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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探析

2022-03-16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民法典价值观核心

李 津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考察时强调,“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是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1]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社会文化中是起中轴作用的,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从法律原则到具体规范无一不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因此,有必要将民法典学习融入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中,帮助大学生充分理解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政治高度认同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重任,并主动付诸实践。

一、融入的可能性——“以人为本”的共同精神

从外在表达形式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虽呈现出义务性和权利性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但二者并非毫无关联,其都是在人民社会生活经验、民族历史发展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提炼,从而形成根本原理、行为准则等的成果,精神内核都表现为“以人为本”。因此,通过外在表达形式准确把握内核精神才是掌握其形成逻辑、现实意义和指导规范行为的应有之义。

(一)价值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表达形式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中国的历史实践与发展成果也证明了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是人民群众创造了自己的历史。要继续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则必然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间、群众和国家机构及其他组织间的矛盾纠纷或观念冲突,增进社会团结和谐,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不同层面提出价值要求,但其核心要义是一致的,即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不断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依靠人民的力量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繁荣,最终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从国家层面而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彰显了我国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追求,而最终落脚点则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从社会层面而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为对稳定和谐社会秩序的时代追求,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标准,也是满足个人生活和发展需要的基本前提;从公民层面来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对公民个人就如何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提出了道德要求。每一个人都无法脱离社会和国家而孤立存在,对公民个人的要求是保障他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也唯有主动承担国家使命,提升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个人品德,才能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效统一中实现个人和他人的共赢,并在他人需求被满足和国家发展中获得幸福感、成就感和民族自信心。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层面以“价值要求”这一形式力图最大化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力量,汇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从而将“以人为本”的精神予以落实。

(二)权利保障:民法典的精神表达形式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国家作为人民契约的产物,其承担的重要角色是服务提供者,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意志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意志得以体现的必要形式之一则是赋予人民权利。相较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义务性这一特征而言,民法典则以“权利保障”形式为基本框架,通过强调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护从而彰显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义。

从权利内容范围来看,民法典不仅涵盖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根据当今社会矛盾变化及时满足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高要求。例如人格权方面,民法典颁布之前实施的民法总则将人格权内容放置于民事权利章节,而民法典则单独成编,并从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角度予以区分,通过对具体人格权予以明确定义,从而避免因无具体权利规定而降低法律救济的可能性。此外,第一千零二条关于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的规定中,增加了对生命尊严的法律保护。可见,合法权益保护不仅强调物质层面,同样从精神层面予以立法完善。其对个体尊严的保护,对文明、和谐的追求才能保证人民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从对弱者的人文关怀角度来看,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涵盖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机构,既弥补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不足,也体现了社会、国家保障的兜底。在格式合同规定部分,民法典赋予格式合同相对人特定情形下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权利,其正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制定格式合同者多为财力雄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机构这一现实问题。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既强调抽象意义上民事主体地位的一视同仁,也充分考虑了因年龄、性别、客观环境等差异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从而真正实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综上可知,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不同角度体现并实践“以人为本”的精神。如果再追根溯源,为何两者会出现精神上的高度契合?归根结底,正源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同志创新性地表达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5]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将通过社会环境有所体现,实现创造理想环境这一目标也对最终受益者即人民提出了高要求,而首位要求则是在思想意识层面达成一致,即形成整个社会的价值支撑。为巩固和发展这种共同意识,必然要求从法治层面予以保障。从这一目的出发,民法典的精神和发展历程也必然打上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烙印,唯有此,才能在环境创造人的过程中发挥环境的积极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正因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其目的之一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为何会涵摄于民法典之中。精神上的相通对帮助大学生充分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意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起到推动作用。

二、融入的必要性——客观与主观视角

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客观环境之下,时代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新的考题,例如泛娱乐化现象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斥、科技发展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生态环境问题等。在青年大学生拥有前所未有的优渥环境、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宽广的成长空间的同时,思政教育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国家政策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对相关教学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与现实执行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大学生对价值观认同感不强带来的知行不一等。能否走出客观与主观视角下的困境,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人生方向的选择,也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方向。

(一)客观视角:回应当下时代拷问的现实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精神指引,其真实性植根于对当前时代的与时俱进。面对时代发展问题对价值观的冲击,民法典予以了积极回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条款,进一步验证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是历史虚无主义问题。近几年来,不少英雄烈士成为了娱乐化的牺牲品,例如某高校以恶搞表情包抹黑黄继光、董存瑞,某网店以段子形式丑化英雄烈士形象并从中牟利,甚至有些互联网媒体为博流量而编造谣言,肆意歪曲、诋毁英雄烈士……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们根本没有想到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我们比其他任何一个哲学学派,甚至比黑格尔,都更重视历史”[6]。中国的历史是我们坚持四个自信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放纵不仅是对历史和英雄的不尊重,更直接动摇了中华民族的思想基础,否定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民法典在此时代背景之下,明确规定行为人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且通过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对行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并已在实际生活中通过民事诉讼付诸司法实践。可见,民法典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性,也传播了爱国主义精神,为鞭挞历史虚无主义的荒诞性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

二是科技化、信息化潮流带来的问题。在当前世界飞速发展过程中,人们一方面享受科技化、信息化潮流带来的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多种困扰,如电子合同中有关权利保护的时间起止如何计算,人体胚胎试验是否涉及伦理道德问题等。此类时代问题的回答既关系到大学生对自由边界的正确认知,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关系到对建设什么样国家的认识。对此,民法典也进行了积极回应,例如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肯定,并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避免司法实践中因法条的模糊带来恶意诉讼等情形;第一千零九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范以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为界限,既有利于保障科学发展,满足人类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印证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富强、文明、和谐目标的不懈追求。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共识和呼声[7]。中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对内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对外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展现中国社会主义形象的客观要求。从行为指引层面看,民法典在总则篇章就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行为规范层面看,民法典在不动产人的权利行使、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合同履行等章节,从行为主体到权利行使流程都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行为后果层面看,第七编侵权责任篇章单独列出第七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定,全面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其在法律层面的贯彻与实践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打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的传承,也是追求实现大同社会的现实体现。可见,民法典学习是大学生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要求,从而实现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参与现代环境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主观视角:德法共治及价值观认同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有其地位和功能[8]。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方略,从而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从对依法治国目标及实现途径分析来看,其体现了两个要求,即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9]归根结底,就是要做到“良法善治”,“善治”的前提是“良法”。每个个人只有通过知道、理解和珍惜自身之权利,才有以同等情感去维系他人权利之基础,进而才可能去保护和爱惜国家之权利[10]。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在依法治国建设中实现“善治”的基石,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内化更是弘扬价值观的保障。而“善治”的落实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责,也需要人民在法治思维指引下,主动维护法律权威,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道德缺位下的社会治理,法律将成为令人畏惧的冰冷工具,一旦出现法律调控失灵或机械执法情形,反而会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制造不必要的冲突。因此,依法治国的纵深发展,同样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关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内化于心。当不再将法律中关于义务的规定片面认定为是对个体束缚的枷锁,而是从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等层面进行理解时,才能真正去除对法律的刻板印象,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可见,民法典学习融入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过程,其实也是道德教育要强化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德治与法治教育却存在着隐形鸿沟。以“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为例,其第四章“明确价值要求践行价值准则”,教师侧重剖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渊源、中外价值观对比、践行原因及意义等内容,未将法治教育有效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中。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之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单行法、司法解释,也基本放在第六章“学习法治思想提升法治素养”中讲授,且更多选择以案例形式阐释部分刑法法条内容,虽有活跃课堂的效果,但却未能帮助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的内在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源于教师对民法典的编纂历史了解、重要条文学习、功能价值探究、时代特色挖掘等方面未下足功夫,从而造成对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同精神解构不足,进而在教学理念上无形中对二者关系进行了人为割裂,最终导致隐形鸿沟的出现。

此外,虽然当前大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但在活动参与或日常生活中却表现出被动和质疑的态度,甚至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行为。之所以出现知识内化与实践外化相分离的情况,其根源在于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认同感的缺失,一方面源于知识内化程度不足,即学生虽然了解相关知识,但未能从价值渊源、内在要义等层次全方位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结果难以上升为责任意识,实践中自然难以实现价值观的外化效果。长期以来,高校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理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宣传、引领和教育作用。但从教学实际情况来看,教师在课堂上更加侧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性教学,即强调分析价值观的意义,却忽视了其知识性教学也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从而导致知识点无法做到说通说透。2019年3月18日,习近平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只有空洞的价值观说教,没有科学的知识作支撑,价值观教育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11]理论素养不足情况下建立的国家情感、民族态度将如同空中楼阁,实践中经不起考验。另一方面,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阵地仍以课堂为主,且多安排为思政教师的教学任务,传授方法主要采取理论知识灌输形式。虽有借助各类技术平台,但形式上的“热闹”却未改变学生依然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角色。即使将校园活动作为培育平台,实践种类也较为单一,例如讲座、校园宣传等形式。加之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活动的分离,价值观所包含的核心精神、价值内涵未能有效传递和接收,最终导致实践活动普遍流于形式。民法典同样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成果,要提升大学生的价值观认同,不能仅局限于思政领域相关知识,而应尝试从法律等多学科不同角度切入,通过全面性论证提升价值观的科学性,从而提升大学生对价值观的认同感。同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融合与学生生活更为贴近的民法典知识,既能有效将课堂知识学习与校园活动联系起来,也为丰富活动形式提供了方向,更提升了学生的创造力和求知欲,为知行合一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路径探索——从理论教学到实践

民法典学习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法律学习与价值观学习相加,而是在教学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学习民法典内容从而逐步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认同,使之成为大学生自身价值观体系的核心内容,并能在实践中主动外化于行。

(一)融入之“本”:内容选择应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目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中国基因”是每一代人的使命与重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弘扬的不竭动力;民法典的原则内容来源于中国历史、深耕于历史实践,是时代所需。因此,首先应阐释清楚民法典的原则内容,以及原则部分如何引领与贯穿分则篇章及日常生活,从而引导学生认识法治文化与中华文化一脉相承的关系。例如绿色原则关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其实与古人所提倡的“天人合一”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即人与自然界应视为一个生命整体,而非以人为中心。以民法典原则为引,探索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在人与自然联系中追求平衡的历程,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论述的意义,深刻理解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意蕴,从而为大学生树立文化自信提供源泉。其次,为公民行为提供正确导向、为社会发展提供价值准则、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方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代使命。因此,教学过程中应就当前民法典对中国时代问题积极回应部分,选择与学生生活及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内容予以阐释分析,进而让学生在把握民法典的创新精神和与时俱进精神基础上对中国道路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形成高度政治认同。具体而言,应至少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关于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权内容的规定,反映了我国从法律高度给予人民实质的人权保障,并对西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方面的抹黑行为给予有利回击;二是关于家庭文明建设内容规定,引导学生注重家庭和睦,自觉参与家庭文明建设过程;三是关于紧急救助行为内容的规定,鼓励学生坚持传承乐于助人优秀传统,在面对“农夫与蛇”现象的心灵拷问下能坚定正确的选择。

(二)融入之“魂”:课堂教学应注重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有效转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度凝练,其本身就是一种概括式的抽象表达。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指导解决现实问题过程中,立法者将价值观内容创造性地融入到民法典中,此时的实践是第二次抽象表达过程。而民法典学习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是将第二次抽象表达还原至具象化。在明确此目标后,课堂教学应重点关注如何将法理、法律法规等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即避免生硬灌输民法典条文,而是思考如何在民法典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间实现反复穿梭。以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为例,如要阐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内涵,第一层需解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范围是什么,其不仅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就意味着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正对应着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价值。在对主体正确理解之后,平等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又是如何体现的呢?此处可列举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通过案例中当事人违约过程复现,回归至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内容,通过分则中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体现出来的平等性,可再次论证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价值在精神上存在一致性。第二层立足整个条文讲解分析时再类推使用此类方式,如此才是完整、有效的融入过程。

(三)融入之“广”:实践类型应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活动的多样性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我们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就是要理直气壮地开好思政课,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引导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爱国情、强国志和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8]。可见,对思政课的教学效果检验最终应落实到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之中,而实践活动的开展则是将知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重要渠道。一是以民法典学习为主题统领活动开展。即各院系立足各专业内容、就业方向及学生实际情况,联系与该专业关系紧密的民法典内容制定特色活动方案,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主动参与实践活动。例如,鼓励信息专业学生从当前社会热点现象“网络暴力相关新闻事件”出发,通过调查问卷、街头采访、案例分析等方式完成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完成情景剧或其他呈现形式,并上传至网络,使学生从网络看客转化为网络正向引导者,让学生在理解、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价值,获得满足感。二是以重要节日、学校常规活动为契机进行教育实践。例如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有奖竞赛、邀请法官和律师开办法律讲座等形式提升学生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底线,树立制度自信;在日常大学生资助工作开展过程中,规范和完善贫困生认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申请程序,定期开展资助政策宣传、送温暖、感恩教育等活动,帮助学生在实践中领悟民主、公平、诚信的内涵,让困难学生在申请与获得资助过程中自觉践行诚信、法治,并成为学生未来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精神指引。

(四)融入之“深”:实践过程应确保理论的有效指引与实际运用

要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行不一的困境,则需要在实践活动中做到有“理”可循。没有理论支撑无异于无源之水,不仅无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植于大学生思想,而且可能起到反效果,例如形式雷同化、活动目的功利化的各类活动应尽量避免开展。实践活动应围绕“讲理”“用理”“明理”开展,从内容设计到具体实施等流程都确保有教师的全程参与和指导,从而实现学生真正理解理论知识、学会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活动证明理论的可靠性,进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于心。以法院旁听为例,通过事先与法院沟通,选择案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学生生活关联程度较高的民事案件,由专业教师在参与旁听前就相关案情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内容以问题形式提供给学生,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相关理论知识、锁定知识盲区,再参与旁听;旁听结束后,以小组讨论形式启发学生思考案件背后的法律精神、社会秩序的应然状态和公民的行为选择等问题,并指导学生从本次活动反思结果出发自行制定后续活动计划。这样的活动教师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指导及后续个性化活动对理论的检验与固化,学生既能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意义,同时也能通过立足于自己兴趣点之上的持续性活动强化价值观的内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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