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否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
2022-03-14肖有智
郭 蕾,肖有智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2.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对外直接投资(OFDI)作为典型的跨国经济活动之一,是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与净额都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2019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369.1亿美元,已遍及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蝉联全球第二,存量保持全球第三。在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和投资区位不断扩张、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内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一直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规制。2013年以来,中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和福建相继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这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正式在中国建立,也标志着中国环境规制强度的持续提升。长久以来,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的关系都是经济学研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1]。那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张和环境规制的逐步增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环境规制强度的持续提升是否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产生影响?如果有影响,影响机制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都亟待回答。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一种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其开展也意味着中国的环境规制体系正在逐步从强制命令型环境规制向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转变[2]。而中国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具有准自然实验的性质,这为探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特别是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是否能够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场景和研究机会。基于此,文章尝试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视角出发,研究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这不仅能够很好地解答环境规制是否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而且也能够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全面开展提供新思路,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研究进行补充和扩展。
1 理论分析与文献回顾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经过数年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研究大致分两个方面:第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减排效果,研究结论大都表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能够显著降低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水平[3-5]。第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发展效应,即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减排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产生的经济效应。已有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创新驱动效应、绿色发展效应和成本提升效应等方面的研究。有研究认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过创新驱动效应和绿色发展效应,促进了产业升级与转型,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绿色效率的同步提升[6-7];而有的研究则认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压力,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有显著负向影响,企业的价值并没有显著增加[8-10]。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无法同时兼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绿色效率。
从广义上来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本质是一种环境规制手段[2],经济学理论中,“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是环境规制对经济产生影响的两个重要渠道,前者认为环境规制的增强将导致更多的产业转移,以规避环境规制增强带来的成本提升,而后者认为,适度严格的环境规制将会导致研发投入的增加,进而提升企业的生产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规避环境规制增强的负面影响。从“污染避难所假说”来看,环境规制可能会引发产业向环境规制较轻的区域转移;而从“波特假说”来看,环境规制增强带来的研发投入增加,可能促进生产率的提升,结合国际贸易理论中的企业异质性理论[11],生产率的提升将会显著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12-14]。
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目前的研究主要是环境规制与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关系,且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有研究认为环境规制的增强增加了治污成本,进而挤出了外商直接投资[15-19];还有研究认为环境规制的增强能够激励研发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20-23];也有研究认为环境规制并不会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显著影响[24]。而从碳排放角度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碳排放水平的影响,目前结论不一。有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了碳排放水平[25-28];还有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资能够促进碳排放水平的降低[29];也有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碳排放的影响存在异质性[30-31],如来自东南亚的外商直接投资降低了碳排放水平,而来自英美的外商直接投资提高了碳排放水平[32]。第二,从环境规制的视角出发,研究与碳排放相关的环境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如碳价格、低碳试点政策等。研究结论大都表明,与碳排放相关的环境规制并未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显著的挤出效应,反而能够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结构的优化,如促进了能耗较低产业和较高等级的外商直接投资,而抑制了高能耗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33-34]。
目前,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OFDI)关系的研究较少,主要包括:第一,从母国视角出发,研究母国环境规制对本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如Hanna[35]研究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A)对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使受管制的跨国公司增加了5.3%的外国资产和9%的国外产出,但是并没有不成比例地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该修正案并未产生显著的“污染避难所”效应,即并未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綦建红等[36]使用双重差分法研究了排污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结果显示,排污权交易通过“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共同促进了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增加。第二,从东道国视角出发,研究东道国环境规制的增强对其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有研究表明东道国环境规制的增强将会显著抑制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因此,东道国的环境规制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37-39];但是,Jaffe[40]和Kheder 等[41]认为,治污成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占比都很小,并不能改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如果发展中国家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制,资本则越倾向于留在本国,因此“污染避难所假说”并不成立。第三,从环境规制与企业选址、迁移和存续等方面展开研究。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看作企业向境外转移或者调整生产的行为,因此,此类研究往往能够推广到识别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也为厘清二者关系奠定了基础。如Becker 等[42]以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A)为研究对象,发现企业更加偏好在环境规制较轻的州设立新工厂;徐莉萍等[43]、Wu 等[44]和沈坤荣等[45]发现,企业的迁移行为随着环境规制的增强而增加;徐志伟等[46]发现环境规制的增强对污染企业的存续有显著负向影响。最后,从碳排放视角探讨碳规制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研究很少。张晋玮等[47]研究发现,东道国碳规制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在收入较高的国家中,碳规制挤出了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而在收入较低的国家中,碳规制则促进了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综上,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还很少,特别是从母国碳规制视角展开的研究相对缺乏,因此,该研究的主要贡献包括:第一,从母国视角出发,验证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关系,丰富和补充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驱动因素的研究,补充和完善了环境规制效应的研究。第二,探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时,将“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纳入同一个框架中进行研究,这在以往研究中较为少见,拓展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研究。
2 数据说明与模型设定
为了研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否促进对外直接投资(OFDI),研究因数据可得性将选取除港澳台及西藏外的30个省级行政单位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且为了剔除金融危机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以及尽可能覆盖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时的时间段,文章选取2010—2019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均来源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各个省份的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开展可以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可以借助双重差分法,研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本研究选择各个省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lnOFDI)衡量各省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以各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年份作为时间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为时间变量Postt赋值0;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后,为时间变量Postt赋值1。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福建省)作为处理组,并为Treati赋值1,其余省份作为对照组,并为Treati赋值0。之后将生成Treati与Postt的交互项,其系数即为碳排放交易试点对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效应。参考Bertrand等[48],使用模型(1)进行双重差分分析:
其中,交互项Treati×Postt前的系数β即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政策效应(Treatment Effect)。在模型(1)中,下标i表示省份,下标t表示时间,Xit-1为控制变量,为了避免双向因果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控制变量均滞后一阶。αi表示省份固定效应,μt表示年份固定效应。
参考已有研究[7,34,49]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主要考虑选取相关控制变量以控制经济成长性、人力资本、地区开放程度、劳动力成本、金融发展水平和地区经济结构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使用GDP增长率(GDPGrowth)衡量经济成长性;使用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占总人口比重衡量地区人力资本(Human_Capital);使用人均GDP 衡量市场规模(lnperGDP);使用进出口贸易总额占GDP比重衡量地区开放程度(TradeRatio);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衡量地区的劳动力成本(lnWage);使用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 比重衡量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使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SecondRatio)衡量区域的经济结构。GDP增长率和人均GDP均使用不变价格进行调整。此外,为了消除极端异常值对估计结果产生的影响,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上下1%缩尾处理,且GDP 增长率(GDPGrowth)以1995年为基准期进行消胀处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描述性统计
3 实证结果
3.1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文章使用双重差分法讨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否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使用模型(1)进行实证分析。为了结果的稳健性,该研究将在模型(1)中逐步加入控制变量,结果见表2。
表2 展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否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交互项Treat_Post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显著为正,说明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后有显著提升。从模型的拟合优度和调整拟合优度来看,加入控制变量和未加入控制变量拟合优度和调整拟合优度均在0.5以上,这也说明使用的模型具有良好的拟合效果。分析列(1)和列(2)的系数可以得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升的平均处理效应。对于列(1)来说,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加约57.4%;对于列(2)而言,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加约50.7%。以列(2)为例,2010—2019年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均值为21.98 亿美元,因此,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使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加约11.44亿美元,这也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对外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促进和提升效应。
表2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对外直接投资
4 稳健性检验
4.1 平行趋势检验
为了确保双重差分法能够得到一致的因果效应估计,需要验证是否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参考Autor等[50]和Beck 等[51]的研究,以各个试点省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时间为节点,生成一系列虚拟变量(Dk):包括实施前6年的虚拟变量(D-6-D-1)、实施后6年的虚拟变量(D1-D6)以及实施当年的虚拟变量(D0)。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并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前一年为基准,删去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前一年的虚拟变量(D-1),并生成交互项Treat_Dk,使用模型(2)进行估计,结果见表3。
从表3 的结果可以知道,Treat_D-k前的系数均不显著,而Treat_Dk前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双重差分分析能够得到一致的因果效应估计。此外,表3还展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动态处理效应,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前一年为基准(Treat_D-1),Treat_D3的系数最大,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处理效应在实施后的第三年达到峰值,第四年有所下降,第五年再次提升,第六年再次接近峰值。出现这种变化趋势的原因可能为:实施初期,“污染避难所”引致的避难需求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但是,随着试点的开展,“波特假说”带来的创新效应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升。该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的成立提供了证据。
表3 平行趋势检验
4.2 双重差分安慰剂检验
首先随机将省份分为处理组和对照组,然后在处理组的年份变量中,随机抽取一个年份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时间。通过以上步骤,随机生成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省份与时间,对此随机抽样过程重复500次,并使用模型(1)进行双重差分分析。将每次估计系数和p 值的核密度分布绘制在一张图片中。如果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是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带来的,而非偶然事件,那么使用安慰剂检验得到的估计系数要远远小于表2中Treat_Post的估计值,且p 值的分布大都集中于0.5 以上。安慰剂检验的结果如图1所示。
图1展示了安慰剂检验的结果,左图为未加入控制变量的结果,右图为加入控制变量的结果。两幅图中的右边虚线为表2 中Treat_Post的系数估计值,圆点为p 值的分布,曲线为核密度分布图。可以看到,表2中Treat_Post的系数估计值位于核分布图的右边,说明表2中的系数估计值远远大于安慰剂检验的系数估计值。从p 值分布来看,p 值分布大都集中于0.5 以上。这说明使用双重差分法得到的结果是稳健的。
图1 安慰剂检验
4.3 合成控制法
根据Abadie 等[52]的研究,合成控制法是对传统双重差分法的一种扩展,通过数据本身特点设定对照组的权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主观确定对照组的误差,避免了政策内生性的问题,从而得到更为稳健的结论[44]。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仍旧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而未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省份可能完全不会受到该政策的影响,如果将这些省份视为对照组,可能会造成政策效应估计的偏误;另一方面,目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省份并非完全随机挑选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可能存在内生性,这也对政策效应的一致估计产生了影响。因此,在使用双重差分法的基础上,考虑使用合成控制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对传统双重差分法的结论进行补充和扩展。
合成控制法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地区构造“反事实”参照组,即合成控制对象,模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在未实施试点情形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对比合成控制对象和实际开展试点区域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可以得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处理效应。在合成虚拟的控制组时,采用试点实施前的控制变量和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作为预测变量估计各个处理组的权重。以上海为例,通过使用合成控制法,构造合成上海的省份有山东、辽宁和甘肃,其权重分别为0.739、0.199 和0.062,将三者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按照权重加总,即可估计上海未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
图2 展示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与合成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其中,虚线表示目标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年份,试点实施之前年份展示于虚线左侧,试点实施之后年份展示于虚线右侧。试点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与其合成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差值则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政策效应。图2显示:试点地区与合成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在虚线右边均出现了较明显的偏离,且真实对外投资水平远高于合成对外直接水平,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显著提升了试点区域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
综合双重差分法和合成控制法的结果,可以进一步得到如下结论:①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的七个地区,上海和重庆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增加最多,而湖北和福建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增长相对较少。②合成控制法也进一步展示了各个试点地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响应速度。如图2 所示,上海、天津、重庆和广东的响应最快,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实施后,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就有显著增加,北京次之,而湖北和福建的响应速度较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各个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异质性以及政策实施力度的差异;③对不同的试点地区而言,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的2年或3年后,其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一般会达到峰值。
图2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与合成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水平
5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潜在机制分析
5.1 机制分析1:污染避难所假说
“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环境规制的增强,增加了经营成本和合规成本[53],为了规避环境规制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会选择向环境规制较宽松的区域转移。由于无法获得各个省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别和产业信息,该研究从成本的角度对“污染避难所假说”进行初步验证。如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生产成本有所上升,则可以初步认为“污染避难所假说”得到了验证。首先,考虑使用地区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成本对生产成本进行衡量。其次,考虑到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的行业主要为工业行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势必会体现在工业产品的价格上,因此,将使用地区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来衡量生产成本。为了验证“污染避难所假说”是否成立,将模型(1)的因变量替换为地区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成本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结果见表4。
列(1)和列(2)展示了使用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成本作为因变量的结果。从列(1)中可以看到,Treat_Post前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但是,当加入控制变量后,Treat_Post前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显著提升了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成本。列(3)和列(4)展示了使用规模以上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作为因变量的结果。可以看到,Treat_Post前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显著提升了工业品出厂价格。综合表4的结果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实施提升了地区的生产成本,企业可能出于避难目的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污染避难所假说”得到了初步验证。
表4 污染避难所假说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营成本与工业品出厂价格
此外,“污染避难所假说”还认为当环境规制提升时,生产水平较低的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迁移至环境规制较低的地区,而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更快地适应渐强的环境规制,并通过改进生产管理等方式规避环境规制增强的负面影响。因此,生产率水平较低的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后,可能具有更高的“污染避难”需求。为了从生产率的角度验证“污染避难所假说”,参考Tone 等[54]和郭海红等[55]的研究,使用EBM 方法计算各个省份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并根据每年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大于中位数的组和小于中位数的组,分别在两组中进行双重差分分析(表5)。
表5 展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不同生产率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可以看到,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在小于中位数组中,Treat_Post前的系数较其余各组更大,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生产率水平较低区域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作用更大。这也进一步验证了“污染避难所”假说是成立的。
表5 污染避难所假说2: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考虑到煤炭在中国的能源消费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56],是中国目前碳排放的主要来源[57]。如果“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那么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煤炭消费较为密集省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将会增加更多。为了从能源消费角度对“污染避难所假说”进行检验,首先将各类能源消费转换为标准煤,得到各省能源的标准煤消耗总量。之后,计算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转换为标准煤后占标准煤消耗总量的比例。该比例越高,则表示煤炭消费密集程度越高[58]。根据每年煤炭消费比重的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大于中位数的地区和小于中位数的地区,分别在两组中进行双重差分分析(表6)。
表6 展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不同煤炭消费结构区域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Treat_Post前的系数均在大于中位数组中显著为正,而在小于中位数组中不显著,说明对煤炭消费更为密集的地区而言,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能够更加显著地提升对外直接投资水平,而煤炭消费比重较小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并没有显著增加,表6 的结果也进一步验证了“污染避难所假说”是成立的。
表6 污染避难所假说3: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煤炭消费
最后,考虑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规制的对象是以行业进行划分,因此,该研究将尝试从行业层面讨论“污染避难所假说”是否成立。由于无法获得每个省份、每个行业、每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只能获得每个行业、每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了能够应用双重差分法,根据曹静等[59]的研究,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视为处理组(Treatind=1),而将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作为对照组(Treatind=0)。将2012年作为时间节点,即决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时间,当年份为2012年及以后时,Post=1;当年份为2012年之前时Post=0。由于行业层面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在负值,参考John 等[60]的研究,使用Log-modulus transformation将其标准化,并作为因变量。由于行业层面的数据较难获取,这里只选择控制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工资总额和从业人数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行业的发展情况、劳动力成本和行业规模(表7)。
表7 展示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不同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结果。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Treatind_Post前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显著上升,而这些行业大都是各个试点区域中被纳入试点的行业,表7的结果说明,受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影响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也显著上升,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污染避难所假说”得到了验证。
表7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产业对外直接投资
5.2 机制分析2:波特假说
传统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认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提是其生产率的提升。从“波特假说”的角度来看,环境规制的增强可能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本身实力增强,选择更多的外向型行为,如在海外建厂、进行海外并购等;二是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先进技术,可能会选择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增加向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已有研究也表明,环境规制增强激发了研发创新,将会促进海外直接投资[61-62]。由于无法获得各个省份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目的和国家分布,该研究将从创新激励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促进了研发创新,则可以说明“波特假说”的创新激励效应提升了对外直接投资。参考傅晓霞等[63]和寇宗来等[64]的研究,除了使用研发强度(研发强度=研发经费投入/GDP)衡量各个省份的创新水平外,还将考虑使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衡量各省份的研发创新能力(表8)。
表8 的列(1)和列(2)展示了使用研发强度作为因变量的结果。Treat_Post前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显著为正,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升了试点地区的研发强度。列(3)和列(4)展示了使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因变量的结果。列(4)中Treat_Post前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使得试点区域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显著增加。以上结果说明“波特假说”得到了验证,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升了试点地区的研发强度和绿色专利的申请数量,进而提升了对外直接投资。
表8 波特假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研发创新
5.3 机制分析3:“污染避难所假说”的净效应
由前文可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过“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共同提升了对外直接投资,那么在两种效应中,究竟哪种效应占据主导地位?为了估计“污染避难所假说”的净效应,将使用两步法进行分析。首先,排除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创新研发产生的促进效应,即使用研发强度(R&D)和绿色专利申请数量(lnGreen)作为自变量,使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lnOFDI)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并估计回归的残差。然后,使用此残差作为因变量,使用Treat_Post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此时Treat_Post前的系数即为“污染避难所假说”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净效应(表9)。
表9展示了“污染避难所假说”净效应的估计。列(1)以研发强度(R&D)作为自变量,得到残差后(残差1)进行第二步回归。第二步回归的结果如列(2)所示,可以看到Treat_Post的系数显著为正。列(3)和列(4)展示了以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衡量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创新激励效应后的结果,可以看到Treat_Post的系数对于残差2仍旧显著为正。列(5)和列(6)同时使用研发强度(R&D)和绿色专利申请数量(lnGreen)衡量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创新激励效应,Treat_Post的系数对于残差3仍旧显著为正。以上结果均表明,在考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创新的激励效应后,污染避难需求仍旧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列(6)和表2 列(2)中Treat_Post的系数分别为0.507 和0.363,即从“污染避难所假说”来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能够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增加36.3%,而从“波特假说”来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能够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增加约14.4%(即0.507 与0.363 的差值)。2010—2019年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均值为21.98 亿美元。因此,由“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带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增量分别约为7.978 亿美元和3.165 亿美元。这也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污染避难所假说”上。其原因可能为,相较于“污染避难所假说”,“波特假说”的传导机制更长也更复杂,其需要激励研发创新,提升企业的生产力和综合实力,才能作用于对外直接投资。而“污染避难所假说”的传导机制会更为简单和直接。此外,由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波特假说”创新激励效应带来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可能在短期内还未能充分体现。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仍旧不高,主要以高污染和高能耗产业为主,而以研发为主导的对外直接投资相对缺乏。
表9 “污染避难所假说”的净效应
6 结论与启示
文章使用中国30 个省级行政单位2010—201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衡量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基于2013年以来中国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分批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法(DID)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①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显著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升。②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增加了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工业品出厂价格,且对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水平较低省份和煤炭消费较密集省份的对外直接投资影响更大。从不同行业来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显著增加了被纳入试点范围行业的对外投资水平。“污染避难所假说”得到了初步验证。③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促进了试点区域的研发强度和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进而增加了对外直接投资。“波特假说”也得了初步验证。④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目前主要通过“污染避难所假说”引发的污染避难需求提升了对外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该研究所蕴含的政策启示有四点:①继续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结论表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有显著提升,因此,中国应继续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这不仅有助于中国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提升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发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效应,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影响力。②进一步激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创新产生的激励效应。研究结论表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通过“污染避难所假说”增加了对外直接投资,这说明中国在走出去过程中,仍然主要以高污染和低效率的产业为主,缺乏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较弱,这将制约中国未来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因此,中国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结合各个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特征,进一步激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创新激励效应,以提升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量提质”,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③完善投资便利化的制度与措施。研究证实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能够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在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政策的同时,也应完善和提升投资便利化的相关措施,保障对外直接投资提质保量。例如,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污染避难所假说”来看,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往往希望能够寻求环境规制更为宽松的地区,国家可以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传递各个国家和地区环境规制的信息,降低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④搭建国际技术交易或信息平台。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合规成本,企业为了能够尽快降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考虑在海外投资研发型企业,以获取更为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因此,政府应该搭建相关的国际技术交易平台或技术信息公告平台,以便企业能够更加快捷便利地获取相关的技术信息和企业信息,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决策提供更多的选择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