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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2022-03-13刘宝

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1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合法性产教融合

刘宝

摘 要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难以深入推进的深层原因在于合法性不足。基于“制度—组织—行为—文化”分析框架,产教融合的合法性可以分为制度安排层面的规制合法性、组织合作层面的规范合法性、交易行为层面的实用合法性以及社会文化层面的认知合法性。为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要完善法律与政策体系,以改善“强制性规则”的供给提升规制合法性;增强组织合作适配,以增进“约束性期待”的满足提升规范合法性;强化共享价值创造,以推进“共同利益空间”的扩展提升实用合法性;增进文化认同形塑,以促进“建构性图式”的形成提升认知合法性。

关键词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合法性;制度;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2)01-0045-08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基石,也是职业教育发展一以贯之的核心主题。从2013年“产教融合”提法正式見诸于相关文件,到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再到2021年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再次强调,产教融合已成为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要政策话语。但是,在职业教育实践中,推进产教融合仍存在“学校热、企业冷”和产教“两张皮”的现象,产业系统和教育系统没有做到“真融”和“真合”。出现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产教融合没有得到社会和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真正认同,即合法性水平不足。产教融合是产业和教育两个领域的跨界融合,涉及学校、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学生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其有效推进必须要超越单一领域或部门的界限,得到场域内外多重利益相关群体的承认、服从和支持,这对合法性获取提出了必然要求。本文尝试从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理论视角,阐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困境的深层原因,并从合法性提升的角度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更加清晰的发展径向。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合法性分析框架

产教融合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层次概念范畴,学界从不同视角对其开展了深入研究。在宏观上,产教融合一般被视为产业和教育的融合。有学者提出,产教融合就是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的融合,是教育与产业经济发展间的一体化互动关系[1],要着力解决这两类系统在运行机制、发展策略、行动准则、改革方式以及主体构成等方面的内在矛盾[2]。在中观上,产教融合一般被视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融合。有学者认为,产教融合是校企合作的高级阶段,涉及校企双向的互动与整合,体现为校企合作的深度交融[3]。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最终要落实到组织层面,即实现学校和企业之间的组织融合[4]。在微观上,产教融合往往被视为生产工作与教育教学的融合。有学者认为,产教融合是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与学校教育教学环节的融合,使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体现为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匹配、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对接、教学资源要素与企业资源要素相融合[5]。

从本质上说,产教融合是一场跨教育领域和产业领域、实现学校和企业跨部门合作(cross-sector collaboration),具有显著组织混合(hybrid)特征的系统性制度变革。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构成或支撑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包括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以及文化—认知性要素[6],组织混合的机制主要涉及组织活动、人员构成、组织设计、文化以及组织间关系等五个方面的维度[7]。基于上述新制度主义有关制度要素与组织混合的解释,可以构建一个“制度—组织—行为—文化”的产教融合分析框架,这一框架囊括宏观、中观与微观视角,从制度安排、组织合作、交易行为与社会文化四个层面对产教融合进行研究和分析。

合法性(Legitimacy)是新制度主义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构成了产教融合得以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合法性,是指事物在社会体系内被认为是合意、恰当或适合的一般性感知或假设[8],其意味着事物相关或隐含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系统中可接受的行为规范之间的一致性。合法性表明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9],有助于获取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支持。产教融合横跨产业和教育两大系统,涉及企业、学校、政府、学生、家长等多重利益相关方,存在诸多的不一致、矛盾和冲突,其有效推进必须要着力提升合法性,从而获得社会和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同。这里的合法性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承认和服从,而且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接纳和支持。

出于不同研究目的,合法性存在多种分类方式,其中,萨奇曼将合法性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10],而斯科特则基于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将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11]。立足于“制度—组织—行为—文化”分析框架,本文将产教融合的合法性分为制度安排层面的规制合法性、组织合作层面的规范合法性、交易行为层面的实用合法性以及社会文化层面的认知合法性,具体见图1。其中,规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规定,强调国家权力的作用;规范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价值观的要求,强调社会的规范性评价;实用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强调利益相关者的自我利益权衡与评判;认知合法性取决于是否与被认为的“理所当然”状态相一致,强调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理解和接受。

二、作为制度安排的产教融合:规制合法性

(一)产教融合规制合法性的内涵

在国家宏观层面,产教融合可以被理解为教育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的一种制度安排[12]。新制度主义认为,通过制度建设,明确规则设定、规制程序、奖惩机制等,有助于规制合法性的生成[13]。产教融合规制合法性突出了制度在规制、激励、约束和调节组织行为方面的特征,其主要来源于政府、专业机构、行业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体现国家权力对产教融合的承认、接受与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决定”“意见”“纲要”“行动计划”“建设规划”等方式,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文件,赋予并不断提升产教融合的规制合法性。1986年,国家教委提出职业技术教育要开展企业和学校的对口协作,进行厂校合作。1991年,国务院明确“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2013年,“产教融合”话语首次出现在中央正式文件中。2014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将产教融合列入发展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产教融合的专门性文件。随后,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产教融合的实施路径和具体办法。另外,国家还通过立法来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修订草案都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除国家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

(二)产教融合规制合法性的不足

毫无疑问,从“厂校合作”到“产教结合”再到“产教融合”,从制度理念到制度举措再到制度细节,从政策文件到地方法规再到国家法律,国家强制力对产教融合的认同、保障和支持不断提升,产教融合的规制合法性也得到持续强化。但是,我国的产教融合制度多为政策文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且存在制度割裂、分散等问题,互补性较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产教融合规制合法性的构建与提升。

1. 法律建设滞后不利于规制合法性的构建

现有产教融合制度安排中,政策性文件占较大比重,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相比较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偏弱,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有效贯彻和落实,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产教融合各行为主体在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软约束,不能真正落实政策规定的义务要求。同时,由于政策会随着政府机构的偏好而发生改变,不像法律那样相对稳定,所以难以形成长久保障机制以维持其持续效力。另外,在进行产教融合政策设计时,政府考虑较多的一般是在既有政策的基础上如何实现产教融合的新发展与新突破,在方向、理念、模式、话语上探索较多,其表述多是宏观的、原则性的,导致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普遍意义上的激发力和执行力不足,使得产教融合的规制合法性徒具形式价值,造成实质合法性的缺失或消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虽然有助于强化产教融合的法律建设,但由于其是一项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性法律,难以对产教融合的组织、实施和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2. 制度互补性欠缺不利于规制合法性的提升

产教融合已经超越了纯粹的教育范畴,成为促进教育改革、人力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该制度安排跨越产业、教育、社会等领域,涉及教学组织、学生实习、企业生产、劳动保障、就业创业、人力资本投资等多方面内容,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束”。在这个“制度束”中,只有实现各项制度的互补性,在内部形成统一的主导秩序,才能真正获得规制合法性。青木昌彦认为,“互补性的存在意味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14]。但是,作为跨越多个领域的制度组合,产教融合处于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治理范围,有关产教融合的一系列制度文件,例如,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1+X”证书制度、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试点等均在不同政府部门的主导下推出,在政策制定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为政、相互割裂和管理分散等问题,造成各项制度的互补性较差,甚至出现一些制度冲突和制度空白,使产教融合的规制合法性大打折扣。

三、作为组织合作的产教融合:规范合法性

(一)产教融合规范合法性的内涵

在中观层面,产教融合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企业和学校的合作[15],即来自不同领域、目标和性质迥异的两类组织之间的跨部门伙伴关系。这种跨部门合作相比较于传统的同类组织间合作形式面临更强的“新生弱性”(liability of newness)[16],对合法性尤其是规范合法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规范合法性反映了对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评价,这种评价通常基于对组织是否在做“应该做的正确事情”的判断。根据萨奇曼的解释,规范合法性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结果合法性、过程合法性、结构合法性和个人合法性四种形式,分别用来评价组织的产出、程序、类别特征以及领导者和代表性人物是否符合社会或他者定义的标准、规范和期待[17]。在校企跨部门合作中,规范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学校之间的相互认同,即:在企业眼中,职业院校是否符合社会构建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的规范和价值观,是否符合企业对教育领域合作伙伴的期望;在学校眼中,企业是否符合社会构建的“追求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的普遍看法和假设,是否符合职业院校对产业领域合作伙伴的期望。

(二)产教融合规范合法性不足

在当前的校企合作实践中,校企双方能力的不足以及合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与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产教融合的规范合法性造成了侵蚀。

1. 能力供给不足造成结果合法性弱化

从行业企业作为合法性评价者的角度来分析,一些职业院校的办学能力供给不足,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产出质量偏低,例如,专业设置和职业岗位不匹配、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脱节、培养的毕业生难以适应企业用人需求、产品研发与技术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真正的技术和市场效益等,严重影响了企业对职业院校的评价,弱化了其开展产教深度融合的意愿;从学校作为合法性评价者的角度来分析,受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的传统联系被疏离,原有的职业教育功能趋于弱化,加之行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會影响力问题,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不强,难以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技术研发形成有效支撑,这会影响职业院校对行业企业的评价,降低其对推进产教融合的期望值。

2. 治理水平偏低造成过程合法性的弱化

除产出结果以外,组织活动的方式和程序也是规范合法性评判的重要内容。一些职业院校的治理水平不高,面对日益开放的办学环境仍沿用传统的组织治理模式,校企合作的资源配置缺乏必要柔性,管理决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合作运行效率低下,难以有效匹配企业的市场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产教融合过程合法性的规范评价。

3. 短期利益行为造成结构合法性的弱化

一些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存在明显的短期利益倾向,例如,把学生实习作为解决用工困难的手段而忽略实践技能的培养、关注少数优秀学生而忽略学生整体、关注企业经济利益而忽略人才培养收益,这会造成产教融合的“使命漂移”,使学校对企业在产教融合中所处的“结构地位”产生怀疑,不利于“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和“负责任的产业合作伙伴”的合法性评价。更为严重的是,一些职业院校也出于短期利益考量,片面迎合企业的做法,甚至出现损害学生权益的不规范行为,这严重影响社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规范合法性评价。

4. 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有限造成个人合法性的弱化

除组织因素以外,代表性人物的个人特质与魅力也会影响规范合法性的评价。专业带头人在联结学校和企业中起到关键作用,但一些职业院校的专业带头人缺乏在产业领域的真正影响力,难以担当起技术专家、技能权威的角色,不能引领专业团队为产业技术革新和创新发展提供实质性支持与帮助,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对职业院校个人合法性的规范评价。

四、作为交易行为的产教融合:实用合法性

(一)产教融合实用合法性的内涵

从微观层面来看,产教融合实际上是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的一种交易行为。实现交易的持续、稳定和深入必须建基于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实用合法性的认同,即这种交易行为是符合双方各自利益的。在产教融合中,企业和学校均会就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利益进行实用合法性评判,充分考虑其能否为自身创造价值、降低组织成本、提升组织收益等,只有交易行为在客观上确实能增进双方的利益,双方对这种交易建立了充分的认同,项目合作才能长期持续。

(二)产教融合实用合法性的不足

由于企业和学校制度逻辑的差异,他们往往有着各自的价值评价标准和成本—收益计算方式,有时会导致实用合法性评判的分歧,难以实现实用合法性的一致认同,从而影响产教融合的深入与持久推进。

1. 差异化的价值追求导致实用合法性认同存在潜在冲突

处于产业领域的企业组织与处于教育领域的院校组织两者的价值追求具有显著差异。一般来说,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产教融合中的利益关切主要包括稳定的人力资源供给、降低用工成本、联合解决技术难题、员工培训、纳税减免和获得社会声誉等[18],它们会更多地站在企业利益角度,立足于“企业本位”来评判产教融合的实用合法性;而职业院校追求人才培养价值,具有很强公益特征,在产教融合中的利益关注点主要是专业与课程的建设、培养模式变革、实践教学、教师培养、技术服务等,它们会更多地站在学校利益角度,立足于“学校本位”来评判产教融合的实用合法性。

2. 利益分配失衡导致实用合法性认同存在现实矛盾

产教融合中的利益分配失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交易行为片面考虑学校利益而忽略企业利益,导致企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企业对交易的实用合法性认同不足。一些企业在产教融合中投入大量资源,付出较高成本,但是由于项目合作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延时性特征,企业期望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人才供给利益得不到及时回报,且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企业很难对产教融合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支持。二是交易行为片面迎合企业利益而忽略学校利益,导致学校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学校对交易的实用合法性认同不足。一些职业院校由于项目申报或评先评优的需要,权宜性地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屈从于企业利益考量较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并没有获得实实在在的人才培养收益,使得其很难对产教融合产生持久意义上的认可。

3. 交易环境的复杂导致实用合法性认同存在协调困境

产教融合中的项目合作关系不仅包括企业和学校两方行为主体,而且还涉及学生、家长、政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不可避免地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对交易行为的实用合法性进行不同的评价,学生和家长希望通过项目合作提升实践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提高工作薪酬,政府则希望借助于项目合作为当地输送高素质人才、促进区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多样化利益诉求增加了產教融合实用合法性的评价主体和评价维度,加剧了协调不同行为主体实用合法性认同的困难。

五、作为社会文化的产教融合:认知合法性

(一)产教融合认知合法性的内涵

在社会认知层面,产教融合可以被理解为职业教育的一种理念和文化。只有当产教融合上升为社会文化时,其才能获得最充分的认知合法性,成为企业、学校、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并进而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行动。认知合法性体现为对产教融合的普遍理解和认知程度,强调产教融合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其作用力比其他维度的合法性更强大,具有“最广泛”和“最深层”的影响[19]。

(二)产教融合认知合法性的不足

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推动下,经过产业系统和教育系统的共同努力,产教融合已经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学术议题和实践行动,在社会层面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得到大大提升。但是,由于文化传统、既有体制的惯性作用,产教融合理念尚未在产业界、教育界和整个社会形成普遍、共同、深入的认知,离全社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的行动自觉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1. 职业院校对产教融合的价值和意蕴尚未形成深入的认知

受学科教育思维和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一些职业院校在思想上仍习惯于“围墙内办学”,没有充分认识产教融合对于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其产教融合行为大多是在政府政策的推动和项目申报的驱动下开展,被动地“参与”多,主动地“选择”少,在整个学校如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专业群如何对接区域产业集群、产教融合如何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等方面缺乏战略性规划和系统性设计,没有真正回应产业界对于技术技能的关切和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

2. 企业对自身在产教融合中的责任和义务尚未形成充分的认知

很多企业在思想深处仍视人才培养为教育系统内部的事情,认为教育应该是学校单方面承担的责任,对于产教融合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供给产业适应性人才方面的价值缺乏深入理解,特别是对于自身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地位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形成充分认知。一些企业在产教融合中过于强调自身利益,对融入职业教育办学的社会责任关注不足,或者习惯于将自身定位于职业教育的“支持者”或“帮助者”,以“局外人”的身份浅层次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没有真正回应教育界对于产业先进要素资源深度融入人才培养的殷切期盼。

3. 社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形成普遍的认知

一方面,受“重道轻器”的文化传统影响,职业教育得不到社会应有的重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社会公众仍存在轻视甚至歧视职业教育的现象,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职业教育视为普通教育的补充,认为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甚至是“二流教育”和“次等教育”。另一方面,受传统思维的惯性影响,社会对行业企业融入职业教育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不高,对企业承担教育责任的期盼和要求不强,尚未形成在全社会崇尚产教融合、自觉推动产教融合的文化氛围。

六、合法性视域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发展径向

合法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分析可知,职业教育在推进产教融合中出现困境的深层原因在于合法性水平不足,具体体现在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实用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等方面。因此,为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要从制度安排、组织合作、交易行为、社会文化等层面提升上述各个维度的合法性。

(一)完善产教融合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在制度安排层面,通过加强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规制合法性,以改善“强制性规则”的供给来赢得广泛认可和支持。

1. 加强产教融合立法建设

国家应在现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产教融合专门性法律或法规,从而在制度供给范式上实现由“政策型”向“法制化”转变,以保障产教融合制度安排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鉴于产教融合已被确立为推动教育改革、人才开发、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相互协同的国家重大战略,亟需在国家层面提供高效力等级的法律依据,应考虑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法》,以国家意志来统一协调职业教育、普通教育、产业发展、人才评价、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系统性改革,以法制化形式促进产教融合的多方联动,为产教融合在多个领域的深入推进提供法律遵循。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制定下位性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

2. 加强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建设

国家应强化产教融合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升体系内各项制度的互补性,以保障产教融合制度安排的系统性和实效性。一是要加强产教融合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国务院的统筹领导作用,在制度设计中积极突破部门利益壁垒,实现由“分割管理”向“系统治理”转变。注重将产教融合纳入国家教育改革、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制度设计,深入推动包括教育产权制度、国家资格框架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劳动保障制度以及人力资本投资制度和人才评价制度在内的整体“制度束”的变革与创新,构建形成完善的产教融合制度体系。二是要加强体系内各项制度的互补。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努力使制度之间呈现出一种互补状态,实现制度相互强化或相互弥补,例如,学生实习政策、企业用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相互匹配,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之间的相互补充,以达到产教融合制度整体的协同和完善。积极开展跨领域性“制度创业”,嵌入“国家教育改革”“产业需求驱动”和“人力资源开发”多维视角,化解旧有的政策冲突,填补现存的制度空白,构建形成统一的政策框架和政策话语。

(二)提升产教融合的组织合作适配

在组织合作层面,通过增强企业和学校跨部门合作的适配,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规范合法性,以通过增进“约束性期待”的满足来赢得广泛认可和支持。

1. 增强职业院校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

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内涵建设,以高质量的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研发、高效益的社会服务向企业提供组织能力适应性的有效证明。要着力推动学校专业群与区域产业集群紧密对接,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教育品牌”和“服务品质”,以服务促融合,以貢献求支持。鉴于与企业合作的跨界性特征,职业院校还要注重培养一批既懂教育又懂产业,在行业企业具有真正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彰显“技术能人”和“服务高手”的示范效应,并通过校企“互兼互聘”等有效机制,增强其专业领导能力,发挥好在学校与企业合作中的“跨界协调者”(boundary spanner)作用[20]。另外,职业院校还要注重加强教育组织形态创新,着力推动柔性化、扁平化组织结构的调整,充分适应产业发展环境和企业运营逻辑,提升融入行业企业的治理能力。

2.增强行业企业支撑职业教育发展的能力

加强行业组织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教育与产业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提高在人才需求预测、评价标准制定、就业准入、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协调能力。加强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职业教育主体作用,提高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和开展工作场所教育的能力。鼓励企业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开发和职业规范研究,推动企业将职业能力标准转化为人才培养标准、工作性知识转化为教育性知识、工作式任务转化为教学式项目,提升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建设、教材开发以及承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能力。整合企业价值链各环节以及生态圈伙伴的教育性要素,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企业讲师、产业教授、技能导师,积极构建工作场所教育资源体系。

(三)强化产教融合的共享价值创造

在交易行为层面,通过增强产教融合的共享价值创造,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实用合法性,以推进“共同利益空间”[21]的扩展来赢得广泛认可和支持。

1. 加强产教融合多重制度逻辑的耦合

针对产教融合中企业、学校、学生、政府等多重行动主体的不同制度逻辑及其相应利益诉求,可以采取选择性耦合策略,即从可能存在冲突的多重制度逻辑中,提取部分“原初”逻辑要素,整合成一种可兼容的实践安排[22],从而实现产教融合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和学校双元制度逻辑的耦合应该是选择性耦合策略关注的重点,要加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长期用人之间的耦合,真正落实订单式人才培养,明确订单培养过程中企业、学校和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地获取适应性人才,促使企业主动、自觉地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与企业短期用工之间的耦合,破除短期利益思维,把学生实习视为发现潜力员工、储备后备人才的机会,通过实施规范的工作场所教育,有效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与在一线培养锻炼学生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职业院校科学研究与企业技术研发之间的耦合,学校的科学研究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通过将研究成果真正转化为企业生产力,实现双方价值追求和利益关切的充分融合。

2.促进产教融合组织实体的发展

积极构建企业和学校深度合作甚至相互交融的组织实体,例如,产业学院、教学工厂、混合所有制“共享工厂”等[23],以组织实体建设促进共享价值创造,打造真正的产教命运共同体。产教融合组织实体实际上是一种跨边界混合组织,具有对人才培养和财务可持续性的双重使命追求,在目标功能、组织运行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混合”特征。为平衡教育公益目标与产业经济目标的冲突,在各方利益相关者中创造更大的共享价值,产教融合组织实体建设要突出“共建、共管、共享”,形成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创新创业、产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教融合平台或载体。在产权关系方面,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资本纽带,将松散的项目合作上升为紧密的“产权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共同体。在内部治理方面,要强化企业、学校、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多元协同,建立跨界沟通的长效机制,形成有效的共同话语体系,以致力于共同问题的解决和“共同利益空间”的扩展。在利益分配方面,要建立均衡、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面向多元主体的不同价值追求,形成互惠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四)增进产教融合的文化认同形塑

在社会文化层面,通过增强产教融合的文化认同形塑,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认知合法性,以通过促进“建构性图式”[24]的形成来赢得广泛认可和支持。

1.增进企业和学校对产教融合的“共同理解”

职业院校要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不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就办不好职业教育”的理念,将产教融合视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學改革的关键所在,从而形成推进产教融合的内在驱动。始终坚持将融入产业、企业、职业、实践等要素作为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和服务产业发展的根本立足点,在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自觉将产教融合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行业企业要彻底改变“人才培养只是学校的事情”的观念,深刻认识产教融合在产业转型升级、人力资源开发和企业竞争优势提升中的重要价值,塑造自觉、主动、持续“投资于人”的文化氛围。提高投资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战略性思维,克服行为短期化、局部化、自利化倾向,以重要“职业教育主体”的身份深度融入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协同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政府要尽力降低校企在“双向融入”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双方对产教融合“共同理解”的加速形成。

2.营造推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社会文化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营造崇尚职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风尚,引导人们学技能、强技能,有效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增强行业企业深度融入职业教育的主体意识,形成“深化产教融合是产业系统、教育系统和全社会共同的战略性任务”的文化认同。积极建构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培育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立志奉献教育的“教育性企业”,培养一批尊重教育、热爱教育、有教育情怀的企业家,从塑造价值标签、强化符号意义的角度大力发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好其带动、引领和示范效应。加大产教融合理论、政策与实践的宣传引导,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等项目试点,积极建设产教融合信息平台、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库等,及时推广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的突出成果和典型案例,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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