,考察王安石“得君行道”的政治实践中,从“借势行道”、“道势合一”到“以势压道”三方面的前后变化,以分析学人斥其“不知道”、所行“非道”之因。

一、“借势行道”: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和运行

熙宁二年(1069)二月庚子,神宗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得以跻身执政之列,迅即设立变法主导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展开变法事宜。制置三司条例司之所以成为新政推行的主导机构,在于它涉及君主之“势”的转移,投射出宋代政治文化中“得君行道”的“道—势”变化。

(一)“势”从二府、三司向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转移

由于王安石长期任官地方[5],缺少任职中枢的经历,“未为中朝士大夫所服”[6]卷3,24,因此他主持的变法,必须倚靠皇权之“势”以获得掌控权。而君主之“势”的获得、运转,关键就在于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宋史·职官志》载:“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掌经画邦计”表明制置三司条例司为变法指导机关,“通天下之利”则是其负责理财的职能定位。因此,制置三司条例司不仅是变法的财务机关(比如黄仁宇称此机构是“财政税收设计委员会”[7];葛金芳称其为“经济计划委员会”[8]),还是“变法的总枢纽”[9][10],关系到新法的制定、推行、监督乃至政府核心权力的运作。

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权力,本属二府、三司。作为参知政事,王安石仅为中书之下副相,其上还有二府首相富弼、次相曾公亮,参知政事唐介、赵抃四人。这四人以恪守祖宗家法著称,王安石预估变法必遭其阻挠,他言与神宗:“天下风俗法度一切颓坏”,其因是“在廷少善人、君子,庸人则安常习故而无所知”,变法恐“为异论所胜”[11]卷4,153。故绕开二府、三司,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这样的独立于中书的机构以助变法。

制置三司条例司独立于三司,通过皇帝敕命以行其法,中书亦不得过问其事,从而获得了变法所需之“势”。吕思勉先生言:“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物,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熙宁初,置局修敕。”[12]这就避免了朝廷中异见的掣肘。在实际运行中,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其实权远超理财一项。而借助理财机构之设立,也完成了“势”的借代,以便“道”的推行;神宗则通过纳“道”入“势”,来推行新政。通过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置,“势—位—道”三者得以相济,完成了权力的转移。

(二)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废罢与“势”的转移

制置三司条例司在行政上绕开二府、三司,侵夺了原有行政机构之权,故而遭到因循派士人的反对。司马光言:“夫(制置三司条例司)侵官,乱政也,介甫以为治术而先施之。”[13]1257所谓“侵官”,是指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使举凡与变法理财相关事务,皆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请皇帝后施行,而原有决策长官“但事书敕尾而已”(吕公著:《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14]卷104,350,破坏了“朝廷大事,无不出于二府”[15]卷210,5096的旧例。而侵夺提举官的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尤不能让人接受:在监督权方面,制置三司条例司派遣相度利害官分路巡查,监督新法施行;在人事任免权方面,制置三司条例司差人提举诸路农田水利之事,在程序上绕过二府,皆由其奏请神宗后定夺。

制置三司条例司侵夺原有行政机构的权力,破坏了所谓士大夫“共治”风气,引发士人异议,“天下汹汹,骚动恸哭流涕者,接踵而至。”士人诋斥变法“由条例一司独专其事”(陈襄:《上神宗论青苗》)[14]卷111,368,或曰“安石置条例司专任己能”[11]卷54,1721,认为“事若不由中书,则是乱世之法”[16]。在“势”的归属和使用上,反对者占据台谏这一舆论要津,通过不断上书神宗,展开与变法派的斗争。

在台谏官及二府大臣集中上章后,双方又经过数次交锋,神宗开始动摇。熙宁三年五月九日,神宗在对异论士人数次试探后,再就制置三司条例司并入中书事宜征询王安石意见。王安石则明确反对道:“待修中书条例有端及已置属,则自可并为一。今尚有合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王安石之意,欲由“修中书条例”清理中书之政务和人事,以此掌控中书。中书之权一旦为变法派士人掌控,则制置三司条例司之权即便重归中书,亦无法构成对新法的掣肘。但其意被神宗一语道破:“岂防曾公亮异议乎?”[15]卷210,5122前言曾公亮时为中书次相。借二府官员异论以维护皇权,系宋室祖宗家法,若压制二府异论,显然破坏了原有的权力制衡机制,故不为神宗所支持。

因此,在文彦博等大臣的奏请与推动下,神宗表态称“俟群言稍息,当罢之”[17]367,同意制置三司条例司之权重归二府。熙宁三年五月,神宗下诏称:“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15]卷211,5128两天后,即有奏称新法推行“宜付司农寺”,且应选主官以“兼领农田、差役、水利事”[15]卷211,5130。神宗准奏,变法得以继续推进,但变法之“势”移转到了司农寺。

不过,司农寺主官的任命,也凸显了神宗继续推行变法的决心。自熙宁三年五月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而由司农寺主持变法至元丰五年(1082)五月,担任司农寺主官的15人中,除早期胡宗愈、林旦两人外,余皆变法一派的重要代表[18][19]33-36。这表明,尽管推行变法的“势”从制置三司条例司转移到了隶属二府的司农寺,但所行的“道”则几乎还是原班变法人员之“道”。

二、从“道势合一”到“人无异论”:对异论态度的变化

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是神宗与王安石君臣“道势合一”的外在表现。但王安石领导的变法,不仅受到持歧见的反对者的掣肘,也受到了宋室“异论相搅”以制衡官僚集团的祖训的影响。对于观念层面的异论,王安石主要借教育内化手段来解决,表现为训释新经义并颁于各级学府,以教化、培育观念一致的政治新人;而对于政治场域的掣肘,则是通过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掌控司农寺,以保证变法派在“道—势”上的合一。

(一)遵异论之家法的制度保障

“道势合一”的制度保障,就是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和完备。制置三司条例司尽管从设立到废罢仅一年又三个月,但其长官、属官、吏员等人员构成却极为完备。这里以其属官的设置为例,来说明制置三司条例司“得势行道”的表现。

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有检详文字官与相度利害官两种。任检详文字官的八人(苏辙、张端、吕惠卿、王子韶、李常、王汝翼、李承之、杜纯)多为“新进少年”,且多为王安石荐引。这些人虽与王安石的政治主张未必一致,但培养新法所需人才,以研拟新法内容、占据执政要津,则是重要一环。检详文字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变法方案的研议,以及起草拟定相关文字。如关于青苗法之立,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宋史·食货志》)检详文字官之研议或有不同于王安石之处,但却在某种程度上点出了新政存在的疏漏及容易诱发的弊病。

与检详文字官不同,相度利害官则是制置三司条例司派至地方,访查“农田水利、赋税科率、徭役利害”的官员(《宋史·食货志五上》)。如果说检详文字官是变法政策的审拟和制定者,相度利害官则为由中央派驻地方,监督新法实施、反馈新政推行情况的中介。如元丰八年,“访闻本路铁炭短缺,上下劳费,欲乞并权令住罢”,系先以人“相度了当”,行使监督之权,再发布行政上的决定[20]。可见,检详文字官与相度利害官是从内与外、中央与地方的不同角度来推动新法得以顺利实施的。

通过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控制司农寺之主官任命等方式,变法派得以把皇帝赋予之“势”与自己所发掘之“道”合二为一,故而在变法之初,能够容许一些异论的存在。而对于宋室“异论相搅”之家法,王安石一开始也尊重这一政治传统,这表现在他所起用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上(见下表)。

表 变法初期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官任用情况[21][19]11-16

从上表可知,除神宗与陈升之各举一人,余皆为王安石所荐。但细究诸检详文字官之政治倾向,则有一半成员对新法持保留意见甚至对立态度。苏辙因言“三冗”事,为神宗赏识、荐引,然而苏辙反对王安石以“理财”切入变革,“每于本司商量公事,动皆不合”[22],终请辞求去;王子韶为王安石荐引,但他表示“青苗实不便,但臣先与此议,不敢论列”[17]350;王汝翼、李常亦为王安石擢举,但也表示“不欲青苗收息”(《宋史·李常传》),与新法“理财”之旨不合。

以上所列四位持异议的检详文字官,有三人为王安石所荐引,说明在变法初期还是允许异论的存在的。但是当持异论者抢夺皇帝所赋予之“势”,使得“得君”之“势”与“行道”裂分为二时,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就从尊重异论,转向了压制异论。

(二)从“异论相搅”到“人无异论”

作为赵宋皇室约制朝臣的“祖宗之法”,“异论相搅”不仅是一种政治实践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思想文化模式,嵌于宋代君臣的观念中,对于现实政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23]。在变法初期,王安石容忍异论,企图在异中求同,找到兴利除弊之策:“除弊兴利,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11]卷4,169故对于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能够使之以才。但异论一旦成为新法推行的阻力,王安石就从尊重“异论相搅”变为寻求“人无异论”。

熙宁二年十一月,迩英阁经筵讲席针对是否变法、如何变法等异论发生争论。这场争论并非直接从讨论新法开始,而是从历史事件入手。司马光为神宗讲解《资治通鉴》所录西汉早期历史中的“萧规曹随”这一典故,其借古喻今之意明显,从而引发神宗“使汉常守萧何之法,久而不变,可乎”的追问与反诘。这次讲席的内容,可以理解为以司马光为“宗主”的异论派发出的试探。故变法一派代表吕惠卿借隔日讲说《尚书·咸有一德》之机,列举儒家经典所记载的多个变法案例,来回应司马光之异论[24]。吕惠卿指出,所谓“萧规曹随”并非因循守旧,而是随时世变化增益其法,并说:“愿陛下深察(司马)光言,苟光言为是,则当从之;若光言为非,陛下亦当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召光诘问,使议论归一。”[17]337显然,此时变法派已经意识到异论对变法推进的负作用,故借经筵讲席抒发政见,欲“使议论归一”,以确保新法顺利推行。

在现实层面,由于反对者的汹汹异见,导致神宗在两派之间游离,渐有“道势分离”的倾向,也迫使变法派改变了对异论的态度。熙宁三年五月,在台谏、二府官员异论的影响下,神宗决意废罢制置三司条例司,将其权力并入中书,遂使变法派对异论的态度发生重大改变。唐坰以“青苗法不行,宜斩大臣异议如韩琦者数人”的言论虽未被采用,但“安石尤喜之,荐使对”(《宋史·王安石传》),即显露出变法派主要官员对异论态度的转变。史载:“中书省置三司条例司,相与议论者……变祖宗旧法,专务聚敛,私立条目,颁于四方……辅弼异议不能回,台谏从官力争不能夺……州郡监司若奉行微忤其意,则谴黜从之。”[6]卷10,106后来唐坰站在新法的对立面,指责王安石“逆意者久不召还,附同者虽不肖为贤”[15]卷237,5778,也显现出王安石从尊重异论转为寻求“人无异论”。

三、“以势压道”:“道—势”关系的进一步分化

异论虽有助于平衡权力场域中的“势”,但对新政的异论,尤其是道学人士的反对意见,又构成推进变法的阻力。为了保证政治改革的顺利推进,避免新法推行中异论“掣其肘”(《宋史·吴充传》),王安石遂从变法最初接纳异论、遵从“异论相搅”祖训,转变为变法推进中压制异论,最终寻求“人无异论”。显然,王安石试图通过制度变革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政府,而道学人士则渴望建立一个道德自觉的社会[25],双方在执政观念上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异论引发新旧两派政争,促使变法派凭借“得君”之“势”,通过将异论者罢政出朝和狂飙突进的政策宣导等手段,以消除异论对新法的掣肘。熙宁三年四月,吕公弼将去位,曾公亮、韩绛拟荐“异论宗主”司马光代之,而神宗“迟疑未决,始欲用(冯)京,又用蔡挺,既而欲并用京及光”。王安石则谓:“司马光固佳,今风俗未定,异论尚纷纷,用光即异论有宗主。今但欲兴农事,而诸路官司观望,莫肯向前,若便使异论有宗主,即事无可为者。”[15]卷213,5168而神宗恪守“异论相搅”家法,对王安石之见亦犹豫不定。王安石谓:“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即治道何由成?臣愚以为朝廷任事之臣,非同心同德、协于克一,即天下事无可为者”;又言:“君子不肯与小人厮搅,所以与小人杂居者,特待人主觉悟有所判而已。……君子之仕,欲行其道,若以白首余年,只与小人厮搅,不知有何所望。”神宗“以为然”[15]卷213,5168-5169。至元丰时期,神宗“欲新旧人两用之”(《宋史》卷312),但考虑到异论对新法的阻碍,遂终不成。

变法派借君主之“势”以行其“道”,但由于儒士在“学”上的差异,导致其阐发之“道”亦有不同;互持异议之“道”的士人,时时以各自之“道”互相批判。而为了实现政治实践中的“人无异论”,就须以皇权之“势”压制反对者之“道”;当反对意见成为变法的阻碍时,变法派即以其获得的“势”压制异论,迫使文彦博、富弼、司马光等“异论宗主”离开权力的中心。

另外,王安石“得君行道”,建筑在君臣之间的“道”一致的基础上,一旦“道”发生分歧,就会丧失皇权之“势”的支持。可以说人主的“道”,决定着整个政治实践的走向。时人即有言:“介父当初,只是要行己志,恐天下有异同,故只去上心上把得定,它人不能摇,以是拒绝言路,进用柔佞之人,使之奉行新法。”[26]这里挑明王安石“得君行道”的基础,在于获得“上心”;王安石“要行己志”,必然要在获得“上心”上用力,以使变法“得定”。表面上看,王安石变法是“行己志”,实质上王安石的“己志”之上,还有个“上心”;只有王安石的“己志”符合“上心”,才能真正获得“势”。

由此来看,所谓“行道”,实际是遵循帝王的意志,行帝王之“道”。若王安石与神宗意志有异,则“行道”就会遭遇来自皇帝的反对、压制,而所谓“势”亦会迅速被收回。熙宁七年至九年,王安石两次罢相,实已凸显出君臣在“道”上的裂缝。史载熙宁八年王安石复相位,然“太皇太后及皇太后又流涕为上言新法之不便者,且曰:‘王安石变乱天下。’上流涕退,命安石议裁损之,安石重为解,乃已。会久旱,百姓流离,上忧见颜色,每辅臣进对,嗟叹恳恻,益疑新法不便,欲罢之”[15]卷252,6169。神宗“益疑”新法,说明对王安石变法之“道”已不再认同。据载,是时“安石与吕惠卿之党相倾”,神宗“益厌安石所为”[15]卷278,6798。至熙宁九年十月,王安石被罢为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上亦滋厌安石所为,故有是命”[15]卷278,6803。他的再次为相,终以多病和“子雱死,尤悲伤不堪”解去机务。

专制制度下的君主意志,往往决定着政治实践的基本走向。“行道”只有与君主之志相合,才有取得推行的可能。宋代皇权高涨,虽然亦号称儒士与皇帝“共治天下”,然而“势”往往只是暂时被转借,这就使“行道”在一定程度上类似戴着镣铐舞蹈。若“道”不符君心,必被“势”压制。可见,“以势压道”不仅存在于臣僚中持异论的双方之间,也存在于君臣之间。

结 语

在两宋儒家学术话语中,“道”既是政治活动的指导原则,也是与“势”结合来实现儒家人文价值之目的。而在实践层面,因为“势”具备强大的力量,“行道”要成为可能,就不可须臾离“势”,正所谓“任斯道之托,以统天下之异,则不可无以尊其权”[27]。

而王安石则素以“知道”自重,表现出“道尊于势”的心态:“每议事于人主前,如与朋友争辩。于私室不少降辞气,视斧钺鼎镬无如也”[13]1259;认为“道隆而德骏者,又不止此,虽天子北面而问焉,而与之迭为宾主”[28]。但是,王安石在政治实践中对反对者异见的压制,实际上凸显出他在“遵道”和“从势”之间的游移。即使说在变法中“势”是不可稍让、保证新法执行的重要因素,但王安石认为其“道”高于神宗之“势”,而面对异论人士以“道”抗“势”时,则选择以“势”压制反对者之“道”。这种做法接近申韩以“势”行术法,是王安石被视为“不知道”、所行“非道”、行“申韩之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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