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管理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选编
2022-03-12
一、上海某施工单位违法取用水资源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河道旁安装了一套取水设施,现场正在取用河道水,取水管管径为50mm。经查,该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案发后,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发现该施工单位已将取水设施拆除,整改完毕,当事人承诺将继续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取水的情形。
【典型意义】
违法取用水资源(取用河道水),是执法检查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取用河道水大多用于桩基施工、控制扬尘、砂浆搅拌、冲洗车辆或场地等。部分施工单位认为,取用河道水算不上违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一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水务管理秩序;二是在没有许可限制的前提下,如果取水量较大,可能会造成河流、湖泊在短时间内被抽干,影响水环境和水安全。
【执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深圳市龙岗区违规取水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坂田街道上雪村建涛工业园附近的取水工程进行检查。该取水工程产权属于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由曾某青、曾某共同管理经营,含抽水泵、蓄水池、消毒过滤池等组成部分。该取水工程是从托坑水库中取水,并向周边企业供水,检查时水库内尚存有2个水泵和一些取水的水管、电线,曾某青现场不能出示取水许可证。2019年9月17日,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取水工程用于抽取水库水资源的管线和水泵已经拆除,原遗留在水库内的2个水泵和一些取水的水管、电线已经搬走,曾某青仍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
2019年11月20日,龙岗区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对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于11月25日依法送达至相对人。2019年12月24日,龙岗区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2月26日送达行政相对人。
【法律分析】
相对人无证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相对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由于本案中各当事人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时间长,并且还存在向周边企业供水获利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本案中曾某青、曾某构成共同违法,故对各当事人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洪洞县违法取水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王某在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洪洞县某镇某村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2021年3月15日,洪洞县水利局收到相关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对王某下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手续。同年5月19日,该局对王某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某刚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同年6月3日,该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处罚内容为:决定对王某进行罚款处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2022年2月8日,经洪洞县水利局催告,王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洪洞县水利局遂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洪洞县水利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王某对洪洞县水利局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其他一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棋盘井区域违法取水用水
【案例简介】
2022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区域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地下水超采整改目标落空,地下水位下降严重,水生态状况堪忧。
1.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有8个地下水超采区,是内蒙古自治区超采区数量最多的区域。棋盘井区域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西北部,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瓶颈。
2.主要问题
(1)整改目标落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后,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对地下水超采区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鄂托克旗按要求制定了棋盘井超采区治理方案,采取了部分取水压减措施,并于2019年底上报整改销号。但督察发现,棋盘井超采区实际未落实水量控制要求。2021年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已达995万立方米,是自治区下达该区域控制量512万立方米的近两倍。两年来,该区域因地下水水位严重下降被自治区有关部门红牌预警6次。2021年6月,自治区通报了棋盘井超采区“整改反弹”、水位下降严重等问题。2022年1月,鄂托克旗再次申请整改销号。但截至督察时,治理方案明确的多项节水措施未落实,地下水取水底数不清,瞒采盗采现象多发。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该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超过20米,是全自治区水位下降最严重的超采区。
(2)水资源监管混乱,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自治区有关部门多次指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违法取水用水问题,但鄂托克旗有关部门没有加强监管,而是以补办手续替代整改,辖区违法取用水数量大、问题突出,地下水取水量长期为一笔“糊涂账”。棋盘井超采区历年上报地下水开采量均不高于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可采量512万立方米,但经督察核实,其实际开采量远远大于上报开采量和许可开采量。地方上报自治区的2021年度超采区内地下水取水量为398万立方米,督察进驻后,地方再次核定实际取水量猛增到995万立方米,是原上报量的2.5倍。
此外,部分企业大量违法违规取水,其中9家混凝土搅拌企业年总用水量为3~4万吨,均没有合法取水手续,生产用水全部私自外购地下水;红缨焦化未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水源和水量用水,私自大量购买各类非法渠道的地下水,仅2021年非法购水就超过40万立方米。
(3)河道管理无序,入黄河道生态堪忧。鄂托克旗长期不重视保水节水管水基础工作,放任企业违规侵占黄河水资源,甚至随意更改河道为开发资源让路。乌珠林沟发源于鄂托克旗,是汇入黄河的季节性河流。2017年12月,由于一宗采矿权与河道重叠,鄂托克旗有关部门不顾生态影响,以行洪为由更改乌珠林沟河道走向,为企业开发资源让道。2021年4月,鄂托克旗不顾乌珠林沟下游水资源和水生态安全,未经科学评估、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同意企业在乌珠林沟河岸建设16.5万立方米蓄水池用于截取水资源,目前已基本建成。督察还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各类违法违规取用水设施,一些个人私自在乌珠林沟岸边违规取用地下水销售牟利;部分河道支离破碎,工程弃渣随意堆放在岸边,河流自然生境受到较大影响。
【法律分析】
分析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的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区域违法取水用水问题,主要存在超许可水量、超计划水量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未节约用水等四类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宁夏自治区违法取用水资源问题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现,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的宁夏平罗工业园区一园三区中的精细化工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平罗化工产业园)用水管控不到位,大量企业长期违规取水,园区污染隐患突出。
1.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平罗县地处宁夏黄河冲积平原下部,水资源短缺,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212立方米左右,是自治区平均水平的1/3,是全国的1/10。水资源利用粗放,2020年全县万元GDP用水量为429立方米,是自治区平均水平的2.5倍,是全国的7倍。都思兔河是黄河一级支流,流经平罗县境内10公里后汇入黄河。平罗化工产业园主导产业以煤化工、精细化工、电石等为主,目前入驻各类用水企业81家。园区占地约19平方公里,距黄河干流不足5公里,距都思兔河200米左右。
2.主要问题
(1)水资源管控缺失,企业长期违规取水。平罗县对工业取水长期缺乏有效管控。平罗化工产业园除2020年底投产的1家发电企业有取水许可证外,其余80家用水企业均未获得取水许可证,长期违规取用黄河水。为园区供水的宁夏水投平罗水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建成投产以来,未经许可取用黄河水2100余万立方米。为解决园区新增项目用水指标,平罗县曾于2016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向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局书面承诺,对新建企业全部通过水权转换获得水权指标,但2017年以来新开工建设的59家企业无一取得工业用水水权指标,2017年编制的平罗化工产业园水资源论证报告至今未通过审批。
(2)督察整改不到位,水环境保护不力。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平罗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整改方案提出2019年4月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并确保园区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督察发现,园区污水处理厂2019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因建设标准低,园区内制药、化工废水成分复杂和工业废水偷排等原因,投运以来长期运行不正常,2021年3月24日后更是一直停运。平罗县政府要求,污水处理厂停运期间,园区企业自行将污水转运至50多公里外,委托第三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并对纳管企业排水管道进行封堵。但仍有部分企业违规将污水排入收集管网,通过管网渗漏或检查井溢流排放。一些单位违规用污水洒水降尘,仅2021年2月至6月,园区管委会就将7000余吨管网污水违规用于固废填埋场洒水降尘。在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和停运的情况下,园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2021年以来,仅园区管委会下达的违法排污整改通知就有29份,其中涉及私设暗管排污的6份,废水溢流排放的9份,未按照规定纳入管网的6份。
(3)大量污水不知去向,园区污染隐患突出。对平罗化工产业园近两年供排水平衡分析发现,2020年和2021年1—11月工业用水量分别为528万吨和595万吨,2020年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为49万吨,而2021年1—11月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及停运后转移处理的污水总量仅31万吨,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不知去向。此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85万吨尾水排至距离黄河干流仅2.6公里的1号、2号尾水库,2021年4月地方监测结果显示,水体氨氮浓度为36.6毫克/升,超排放标准6倍,已有近70万吨超标尾水蒸发或渗漏。督察组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到,库中水体颜色发黑、气味刺鼻,对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都思兔河入黄河乌陶公路桥断面水质长期为劣Ⅴ类,2020年10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排查监测结果显示,其挥发酚浓度从入平罗化工产业园段前的0.0017毫克/升上升至乌陶公路桥监测断面的5.66毫克/升,超该断面控制标准565倍,给都思兔河乃至黄河水质安全带来严重污染隐患。
【法律分析】
分析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现的平罗化工产业园用水管控不到位,大量企业长期违规取水问题,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严重污染水资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六、内蒙古大青山违法取用水资源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某在保护区内经营性取水的线索。接报后,管理站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验核查,王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护区红石崖景区内擅自打井取水,用于经营温泉度假村,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报请审批,决定立案查处。
【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设施。
2021年10月14日,由于此案当事人在禁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设施的违法行为,管理站决定开展违法案件讨论,经参会人员讨论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设施,且违法情节轻微,对王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6000元人民币,当日,王某某缴纳了罚款。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在保护区擅自进行经营性取水的行为,除了会形成地下水漏斗区,可能造成地面沉降外,还会引起其他一些环境影响。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岩溶塌陷,破坏上覆第四系隔水层,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封闭了取水设施,并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