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庄子》中的辩者之言与不言之辩
2022-03-17党富鹏
党富鹏
在《庄子》文本中,“言”字有动词和名词两种用法。当用作动词时,“言”作“说、描述”讲,如“予尝为女妄言之”;而用作名词时,“言”有两种意思:其一,作特指用,指某段话或某种言论,如“吾闻言于接舆”;其二,作泛指用,即抽象的“语言”这一对象,如“言恶乎隐而有是非”。可见,《庄子》的“言”具有“语言”之义。
战国时期百家用以相互指谪攻击的辩者之言在《庄子》看来是导致当时社会混乱、大道隐去的主要因素。由此,《庄子》发现了“言”的局限性。那么,在辩者之言中,语言的局限性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庄子》提出了哪些方案以解决这一困境呢?“言”本身的意义与作用究竟如何?这些将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由辩者之言引发的语言局限性
《庄子》所面临的语言困境,直观地表现为儒墨各家以各自所信奉的理论而互相辩驳。《庄子》曰:“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以儒墨为代表的诸子百家,以“成心”(“夫随其成心而师之,谁独且无师乎?”(《庄子·齐物论》)观各家对“成心”的注释,盖分为两派。一派以“成心”为恶,如唐成玄英:“夫域情滞著,执一家之偏见者,谓之成心。”(《庄子注疏》)一派以“成心”为善,如宋吕惠卿:“成心者,吾所受于天而无所亏者也……”(《庄子义集校》)今学术界大多以“成心”为恶,以“成见之心”释之,故从此说。“成心”即是说某种人,受困于某种观念,执着于某一家言论,而不能破除偏见、与道为一。)为价值标准,“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在肯定对方所否定的、否定对方所肯定的互相辩驳之中,其“言”已偏离“言”之自然、本然。
以儒墨的言论和名家惠子的言论为代表的辩者之言,在《庄子》中皆以激烈的言辞被否定。《庄子》曰:“骈于辩者,累瓦结绳窜句,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无用之言词非乎?”辩者醉心于语言游戏在《庄子》看来,是“非天下之至正也”。何为“至正”?《庄子》继续解释道:“不失其性命之情。”那么,何为“性命”?“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可见,“性命”即事物成为自身的原则和状态,这种原则和状态不以人的认识和意志为转移。郭象注:“故至正者不以己正天下,使天下各得其正而已。”所谓“至正”,便是不以某一主体的主观认识来评判或规范其他客体,而是使客体发挥其自身的主体性。
然而语言在辩者那里无法得其“正”,因为“我们看到的或正在使用的语言并不是纯粹的,它承载了过多的包袱,遮蔽甚至戕害了大道”。语言作为“物”亦应有其自己的“德性”,而辩者用自己的“成心”将一些本不属于语言自身的因素加在语言上,因此使得语言产生了偏离其自然本性的现象,这便是辩者之言的危害。
“辩”这一实践行为和“知”这一范畴息息相关。在对“不言之辩”展开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知”总是与之相随。《庄子》曰:
故知止其所不知,至矣。孰知不言之辩,不道之道?若有能知,此之谓天府。
彼之谓不道之道,此之谓不言之辩。故德总乎道之所一,而言休乎知之所不知,至矣!……知之所不能知者,辩不能举也。
在《庄子》看来,人的“知”具有局限性。“知”并不是能够作用于一切领域的能力,而是存在于能力的边界。在边界之外,还有“不道之道”“不言之辩”的境界,这样的境界是“知”所不能及的。“知”的局限性首先体现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上。对此《庄子》有云:
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奚以知其然也?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此小年也。楚之南有冥灵者,以五百岁为春,五百岁为秋;上古有大椿者,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此大年也。而彭祖乃今以久特闻,众人匹之,不亦悲乎!
《庄子》在这段论述中谈及,“晦朔”和“春秋”是普通人类的日常习惯认识,但是对于“朝菌”和“蟪蛄”来说,它们的生命很短暂,无法认识到人类对于“日”和“年”的概念。相比于“朝菌”“蟪蛄”,人类的认识范围更广;但是相比于传说中享年八百岁的“彭祖”,普通人类的认识范围又狭窄了许多。
因此,《庄子》借连叔之口总结道:“瞽者无以与乎文章之观,聋者无以与乎钟鼓之声。岂唯形骸有聋盲哉,夫知亦有之。”人的“知”很难完全涵盖一切,“而言休乎知之所不能知”,“言”作用的边界与“知”相同,“知”所不可及的自然也是“言”無能为力的地方。
其次,“知”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其会随着主观的评判标准而带有是非、美恶等情感色彩,从而蒙蔽了认识对象的客观性。《齐物论》中有这样一则寓言:
民湿寝则腰疾偏死,鳅然乎哉?木处则惴慄恂惧,猨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处?民食刍豢,麋鹿食荐,蝍蛆甘带,鸱鸦耆鼠,四者孰知正味?猨猵狙以为雌,麋与鹿交,鳅与鱼游。毛嫱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
人与?、猨猴的居所不同;人与麋鹿、蝍蛆、鸱鸦的食物不同;人与鱼、鸟、麋鹿所认为的美的事物不同。那么何为美好的居所“正处”?何为美味的饮食“正味”?何为美好的容貌“正色”?人好之则为正,人恶之则为不正。但是这种通过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就会导致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争,争辩不休、争斗不断。
在《庄子》看来,这种争绝对是恶性的。《庄子》反对仁、廉、勇等仁义绳墨之术,而这些范畴正是战国时期以儒墨为代表的诸子百家争论的重点。以道观仁、廉、勇等,皆是主观强行规定的范畴,《庄子》云:“大道不称,大辩不言,大仁不仁,大廉不嗛,大勇不忮。道昭而不道,言辩而不及。”客观的道不会用主观的仁、廉、勇等去评判任何事物,若使用这些出乎“知”的范畴来评价,便离道愈远了。
是非的消解与不言之辩
可见,《庄子》提出不言之辩,旨在消解个人的认识、情感、判断、目的等主观因素与言说之间的关系。《庄子》在《齐物论》中,通过对“是非”这对范畴的否定否定了辩者之言。“是非”普遍存在于儒墨百家的言论中,但是从道的角度来看,“是非”究竟是否存在是不可知的,因为道是虚无缥缈的,没有定论的,一切的确定都是对道的损害,当是非问题的判定无法求之于道时,那便转而求之于人。但是谁有判定是非的能力呢?“盖若比执一以为是,则天下人之意见,果孰为是?……若不执一以为是,则天下人之意见皆是也。”一个人对于某事是非的判断,总是会基于这个人已有的“成心”,符合便为是,不符合便为非。但是个人的“成心”是不能够客观地判断某事的是非的。
既然是非问题不能靠人力解决,又不能在道中寻求答案,那么对是非问题的讨论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如此一来,“诸多思想流派自诩的‘明辨是非’其实不过是试图以一种偏见,压制了其他的偏见,他们的争论只能无休无止,抵达不了一个尘埃落定的终局。”因而儒墨各家所执着的是非之争,在“以道观物”者看来,是“以物观物”,是肯定自我、否定对方,是没有意义的。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对庄子有如下记载:“作渔父、盗跖、胠箧,以诋訾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术。”可见《庄子》否定以儒墨为代表的各家之言,是为了继续《老子》之说,在“言”与“道”的问题上,亦不例外。《老子》关于“言”“道”之论,主要有: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
道隐无名,夫唯道善贷且成。
在《老子》看来,“道”是一种先于具体事物存在的存在,也是区别于有形事物的存在,更是一种“无形不系”的最高存在。而语言“指事造形”,基于人的认识和思维,“一切人为制作的命名只能是对道之本然的变形”,从人自身角度出发来言说“道”,就如管中窥豹,无法把握“道”的全部。
正是因为主体具有局限性,而言辩是基于主体的价值判断,因此言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庄子》提出不言之辩,旨在用一种不同于辩者的言说策略,消除语言在指事造形时对物的损害,以彰显物的本真状态。不言之辩承认的是“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物之自身有着区别于他物的能力,人类用局限的语言来讨论物,反而会曲解物本身的道。
“道”“言”矛盾与言的必要性
在经验世界中,辩者之言直指语言的局限性。“辩也者有不见也”,当辩者“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時,是非的边界便出现了,站在“是”的立场上只能看到“是”而看不到“非”,站在“非”的立场上同样如此,因此一种积极的可能性便变成了消极的确定性。
在《老子》中,“道”与“言”的矛盾便已体现出来。《老子》云:“道常无名……”即“道”以没有名字为其“常”,“常”指变中不变的规律。“道”具有“变”的属性,但是无论“道”如何变化,似乎永远无法对其进行命名。因此《老子》云:“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庄子》亦肯定“道”是变化的。《庄子》云:“一而不可不易者,道也……”这种变化是“不可不易”的,即“道”的变化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庄子》云:“言之所尽,知之所至,极物而已。”《庄子》对“言”作用的范围作出了界定,那就是“言”只能“极物”,“物”与“道”不同,“物”并未处于无时无刻的变化之中。即使是流动着的水,或是无形无相的空气,也总能找到其中不变的东西,针对这些不变的东西,便可以对其命名,对其言说。这恰恰说明了“言”作用的对象是形而下的“物”。这种用来形容“物”的“言”亦与“物”同质,带有了“不变”的属性,用“不变”来描述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的“道”,是不可能的,“人类创造出语言,原本是为了描述现象界的物类及表达自己对于现象界物类的看法,从一定意义上讲,语言超不出现象界的域限,所以语言是有局限的。”这便是“言”与“道”的矛盾所在。
但是如果由于“道不可言”而不言“道”,那么世俗之人则会废弃“道”,转而以他物作为自己信奉或修行的最高准则。
《老子》曰:“大道废,有仁义……”人效法天道而生,所谓“仁义”本自具足。在大道不能施行的年代,“仁义”便成为一种准绳,亦成为束缚人的枷锁,这正是大道不昭的悲哀。
《庄子》亦有云:“天下有道,圣人成焉;天下无道,圣人生焉。方今之时,仅免刑焉。”对于得道之人来说,在天下无道的时候,只求能保全自己的生命,甚至只希望可以免于刑罚。反倒是辩者之徒,会有所成就。这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亦是当时人间世的悲哀。“是故高言不止于众人之心,至言不出,俗言胜也。”因此,在揭示了语言的局限性和“言”存在的必要性后,不言之辩不应简单地被理解为取消语言,而是应在认清语言的功用基础上,审慎地使用语言。
《庄子》发现,辩者之言以“成心”偏离了“至正”,原因在于“知”的局限性给“言”也带来了局限性,人很难通过“知”来准确认识客观事物,因此,“知”有其能力的边界;同时,人在运用“知”的时候难免会被印上主观色彩,由此引发的“争”是导致当时社会动荡的原因之一。
由此,《庄子》提出不言之辩,从“以道观物”的角度来解决是非等辩者激烈争论的问题。“以道观物”旨在强调物本身的完整性,以言论物实则是一种对事物片面的反馈。在对辩者之言的讨论中,终极的矛盾是“道”与“言”之间的矛盾,“言”因其局限性而难以描述“道”,但“道”需要被言说,否则人将转而以他物为是,因此,不言之辩实则是一种审慎的语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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