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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税收政策研究①

2022-03-11李玉龙雷兴鹏曹明华廖宏钦

交通财会 2022年2期
关键词:计税所得税增值税

李玉龙,龙 玲,雷兴鹏,赵 媛,郝 卿,曹明华,廖宏钦,唐 红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引言

由于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税收业务复杂多变,税种繁多,而我国PPP 项目仍处于起步时期,各类税收政策尚未统一,如何在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实现“成本最低、税负最优、利润最大”的税务策划理念,提升税务策划水平,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

一、PPP 项目税收策划的意义

PPP 模式作为当前投融资模式创新机制,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困难,使得社会投资人有了新的投资途径,也让企业在“一带一路”政策下“走出去”的步伐迈得更加铿锵有力,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在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税务成本不仅贯穿始终,并且对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现金流、盈利能力均有较大影响,而税务成本中最关键的莫过于计税模式的选择。因此,如何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对PPP 项目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PPP 项目各阶段税收策划要点

PPP 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PPP 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周期长、交易形态复杂,各方主体非对称等特点,不管前期规划与施工,还是后期二三十年的运营,以及最后的终止移交,整改过程中外部环境、内部经营等方面的风险情况也在不断变化。从设立项目公司开始,项目的各个步骤都会涉及不同的纳税情形。本文以×市××高速公路项目为例,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对案例中各个涉税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一)项目筹备阶段税收策划要点

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筹备阶段是决定项目效益的关键阶段,是项目整体管控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后,筹备阶段主要涉税因素包括项目公司选址、项目公司前期费用、项目公司征拆费用、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前期股东借款等。

1.项目公司选址

项目公司注册地的选择影响着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大多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公司需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在满足经营需要的前提下运用优惠政策,避免错失税收红利。

项目进场前期,需了解当地税收政策,结合自身优势与政府方进行谈判,通过选择行政区域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税收红利。针对项目公司注册与经营跨区情况,与政府方协调分配情况,以免后期由于其他各地税收利益分配问题造成社会投资人的损失。如果无法给予协调,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后期出现此类问题时由政府方承担给社会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如税收返还(增值税、印花税等)、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的减免。

2.项目公司前期费用

由于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审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部分前期费用由实施机构先行支付、后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转移至项目公司,最终由项目公司实际负担并计入投资总额的情况。该事项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和附加税。

在项目初期谈判中,项目公司应充分考虑前期费用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当前期费用属于投资总额的一部分时,项目公司应要求政府方对前期费用的6%或9%作为增值税补偿;除此之外,如果政府方不能开具合规发票,还应要求政府方按照前期费用的15%或25%作为企业所得税补偿。针对前期费用部分损失的税款,建议约定由实施机构承担,或者由实施机构通过其他途径给予一定补偿,或者与税务机关沟通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项目公司不实际负担该部分税款。

3.项目公司征拆费用

一般项目公司的征拆事项由实施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因我国目前针对集体土地和自有土地的征拆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安置费等大多难以取得合法的抵扣发票,因此存在着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否完整、企业所得税能否合理扣除等方面的税务风险。

项目公司可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将征地拆迁单独立项,签订征拆协议,不并入投资总额,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代收转付款项处理,如果项目公司在过程中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则按照金融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单独签订征拆协议不可行,则需要与政府方沟通,对于损失的税款给予必要合理的补偿,可选择要求实施机构提供征拆费用原始票据,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成本入账,也可选择和政府方谈判征地拆迁费增值税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4.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拍挂、股东投入、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同取得方式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务风险存在较大差异。项目公司如果以无偿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无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但如果以出让方式、转让方式和股东投入方式取得,则需正常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另外,当用地申请人是政府方时,项目公司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反之,当用地申请人是项目公司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项目公司以出让或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则项目公司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项目公司应根据取得的土地方式,明确涉税主体,不能替政府承担税费,多承担的税费由政府方补偿。

5.项目前期股东借款

项目公司支付的贷款服务利息支出,只有在取得贷款利息发票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借款交易,在能证明没有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照2 ∶1 或者5 ∶1 的债资比计算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至以后期间。

项目公司取得股东借款,可以考虑按照符合税法关于债资比的要求以及有关利率的规定,适当的进行策划,确保增值税能抵全抵、企业所得税能扣全扣。

(二)项目建设阶段税收策划要点

PPP 项目在建设阶段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该阶段中增值税对项目的影响尤为重要,其中建安服务计税模式的选择影响较为突出。

1.综合税负测算思路

建设阶段总包部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模式。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有关要求,如果项目公司采用甲供材的方式,总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先确定项目公司的核算模式是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还是混合资产,再确定总承包方是总分核算还是集中核算。核算模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整体测算结果。根据确定的核算模式准确预估项目公司和总承包的进、销项税额,分别测算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公司及总承包方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根据确定的核算模式准确预估项目公司和总承包的收入及成本,分别测算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公司和总承包方整体利润。根据以上的测算结果,准确预估项目在整个全生命周期的现金流情况,分别测算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公司和总承包方整体现金净流量及净现值。综合比较分析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公司和总承包方整体的综合税负、税后利润折现差异、现金流量及净现值的差异。最终依据“税负最低、利润最大、现金流最优、综合风险最低”的原则确定计税方式。

2.取得政府补助及奖励

考虑到目前我国PPP 合作的业态,部分PPP 项目存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其他实质上构成政府补助的资金,这部分补助资金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

国税总局〔2019〕45号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看收到的该项补贴是否与取得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如果PPP 项目总承包部或项目公司收到的补助与总投资额直接挂钩,则属于价外费用,按照主业9%或6%缴纳增值税。

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或中央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同时相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于上述有关规定,项目公司应在PPP合同层面、项目实施方案层面、合法合规性层面收集有关支持性文件,用足、用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项目融资涉税政策

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涉及巨额资金融资。从目前PPP 项目模式及机构设置来看,项目融资一般分为资本金和外部融资两方面。项目资本金一般由出资方股权融资产生,剩余资金缺口由债务融资解决。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按照现行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项目公司向股东贷款产生的利息及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由于股东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项目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若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股东有统借统还业务,可参照目前有关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项目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借款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项目运营阶段税收策划要点

PPP 模式的核心是项目运营,同时也是实现参与方利益的关键点。而项目运营中付费方式的不同造成的税收影响也大相径庭。按照财金〔2014〕156(2)号文件规定,项目公司的常见付费方式有三种: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

1.付费机制

由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均为政府方支付,这部分政府支付的定性成了关键的问题。项目公司取得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行性缺口补助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对可行性缺口补助,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价格是否含税,并且没有明确适用的税率,则会出现较高的税务风险,所以项目最好在前期投资协议中明确可行性缺口补助适用的税率。同时,项目公司业务部门需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在税收法理基础上,主要沟通项目公司取得中央财政或省级非可行性缺口财政补贴收入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对于这种性质的补贴收入,一般不属于国税发〔2019〕45 号文的规定,为避免后续与政府方、税务部门产生争议,针对项目取得中央或省级政府的补贴(非可行性缺口),最好也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股权转让

一般PPP 合同中都会锁定运营阶段项目公司的股权,锁定期结束后,股东可以选择出售手中所持项目公司股权,以盘活资产。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项目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可先通过股利分配的形式,降低股权售价,股东取得股利适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政策免缴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因股利分配导致交易价格下降,可节约部分税款。由于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3.捐赠支出

PPP 项目公司一般运营期净利润出现正值,现金流量较好,考虑到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多会发生部分捐赠支出,捐赠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

根据现有政策,2022 年12 月31 日前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规定限额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租赁收入

部分使用者付费类PPP 项目,运营期可能出现出租部分资产(如加油站、加油站附属设施等),此时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

房产税有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计税模式。因此,项目公司涉及出租房产的,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范围,使得租赁已识别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从租或者从价计征条件,避免因租赁范围不明确导致房产税计征基础不明,多缴税款。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时效为20 年,超过部分无效,项目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考虑合同层面的法律风险。有形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13%税率,不动产租赁适用9%税率,项目公司需严格区分二者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租赁收入纳入应税所得,租赁费用可税前扣除。

5.运营期起始日的确定

部分项目公司的业务范围符合企业所得税中免征或减征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中大多数的免征或减征政策起始期间往往为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当年,如果项目公司发生提前运营等事项,在年末或者接近年末取得了第一笔运营收入,则导致提前进入减免税计算年份,会损失相应年份大部分优惠税款,基于此,项目公司在编制运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运营起始时间点,尽量避免损失优惠税款。

(四)项目移交阶段税收策划要点

为盘活资产,避免造成资产闲置,目前PPP 项目大多在PPP 合同中约定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的条款,部分项目也会约定在建成若干年后,完成股权部分转让或全部退出,或者进行资产处置。因此,移交阶段的涉税分析涉及期满无偿移交、股权退出、资产转让等方面。

1.期满无偿移交

按照合同约定,PPP 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然后项目公司进入清算流程,项目公司股东从PPP项目退出。这是PPP 项目标准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下一般不需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项目公司的资产归属不够清晰,同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到期无偿移交是否视同销售,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资产所有权属不变的情况下,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无需缴纳税费,如BOT、委托经营模式等。若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则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另外,鉴于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建议在PPP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若到期无偿移交需缴纳相关税费,该部分税费由双方协商最终的处理意见(一般由政府方承担)。

注销清算时,项目公司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同时按照清算假设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财务报表,最终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其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到的剩余财产如果大于上述股息红利,则需要与投资成本进行比较,其中超过部分应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不足部分应确认为财产转让损失。

2.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方式退出

企业的股权交易和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其税务处理如下:卖方应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买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取得的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股权退出和资产转让涉及较复杂的税务处理,加之PPP 项目公司股权和资产估值一般数额较大,稍有不慎,将会给企业带来过重的税收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条中断,从而引发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

(1)考虑做成一揽子交易

最终股权转让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一揽子交易分为构成业务和不构成业务两种类型,鉴于本次讨论的项目公司大多属于构成业务类型的,故不构成业务的在此不作讨论。构成业务的一揽子交易,前后多次股权交易视同同一项业务,可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另外,建议在股权转让评估时,充分考虑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同时,在股权转让前可以通过先分配利润和转增资本的方式,降低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形成损失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备案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转让双方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2)考虑免税退出,取得税收豁免资格。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三、综合案例解析

(一)背景条件说明

×市××高速公路项目中标概算总投资104.41 亿元,主要工程概况为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客运站和加油站等。建安费为72.71 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0.88 亿元,建设期3 年,运营期29 年。本项目采用BOT+EPC 模式实施,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剩余80%资金采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筹集;本项目为使用者付费项目,某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实现。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A 建筑企业持股99%,某市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项目公司为无形资产核算模式,总承包方为A 建筑企业,采取集中核算模式。下面分别采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方式对总承包部进行测算,并讨论其更适用的计税方式。

(二)测算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协议、特许经营权合同

4.项目批复(上报)概算表

5.总承包合同及总承包工程直接费用划分明细表(分包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划分明细表

6.测算时,假设不同计税方式下总承包部合同额保持不变

7.其他相关资料(如融资方案、工程进度及资金计划、会计核算模式及项目管理模式等)

(三)测算边界条件

1.总承包收入端

(1)合同收入

由于本项目为EPC 模式,总承包收入构成为三大部分,主要为概算第一部分建安费;概算第二部分临时用地费;概算第三部分施工图设计费、工程保通费、保险费、信息化费用。具体如表1 所示。

表1 总承包合同总价 单位:万元

(2)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下,施工图设计费销项税率6%,其他均为9%;简易计税下均为3%。

2.总承包成本端

(1)成本构成:总承包成本构成为两大部分,分别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为分包费用、材料费用、其他直接费,间接成本为日常管理费。甲供材根据敏感性分析分为20%和37%两种比例,具体如表2 所示。

表2 总承包成本汇总表 单位:万元

(2)成本税率确定:直接费中分包费用一般计税采用9%税率,简易计税采用3%;直接费中材料费用一般计税采用13%税率(除地材3%外),简易计税税额不能抵扣;其他直接费一般计税采用9%,简易计税采用3%;间接费用中职工薪酬、社保、福利费用不考虑抵扣税额,其他管理费中一般计税按综合税率6%考虑,简易计税税额不能抵扣。

(3)增值税附加税税率确定:综合税率为12%,分别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项目公司收入端

(1)收入构成:高速公路收费,收费标准为0.70 元/车每公里;29 年运营期预计收费收入总额3044138.18 万元。

(2)销项税率:9%。

4.项目公司成本端

(1)成本构成:项目公司成本主要为建设期成本和运营期成本两大部分;其中建设期成本构成主要为概算投资,第一部分建安费、第二部分征迁费用、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四部分预备费、第五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运营期成本构成:贷款利息(融资费用表)、运营成本(包含运营期管理费、日常维护及大修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按车流量进行摊销)。具体如表3 所示。

表3 项目公司成本汇总表单位:万元

(2)进项成本税率:建设期成本中第一部分建安费一般计税下采用9%;简易计税建安费采用3%,甲供材采用13%;第二部分征迁费用税率为0;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税率一般计税下采用9%;简易计税建安费采用3%;第四部分预备费一般计税采用9%,简易计税采用3%;第五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税额不能抵扣;运营期成本中贷款利息税额不能抵扣;运营期成本中运营成本采用一般计税9%测算。

(3)建设期及运营期:根据特许权协议,项目建设期3 年,资金使用计划30%、40%、30%;运营期29 年。

(4)贷款利率:固贷利率4.3%;短贷利率3.5%。

(5)折现率:5.39%,根据当前五年期贷款利率4.9%上浮10%。

(四)测算结果比较及分析

简易计税下,甲供材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最终测算结果的优劣,且甲供比例与测算结果成正相关,即甲供比例越大,简易计税的测算结果越优。

本案例中当甲供材金额小于5.82 亿元(甲供比例20%)时,全生命周期一般计税下利润与现金流测算结果优于简易计税;当甲供材金额大于5.82 亿元(甲供比例37%),小于10.58 亿元(甲供比例37%)时,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整体税负、利润、现金流测算结果各有优劣,且差距不大;当甲供材金额大于10.58 亿元(甲供比例37%)时,简易计税利润与现金流测算结果优于一般计税。具体如表4 所示。

表4 测算结果比对表 单位:万元

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材料可甲供的最大比例,当甲供材的最大比例小于测算的临界比例时,则选择一般计税;当甲供材的最大比例大于测算的临界比例时,则选择简易计税;当甲供材的最大比例介于临界比例之间,则需结合各项其他的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同时,甲供材的选择还需考虑甲供材市价与概算价格的差异。在满足甲供比例的前提下,对市价低于概算的材料,应比较分析该部分材料放总承包部合适还是做为甲供材合适,若放总承包部,这部分材料的价差收益能在建设期实现,但是会损失该部分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若做为甲供材,材料价差收益减少建设的投资成本,运营期每年的摊余成本减少,相当于这部分材料价差收益在运营期内平均实现,此时,需比较该部分材料放总包部实现的价差收益抵减损失的进项税额与该部分材料的价差收益按运营期年限的折现值,如果前者大,该部分材料放建设期合适,反之,做为甲供材合适。

本案例中可甲供的最大比例为57%,甲供材金额为16.27 亿元,测算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测算结果比对表 单位:万元

1.税负情况

一般计税下应交增值税及附加金额22.44 亿,简易计税下应交增值税及附加金额为25.07 亿元,一般计税较简易计税少缴税金2.63 亿元;一般计税下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34.30 亿,简易计税下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33.95 亿,一般计税较简易计税多缴税金3473.92 万元。

从总体税负来看,一般计税为15.29%,简易计税为16.43%。整体折现后应交税金,一般计税比简易计税少缴1.1 亿元。因此,一般计税要优于简易计税。

2.利润情况

一般计税下税后利润为99.49亿元,简易计税下税后利润为99.14亿元。一般计税较简易计税利润高3551.53 万元。

利润折现后一般计税下为32.97 亿元,简易计税下为33.92 亿元。一般计税较简易计税税后利润折现低9459.24 万元。

综合对比利润及折现后的情况,简易计税要优于一般计税。

3.现金流情况

一般计税下净现金流折现为42.76亿元,简易计税下净现金流折现为43.37 亿元。简易计税较一般计税净现金流折现高6159.29万元。

综合对比现金流折现的情况,简易计税要优于一般计税。

4.风险情况

一般计税下税务管理成本高,取票要求严,税负增加的风险较简易计税要高。

5.综合分析

(1)一般计税优缺点分析:

优点:

①营业收入金额最大;

②运营期需缴纳的税金较少、利润较高、现金流较好;

③审计风险较小。

缺点:

①需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税务管理成本高,税负增加的风险大;

②无形资产核算模式下,项目资产原值最小;

③建设期需缴纳的税金较多、利润较低。

(2)简易计税优缺点分析:

优点:

①总包方层面,因为两种计税方式下总投资额保持不变,故简易计税方式下建设期利润要比一般计税下利润多,其金额为不含税的建安成本乘以6%减去总承包部材料费等损失的进项税额,多出的利润可在建设期更快的实现并回流;

②运营期,一般计税方式比简易计税方式摊销成本小,其金额为不含税的建安成本乘以6%,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后,一般计税方式运营期折现后的利润大于简易计税;整体层面,一般计税方式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超出的利润不能弥补在建设期间一般计税方法下低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利润差额,故简易计税方法优于一般计税方法;

③甲供材料由A 建筑企业内部关联单位采购,在集团层面营收指标不会减少;

④在确保甲供材比例的前提下,在利润和现金流方面较一般计税更优;

⑤无需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操作简便易行,税务管理成本低,且有利于利用地方税收利益加强税收计税方式谈判筹码;

⑥无形资产核算模式下,项目资产原值较一般计税大;

⑦甲供材料部分可节约印花税。

缺点:

①在不能确保甲供材比例的情况下,无法确保利润最大化;

②甲供材不能由集团公司内部关联单位采购时,营业收入会减少;

③运营期需缴纳的税金较多、利润较低;

④6%的税率差额计入了总承包利润,后期审计有金额审减的风险。

结合以上分析结果,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及风险,本案例中简易计税较一般计税更为合适。

(五)实质甲供应对措施

1.项目选择实质甲供,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的总承包合同、甲供材的明细等资料留存,以备税务局稽查。

2.为了规避相应法律风险,项目公司与总承包部之间需补签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总承包部代理项目公司进行招标,再由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替代在先的总承包部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

3.法律允许招标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招标行为,也同样认可隐名代理的效力。即使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效力同样及于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总承包部对中标人披露了项目公司与总承包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后,中标人仍然同意履行义务,项目公司便可依法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4.合理划分总包方建安费与甲供材料的利润。

5.项目公司要充分运用留抵退税政策,与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享受税收优惠。

结束语

PPP 模式正在如火如荼的大力开展,作为社会资本方,企业的税收策划能力直接决定了税负的高低,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隐含着大量的策划空间,尤其是建设期的计税方式选择,关乎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必须加强税收政策研究,积极主动与政府方及税务机关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负测算模型,助力企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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