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取用水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22-03-12

山西水利 2022年9期
关键词:有偿主管部门许可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猜你喜欢

有偿主管部门许可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本期作者介绍
《安徽园林》通过省主管部门年审
我国环境立法的演变
企业排污步入“有偿”时代
青海: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
我国已关闭63家“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网站
对太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