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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2022-03-15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山东人大工作 2022年2期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我国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执法检查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简称,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实践中,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已经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不仅能够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同时,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有关情况,剖析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改进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对策性研究,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

一、执法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推动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相关单位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并将研究处理落实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循。

持续聚焦安全生产,省人大常委会连续6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两法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各级各部门将抓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民生实事项目;二是推动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全省制定并落实《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全面压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责任;三是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对重大隐患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执法措施,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日常高压状态;四是推动安全生产巡查和问责制度严格落实,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本身就是鲜活生动的法治宣传活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进行公开发布,教育引导效果明显,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两法两条例”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促进了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新理念,切实增强了推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针对相关法律知晓度低的问题,有关单位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坚持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常态;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关注安全生产的意识显著提高,进一步筑牢了安全发展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聚焦老问题、发现新问题,持续推动重点问题有效解决。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奔赴全省各地,详细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深入查找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典型、普遍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检查组突出问题导向,对往年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暴露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以更高标准、更实措施、更严作风,督促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总结出具有普遍性的6类问题:法律责任落实、制度体系建设、普法宣传培训等方面不到位,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低速电动车安全监管亟待强化,水上交通和渔业事故多发,加气站和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亟需强化等。针对这些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系统性整改建议,及时进行交办,明确跟踪督办责任,促进问题及时有效整改,确保人大执法检查意见有效落实,保障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四)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执法检查可以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通过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促进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备。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加快“立、改、废、释”工作,集中清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安全生产条例,与上位法进行有机衔接、作出补充规定,创设安全总监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重点加大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的惩处力度,不断织密筑牢安全生产法治屏障。

二、当前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对执法检查的定位把握不够准确。

执法检查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其性质、地位、作用还没有被人们充分地认识和接受,在组织运作程序、工作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的地方把执法检查涉及的具体单位或部门同执法检查的对象混为一谈,热衷于就事论事,直接去处理一些很具体的问题,却忽略了作为监督对象的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该采取什么样的监督手段。结果避重就轻,因小失大,弱化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功能。近年来,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但整改处理措施往往仅涉及被检查的具体单位部门,较少对“一府一委两院”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全面反思。

(二)执法检查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有的执法检查不够接地气,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基层群众参与少;有的执法检查不注重宣传报道,人民群众不了解、不知情,造成了检查组和人大常委会的孤军奋战;还有的审议结果约束力较弱,对是否进行了整改、实际效果如何,没有深入实地检查回访。这些都会导致执法检查效果弱化,难以使执法检查真正成为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三)委托执法检查程序尚未健全。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但委托执法检查的具体程序却尚未形成统一规定,容易出现执法检查协调性不强、整体计划性较差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检查侧重点各不相同,有些地方将法律、法规集中检查,有些地方只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计划衔接不顺畅,如未能提前及时了解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在实际工作中面临委托执法检查时,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就要临时改变自己的监督工作计划,既要完成委托执法检查工作,又要完成本级监督任务,压力较大;换届之年,执法检查的长期稳定性较难保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短时间内对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检查过的法律、法规情况不够熟悉,进而可能出现重复检查的问题。

(四)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力度不够得力。

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难。解决问题不敢动真碰硬,查纠措施不够切实可行得力,会使很多深层次问题不能彻底解决。有些整改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往往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执行上相互推诿,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可能只是其中某一部门,所反映的也只是该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这样便很难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执法检查工作模式制度化、规范化。

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和监督方式,要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的作用。要加强执法检查的规范性建设,不断总结工作规律,巩固执法检查成效,持续推动监督常态化,精准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重点检查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督促有关方面整治问题、改进工作,建立起全要素、全链条的监督模式,打出一套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的“组合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政治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新理念,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助推全省安全事故防范水平切实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显著增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精选议题,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项目。

在计划制定乃至整个执法检查工作中,议题的选择非常关键。执法检查议题能否切中执法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检查的成效。一是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结合以往经验,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可以考虑直接从突出的问题入手,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切实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要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地选择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更多选择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要找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通过具体问题发现“一府一委两院”在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存在的短板弱项,进而就存在问题进行跟踪监督。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重利益争权力、避责任轻服务等问题,特别是普遍出现或反复出现的问题、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提升工作质效,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更好实施。

(三)优化执法检查组人员构成。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公开原则,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强化组织领导,严守纪律规矩,对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学透学深法律法规政策,为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要主动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有关问题,积极准备审议意见,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并对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执法检查组人员结构,不同检查力量混编整合、结合,首次邀请省监委、省检察院全程参与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两法两条例”执法检查,并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走深走实。

(四)增强执法检查跟踪督办的刚性。

执法检查要合理使用刚性监督手段,严格夯实有关部门责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巩固和深化执法检查的效果。对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针对性较强的建议,有关部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如果整改结果的满意度测评较低,常委会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从而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此外,对于敷衍塞责、无故迟延履行、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法律法规实施单位部门,要适时约谈其负责人,督促相关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问题真正解决。同时,在执法检查方式的选择上,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可以更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实地察看,查清病灶,发现更全更深更实的问题,强化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人大监督权威。

(五)完善地方立法制度,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立法质量是影响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一些法律、法规存在内容太过原则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责任不清楚、具体程序和实施手段缺失等问题,这就需要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紧扣大局、着眼急需、解决问题、法治统一的要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步伐,努力以高质量立法保障法律、法规落得实、见实效。

执法检查中发现,针对部分法律、法规可实施性不强,立法过程中普通民众的参与不足,导致权利与义务配置不当的问题,需要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确保立法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针对立法太粗、回避矛盾、不得不变通执行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评估、论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主导作用,丰富立法形式,彰显地方特色,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坚持守正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在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切实把监督实效体现在推动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上,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