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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废水排海的责任:国际责任与预期违约责任

2022-03-16牛子薇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海洋法福岛日本政府

任 虎,牛子薇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单方面决定将储存在福岛第一核电站水箱中的123吨核废水排入海洋,两年后开始实行。①2010年,日本发生了特大地震,在此次地震中,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事故,对周边地区的环境产生了巨大危害,而如何处理此次核事故遗留下的核废水是全球十分关注的问题。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污水经多核素去除设备(Multi-nuclides Removal Equipment,以下简称“ALPS”)处理后储存在现场的水箱中,但预计所有储罐将于2022年夏季前后储满。②IAEA. IAEA Follow-up Review of Progress Made on Management of ALPS Treated Water and the Report of the Subcommittee on Handling of ALPS treated water at TEPCO's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Station,2 April 2020,p.5.但因储罐及其管道设施占据了越来越大的场地,并且要在福岛核电站以外的周边地区建立额外的储存罐将需要更多的土地,同时也会给正在努力进行重建的人们带来额外的负担③Basic Policy on handling of ALPS treated water at the Tokyo Electric Power Company Holdings'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Station,13 April 2021, p.2.,所以日本政府最终选择向海洋排放的处理方法。据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福岛核电站的核废水经二次处理后,仍含有氚、碘-129、铯-135、碳-14等13种核元素,其中,放射性元素氚的浓度超过正常排放量10倍左右。④参见:《日本核废水排海制造“人祸”,全人类将为此买单》,http://news.china.com.cn/txt/2021-05/06/content_77467574.htm,访问日期:2021年8月11日。

自2021年4月份以来,日本政府并没有停止寻求排放核废水以及出口核废水的企图。2021年8月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召开专家会议,基本同意新版《能源基本计划》方案,增加一条“推进修改出口管制规定”,以便通过委托国外公司处理核废水⑤参见:《日本欲推动出口放射性核废水》,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 7598509068753348&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28日。;2021年8月25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称,将通过海底管道将核废水排放到离岸1公里的海洋中,海底管道将于9月份开始建设⑥参见:《日本东电计划通过海底管道排放福岛核废水引发民众不满》,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905770310 8602367&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29日。。日本政府将福岛核电站的核废水排入海洋的野心已定,措施强硬,步步威胁全球人类的健康。

那么,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核废水排入海洋是否给海洋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性后果?日本政府两年后核废水排海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中国等周边国家两年内可采取的措施及其依据是什么?本文拟探索规制、预防或阻止日本政府核废水排海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二、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之后果:或安全或有害论争

对日本政府的决定,国际社会出现分裂的态度。中国⑦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发表谈话,指出日方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不顾国内外质疑和反对,未经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将严重损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参见:《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发表谈话》,http://www3.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868508.s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韩国⑧在日本政府,4月13日发布要向海洋中排放核废水的决定后,韩国政府立即作出回应:韩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日本的做法。在当天下午,韩国外交部第二次官(副部长)崔钟文就在外交部大楼召见了日本驻韩大使相星孝一,就日本决定将福岛核电站的废水排入大海提出严正抗议。韩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透明公开福岛核电站污水处理过程并接受检查。参见:《韩媒:韩国向国际社会警示日本核废水入海问题》,http://www.cankaoxiaoxi.com/world/20210428/2441805.s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等周边国家强烈反对日本政府的核废水排海决定,甚至表示要诉诸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⑨韩国召开副部级会议,想方设法应对日本排海。会议不仅讨论了有关海鲜放射性检测、产地溯源执法方案、健全国内海域放射性监测体系及海洋环境中放射性核素扩散模型的情况,还讨论了总统文在寅指示的诉诸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调查团的方案。从韩国政府以上的行为可以看出,韩国政府对日本排放核废水是表示强烈反对的。参见:《韩国开副部级会议想方设法应对日核排海》,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416004800881?section=politics/index,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与中、韩两国的强烈反对相比,美国则支持日本的决定,称日本的决定保持透明,并采取了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的方法。⑩美国国务院发布声明表示,日本政府在审查了与目前储存在福岛第一核电站现场的经处理的水的管理有关的几个选项,权衡了各种选择和影响,对其决定保持透明,并采取了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的方法。参见:US Department of State. Government of Japan's Announcement on Fukushima Treated Water Release Decision. https://www.state.gov/government-of-japans-announcement-on-fukushima-treated-water-release-decision/,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俄罗斯则采取中间立场,希望日本政府负责任地处理核废水,将辐射可能造成的威胁透明地告知有关国家,在必要时允许外界对该地区的辐射情况进行监测。⑪俄方希望获得日本关于核废水排放的更详细解释,并在必要时允许外界对该地区的辐射情况进行监测。此外,俄外交部要求日本政府负责任地处理核废水,采取适当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避免给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造成困难。参见:《俄罗斯回应“日本决定将核污水排放入海”》,https://news.ifeng.com/c/85Q43QO3dlf,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

(一)支持核废水排海之安全主张

在国际上,美国对日本核废水排海决定持支持的态度。美国国务卿布林肯表示,支持日本政府的决定,认为该做法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期待日本政府继续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协调,其认为日本所采取的方法权衡了各种选择和影响,是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的方法。⑫参见:US Department of State. Government of Japan's Announcement on Fukushima Treated Water Release Decision.https://www.state.gov/government-of-japans-announcement-on-fukushima-treated-water-release-decision/,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一直支持日本在其监督和技术支持下将核废水排入大海,主张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专家“处理后的核废水不会对日本和世界其他地方,特别是邻国人民构成威胁”。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甚至表示,日本的废水处理解决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并且符合国际惯例”,在对安全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之后,有控制地向大海中排放废水是全球核电站运行的“常规做法”。⑬参见:IAEA. IAEA Ready To Support Japan On Fukushima Water Disposal, Director General Grossi Says. https://www.iaea.org/newscenter/pressreleases/iaea-ready-to-support-japan-on-fukushima-water-disposal-director-general-grossi-says, 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

(二)反对核废水排海之有害主张

对日本核废水排海这一决定,国际上持反对意见占绝大多数。中国对日本核废水的排放一直以来都是持坚决的反对态度。中国外交部表示,日方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法,也不符合国际标准。日本的做法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福岛核电站的处理水中除了含有氚外,还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其中还有碘129和锶90超标的问题。⑭参见:《外交部:日方处理核废水不应让全世界买单》,https://cn.chinadaily.com.cn/a/ 202104/ 14/WS6076ec-5ca3101e7ce974932d.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

朝鲜半岛是距离日本最近的地区。韩国对日本的核废水排海决定一贯持反对态度,并且准备就日本这一做法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⑮参见:《韩国开副部级会议想方设法应对日核排海》,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416004800 881?section=politics/index,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2021年10月29日,朝鲜外务省也刊发题为《核污水排海将给人类带来大灾殃》的文章,批判日本的错误决策,称其为“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严重挑衅。国际社会绝不得容忍日本厚颜无耻地破坏人类生存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行径”⑯参见:《朝鲜外务省刊发专题文章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决定:这是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严重挑衅》,https://finance.sina.com.cn/world/gjcj/2021-10-29/doc-iktzqtyu4294064.s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

日本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的计划,同样招致太平洋岛国的强烈批评和反对。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长泰勒发表声明,呼吁日本在没有进行磋商和独立评估之前,不得擅自排放核污染水,主张“根据国际法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缔约方会议精神,日本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核污染水对包括南太平洋无核区在内的太平洋地区造成危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总统帕努埃洛在致日本首相的信中表示:“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粮食和金融安全等依赖于海洋资源,渔业可持续发展关乎密联邦的生存,呼吁日方与太平洋国家展开正式多边对话。”⑰参见:《国际社会严重关切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问题》,http://sh.people.com.cn/n2/2021/1103/c134768-34987726.html,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日。

绿色和平组织和一些人权组织也对日本此举表示明确反对。绿色和平组织执行主任詹妮弗·摩根表示:“日本政府和东电故意向太平洋倾倒核废料是一种暴行,这一决定违反了日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法律义务,并将遭到强烈抵制。”⑱参见:Greenpeace. The Japanese government's decision to discharge Fukushima contaminated water ignores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https://www.greenpeace.org/international/press-release/47207/the-japanese-governments-decisionto-discharge-fukushima-contaminated-water-ignores-human-rights-and-international-maritime-law/,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3位独立专家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将100万吨污水排入海洋对日本国内外的有关人口充分享有人权构成了很大的风险”,“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水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⑲参见:UN News. Japan: UN Experts say deeply disappointed by decision to discharge Fukushima Water. https://news.un.org/en/story/2021/04/1089852,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

除了上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对之外,日本国内的渔业组织也表示了反对态度。日本渔业合作社联合会会长岸宏表示,“日本政府的决定非常令人遗憾,无法容忍”。此外,据朝日新闻社和福岛广播电视台于2021年2月22日至23日针对福岛县居民进行的联合舆论调查显示,57%的受访者反对核废水排入大海。⑳参见:《核废水排海决定极其不负责任》,http://japan.people.com.cn/BIG5/n1/2021/ 0414/c35421-32077398.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

(三)核废水排海程序透明之中立主张

目前,国际上对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决定明确表示中立态度的是俄罗斯。俄方对日本决定表示严重关切,希望日本政府在相关问题上保持透明,将辐射可能造成的威胁告知有关国家,并就此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在必要时允许外界对辐射情况进行检测,而且要采取适当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㉑参见: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Briefing by Foreign Ministry Spokeswoman Maria Zakharova. https://www.mid.ru/en/web/guest/ foreign_policy/news/-/asset_publisher/cKNonkJE02Bw/content/id/4687881#28,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

此外,韩国部分政府官员也持中立态度。如韩国外交部长郑义溶在国会会议上表示,如果日本政府能够处理好核废水,使其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那么韩国没必要坚持反对。㉒参见:《韩国态度突变,不反对日本核废水排海,究竟怎么回事》,https://new.qq.com/omn/20210420/20210420A 06DG000.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郑义溶主张,“比起反对日本,不如说韩国政府将国民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并且还提出了3项要求,即“充分提供科学依据和共享信息,开展更加充分的事前协商,让韩国专家和机构参与IAEA的验证过程”㉓参见:《韩国态度大反转!不再坚持反对日本排放核污水,这里面有什么内幕》,https://www.sohu.com/a/4622860 26_120965960,访问日期:2022年1月8日。。

综上,除了美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外,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国际组织,甚至日本国内都对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持反对立场。

三、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的自然性后果:损害人类的整体利益

日本政府决定要排放的核废水与普通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水遵循国际通行标准,经处理、检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不是放射性废水,且经全球核电站多年实践证明是安全的、可控的。而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核废水来自流经熔炉焚毁反应堆堆芯的冷却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含有大量的核裂变产生的放射性元素,这些元素在自然界中本来是不存在的,并且国际上也没有排放先例㉔参见:《2021年4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870105.s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27日。,其对海洋环境、公共食品安全,以及全球人类健康将带来不容恢复的损害。

(一)从日本福岛核电站排入海洋的核废水将破坏全球海洋环境

根据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日本排入海洋的核废水可随着海洋洋流波及全球海洋:第一,将随洋流不断向东运输,4—5年后可抵达北美沿岸,然后沿海岸向南、北运输,其中,向南输运的部分将在10—15年后随海流返回西太平洋海域;第二,在核废水主体随洋流向东运输的同时,少部分放射性物质也会向南、向北扩散,甚至会随着中尺度涡旋等海洋动力过程逆流西传;第三,相当一部分放射性物质向南传输,2—3年内可侵入中国海域。㉕参见:《日本核废水入海影响到底有多大?多国联合研究团队这样评估……》,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 828991160508516&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28日。据南京理工大学在2018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模型显示,2011年福岛排放到太平洋的铯广泛扩散,并于2013年到达东海,2019年达到峰值。㉖参见:《日本政府一意孤行将核废水排海是极不负责任的》,http://www.china.com.cn/opinion/2021-04/14/content_77404648.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11日。据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报道,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到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将遭到核污染影响,10年后蔓延至全球海域。㉗参见:《核废水倾倒入海,放射性物质这样影响海洋》,https://news.cctv.com/2021/04/14/ARTId2bEJOubo7Auu2Vp hEzM210414.s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11日。

(二)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将引发公共食品安全危机

流入海洋的福岛核废水将会对全球海洋生物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最终危及全球公共食品安全,因此,日本政府的核废水排海决定遭到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抵制。2016年,加拿大在其西海岸的三文鱼身上检测到铯-134放射性元素,证明日本福岛核污染已经扩散到北美地区。㉘参见:《加拿大:三文鱼身上检测到放射性元素 证明福岛核污染已扩散至北美》,http://news.cctv.com/2016/12/22/ARTInz5gJTvDGNJEr7rDBnBd161222.s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2021年3月4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在一份“进口警示99-33”中指出,由于放射性元素污染,相关部门可扣留来自日本的进口产品,其中包括鱼等海产品。[1]2021年4月30日,韩国水协中央会携手韩国水产产业总联合会等全国多家水产团体联合声明:向海洋排放核废水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将严重威胁到韩国水产业的存亡,对周边国家公众的生命健康也造成危害。㉙参见:《韩国水产团体联合谴责日本核废水排放入海决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8448631685291058&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

鱼虾等含有动物蛋白质的水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需汲取的五类食物营养之一,因此,渔业作为全球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粮食安全,对传统渔业国家尤其重要。我国是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每年人均消费49千克,高于全球20—25千克的平均水平,占居民膳食营养中优质动物蛋白的25%。㉚参见刘志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研究报告》,https://www.cfsn.cn/front/web/mobile.news how?hyid=22&newsid=20360,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

长期生活在受污染海水中的生物不可避免地将会受到核辐射的影响,且通过食物链的作用,以及鱼类的迁移,放射性元素的危害将会在大量的海洋生物中流通。例如,大麻哈鱼每年9月将经日本海进入图门江产卵繁殖;远东拟沙丁鱼、鲐鱼、太平洋褶柔鱼及竹荚鱼系的洄游路线可能达到日本海。核废水排放后,首先受到污染扩散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是中国巴特柔鱼与秋刀鱼的主要作业渔场,核废水排放后将对上述水产品产生严重冲击。㉛参见彭昕:《市场简报:日本核废水排放入海对中国渔业影响几何?》,http://caifuhao.eastmoney.com/news/202106 07181315458357880,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一旦全球海洋环境遭受放射性元素的污染,那么,海洋产品捕获量将大幅度下降,全球公共食品危机亦将爆发。

(三)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将危害今世后代的健康

在20世纪人类遭遇过两次重大的核辐射:一次是二战期间美军对日本广岛、长崎两个城市的原子弹袭击,一次是1986年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这两次核辐射导致事故地区几代居民因核辐射引起DNA遗传物质受损,引起癌症、畸形、白血病等不治病症。日本福岛核废水所涵盖的氚、锶以及碳-14等放射性物质将引发严重疾病,危害今世后代几代人的健康。

据美国科学杂志的一份报告,东京电力公司通过ALPS来处理核废水,捕获了62种放射性核素,但没有氚。㉜参见Dennis Normile. Japan plans to release Fukushima’s wastewater into the ocean. https://www.sciencemag.org/news/2021/04/japan-plans-release-fukushima-s-contaminated-water-ocean,访问日期:2021年8月11日。该报告意味着东京电力公司排放的核废水虽然经过了ALPS的处理,但是其中仍留存有氚。㉝氚是一种氢的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为12.3年,其主要来源为核反应堆冷却剂、减速剂回路中的氢原子活化,以及核燃料后处理厂的裂变反应。因为它取代了水分子中的氢原子,所以其很难去除。虽然氚经常被认为是衰变释放低能β粒子的“弱”核素,但是其具有在生物圈中的循环性和移动性非常强的特性,可以与所有物质中的氢原子快速交换,相对生物效应较大,可以与细胞组分结合形成有机结合氚。参见李帏:《氚辐射危害的研究进展》,2012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论文集(第二卷)》,第1129页。氚可以通过皮肤吸收、吸入污水的水蒸气和摄入污染的食物或水等途径进入人体。氚一旦被人体吸收利用,将引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畸形的病症。[2]除氚外,福岛核废水中含有的锶-90,也是一种高风险的放射性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容易积聚在人的骨骼中。㉞根据东京电力公司的文件显示,经处理过的65 000吨福岛核废水中,仍发现超出排放标准逾100倍的锶-90。参见绿色和平组织:《福岛核事故调查团队:十年深入灾区32次,我们的记录与坚持》,https://www.greenpeace.org.cn/,访问日期:2021年8月25日。锶暴露30分钟可诱导DNA双链断裂,暴露7天后,MS5细胞增殖能力下降,细胞因子表达改变,支持造血祖细胞增殖和分化的能力改变。㉟参见S. Musilli, N. Nicolas, Z. El Ali, P. Orellana-Moreno, C. Grand, K. Tack, S. Kerdine-Römer&J.M.Bertho,DNA damage induced by Strontium-90 exposure at low concentrations in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the functional consequences,Scientific Report, 30 January 2017, see.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rep41580#:~:text=Sr%20accumulates%20mostly%20in%20 the%20bones%20of%20exposed%20populations.&,访问日期:2021年8月25日。简单地说,在锶长时间的影响下,将会导致DNA双链断裂和细胞功能的突变。此外,碳-14的半衰期也长达5730年之久,其会融入到人体的蛋白质、核酸,特别是DNA等细胞组成当中,由此造成DNA的损伤可能导致细胞死亡或潜在的遗传。㊱参见绿色和平组织:《超125万吨核辐射废水即将倾入太平洋,对我们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什么》,https://www.greenpeace.org.cn/fukushima-nuclear-sewage-discharge-impact/,访问日期:2021年8月25日。

正如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于2021年4月16日质问日本核废水排海决定,日本政府现在企图置国家道义与责任于不顾,完全是将包括日本百姓在内的人类子孙后代的健康安全视同儿戏,日本应对全人类和子孙后代负责。㊲参见:《赵立坚对日本核废水排海连发七问:日方心虚什么?》,https://baijiahao.baidu.com/ s?id=1697187318390763 002&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

四、日本核废水排海国际法问题的“防守措施”:追究国际责任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责任草案》”)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即“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且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反”,则产生该国家的国际责任。尽管福岛东京电力公司是直接的主体,但决定向海洋排出核废水的是日本政府,因此,核废水排海行为归于日本国应无争议。那么,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义务的违反?其不法性是否可以解除?

(一)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核安全公约》《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1983年2月7日签署,1996年10月20日生效;《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日本2003年8月26日加入,2003年11月24日生效;《核安全公约》,日本1994年9月20日签署,1995年5月12日生效;《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日本2014年10月10日签署,2017年9月8日生效;《生物多样性公约》,日本1993年5月28日签署,1993年12月29日生效。的缔约国,也同中国㊴参见:《中国和日本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1985年7月31日。、欧洲原子能共同体㊵参见:《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日本签署核聚变合作声明》,https://www.163.com/dy/article/F6VQM3RD05509P99.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双边条约,负有严格遵守公约和条约规定的义务。但如果日本按照2021年4月13日内阁会议的决定,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其行为将构成《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所规定的不法行为。

第一,违反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旨在促进海洋和平利用和公平有效地利用其资源,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研究、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根据公约第十二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具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包括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的义务。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日本排放的核废水中仍含有氚等放射性元素,将会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水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将随着洋流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故其行为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

第二,违反核设施和核废水的安全管理义务。国际原子能机构管理下的《核安全公约》规定:公约的目的是在核设施内建立核维持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带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此种后果。㊸《核安全公约》第1条第(ii)(iii)款。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本国法律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包括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由核设施引起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量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㊹《核安全公约》第15条。,以及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可能受到辐射紧急情况影响的本国居民,以及邻近该设施的国家的主管部门得到制定应急计划和作出应急响应所需的适当信息㊺《核安全公约》第16条第2款。等核设施安全管理义务。

《乏燃料管理安全公约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个人、社会和环境受到充分保护,免受放射性和其他危险的危害;要确保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减至最低限度,要以避免给后代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为目标。㊻《乏燃料管理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联合公约》第11条。

自从日本政府公开了排海决定之后,不仅仅是韩国等临近国家的群众表示抗议,日本本国的群众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日本作为上述两项公约的缔约国,没有考虑到其行为可能会给个人、社会以及环境,甚至是子孙后代所带来的影响,未能确保核设施及核废水的安全管理,因而违反了上述公约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违反防止跨境损害的义务。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义务,即防止跨境损害原则最早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被提出,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㊼《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同时规定,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2条。

此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2款。防止跨境损害也是一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方义务。

日本排入海洋的核废水将会通过其周边海域的洋流扩散至全球其他地区,是对除日本管辖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造成环境的污染和损害,是防止跨境损害义务的违反。

第四,违反防止海洋生物环境发生重大和有害变化的义务。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是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来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制度,经过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的发展,进一步演化为防止和减少海洋生物环境重大和有害变化的一项国际义务。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2款。;《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他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5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d款。;《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规定,希望继续推进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方法的发展,从而继续防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52]《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前言。。

如果从日本港口出发的船舶中装载有福岛核电站排出的核废水,那么,这些废水就会随着船舶的运输而扩展到全球其他地方,危害到其他海域的水质以及海洋生物的生存。世界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连为一个整体的,并且是一个休戚相关的整体。一个国家的不当行为如同蝴蝶效应一样,将会对全球海洋及其他地域海洋生物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是防止海洋生物环境发生重大和有害变化义务的违反。

(二)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不存在不法性解除情形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五章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即即使某个国家行为存在不法性,且该行为归属于该国,存有解除条件时不承担国际责任,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不妨碍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53]《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7条(b)款。那么,日本的排海是否存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呢?

第一,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并未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根据责任草案的规定,对于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行为的不法性可以被解除。[54]《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0条。虽然日本的排海行为得到了美国方面的支持,但美国的行为是相互矛盾的[3],应属于无效的同意。除美国之外,受日本排海行为影响较大的韩国、中国、朝鲜等周边国家都对日本的行为持反对的态度,不存在有对日本的排海行为表示同意的情形。

第二,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不存在自卫行为。根据责任草案的规定,如果一国的行为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行为的不法性可以被解除。[55]《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1条。日本政府决定排海最主要的原因是福岛核电站储存核废水的罐子即将装满,这是其本国国内的原因,并没有受到别的国家的武力威胁,因此不存在自卫的情形。

第三,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不存在对他国行为的反措施。根据责任草案的规定,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对该另一国采取的一项反措施的情形下,行为的不法性可以被解除。[56]《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2条。日本决定将核废水排海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其本国国内,与其他国家无关。产生核废水最根本的原因是十年前发生在福岛海域附近的海啸,属于自然灾害。因此,实际上不存在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对该另一国采取的一项反措施的情形。

第四,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况。根据责任草案的规定,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至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57]《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如果说因为十年前福岛核电站附近发生的超强的海啸导致核电站发生泄漏,产生核废水属于不可抗力,那么,现在日本决定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决定则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此时核废水的产生是有计划的、有安排的,并且储存核废水的罐子可以储存多少容量的核废水,以及到何时将会储满,这些都是可以计算和预估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不属于危难、危急情形下的行为。根据责任草案的规定,如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58]《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4条。;如果一项行为是该国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或者该行为并不损害一国或者数国的基本利益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则可以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原因[59]《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很明显,日本选择的排海行为并不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办法。日本其实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只是日本政府为了经济利益的考虑选择了最省钱省力的排海方式。日本选择的排海方式将会对周边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是不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的国际不法行为。

综上,如果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那么,须承担国际法上因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以及经济补偿等国际责任。

五、日本核废水排海国际法问题的“进攻”措施:引入预期违约责任

追究日本因核废水排海而承担的国际责任问题固然很重要,但阻止因核废水排海而导致全球海洋环境遭受污染,以及人类全体利益受损的后果发生则更重要。国际责任的追究属于事后措施,是“防守”和“保守”措施;而阻止核废水的排海则属于前置措施,是“进攻”和“积极”措施。因日本尚未将核废水排入大海,且如果排入海洋则将造成不可逆的全球海洋环境污染、公共食品安全危机,以及今世后代人类健康的损害后果,所以当前国际社会应更加关注前置措施,寻找阻止日本于2023年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进攻”和“积极”措施。其中,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以及国际私法领域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一)国际司法机构的禁止核废水排海相关临时措施

作为一种“进攻”和“积极”措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规定,向国际海洋法庭申请临时措施,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其作出最终判决前暂停日本核废水的排海行为,是一项可行措施,也有乌拉圭河纸浆厂案[60]参见ICJ, Reports of Judgments,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Case Concerning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Request for the Indication of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of 13 July 2006.、爱尔兰莫克斯工厂案[61]参见ITLOS, Reports of Judgments,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The MOX Plant Case (IRELAND v. United Kingdom)List of Cases:No.10, Order of 3 November 2001.等国际海洋法庭的司法实践先例可循[62]参见高之国、钱江涛:《对日核废水排海可打法律组合拳》,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7494061239019855&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16日。。

如果日本福岛核废水排入海洋,最先直接受害的国家将是韩国,因此,韩国政府积极寻求国际法律救济途径,暂禁日本核废水的排海行为,即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第1款和第5款的规定,提起临时措施的情形有两种:争端已正式提交到作出最后裁判的任何时候;争端提交仲裁庭解决,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但因韩国和日本都未选择第287条规定的法庭管辖,所以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韩日之间的临时措施相关争议将自动提交至归仲裁法庭管辖。此时,仲裁法庭只需初步证明将予组成的法庭具有管辖权,且认为情况紧急和有必要。管辖权构成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来源[4],但临时措施并不是对管辖权问题的预先判决,如果很明显对案件实质问题缺乏管辖权,或在之后的程序过程中如果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也可以宣布之前的临时措施无效。[5]

但是正如上述两个案例中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未支持申请人的临时措施请求一样,缺乏对环境不可逆的损害或严重损害后果的证据时,此项“积极”措施将无功而返。同样,针对日本政府2023年将福岛核废水排海的决定,如若采取临时措施,则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后果是不可逆的损害,或严重损害后果。

此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第1款规定,韩国应迅速同日本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尽管在爱尔兰莫克斯工厂案中,国际海洋法庭在发布临时措施命令时指出,当事国没有继续交换意见的义务,但其前提是“当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已经穷尽”[63]ITLOS, Reports of Judgments, Provisional Measures, The MOX Plant Case (IRELAND v. United Kingdom) List of Cases:No.10, Order of 3 November 2001.paras.56-57.,因此,韩国政府应就韩日核废水排海法律争端的解决提交专门的外交照会,以满足“交换意见”的司法程序要件。[64]参见高之国、钱江涛:《对日核废水排海可打法律组合拳》,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7494061239019855&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8月16日。

(二)国际私法领域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之引入

国家为国际法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由国际法确定。除了主权等国家之固有权利之外,国家之权利由条约、习惯国际法所赋予。其中,国际条约所赋予的国家权利则因条约义务之违反而可能受限制,比如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谅解书所规定的“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和裁决时”,胜诉方可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临时措施[65]参加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第22条第1款。,就意味着败诉方条约权利的受限和减损。因为败诉方原本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同胜诉方商定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书而享有的权利,相对于胜诉方来讲则为条约之义务。因此,如果能够使得日本政府认识其未来核废水排海行为将导致其当前及未来基于国际条约的权利将受限或减损,则可能会迫使日本政府改变其核废水排海的决定。

那么,如何才能迫使缔约一方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本文主张在国际法中引入私法领域的预期违约制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赋予别国在违约行为产生危害之前切实维护本国或者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权利。如在国际贸易法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其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从而确立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

第一,在国际法领域引入“预期违约责任”制度有其合理性。(1)预期违约及责任制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最早于19世纪就已经在英美法系得到适用[6],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类似之处[67]两者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保证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皆在订约后至履约期到来前发出;皆为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对待给付合同义务,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中止合同。,是适用于全球法律体系两大主要体系的英美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所普遍认可的制度。(2)预期违约及责任制度为广义国际法所认可的制度。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确定的预期违约制度来看,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所认可。这就说明在广义的国际法领域,预期违约制度是有所适用的。(3)预期违约及责任制度为公平原则在契约关系中的体现,同样适用于国际条约。尽管合同和条约在其主体、客体以及效力等方面不能相互比较,但从其本质来讲皆为平等主体之间根据意思自治而设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契约。因此,将契约关系中体现公平性原则的预期违约制度类推适用到国际条约领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在日本核废水排海国际法问题上引入“预期违约责任”制度有其可行性。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68]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的行为;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日本政府的核废水排海决定明显为明示预期违约行为。(1)契约已有效成立。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要件之一为契约的有效成立,即因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生效要件而成为有效条约,且为其缔约方。如上所述,日本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公约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缔约国的事实已得以查明。(2)自订立契约至履行义务前提出对方“预期违约”。由于日本政府是要在2023年拟施行将核废水排海的行为,因此,现阶段属于其实际行使危害行为,即违反条约义务之前的阶段。(3)须为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无条件地向另一方提出的不履行契约的意思。日本政府已经明确地向国际社会宣布其要将福岛的核废水排入海洋,表明了其已经弃相关国际条约中的义务与不顾,符合明确、肯定、无条件表示其将不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之要件。(4)当事人必不履行契约的主要义务。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将违反保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义务、核设施和核废水的安全管理义务、防止跨境环境损害义务,以及违反防止海洋生物环境发生重大和有害变化的义务是海洋环境相关国际条约所赋予国家的主要义务,日本的不履行必将引起国际责任的义务。(5)预期违约系当事人自愿。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是基于其本国的利益而选择的决定,不存在他国胁迫等违背日本意愿的情况。综上所述,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引入至日本核废水排海相关国际问题解决具有其法理可适用性。

第三,适用“预期违约责任”制度的救济措施及其法律后果。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实施救济措施方面,英美法系中存在“履行期前的拒绝履行法理”和“充分履约保障制度”等两种预期不履行救济制度的基本模式。[7]前者为当预期违约情事出现时,债权人选择立即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后者为当预期违约情事出现时,债权人选择赋予债务人提供履行保证的机会,若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义务,债权人得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

在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的国际法应对方面,直接适用解除契约关系,即当事国局部或全部停止实行或终止其与日本共同签署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可能会因小失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对来之不易的国际海洋法秩序造成破坏。因此,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权利救济方面,应借鉴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中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促使日本在维持缔约方地位的前提下,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中所能享有的权利或利益被减损,如可采取限制日本籍船只无害通过本国领海、限制日本籍渔船在特定海域捕鱼等措施。

即使缔约国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重大违约情事,局部或全部停止实行或终止其与日本共同签署加入的条约[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但是日本在条约终止前根据《海洋法公约》等的实施而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应当被终止,其仍需承担保护海洋环境不受破坏的义务[70]《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7条。。

综上所述,将预期违约及责任制度引入至国际条约体系,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但不能完全照搬契约法中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及其救济方式,需要借鉴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在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之前,进行有效地指控,阻止这一场将损害全体人类根本利益的历史性“浩劫”。

六、结语

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其不仅是维持人类健康的重要食物来源,而且是平衡全球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明确为缔约国义务,旨在通过国际规范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海洋,维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共同利益。一国不可只顾本国的利益实施违背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此种行为必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日本政府的核废水排海决定,尽管存在因部分核废水泄露而引起的海水污染报告,但目前尚未引起大规模海洋污染,故日本政府尚未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但是,当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造成海洋环境不可恢复的损害时,追究其国际责任则仅仅为“亡羊补牢”而已。追究国际责任是事后“防守”和“补救”措施,不能阻止引起国际责任的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像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一样,将对全球海洋环境、公共食品安全,以及今世后代的人类健康造成不可恢复的重大不法行为,国际社会的“亡羊补牢”成本远远大于因采取积极“进攻”和“积极”措施阻止日本将核废水排海而受到的损失。

在国际法领域引入预期违约及责任制度,以期在日本实施排海之前就阻止其行为的发生,是一种理论的探索。期望能为国际法领域解决日本排放核废水的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在事后的“防守”措施无法及时阻止危害行为发生时,不妨尝试采用事前的“进攻”措施,以阻止不可恢复的重大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当然,一国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阻止他国不法行为时,一定要达到确信的程度,确信另一方缔约国有极大的概率将实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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