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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乡二元”到“城乡三元”:村改居社区研究的范式转换

2022-03-15

探索 2022年6期
关键词:范式城市化城乡

纪 芳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1 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快速推进,乡村社会正在发生巨大变迁。农村城市化不仅表现为以农村人口进城为主要形式的异地城镇化,还表现为以村庄为单位的整体性就地城镇化。异地城镇化主要发生在中西部农村,就地城镇化则多发生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以及中西部大城市郊区农村。不同于以人口流动为主要形式的异地城镇化,就地城镇化不仅涉及人口的非农化转移,还涉及整个村落空间的城镇化,是原村落乡土社会的全要素转变。然而,这些就地城镇化的农村并未实现完全的城市融入,而是演变为城乡要素混合的村改居社区。

作为农村城市化的产物,村改居社区“亦城亦乡”的独特性吸引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在城市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村改居社区研究主要聚焦于如何实现村改居社区的完全城市化。大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在农民城市化方面,主要关注失地农民的市民化与城市融入。研究发现,村改居社区农民并未因客观上“失地”而完全从农民转变为市民,而是形成“脱身不脱根”的“半嵌入”状态[1],成为农村与城市体系中的“边缘群体”[2],阻碍了失地农民的城市融入。失地农民市民化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市民化过程的“被动性”,一方面农民客观上“被市民化”[3],另一方面又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构建农民与市民同城化的“权利-待遇”政策体系[4]。

二是在治理城市化方面,主要关注村改居社区治理体制机制与城市社区的衔接。治理城市化是村改居社区完全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村改居社区的“半城市化”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其空间城市化与治理城市化的不同步[5]。由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化制度供给不足,村改居社区在治理实践中形成城乡两种治理要素并存的“边缘治理”[6]。“边缘治理”因部分保留原来农村治理体系中的某些因素而影响了村改居社区的治理效能,被视为一种“病态”的社区治理[7]。因此,有学者主张以进步的现代城市文明对其进行革命性改造,以增进其城市特质并促进村改居社区的城市融入[8]。

三是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主要关注村改居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分别采取不同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由此形成明显不同的公共服务水平,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状况总体上优于农村。因此,从农村到村改居社区的发展演变本身隐含着公共服务的改善与优化,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被视为衡量村改居社区转型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9]。然而,“半城市化”的村改居社区普遍面临公共服务投入不足、供给不均衡等问题[10],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仍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而未被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11]83-86,结果导致村改居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远落后于城市社区[12]。

综上,既有研究从总体上将村改居社区视为一种发展不成熟的城市社区,其完全城市化的关键在于农民市民化、社区治理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形成与城市社区同等的制度体制。这实际上是将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趋同化,认为两者遵循共同的发展轨迹,故以城市社区作为村改居社区发展的目标并将城市社区制度体系引入村改居社区以促进后者的城市融入。这就从逻辑起点上忽视了村改居社区相对于城市社区的独特性。而既有研究的“城市本位”路径根源于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范式指导,后者对村改居社区研究隐含着强烈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判断,从而忽视了村改居社区发展的内在复杂性。鉴于此,本文在对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下的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进行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村改居社区研究应转向更加契合本土经验的“城乡三元”结构范式,以推进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的深化。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当前学界对村改居社区的概念内涵尚未统一,本文采用“村改居社区”统指那些在就地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非农化导致村庄经济社会结构随之变化的非农村社区,既包括征地拆迁形成的各种安置社区,也包括就地非农化形成的“城中村”等,而不限于那些实施“村改居”政策的社区。村改居社区因总体上的城乡混合性而区别于传统农村和城市社区,成为一种独特的社区类型。

2 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下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转型

城乡二元结构源于特定时期国家发展的制度安排,由此形塑了城乡两种不同的社会体系。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深刻影响,并投射到社会科学研究中,成为长期以来指导研究者认识和理解中国实践的重要理论范式。村改居社区产生于农村城市化的城乡社会转型过程,这为城乡二元结构理论范式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场域,而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则为村改居社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方法论选择。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指导下,村改居社区面临着从“乡土秩序”向“城市秩序”转型的重要时代命题,由此提出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转型。

2.1 城乡二元结构的范式指导

城乡二元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结构特征,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工农分离造成城乡差别,从而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13]。然而,不同于一些国家的二元结构是伴随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出现的自然现象,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与制度建构特点,产生于特定时期的发展战略安排。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实施重工业优先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国家设计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整套城乡二元管理制度与资源分配制度,形成城乡分治格局。这种城乡二元制度在特定时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客观上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距,从体制上将整个社会分为城乡二元[14]。

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城乡二元结构逐渐从一种“社会事实”演变为一种“理论范式”,成为理解中国诸多现实问题的重要理论框架,城乡二元结构同时具有了本体论与方法论意义。在本体论层面,城乡二元结构主要讨论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作为方法论的城乡二元结构则是研究其他社会问题的重要视角和切口。尽管二者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但作为方法论的城乡二元结构范式所隐含的价值基础则来自其本体性内涵。具体来说,尽管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历史合理性与重要的阶段性功能,但客观上造成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这种制度化的城乡分割就成为城乡二元结构范式隐含的价值基础。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框架下,城市与农村处于不平等的互动博弈中,即农村的发展和制度安排要服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尽管改革开放以后,伴随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统购统销制度取消、城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弱化,但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15]。因此,城乡二元结构事实的延续为城乡二元结构范式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场域。

一种学术研究范式的形成产生于研究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其存在的社会事实,社会变迁的某些状况会为研究者自然呈现一个最直观地观察、分析和研究的基本范式[16],以指导研究者对社会事实展开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说,城乡二元结构范式内生于我国特定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事实,且长期以来对于指导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下,村改居社区不只是城乡两种社会结构互动的产物,更是城市化发展的结果。作为农村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形式,村改居社区不彻底的城市化状态部分源于地方政府对城市发展需求的偏好。政府重视土地城市化为城市发展提供的财政资源和发展空间,而对“人的城市化”往往关注不够,结果导致这些由农村转变而来的村改居社区在治理体制、公共服务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城市社区的同等待遇[17]146-150。因此,城乡二元结构范式预设了村改居社区是城市化过程中未完成的过渡形态,具有不稳定性和暂时性,其未来必然要转变为城市社区。基于此,“亦城亦村”“半城市化”以及城乡混合等就被视为村改居社区城市化不彻底的重要表征。按照城市社会的整体性要求对村改居社区进行改造,以促进村改居社区的城市融入,就成为村改居社区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下的村改居社区研究提出了村改居社区的“转型”命题,意味着村改居社区要从“半城市化”状态走向完全城市化,以实现彻底的城市融入。

2.2 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转型

治理转型是村改居社区转型与城市融入的重要方面,主要关注村改居社区治理与城市治理体制的衔接以及从农村治理到城市治理的转换。大体而言,村改居社区从“村治”向“城治”的转型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基层政权建设路径,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与制度调整实现基层组织的城市化同构;二是社区共同体建设路径,强调通过社区社会资本培育等方式提升居民的身份认同与社区参与,促进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能力转型。

2.2.1 基层政权建设与村改居社区的治理体制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社区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基层管理体制,即农村实行“乡政村治”体制,城市社区则实行“街居制”。在城乡分治的制度体系下,城市社区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基本架构、职能定位以及制度基础都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城乡二元结构视角下,加强村改居社区的基层政权建设就是实现其基层治理体制的城市化转型。

“村改居”是促进村改居社区治理体制转型的重要政策安排。作为农村城市化的一项系统工程,“村改居”涉及基层组织建设、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制度、居民户籍制度以及公共服务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变革[18],实质是通过对基层组织结构与职能的社区化改革推动村改居社区治理与城市治理体制的衔接,以促进其城市融入。对此,研究者为村改居社区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改革方案,包括管理模式、集体经济以及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等方面。首先是社区管理模式上,参照城市社区的组织结构,将村改居社区原来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并实行政经分离,居委会只承担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集体经济组织则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公司,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19]78-84。其次是集体经济管理方面,通过公司化改造实现股份合作社的完全市场化,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1]。最后是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方面,将村改居社区纳入城市体系,避免通过制度性排斥将社区公共服务责任推给集体经济组织而造成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同城不同权[17]。

然而,以撤村建居等为主要内容的“村改居”,在实践中却保留了诸多被认为“低效率”的原有农村治理体制、结构和特点,形成“制度变迁的悖论”[20]。具体而言,“村改居”的实践“悖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结构方面,通过“村改居”名义上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但实际上原来的村组干部仍被完全或部分保留并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21];二是集体经济管理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公司后并未完全摆脱其原来所承担的社区公共治理责任,且社区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难以完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作,从而制约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市场化[22];三是公共服务方面,村改居社区的公共服务并未完全纳入财政兜底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范围内,实际上绝大多数改制的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仍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23],从而限制了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的改善。可见,“村改居”制度变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村改居社区的“半城市化”状态,村改居社区没有因为“村改居”而转变为完全城市化的城市社区。

2.2.2 共同体建设与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能力转型

共同体建设路径遵循自下而上的社区内部视角,通过增强社区认同与居民参与,促进村改居社区内部的公共性建设与治理能力提升来实现治理转型。在此研究路径下,“社会资本培育”“社区参与”“公共性重建”等就成为关注的重点。社会资本培育是社区共同体建设的核心,其实质是通过在居民之间建立共同的情感与记忆关联,加强村改居社区的社会联结,从而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治理的内在动力,进而提升村改居社区的内生治理能力。

在社会资本理论视域下,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困境被归因于社会资本流失与共同体瓦解,导致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能力弱化,内生公共秩序难以达成[24]。传统社会资本瓦解而现代社会资本难以建立成为村改居社区基本的社会特征[25]。基于此,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关键是重建社会资本与重塑社区公共性。一是激活集体记忆,延续村社共同体秩序。村改居社区仍存在尚未完全断裂的村落共同体关联,这可能成为村改居社区转型的粘合剂和推动力。在集体记忆的基础上,通过日常交往与人情往来能够增进居民之间的社区认同与情感建立,从而促进村改居社区的整合。二是通过公共文化建设来加强社区公共性的培育。村改居社区转型过程中的空间改造、集体经济转型、社区治理机制变革与人口结构重组造成社区公共性式微,导致村改居社区共同体衰落、居民公共参与不足以及社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26]。通过社区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居民的社区认同,增进居民之间的社会联结,从而将分散的个体转变为积极参与的公共主体[27]。

总体上,社会资本的理论视角强调培育社区内生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居民参与公共治理的主体性和积极性,通过集体社会关联对居民进行激励和约束,同时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再生产居民间的情感联结与社区社会资本,从而实现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一共同体重建的理想固然美好,但就村改居社区而言极其困难。一方面,伴随社会流动性加强,乡土社会的集体记忆逐渐衰退、共同体不断瓦解,农村社会面临程度不同的治理困境。在农村城市化及由此而来的空间转移、利益调整、群体分化等情况下,要延续原有的村社共同体和公共性必然更难。另一方面,村改居社区大多位于城市边缘区,其人口流动性、居民异质性、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的多元性比较复杂,在这种高度流动的社会中重建社区共同体似乎更加困难[28]。

3 从“城—乡”二元到“城—郊—乡”三元

城乡二元结构范式提出了村改居社区治理的转型命题,即致力于探讨村改居社区城市融入的治理之道。无论是社区治理体制转型还是社区治理能力转型,两者都隐含着以现代化的城市治理体系代替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追求,只是前者主要关注制度层面,后者则关注文化层面。进一步说,研究者将城市化视为从乡村到城市的单向度演进,即城市化约乡村的过程,因而村改居社区的城市化转型就表现为城市社区对农村的替代。然而,传统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不仅忽视了城乡关系随经济社会发展所发生的新变化,而且难以有效回应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现实基础。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理论所提供的范式指导难以解释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由此对城乡二元结构范式提出挑战。基于此,城乡三元结构应运而生,通过对城乡二元结构范式进行补充而成为村改居社区研究的适应性理论范式。而城乡三元结构得以形成的现实基础在于“郊区社会”的兴起,即城郊地区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实体以及城乡要素密集互动的场域,通过对传统城乡关系的重塑形成一种新型的城乡三元结构。

3.1 城乡三元结构: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反思与突破

由于二元分析范式本身的内在局限性以及城乡关系的客观变化,城乡二元结构范式面临一定的挑战。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伴随城乡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发展,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松动,市场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机制。这就为农民和城市居民提供了相对平等的经济机会,同时也促进了城乡部分要素的互动与流通,城乡相对分离的状态被打破,城乡关系逐渐从分割走向融合[29]。同时,不同地区由于城乡各自的客观条件与资源禀赋不同,城乡之间形成不同的互动模式,使得当前的城乡关系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30]。基于此,特定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范式难以准确理解和解释新时代的城乡关系及其衍生的各种新现象。另一方面,二元结构范式存在明显的内在缺陷。二元研究范式主要运用“二分法”进行一种类似 “理想类型”的抽象,构造出一些二分的概念或范畴,并用以表达一种非此即彼或者此消彼长的关系[16]。二元范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处理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但同时也在方法论上导致社会认知的抽象化和简单化。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指导下,城乡关系被简化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二元关系,研究者在抽象的“元”层次上讨论城市与农村,忽视了城市与农村各自的特殊性、复杂性及其相互关联[31]。因此,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及其动态变化对城乡二元结构范式的静态思维及其抽象化分析路径提出了挑战。

对城乡二元结构范式的突破率先发生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形成区别于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的乡村工业部门,打破了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使中国经济从二元结构转向三元结构[32]。其中的“第三元”就是同时嵌入传统农村经济系统与现代城市经济系统的农村工业经济,其发源于农村但与城市工业具有相同性质。同时,随着城市化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城乡之间逐渐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农民工是从农民群体中分化出来、户籍上属于农民但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劳动者[33]。农民工群体较大的数量与社会影响力使其成为超越城乡二元之外的独立社会结构单元,与农民和城市居民共同构成城乡三元社会结构[14]。在三元社会结构中,作为“第三元”的农民工群体实际上是一个“非农非工”或“半农半工”的状态,区别于纯粹以农为业的农民和彻底非农化的城市居民。此外,有学者从空间地域角度出发,认为都市边缘区普遍存在扮演中介角色的独特地域空间,即城乡渗透的边缘地带[34]。城郊边缘区的典型特征是非城非乡、亦城亦乡,是既依附又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村的独特地域单元,与城市和农村共同构成了城乡三元地域结构[35]。

城乡第三元的出现正是城乡关系变化的表征,城乡三元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地域结构研究都是对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理论回应,后者突破了城乡二元结构范式的解释范畴。某种程度上说,城乡三元结构论意味着城乡关系逐渐从一种二元分割的对立关系转向多元并存的融合互动关系。在这种新型的城乡三元结构关系中,原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续,但城市与乡村保持良性互动,同时在城乡要素密集互动的领域形塑出一个“第三元”结构,由此形成由农村、城市和城乡交错带共同构成的城乡三元结构。因此,这里的“第三元”结构实际上是从原来的城乡二元系统中衍生出来的中间形态,其基本特征是“非城非乡”“亦城亦乡”,既存在于城乡二元结构中,又从原来的城乡二元系统中脱离出来,相对独立于城市与农村。由此看来,“第三元”结构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特征:一是混合性,即“第三元”的构成同时包含农村与城市要素,是由城乡要素互动形成的一种新型结构,而非完全区别于既有的城乡社会结构;二是内部动态性,即“第三元”的构成要素具有流动性,其运行遵循一种动态的平衡,具有过渡性和阶段性;三是对外稳定性,即“第三元”是伴随城乡关系变化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性存在,这种相对稳定性主要是由社会转型的过程决定的。

城乡三元结构论的提出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城乡二元结构范式的不足,并拓展和丰富城乡关系的实践内涵。在城乡三元结构视域下,城乡关系不再是简单的二元分离关系,而是有机关联、有机互动且具有内在连续性的统一体(1)实际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分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功能性分离,城乡之间有机互动和关联才是城乡关系的本质,产生于特定时期和发展阶段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存续并不必然导致城乡关系的分离。。具体而言,三元结构视角下的城乡关系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城乡关系是由多个节点构成的连续谱关系而非简单的二元分离关系。这区别于二元结构视角下的城乡关系被简单割裂为城市和乡村两个主体性构成,城乡关系被简化为城市和乡村两个独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与关联。其二,城乡连续谱上的每个节点同时具有城市性与乡土性特征,只是不同节点所隐含的城市性和乡土性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城乡互动不仅存在于各个节点之间,而且存在于某个节点内部。从这个角度来看,城乡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种共存共生的关系,而非此消彼长、非此即彼的关系。同时,城乡三元结构隐含的城乡连续体关系预设了城乡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在这一点上,城乡三元结构论与城乡二元结构论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是,城乡三元结构论在分析方法上更重视介于二元结构之间的“中间结构”存在的重要作用,即城乡“第三元”结构可以成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中间力量,而非直接从城乡二元迈向城乡一元。从这个层面看,城乡三元结构论的意义不在于否定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主要是在方法论层面对城乡二元结构范式进行补充和完善。在社会事实层面,城乡三元结构不仅包含了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新增了由城乡二元结构衍生出来的新型“第三元”结构,反映了城乡关系的新变化,由此成为分析和解释某些新现象的重要方法论范式。

3.2 “郊区社会”:新型城乡关系的“第三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在城乡交汇的领域,通过城乡要素的密集互动,传统二元结构视角下的城乡分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城乡关系由分割趋向融合。郊区是城乡要素互动较为频繁的区域,同时也是城乡三元地域结构的重要形式。事实上,郊区最初之所以能吸引学界的关注,就是因为其“非城非乡、亦城亦乡”的空间特征,即基于土地利用形态的多样性与非规范性形成的“非均衡碎片化”空间[36]。郊区的经济形态以及郊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重塑了郊区的经济社会结构,使郊区逐渐从一个独特的地域空间转变为相对独立且完整的社会空间,即“郊区社会”[37]。郊区作为新时期城乡结构中“第三元”的角色日益凸显[38]。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进一步探讨作为城乡关系新变量的郊区如何呈现出一个区别于城乡二元的“第三元”结构。

郊区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改革开放以前,郊区并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性意义,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和市场化等促使郊区逐渐从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中相对独立出来。改革开放后,城乡之间的各种制度性约束逐渐消失,城乡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城市的工业向乡村辐射,郊区的区位优势得以凸显并形成相对独特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都赋予城郊地区极大的发展红利。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郊区逐渐从原来广义上的农村体系中脱离出来,同时嵌入城市体系中,成为集城乡要素于一体的特殊社会形态。大体而言,郊区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实体,呈现出独特的空间结构、制度结构和市场结构,三者共同形塑了郊区作为一种独特社会形态的现实基础,并直接影响城郊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与郊区治理形态。

首先,郊区的空间结构具有梯度性,根据其与城市距离的远近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从空间区位来看,越靠近城市的区域,其受城市经济的辐射效应就越强,城乡互动与融合的程度就越高,而那些相对远离城市的郊区则更偏向于乡村社会。顾朝林曾将大城市边缘区分为内缘区和外缘区[39],其中内缘区是直接受城市核心区影响且乡村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带,而外缘区则距离城市核心区较远且多以农业为主。同时,郊区的空间结构具有动态演变性,即伴随城市化发展以及城乡关系的变化,郊区的边界不断向外推移,原来的郊区可能变为城市,新的郊区则由周围农村转化而来。郊区的空间梯度特征意味着郊区在某个既定空间上并非均质化状态,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而使郊区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差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郊区实践形态的复杂性。这也是当前学界关注的城乡结合部、近郊村等过渡性社区表现出某些共性的根本原因,这些社区实际上都处于郊区范围内。

其次,郊区的市场结构具有嵌入性,即市场相对于郊区农村而言不再是一种外在于乡村社会的力量,而是深度嵌入郊区农村社会并深刻影响农民日常生活与行为逻辑的重要变量。在现代社会,市场主要集中于城市,城市规模越大、现代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市场越发达。在城乡社会连续谱上,郊区的区位优势转变为一种市场优势,郊区农民相对于偏远地区的农民享受更多的市场资源,同时郊区农村的社会结构及其运作逻辑也深受市场力量的重塑。基于区位优势,郊区农民相对来说具有更多的市场互动机会,农民市场化程度总体上比较高。因此,偏远地区的农民因距离城市较远,市场化成本较高,市场互动机会匮乏,市场能力缺乏充分训练和成长,其日常生活实践仍遵循强烈的乡土性逻辑,而郊区农民则在城市化与市场化程度上走得更远。郊区农民与市场的深度结合赋予郊区农村更多的城市性和现代性特点,市场力量的渗透不仅改造了郊区农民,而且潜移默化地重构了原有的乡土社会。

最后,郊区的制度结构具有农村性,其核心是集体土地制度。作为社会实体的郊区以村组为基本单元,其土地制度多是以行政村为单元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共同支撑着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村治体制,形成与城市社会全然不同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尽管郊区农村基于特殊的区位结构和市场结构高度嵌入城市体系,但其在制度体系上仍是农村。这种制度体制与社会结构的不匹配,既使郊区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享受更多的制度红利,能够以较低成本和风险获得“类城市化”的生活条件,同时也给郊区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具体而言,基于郊区靠近城市的区位优势,郊区农民能够在享受集体制度提供的生产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分享城市的经济机会与公共服务,从而大大降低了郊区农民城市化的成本与风险。同时,在农村制度体系的保障下,郊区相对于城市的低成本生活优势使其对流动人口具有更强的吸引力,这在重塑郊区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同时也给郊区社会治理造成更大的压力。

由此可见,郊区基于特殊的区位结构、市场结构和制度结构形成了一种既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又区别于现代城市社会的特殊形态。一方面,便利的区位条件使郊区直接处于城市辐射下,意味着郊区具有更丰富且相对低成本的市场机会,从而区别于普通农村;另一方面,郊区的农村制度体系意味着郊区农民仍与土地保持紧密的利益关联,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不仅能够转化为郊区农民的财产收益,而且为郊区农民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缓冲空间,从而区别于城市社区。在郊区这个场域内,农村的土地、户籍等要素与城市的市场和工商业等要素相结合,重塑了郊区社会的资源结构、利益空间与社会形态,呈现出一个与城市和农村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成为城乡二元结构之外的“第三元”,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共同构成了城乡三元结构。

4 从“城市本位”到“郊区本位”: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研究转向

城郊地区是村改居社区的发生场域,即村改居社区是城郊农村城市化的产物。因此,郊区在多大程度上被“发现”也就直接决定了村改居社区的独特性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发掘”,进而影响学界对村改居社区的性质判断以及对村改居社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城乡二元结构视角下,郊区被简单化约为农村向城市演进过程中暂时的过渡性存在。相应地,由郊区农村演变而来的村改居社区也被视为从“村落共同体”向“社区共同体”过渡的暂时性存在,其意义在于使失地农民最终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13]。因此,村改居社区的独特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其所具有的各种乡土性因与城市社会的不一致而被忽视。从“城乡二元”到“城乡三元”意味着村改居社区的研究视角将发生转换,即从城乡二元结构视角下的“城市本位”转变为城乡三元结构视角下的“郊区本位”。这种转变意味着村改居社区的实践内涵与治理目标两个方面的内容转换。

4.1 村改居社区的实践内涵:从国家视角到郊区视角

从国家视角到郊区视角的转变可以对村改居社区的实践内涵进行经验还原。既有研究讨论村改居社区时多将其视为被动城市化的产物,从而限定了村改居社区的生成路径,简化了村改居社区的实践内涵。在这种自上而下的研究路径中,村改居社区被赋予过多的规范性色彩,隐含着村改居社区在城市化过程中的被动角色。总之,国家视角下的村改居社区研究强调国家力量对该类社区的形塑作用,并将问题大多归因于制度建设,忽视了村改居社区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的作用,也就难以完整把握村改居社区的实践内涵。

不同于国家视角,郊区视角则立足于村改居社区的原型及其运作机理来考察村改居社区的形成及其治理逻辑和机制的转变。在郊区视角下,村改居社区实际上是郊区农村城市化的产物,即郊区农村在城市化过程中基于土地非农化而呈现出更多城市性特点,郊区农村就是村改居社区的原型。其中,土地城市化作为郊区农村城市化的起点,也是城郊农村转变为村改居社区的重要内在机制,土地非农化程度决定了城郊农村与村改居社区的差异。这就将村改居社区研究从国家的视角中转换出来,从而拓展和丰富了村改居社区的实践内涵。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只是推动郊区农村城市化的力量之一,即使没有国家力量的作用,这些郊区农村在其他某些因素的作用下也可能发生城市化并演变为村改居社区,而不同的城市化路径和机制则会形塑出村改居社区的不同实践类型。实际上,离开郊区视角,即便是国家主导的城市化行为也无法在经验层面形塑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村改居社区。从国家视角到郊区视角的转换可以将村改居社区与那些基于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而在非郊区农村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进行区分。

4.2 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定位:从治理转型到治理有效

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下的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提出了“治理转型”的理论命题,即在“城市中心主义”逻辑的主导下,村改居社区的治理目标是与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接轨,以实现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城市化。作为农村城市化发展的一种过渡形态,村改居社区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融入城市社会,因而必须实行与城市社区相同的治理体制。当前,村改居社区治理中的“城乡混合样态”实际上是其城市化不彻底的表现,不仅难以适应村改居社区的城市化治理需求,而且与城市治理体系的整体性要求不匹配。因此,从农村治理向城市治理的转型不仅是城市治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村改居社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

不同于“城市本位”下的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旨在追求治理体制和制度体系等外在形式与城市社区的接轨,“郊区本位”意味着研究者将研究场域从城市外围转向村改居社区本身,聚焦于村改居社区治理机制以及与其内部治理事务结构和治理需求相适应的匹配性。换言之,郊区视角下的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立足于该类社区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等方面,以此为基础综合分析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结构特点、实践机制与内在逻辑等,主要回应村改居社区在城市化与城乡社会转型过程中社区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即治理有效的实践命题。治理有效本质上是治理体系与治理事务的匹配,抛开治理事务泛泛讨论治理体制具有片面性[40],对于理解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实践缺乏实质性意义。因此,“郊区本位”的研究路径要求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必须立足于其内生的治理结构与需求,以此为基础来探究村改居社区的治理逻辑、机制和特征,致力于积极回应该类社区的治理需求。

5 结语

村改居社区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社区形态,从而赋予村改居社区研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村改居社区具有城市嵌入性与乡土延续性,表现出区别于传统农村和现代城市社区的独特形态,由此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基于村改居社区城市化的不可逆性与不彻底性,学界多以城乡二元结构作为理论框架,将村改居社区视为由农村向城市社区转型的一种过渡形态,并提出以现代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和模式对村改居社区治理进行改造,以促进其完全城市化。然而,这些“城市导向”的治理举措和改革方案并未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同时也难以有效回应村改居社区的治理需求。

鉴于城乡二元结构理论范式难以准确解释和指导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笔者认为村改居社区的研究范式应从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三元。城乡三元结构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城乡关系变化而对城乡二元结构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理解因城乡关系变化产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在城乡三元结构范式中,村改居社区被定位于以城郊农村为原型的郊区社会场域中,成为与农村和城市社区并列的一种社区类型,村改居社区的独特性价值得以凸显。遵循这一研究路径,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机制能够被充分挖掘。

本文的研究目的不在于对城乡二元结构理论范式进行批判,也并非否定城乡二元结构的方法论价值,而在于对该范式指导我国村改居社区治理实践的适用性进行反思,并进一步指出更契合村改居社区治理实践的分析范式,以推进对我国村改居社区治理体制机制的认识。同时,只有在理论层面厘清村改居社区研究的范式基础,才能避免被纷繁复杂的经验现象所迷惑以及由此带来的经验混乱。当然,本文只是初步提出村改居社区研究需要转换新的分析范式,未来仍需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对村改居社区的微观要素展开具体分析,以进一步总结和提炼村改居社区治理的体制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对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结构转型及其目标定位作出准确判断,进而开拓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研究视野,推进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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