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研究
2022-03-15蒋丁晴
蒋丁晴
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诞生,宣告了金融和货币体系一系列重要变革序幕的拉起。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中提到,要稳步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要构建并不断健全数字化金融监管体系,做好金融科技创新及其监管试点工作。当前,在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些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虽与央行即将推出的法定货币有着较多共同点,但也有诸多的本质差别。本文将从法定数字货币可能拥有的特点出发,围绕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对反洗钱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索。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义、发行原因和特点分析
(一)定义
通常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一国中央银行发行的,以法定形式确定的,有中央银行基础资产支撑的、具有现金、电子支付系统和央行信用以及交易媒介和价值贮藏功能的、能够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只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无形货币。目前,有数据显示,在20多家央行中,计划推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央行有8家。突尼斯推出本国货币的数字本版“E-Dinar”,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高度关注数字货币的发展,目前也在积极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研究和探索,并且已进入测试阶段。
(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因
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私人数字货币的出现给央行监管带来了挑战。比特币、莱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兴起衍生出的犯罪现象触发了监管问题;二是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私人数字货币若被广泛应用,那么将会减少对现金的需要,因此将对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以及支付系统的安全与效率、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三是保持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私人数字货币交易结算不断增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增加,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把它当作支付和结算的媒介,直至形成与法定货币竞争的局面,将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执行、维护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权力形成实质性挑战。
(三)法定数字货币潜在特点分析
1.非加密性。未来中国的数字货币体系应该主要包含数字货币、数字账户和数字身份体系的三层结构,而数字账户体系是加密的,数字身份体系决定了数字账户体系的授权使用,所以数字货币本身的加密性变得不必要。非加密性将让其交易信息完整透明,数据的完整和开放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2.可追溯性。自带时间点的技术优势是数字货币体系的一个必然。法定数字货币可能采用区块链技术,这样能够实现每一笔交易都可追踪、可防伪、可定向流通,同时可以完整记录交易数据,以及交易对手等信息,实时统计资金流向,无论如何混同,转多少次,都可以顺藤摸瓜、追踪溯源,对于反洗钱、反腐败、防偷税逃税等有积极作用。
3.实名支付。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采用“账户松耦合”方式,用户需要绑定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在实名制的账户管理制度下实现实名支付。
4.监控性强。纸币支付虽方便快捷,但由于纸币的匿名性,因而易被用于洗钱、偷税漏税等非法经济活动。而使用法定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任何交易都可以追根溯源,可以监控其全流程,所以法定数字货币将有更强的监控效力。
二、法定数字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从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势在必行。然而,这个工作的开展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诸多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反洗钱工作的角度来看,其发展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机遇
1.有利于加强对洗钱、逃税等犯罪行为的监督。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对反洗钱工作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在技术上绕开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为黑市、洗钱和网络犯罪领域内的使用提供更多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区块链维护的是一个公共账本,链上的每一笔交易都要被监督、验证和记录,链上的交易都需验证交易信息,且这些信息都有不可篡改的特性或许可以成为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让数字货币与反洗钱分析、预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让监管者通过对数字货币的全程跟踪掌握全部相关信息,有利于对洗钱、逃税、贪腐等犯罪行为开展更为有效、精准的监督。
2.有利于降低货币被非法使用的风险。从法定数字货币的学术定义和特点来看,其发行为监管者有效开展轨迹跟踪提供可能。特别是以账户为基础的情况下,发行者以法定形式在相关网络系统中获取支付和交易的各种电子数据、用户端口、交易时间等重要信息。而发行者作为法定的唯一全程参与者,对货币的控制力将比以往对任何数字货币來说呈现出空前的提升,发行者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任何可疑交易进行有效预警,大幅降低货币被非法使用的风险。
3.有利于新金融监管。在传统的金融体系里,由于资金交易的分散以及现金及其他货币形式对资产的隐匿性提供了一定便利性,因此不利于资金监管,如果未来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将会有一套完整的数字货币体系,将形成一张网,使之能够监管客户的全部流水,全部交易以及交易对手所有信息。
4.有利于降低洗钱犯罪发案率。当前,私人数字货币钱包的地址生成方式有很多,但很多都未实名认证,没有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在数字货币体系下,不仅要进行实名认证,而且每笔资金运行过程中的所有交易信息都能完整显示,同时,法定数字货币造假难度大,这些都可能有助于减少非法经济活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我国洗钱犯罪的发案率必然会降低。
5.使货币动向数据实时采集成为可能。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和渠道是依托电子化渠道,理论上周转速度要快于现金,能提高交易环节处理效率。因此,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不仅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货币流动、记账等进行实时监测,为货币的投放、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时提供有益的参考为经济调控提供有效手段,也可以提高反洗钱义务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流向的追踪和把握,从而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和利用率。
(二)法定数字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1.给技术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在数字货币体系下,技术监管必然将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要手段,私人数字货币的网络去中心化、匿名等特点加大了监管难度,“匿名钱包”加大了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难度,特别是当反洗钱义务机构对异常账户交易流水、交易对手信息开展分析调查时,无法掌握客户的年龄、地址和职业等重要信息,对出租、出借的钱包更加无法得知实际使用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要解决这一类问题就需要引入科技手段,用先进的科技手段监管金融领域的高科技交易。另一方面,当前反洗钱义务机构已建立起一套本机构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机构需要重新建立或新增监测模型以适应新的监测要求。
2.给顶层设计提出更高标准。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前,需要建立一套相适应的机制,但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数字人民币业务反洗钱义务履行规定,反洗钱法律法规中还未将数字货币纳入其中,因此,为保证法定数字货币有效发行和流通,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数字货币法律体系。二是要确保法定数字货币管理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不单是货币发行部门一家之事,还需要支付结算、反洗钱、科技等领域共同发力,需要建立起一整套新机制以确保各个环节平顺运行。
3.给隐私保障工作带来更大挑战。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后,“了解你的客户”等反洗钱工作原则的适用或成难题。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为例,其要求机构了解自己的客户及相关受益人,并留下可供使用的记录。然而,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的规则能否适用在法定数字货币账户提供者,受制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否存在对有关交易情况进行适用的明确规定。从市场角度看,要想有效推广法定数字货币,使其在客户中更具吸引力,从某种层面上说,其匿名化程度越高、让银行和商家无法追踪数字货币的交易历史和用途,就越容易被市场和客户所接受。但采用匿名形式会使规避反洗钱法律变得更容易,必然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相背离,继而又走进了“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死胡同,背离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初衷。未来需要在用户隐私和打击违法犯罪之间找到平衡点。
三、构建适应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确保执行环节顺畅
首先要解决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依据。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通过在法理上给予其科学、合理、准确的定义,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以入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保障其与纸质货币同等的法偿货币地位。同时,要在立法中设立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限制或排他条款,逐步取代非法定数字货币在一些领域的流通。其次要组建跨专业和部门的监管力量。要在原有的反洗钱监管体制下,引入同国际接轨的监管机制和管理理念,在人民银行建立货币发行、支付结算、科技和反洗钱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以货币发行、反洗钱要求、行业准入、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多个角度为着手点,确保各个环节执行顺畅。
(二)专设云数据处理中心,建立稳定的追踪和查证机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信息化的产物。所以,要让反洗钱工作与数字货币相适应就必须有效掌握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去应对。与现金的流通不同,数字货币的流通让“留痕”成为可能。因此,建立有关法定数字货币的云数据处理中心,让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检测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使用,从中甄别出异常交易,有效确认和识别交易各方,阻止可疑交易或者使用可疑账户处理交易,防止法定数字货币在支付和流通过程中被滥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就是要将数据追踪和使用查证纳入现有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中。通过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和公允的云数据处理中心,对交易信息作出恰当的监控和分析。一是可将有各银行上报至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海量报告进行云端信息共享,使各行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就能发现数字货币的洗钱痕迹;二是金融机构可将符合大额交易条件和可疑交易标准的同时,又满足互联网交易的信息,通过云中心的运算,作出关联分析,使法定数字货币各个交易金额和账户得到有效地监管。
(三)加强法定数字货币国际协作,构建预防和干预的配套性机制安排
同其他数字货币一样,法定数字货币其本身的发展也具有跨地区、全球化特性。这为开展国际监管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我们应加快包括反洗钱工作机制在内的数字货币的各类基础标准的制定,抢占国际法定数字货币话语权,把本国标准向世界推广,提升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地位和国际间的流通覆盖率。二是要密切关注国际间数字货币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协作,培养出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的专门人员,并建立完备的、跨国间互通共享的反洗钱预防和干预机制。把反洗钱监管的指标、交易行为的大数据交付专人进行综合分析,以机制化对可能的洗钱苗头进行预防和干预,不断提升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及其配套体系的治理能力。
(四)加强虚拟货币透明化和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提升虚拟货币交易透明度。例如欧盟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监管当局和“任何能够证明合法利益的人士”提供受益所有权信息,并推进立法创建中央数据库保留虚拟货币用户信息。菲律宾要求义务机构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虚拟货币交易量和交易价值总额,如报告存在差错,将面临每处错误60比索的罚款。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协同监管。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发布《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规定州与州之间的监管部门可联合检查,也可联合自律机构、联邦金融监管部门甚至美国之外的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荷兰、德国、立陶宛等曾通过联合打击以虚拟货币转移非法资金的网上黑市“汉萨”,查没价值200万欧元的比特币。
(五)提升可疑交易研判水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加快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指标体系和数据仓库,提高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利用率。借鉴国外经验,美国采取“FinCEN交换”项目,由FinCEN联合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上相互分享、通报当前影响面广、情形严重的非法金融威胁、定向制裁、典型案件和洗钱类型等方面的信息,指导金融机构识别风险、针对性報送可疑交易。澳大利亚Fintel联盟的参与部门达19个,已开展审查巴拿马文件、分析“钱骡”等反洗钱项目。二是对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机制,对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激励措施,对不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钟伟、魏伟、陈骁等.《数字货币-金融科技与货币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