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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个税法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2022-03-12敏,马悦,谢华,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2年3期
关键词:薪金报酬奖金

苏 敏,马 悦,谢 华,靳 菲

(1.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银川 750021;2.北方民族大学,银川 750021)

1 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呈现逐渐升高的趋势,原有的个税制度已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最新政策,综合考虑人民群众收入及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2019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完善了“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执行5 000 元个税起征点和新个税税率表,同时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增进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依据新个税法的指导,合法合规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涉税收入进行规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在国家大力发展教育的背景下,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有了明显提升,由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种类较多,主要涉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项目,故需对涉税收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为高校教职工降低个税税负、增加税后收入提供借鉴。

2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面临的问题

2.1 高校教职工人员结构复杂,涉税项目繁多

高校为维持正常的运转,满足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要求,一般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人才、聘用劳务,因此形成了复杂的人员结构,进而使每月的工资发放形式呈现多元化。目前,高校的人员结构大致分为正式在编职工、聘用教师、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实习学生、离退休人员以及外籍教师等。

根据人员结构的不同,其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将高校的个人收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支付给与学校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课时费、各类津贴或补贴等;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支付给与学校无雇佣关系的教职工的各种劳务所得,如临时聘请的进行讲座、培训、评审等工作的校外专家;三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主要是根据教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四是学生实习劳务所得,主要是支付给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务报酬所得;五是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所得。

不同结构的人员收入所使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不同,这就增加了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难度。

2.2 教职工收入来源众多,统筹收入难度较大

个人所得税的报送要求将职工当月的全部收入合并计算,按月报送,一月一次。高校的各类经费通常实行项目化管理,各类人员经费虽然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但经费来源不同、发放渠道不同、发放时间不同,例如一名教职工当月既有人事部门发放的工资薪金,又有各院系统计发放的课时费,还有各类科研绩效的发放,收入来源众多,单月多次多渠道发放工资薪金或奖励。若要求财务部门准确并无遗漏地累计计算各位教职工的所有收入,大大增加了财务部门每月合并计算收入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了高校个税管理工作的难度。

2.3 各月收入不均衡,不易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寒暑假放假的原因,高校教师相比其他企业员工的工资发放具有不均衡性。有些高校平时实行预发课时绩效,待每学期末(1 月或7 月)再统一计算整学期的课时绩效,发放剩余绩效;有些高校每年会进行年终考核,所以会在1 月发放年终考核奖;还有部分科研课题要求在年底之前结题,教师年底结题后会集中在12 月至1 月报销课题绩效。这些行为都导致高校教师的收入在1 月和7 月较集中,而放寒暑假的2 月和8月收入又较低,虽然现行的个税制度是累计扣除,但年初的1 月教职工收入较高,而第一个月的累计扣除金额却只有一个月,势必导致个税应纳税额较高,而2 月放寒假收入又较低,不利于个税的均衡筹划。

2.4 教职工纳税筹划意识不强,不能充分享受个税红利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若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就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然而仍有一部分高校教职工缺乏纳税筹划概念,通常认为个人所得税是财务处的工作,报送多少金额他们就承担多少金额,无需自己操心,由于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导致其并没有充分享受新个税法带来的个税红利。

3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为解决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需要对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加大研究力度,探索合法合规合理的适合高校教职工的个税纳税筹划方法,以达到降低个税税负、提高教职工税后收入的目的,同时不断提高高校个税纳税筹划的科学性及有效性。

3.1 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高校教职工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系统中,这样才能够尽早享受个税红利。

例如,教师及时填列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其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为其节省的个人所得税额如表1 所示(有不同扣除标准的项目,本例均按最高标准计算)。

表1 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节省的个人所得税额 单位:元

若以家庭为单位来考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填报,则建议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项目由夫妻双方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高的一方全额填列。

例如,夫妻双方A 和B,A 全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140 000 元,B 全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90 000 元,他们有一个上小学的孩子,有一套住房为首套贷款,通过表2 可以看出,合理有计划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使整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节省额最大化,最优的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方式为由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高的一方全额填列,最多可节省1 680 元。

表2 以家庭为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额 单位:元

3.2 合理转换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规定在2021 年12 月31 日以前,居民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根据教师不同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可以选择报送至工资薪金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内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只允许报送一次,所以该选择报送工作最好是在年底或某个收入较高的月份进行。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0 时,收入全部报送至工资薪金内更合适,因为可以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小于3.6 万元时,收入报送至工资薪金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内均可,因为两项的税率都为3%。

(3)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 万元,小于14.4 万元时,将收入中小于或等于3.6 万元的部分报送至全年一次性奖金内,其余部分报送至工资薪金,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3.6 万元以内按3%计算个税,而其余部分报送至工资薪金按10%计算个税,但可以享受各项扣除项目。

(4)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4.4 万元以后的报送同(3),即工资薪金高一级个税税率时,则将收入中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前一级的金额上限报送至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余部分报送至工资薪金。

3.3 统筹规划科研绩效发放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即发放给在校学生的实习报酬,可按每月5 000 元的减除费用抵扣后再按适用的税率计算个税。因此高校教职工的科研课题可以适当增加学生的参与,一方面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及科研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为教职工自己减少科研绩效的个税。

3.4 合理规划劳务报酬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所得,是一种提供劳务后按次发放的收入,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规定“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会合并计入工资薪金,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未达到20%的档次,则可以将劳务报酬按20%税率预扣预缴的超额部分办理退税;但若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小于800 元,则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时税额为0,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合并计入工资薪金计算税额,如果需要补缴的税额小于400元,则无需补缴税款。因此高校教职工如果在校外有兼职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可以要求对方按一定的劳务时间分次分月发放,以达到合理的纳税筹划目的。

例如,某教师取得劳务报酬2 000 元,如果一次性发放,则需缴个税为240 元,若汇算清缴时适用税率为10%,则可以退40 元税款,即该笔2 000 元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额为200 元;但如果分2 次发放,每次发放1 000 元,则需缴个税合计为80 元,若汇算清缴时适用税率为10%,需要补税120 元,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 元无需补缴税款,即该笔2 000 元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额为80 元。

3.5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减税或暂免征收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等。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

教职工应将本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及时报送至个人所得税系统中,可以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4 结语

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虽然存在人员结构复杂、收入来源众多、各月收入不均衡、纳税筹划意识不强等问题,但是在个税改革时期,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可以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全年一次性奖金、科研绩效发放结构、劳务报酬收入规划、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为高校教职工提出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法,为高校教职工合理避税、减轻税负,从而合理增加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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