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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认定1 例

2022-03-15王淳浩朱亚立周闽琪

法医学杂志 2022年6期
关键词:勘验物证驾驶室

王淳浩,朱亚立,周闽琪

1.北京警察学院交通管理系,北京 102202;2.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学院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调查与重建标准实验室,北京 102202;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北京 100012;4.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上海 200070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日02:50 许,在某市一道路交叉口,张某(男,39 岁)、李某(男,45 岁)同乘重型半挂牵引车(A 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赵甲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B 车,内乘赵乙)发生事故,造成张某、赵甲、赵乙三人死亡,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尸体位于现场A 车挂车左侧后轮与路树之间,李某因伤困于该车驾驶室内,意识清醒,能自由活动。办案单位委托鉴定事故发生时A 车的驾驶员。

1.2 现场勘验

经现场勘验,A 车头东南尾西北静止于路口东南处,前部及左侧车体与道路南侧路树接触,一棵被撞断的路树倒伏于挂车车厢上部,现场遗留有自西向东南方向的该车轮胎印痕,张某的尸体位于该车左侧后排车轮前部;B 车头东南尾西北静止于路口东南边沟内,现场遗留有自北向东南方向的该车轮胎印痕。事故现场示意图见图1。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Fig.1 Diagram of accident site

1.3 车辆痕迹检验

1.3.1 A 车检验情况

车前部破损,前风窗玻璃缺失,前面罩整体脱落,左侧车门向内凹陷变形(图2A);挂车车厢前部左侧下部凹陷变形,变形部位呈圆弧状、直径约30 cm(图2B);车厢表面涂层为蓝色,车厢前部留有散在条形撞击痕迹,表面附着红色漆状物,其高点距地面约2.7 m。事故发生时,该车载货质量为57 吨,制动前车速经鉴定约为113 km/h。

图2 车辆外部痕迹物证勘查情况Fig.2 Trace investigation of the vehicle exterior

驾驶位座椅靠背右侧固定支架脱开,左侧固定支架扭转变形,靠背逆时针旋转90°贴于左侧车门内侧,靠背右侧下部皮革表面有减层擦蹭痕迹(图3);左侧车门内饰板前部靠近车门内拉手部位破裂,上沿附着有纤维状物质;驾驶位座椅套的左侧和背面以及后排卧铺套3 个部位的表面各附着1 处血迹,驾驶位遮阳板上方内饰板表面附有擦拭状血迹。

图3 驾驶室内痕迹物证勘查情况Fig.3 Trace investigation of the driving cab

1.3.2 B 车检验情况

驾驶室因燃烧损毁,挂车车厢表面为红色,车厢右侧上横梁及前立柱表面附着蓝色漆状物,其高点距地面约2.8 m。事故发生时,该车载货质量为65 吨,制动前车速经鉴定约为121 km/h。

1.4 衣物检验

张某所穿上衣为长袖圆领T 恤,前部多处破损;裤子裆部绽裂,左裤管后部破损,表面有擦蹭痕迹。李某所穿裤子右裤管下部有擦蹭痕迹,表面附着膜状物(图4)。

图4 李某所穿裤子的痕迹物证勘查情况Fig.4 Trace investigation of LI’s trousers

1.5 物证检验

经DNA 检验,A 车驾驶室后排卧铺套、驾驶位遮阳板上方内饰板、驾驶位座椅套左侧及背面附着的血痕均为李某所留。

经理化检验,A 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内饰板上沿处附着的纤维状物质与张某所穿上衣提取的纤维成分相同,与张某所穿裤子、李某所穿上衣和裤子提取的纤维成分不同。该车驾驶位座椅靠背右侧下部皮革成分与李某所穿裤子右裤管下部附着物成分相同。

1.6 人员损伤检验

1.6.1 张某损伤情况

尸体检验:尸长174 cm,左颞部可见一长3.5 cm头皮挫裂创,颌面部可见散在皮肤擦挫伤;胸腹壁左侧可见广泛皮肤擦挫伤,背部右侧近腋后线处可见10 cm×8 cm 皮肤擦挫伤,双侧肋骨可触及骨擦感,双侧胸腔穿刺可抽出大量血性液体;左肱骨可触及粉碎性骨折;右上臂中下段前内侧可见一条状皮肤擦挫伤,右前臂中段背侧可见一长2 cm 皮肤裂伤,深达肌层;双小腿呈粉碎性骨折畸形,左小腿上段后侧及右小腿中段前侧可见散在片状皮肤擦挫伤。

X 线片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5~9 侧肋),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肱骨中段楔形骨折,左侧胫腓骨多处横断粉碎性骨折,右侧胫腓骨中段横断骨折。

1.6.2 李某损伤情况

李某存在头晕、头痛等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双下肢多发开放性创口,右足拇指皮肤缺失,左侧胫前动静脉挫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X 线片示:腰1 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胫腓骨下段横断骨折,右足趾骨、跖骨多发骨折,无明显胸腔积液。

1.7 车辆及人体损伤分布

1.7.1 车辆接触部位与运动轨迹分析

基于车辆痕迹检查及现场勘验情况,可以判断:事故发生时,A 车挂车车厢前部与B 车车厢右侧前部发生了接触,A 车挂车车厢前部左侧与路树发生了接触。推测车辆行驶轨迹如下:根据图1 中A 车遗留于现场的4 条轮胎拖印和B 车遗留于现场的1 条轮胎侧滑印,分析认为两车驾驶员发现险情后均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A 车自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向右急转弯,其挂车车厢前部先与B 车车厢右侧前部接触后,车厢前部左侧又与路树接触,并继续行驶至事故现场车辆静止位置;B 车与A 车继续向东南方向行驶至事故现场车辆静止位置。

1.7.2 A 车及车内人员动力学分析

A 车自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侧急转向过程中,其运动轨迹呈弧形,由于离心作用,在运动过程中,A 车车体同时向其左方侧滑;当该车车厢前部与B 车车厢右侧及路树先后发生撞击接触时,车速锐减,车内人员因惯性作用保持原有运动状态,即沿弧形切线方向继续高速运动;两个方向上合速度的方向为相对于车体指向左前方。车内人员在沿相对车体左前方向高速运动的过程中,驾驶员会与左侧车门内侧及A 柱(左前方车顶与前舱的连接柱)接触,躺卧在驾驶室卧铺上的人员会与驾驶位座椅右侧发生撞击接触。

1.7.3 A 车车内人员损伤情况及致伤物分析

张某的躯干及上肢部位损伤相对较重,主要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5~9 侧肋)、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肱骨中段楔形骨折,尤其是左侧肱骨中段楔形骨折具有一定的特征性。结合上述对车内人员的动力学分析,张某的损伤特征符合与左侧车门内侧及A 柱接触形成,致伤机制见图5。微量物证检验结果表明,驾驶室左侧车门内饰板上沿处附着的纤维状物质与张某所穿上衣提取的纤维成分相同,佐证了事故发生时张某为驾驶员。

图5 致伤机制示意图Fig.5 Schematic diagram of injury mechanism

李某胸部无软组织损伤及肋骨骨折,胸部X 线片显示无明显胸腔积液。驾驶位座椅靠背逆时针旋转90°贴于左侧车门内侧,表明座椅靠背受到了来自右后方的强大作用力,结合上述对车内人员的动力学分析,作用力只能来自驾驶室后排乘员。结合微量物证检验结果和衣物勘验情况,李某所穿裤子右裤管附着的膜状物形态(加层痕迹)与驾驶位座椅靠背右侧下部皮革种类相同,表明李某右下肢具备与驾驶位座椅靠背右侧下部接触并形成对应痕迹、物证的条件,据此判断事故发生时李某躺卧于驾驶室后排卧铺位置。

1.8 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时,张某是机动车驾驶员,李某躺卧于驾驶室后排卧铺位置。

2 讨论

机动车驾驶员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是一个较为综合、系统的工作,涉及经典力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损伤学、车辆工程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认定的基本思路[1-6]是:首先根据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所记录的地面痕迹物证确定两车的行驶轨迹;其次通过车体痕迹勘查判断两车的接触方式及接触部位,目的是判断车辆的最大受力部位及受力方向,进而对车辆及车内人员进行动力学分析;然后基于对车内人员动力学分析的结果,判断车内人员与驾驶室内部可能的接触部位并勘验相应的痕迹物证;最后在完成车内痕迹物证勘验的基础上,结合人体损伤认定驾驶员并判断车内人员的位置关系。

本例事故发生后,李某在A 车驾驶室内,张某位于A 车车轮下。考虑到A 车的质量较大,根据惯性定律,车辆只有在受到巨大的外力作用导致其产生巨大的加速度(可为负值)时,车内人员才可能被抛出。基于此,我们首先详细研究了现场照片、现场图和现场勘验笔录,鉴于A 车驾驶室空间变形较小,判断车辆受到的巨大外力未作用于驾驶室,应作用于该车车体;从现场照片看,该车车厢整体变形不大,而其车体强度最大处(车厢前部左侧下部)有一处圆弧状的凹陷变形,推断事故发生时车体所受到的巨大外力应作用于此部位。然而,无法在与A 车接触的B 车车体上找到造痕体(车体结构、部件以及装载物等),因此,有必要复勘现场并勘查车辆痕迹以确定造痕体。笔者认为,虽然A 车车厢圆弧状凹陷痕迹的造痕体尚未找到,但可以根据经典力学知识判断圆弧状凹陷变形部位在受到巨大作用力后,位于A 车驾驶室后排的人员在惯性作用下将高速撞击驾驶员座椅,因此,勘查车辆痕迹、物证时,驾驶员座椅靠背后部和右侧是重点勘查区域。经复勘现场,办案人员介绍事故发生时有一棵路树被A 车撞断,但未将路树绘制到现场图中,也未记录于现场勘验笔录里,经勘验,路树即为圆弧状凹陷变形痕迹的造痕体。经对A 车驾驶员座椅靠背进行勘验,在其右侧下部发现了一处减层擦蹭痕迹,从而印证了勘查前的假设。

值得注意的是,痕迹物证勘查过程中在驾驶室内发现的3 处血迹虽对驾驶员认定较为有利,但并未作为认定依据使用,主要是考虑到事故发生后李某因受伤困于车内且能自由活动,因其有开放性损伤,在车内活动时也有可能在上述部位留下其血迹。本案鉴定过程受到的启发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环节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勘验时应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若遗漏相关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路树)可能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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