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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源治理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2022-03-10严展薇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司法

严展薇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抓前段、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概念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破解人民群众的“烦事”和社会治理的“堵点”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訴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同年2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实践表明:在社会矛盾衍生萌芽的初期尽早干预,前置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源头矛盾,通过引导、分流的方式进一步畅通矛盾解决的出口,一方面避免了大量社会矛盾涌入法院,造成审判资源的重复浪费,另一方面及时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诉源治理的优势

首先,诉源治理释放了社会组织及有关部门在矛盾解决中的功能优势,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社会法治治理体系,有相关行业经历、群众工作经验的社会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到非诉调解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更能贴近社情民意,发挥他们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更好处置矛盾。其次,诉源治理能够有效缓解司法审判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于有效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颇有裨益。非诉调解、依法调解作为一种前置选择,以法律后盾为保障,给当事人打开了一扇窗户,极大地便利当事人。同样的矛盾如果起诉至法院,囿于案件流转的程序要求等客观条件限制,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而非诉调解则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避免矛盾因久拖未决导致愈演愈烈的可能,为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司法改革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诉源治理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诉源治理路径通过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过滤体系,推动矛盾治理的多元出口,一站式解决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

(一)源头预防,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分类研判分类处理

借助法院线下立案窗口、信访接待、线上来信办信、“12368”网络诉讼服务平台等与群众接触的契机,发挥与群众直接沟通的平台作用,强化源头治理,及时对来访、来信的群众问题进行甄别分类,预判潜在可能,从源头处发现并处置初访矛盾。对可能通过前置调解程序解决问题的,分流至调解环节;对确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的,及时引诉导诉;对于可通过释法说理当下平息的,耐心做好法律释明、缓和矛盾、稳定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二)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前置,分流审判工作压力

调解优先,诉讼断后,引导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法院通过进一步拓展商事、金融等各条线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律师、特邀调解员等,使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矛盾的前置调解中,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形成合作互助、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避免大批量社会矛盾以诉讼纠纷形式涌入法院。以黄浦区为例,区法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站式“调解优先、诉讼对接”的工作模式。与区司法局合作开展诉调案件线上委派调解工作,将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区司法局的“智慧调解平台”案件对接,不断扩大委托调解的范围,整合社会多元纠纷化解力量,探索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加强与区司法局、区商调委、区交调委等社会组织的合作,指导社会调解组织、律师等在先行调解中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捷地于最前端解决纠纷,切实保障黄浦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审判工作负担,有效分流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三)关注民生,统筹协调各方部门,联动借力做好化解

法院限于自身职能所在和资源配置,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斡旋、化解矛盾。只有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联动充分借力,努力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不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切实有效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社会实效。实践中,从民生问题入手,考虑群众所需,急群众所急,理解他们诉讼背后的真正意图,通过合理引导、释法明理、诉讼调解、诉外和解、配合协作、上门约谈、帮困救助、释法说理等手段,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只有工作做实做细、落到实处,才能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诉源治理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操作流程不规范

由于诉源治理机制的建设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法院与相关调解组织的对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文书笔录格式、案件对接流转、网上系统流程等都没有前人成文的规章制度可供参考。特别是司法确认环节,流程操作规范与否、代理手续是否完备、当事人签名的效力问题等将直接影响到司法确认的效力。有时调解组织花费巨大力气调解成功的案件,却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再次调解或者前往法院,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部分调解人员缺乏法律知识

在实践中收到来自调解组织的反馈,不少调解人员虽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但是面对案件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有时也会陷入迷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调解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一定阻碍。

(三)律师非诉调解率低

适用非诉调解的案子需要由法院筛选后再交由调解组织,适用范围存在一定限制,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非诉调解的不信任、不配合以及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络等问题,都导致了非诉调解率的降低。

四、对进一步完善诉源治理路径的建议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需求开展工作。在实践中,例如城市大面积拆迁势必产生一批因动拆迁引发的诉讼纠纷,针对此类大批量、同类型的诉讼案件,适用非诉调解的工作模式,通过前期大量准备工作,将非诉挺在前面作为首选,对于诉讼压力的减少有一定的帮助。

(一)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根据实际工作反馈,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制定规范化可供复制的操作流程,为调解组织提供标准统一的格式文本,不断细化委派对接步骤,提高案件流转效率,持续优化完善相关机制。主动对接其他部门,联动合作促进各类纠纷依法高效解决。针对类型化、多发性批量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开展前端预防,更好指导调解组织合理运用自身特点,结合法院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捷、圆满地解决纠纷,切实、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定期开展法律培训

建立法官讲堂、岗前培训等培训机制,对基层调解组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辅导,规范司法确认程序流程要求的同时,就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宣讲、解释,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整体素质及政治素养。建立调解组织与审判员联络机制,若调解员对委派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专业问题存在疑问,也可凭借该联络机制将问题汇总至调解组织负责人处,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汇总后咨询审判长,再予以答疑回复。

(三)整合律师调解力量

在现有调解组织基础上,联动司法局,进一步整合律师调解力量使之纳入法院、司法局委派调解平台,聘请律师团队为诉源治理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法律调解和法律咨询,并针对个案发放补贴,进一步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社会层面宣传

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投放司法服务,强化非诉调解理念,将其扩大到各个基层街道、社会团体、相关单位,使诉源治理的概念深入人心,鼓励群众通过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增强对调解机构的信任感。一方面,充分发挥诉源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作用,使社会矛盾止于未发。另一方面,司法宣传教育也能及时反馈、收集社情民意,为立法及社会治理各个方面提供宝贵的经验建议。

(作者单位: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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