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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网络结构及影响因素
——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双边贸易数据的研究

2022-03-09林诗鸿

科技和产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宽带跨境贸易

熊 彬, 林诗鸿

(昆明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昆明 650093)

2020年,新冠疫情的到来对全球货运影响巨大,货物贸易缩水严重。但在此期间,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办公等基于现代电子通信设备的新兴产业得到广泛运用,一些跨境服务基于互联网也得以顺利开展,通过数字技术,部分服务贸易在疫情期间仍然得以维持。有关部门数据显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疫情暴发前的每月同比增长维持在7%~8%,疫情暴发后增长速度骤降至-20.5%,但同时段,部分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还保持着一定幅度的增长。可见数字贸易在疫情期间对贸易的促进仍有成效(1)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数字经济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展现出了巨大的潜力,近年来,中国逐渐意识到数字贸易的重要性,重视程度日趋增强。2020年9月,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顺应数字化、消除“数字鸿沟”、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的倡议。“加快数字化发展”也已纳入“十四五”规划中。

数字贸易指的是产品为数字化信息和服务或以数字信息技术为手段完成实体货物的贸易活动[1]。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减小了距离造成的成本,带来了巨大的数字红利。但由于各地数字技术发展不均和数字壁垒,即数字鸿沟的存在,使得数字红利目前较为落后[2]。

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处于待发展的状态,尚有众多国家(地区)的信息通信设施缺失严重,数字技术薄弱。世界银行数据表明,2018年,中国使用互联网人数占比仅为54.3%,排名靠后,印度尼西亚占比仅为39.78%。欧美国家由于强大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其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位于世界前列。并且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尚不明确的今天,美国是最早提出数字贸易内涵和制定详细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欧盟拥有全球最好的数字贸易环境,欧盟的数字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同时仍然在不断强化政府对于网络安全的监管和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18年欧盟28国的可数字化交付服务(2)可数字化交付贸易包括采用数字技术交易的保险、金融、知识产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及其他服务。为1 449.06亿美元(UNCTAD数据),占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49.43%,可见欧盟国家在全球数字贸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且,目前中国学术界关于数字贸易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数字贸易发展新态势、国外数字贸易发展规则等方面[3],对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数字贸易之间的联系以及各国目前在数字贸易关联网的所处位置都尚无了解,通过社会网络分析法进行可视化,可以很好地对上述各项特征进行观察。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中,各国数字基础水平和贸易情况差距较大,在此基础上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情况,对数字技术较为落后的国家(地区)提高自身的数字基础水平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加强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使国家(地区)更好地融入全球数字化进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目前数字贸易的格局和各国之间数字贸易联系研究缺失严重。基于此背景下,本文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对样本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网络进行研究,实证部分通过影响数字贸易流量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显著的影响因素提出相对应的政策建议,以期改善各国的数字贸易水平。

1 文献综述

1.1 数字贸易的定义

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应用,是全球化和科技不断发展过程的数字化产物[4],虽然数字贸易的概念常被提及,但数字贸易至今尚未有被统一认可的准确定义。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BEA)在2012年提出“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认为数字贸易与其含义相同,均为以数字通信技术为手段,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5]。随后“数字贸易”的准确表述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于2013年正式提出,并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内容分类加以规定[6]。

通过文献梳理,将数字贸易的定义归纳为两类。第一类定义较为狭窄,贸易涉及产品仅限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和服务贸易[7]。其核心在于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的数字产品交换或服务[8],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达到数字化服务的商业模式[9]。这一类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较为狭窄,数字贸易的分类主要围绕在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服务贸易和信息交换。第二类定义相较于第一类则广泛很多,不仅仅包括数字化信息产品和服务贸易,还将贸易过程的任一环节(订购、配送和生产等)中互联网或数字通信技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贸易活动视为数字贸易[10]。

1.2 数字贸易的测度

关于数字贸易的衡量,尚未有国际公认的衡量方式,国内外学者依据自己对数字贸易的理解以及研究的需要对数字贸易进行衡量,并且大多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一国或一个经济体的数字贸易能力或数字化程度进行度量,包括:通过信息、环境和使用状况3个方面构建网络就绪指数对世界上多个经济体的数字化程度进行评价[11];或从市场开放程度、数字技术和数据使用程度、商业与技术等创新、就业数字化转型等7个维度共计33个指标对一国数字化转型进行评估[12];或通过因子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从互联网环境、物流环境、政策环境和贸易潜力4个维度构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测度指标体系,对中国各省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评估[13];或将通过合成综合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信息与通信技术)发展指数以及3个细分指数(ICT接入指数、ICT使用指数和ICT技能指数)对ICT发展情况进行研究[14]。部分学者分析数字贸易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测度,如依据数据的跨境流动,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视听传媒和采用数字媒介完成的服务贸易和货物交换[15];或将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与相对应数字融合比(线上跨境金额/全部跨境金额)相乘来测算数字贸易的规模大小[16];亦有整合服务贸易部门中可数字化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流量大小对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17]。

1.3 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

据前文对数字贸易的定义,无论是哪一类定义,数字贸易都需要通过利用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来进行。信息技术是数字服务和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因此一国的互联网通信基础设施和技术水平对数字贸易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受跨国数据流动和网络互联互通的影响,电信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知识产权等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可能阻碍跨境数字服务,从而减少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水平[18]。服务业的开放政策、网络互连互通水平、数据流通和存储规则以及是否具有安全可行的制度保障等也可能限制国家(地区)数字服务贸易[19]。同时,影响数字贸易的因素还包括各国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是否包含“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类指标,经济差距越大,数据自由流动越能对数字贸易产生正面影响[17]。但跨境数据流动同时也存在有涉及隐私、信任和安全等问题[20],在当前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尚未可知。

1.4 小结

学术界并没有公认方法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界定和测度,现有研究中关于数字贸易影响因素大多集中于互联网相关指标。基于以上研究,采用USBEA(2018)对数字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部门包含有“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费用”“保险和退休金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6个部门,视6个部门的进出口服务贸易总流量数字贸易总流量,对“一带一路”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进行研究。

2 网络特征分析

2.1 网络模型构建

2.2 网络特征分析

2.2.1 网络密度

网络密度指的是网络中各个节点之间的连通性,反映的是网络节点之间的连接程度。网络密度通常定义为所有连接数值总和除以所有可能连接的总数,亦即数值数据的密度定义为:在所有可能连接中(不是真实连接)现存连接的平均强度。网络密度的大小和网络能为其中个体提供的资源多少密切相关。当数据为无向或对称时,则网络密度Cn可表达为

(1)

基于整体网络视角,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 2010—2018年的数字贸易网络密度进行研究。具体网络密度如图1所示。

图1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数字贸易网络密度

图1显示出2010—2019年“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数字贸易网络密度的变化情况。网络密度从2010年开始逐步稳健提升,其中,2011—2012年和2015—2016年网络密度增长幅度最大。从2010年的0.374 4到2016年0.460 3,2016年和2017年的网络密度大小没有发生改变,到2018年“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密度略有下降,网络密度回落到0.455 1。但总体而言,2010—2018年的数字贸易网络密度呈逐渐加大的趋势,这说明,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联系不断变得更加紧密,各国之间在不断建立起新的贸易联系。

2.2.2 中心性

行动者在网络中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大小通常用中心性来表示。行动者相较于他人受到的限制愈少、机会愈多,其结构位置就会愈佳,占有优势的结构位置,代表行动者有更多讨价还价空间,有更大的影响力,即拥有更大的权利。点的中心性一般可分为3种,即点度中心性、中介中心性、接近中心性。

1)点度中心性:点度中心性是连接数与领域连接数的函数。

2)中介中心性:中介中心性体现的是对资源的控制程度,用整体网络中一点位于其他点对之间的概率总和进行测度。

3)接近中心性:对行动者不会受他人控制的测度,测度方法为该点和网络中其余所有点的接近距离的倒数。

表1是2010年和2018年排名前18国家(地区)的各类中心度的具体数值。可以看到,近10年来,俄罗斯无论在2010年和2018年的度数、中间和接近中心性都位于样本国家(地区)的第1位,这说明俄罗斯相较于其他40个国家(地区)拥有最高的权利,能够控制最多的资源,并且受其他国家(地区)的控制最小。这可能是因为数字经济被纳入俄罗斯国家发展战略,并且俄罗斯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拥有雄厚的科研能力,并且俄罗斯国内较为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带动了巨大的市场需求[21]。可以看到的是,无论是2010年还是2018年,排名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绝大部分属于欧盟国家,这可能是因为欧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数字市场。欧盟各国的数字化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欧盟关于数字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并且依旧在不断强化网络安全监管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数字贸易的环境较好。并且各国之间联系十分密切,欧盟各国建立起数字贸易的途径较多,难易程度较低[22]。观察排名可知,中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排名靠后,这可能是由于这些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安全保障、数字法律法规等要素上都较为落后,仍处于发展阶段。

表1 2010、2018年排名前18国家(地区)的点度、中介和接近中心性

2.2.3 核心-边缘分析

表2 2010、2018年数字贸易网络核心-边缘国家(地区)

通过对比2010年和2018年核心-边缘国家(地区)的情况可以发现,2010—2018年,各个国家(地区)的核心边缘情况总体变化不大,部分国家(地区)的核心度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奥地利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从2010年的半边缘国家(地区)在2018年成为核心国家(地区),尼日利亚在2018年进入半边缘国家(地区)行列。核心国家(地区)中,除俄罗斯外均为欧盟国家(地区)成员国,这说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联系较其余国家(地区)更为紧密,核心度较高,这可能得益于欧盟内部紧密的国家联系和欧盟在2010、2015、2017年相继出台和数字贸易相关的政策战略。中国2018年仍然位于半边缘国家,相比核心的欧盟国家,中国近年的数字技术虽然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各项信息通信技术水平也位于世界前列,但中国在数据监管、数字法律法规和跨境数据流动上都有较大的缺陷,可见中国与各国的数字贸易联系仍需加强。

3 回归分析

第2节主要通过采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进出口流量构建数字贸易网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进行网络分析,了解到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联系现状。本节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数字贸易进出口总流量的因素。

3.1 模型设定及数据情况

考虑数据的可得性,采用2010—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40个国家(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根据豪斯曼检验的结果,更适合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由于虚拟变量的存在,个体固定效应会出现完全共线的情况,因此本文最终选择时点固定效应LSDV估计模型,具体模型为

ln flowsit=α+β1ln fixedbroadbandit+

β2ln mobliebroadbandit+β3ln securityseriverit+

β4RTA+β5ln perGDPit+β6ln populationit+λi+εit

(1)

式中:i表示样本中的国家(地区);t代表年份;β为待估参数;λi为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扰动项;flows表示一国对其余“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总流量,为被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OECD数据库;参考岳云嵩等[19]的做法,将信息技术使用和互联网安全情况纳入考虑范围,选取fixedbroadband和mobilebroadband指标,表示固定宽带订阅数目和移动宽带订阅数据目,是一个国家(地区)在移动和固定宽带上的使用情况,表示该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普及率越大,数字贸易发生率越高,预测符号为正,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securityseriver表示一个国家(地区)的网络安全情况,使用互联网的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表示,该国的安全服务器越多,表明使用互联网进行贸易活动越安全,预测符号为正,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借鉴陈寰琦[17]的研究,选取RTA指标表示一国允许跨境数据流动的情况,采用该国是否在其签署的RTA中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条例,有则取1,反之为0,数据来自WTO和USTR的区域贸易协定文本数据库,RTA中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签订能够让各国(地区)之间进行跨境数据交换更加方便,但由于目前各国对于安全数据重视程度不一,且各国之间由于数据隐私,对跨境数据流动仍然有所保留,预测符号未定;perGDP表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使用人均GDP来衡量;population表示该国人口,反映的是一国潜在的互联网用户的总体体量,预测符号为正,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

由此可知,要想达到远,首先得有“气”。如何得“气”?必先“养气”。此气是生理之气,也是精神之气。养生理之气要与乐曲之气相和谐,注意气息的调息与运用,养精神之气是要养琴者的气度与品质。然而,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气之沉淀,非一簇而就。养气,需要日积月累。生理之气,需要多操琴,操琴时需按照指法而行,在此基础上,以气贯通。精神之气,需要多养神,以神达道。只有如此,方可成其大气。

3.2 基准回归

表3给出了2010—2018年40个国家(地区)的全样本估计结果。为了避免共线性,基准回归采用了逐步回归法,逐渐加入各个变量以考虑这些变量对数字贸易流量的影响。第(1)列中仅仅加入固定宽带订阅数目和年份固定效应,估计结果显示,一国的固定宽带订阅数目能够显著促进数字贸易流量的增长。在第(2)列中加入移动宽带订阅数目变量,估计结果显示移动宽带订阅数目和固定宽带订阅数目能够显著促进数字贸易流量的增长,这说明一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越高,该国和其他国家(地区)进行数字贸易的概率越大,该国的数字贸易进出口总流量越大。

第(3)列加入了一国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该指标代表的是国家(地区)网络安全情况。一个国家(地区)的安全服务器个数越多(每百万人),这个国家(地区)使用互联网就越安全。从估计结果来看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对数字贸易进出口中流量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加入安全服务器后,移动宽带订阅数目显著性降低,但固定宽带订阅数目对贸易流量的影响仍然十分显著。这说明,目前国家(地区)之间进行数字贸易更倾向于固定宽带,移动宽带相较于固定宽带而言安全性较低。

第(4)列和第(5)列依次加入人均GDP和人口数量两个指标,从估计结果可知在人口的作用下,固定宽带订阅数、移动宽带订阅数、安全服务器个数、人均GDP变量对数字贸易总流量均为显著促进作用。第(6)列加入RTA指标,该指标说明了一国是否在其签订的区域贸易自由协定(RTA)中加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相关条例,从回归结果可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条例的加入对数字贸易有显著促进作用,说明允许跨境数字自由流动使得互联网用户自由使用跨境服务,从而增加了数字贸易。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3.3 分组回归

表4给出了按照收入水平分组估计的结果,以考察以上影响因素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流量影响的差异情况。本文采用世界银行的收入水平分组标准(4)2018年世界银行以人均国民总收入为划分标准,主要划分为4组,为低收入国家(地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地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地区)和高收入国家(地区),人均国民收入低于995美元的为低收入国家(地区),介于996美元和3 895美元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地区),在3 896美元和12 055美元之间的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地区),高于12 055美元的为高收入国家(地区)。,根据前文对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可知,本文选取国家(地区)最低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 317.891美元,最高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9 706.93美元,涉及中等偏下、中等偏上、高等这3个经济水平,因此将各国(地区)分为3组。从3组经济水平国家(地区)的描述性统计可知,在中等偏下和中等偏上国家(地区)中没有国家(地区)将“跨境数字自由流动”的相关条例加入目前已经签署的RTA之中,并且该变量为虚拟变量,因此为了避免虚拟变量均为0而产生的完全共线性,在进行中等偏低和中等偏上分组分回归分析时,去除了这一变量,在进行高等收入国家(地区)分组的回归时再加入该变量。

表4 分组回归结果

第(1)列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地区)分组。估计结果显示,固定宽带订阅数目、安全服务器个数、人均GDP、人口变量对中等偏低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总流量均有显著的影响效果,但不同的是,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对数字贸易总流量的影响和基准回归相反,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的提升反而会抑制数字贸易总流量的提高,这可能是由于位于此阶段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重心主要在农业、工业和低技术服务业,对数字贸易产生了挤出效应。

第(2)列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地区)的回归分组。观察估计结果,固定宽带订阅数目、安全服务器个数、人口变量对中等偏高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总流量有显著正向影响,移动宽带订阅数目虽然仍未显著,但是和数字贸易的关系已经由负转正,安全服务器的估计系数也由负向显著转向正向显著,这可能是因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国民经济发展中心逐渐转型,国民更加关注互联网安全,此时安全使用互联网以进行相应的贸易活动能够促进该国进行数字贸易,从而使得贸易总流量提升。

第(3)列为高等收入国家(地区)分组。除了RTA变量外,所有变量回归结果均为显著,互联网相关指标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均为正向,说明在高等收入水平国家(地区),互联网的普及率和互联网安全情况对数字贸易总流量有显著促进作用,使用互联网越安全,互联网普及越高对于数字贸易总流量的促进作用就越明显。同时,国家(地区)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人口的增加对高等收入水平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总流量都有显著促进作用。RTA变量对高等收入水平国家(地区)分组的数字贸易影响并不显著,可能是由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规则和法律法规,出于国家(地区)隐私数据安全等原因,高经济水平的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对该变量尚不敏感。

通过对分组估计结果的比较可知,各相关因素对于各国数字贸易总流量影响存在微小的差异性,主要在于移动宽带订阅数目和安全服务器(每百万人)对中等偏低收入国家(地区)存在负向的影响。

4 结论和政策启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革新,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显示出了越来越大的重要性,能否完成数字化和信息化转型是当前世界各国努力发展的目标,如何推动本国数字贸易正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本文采用2010—2018年40个国家(地区)的双边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进出口总流量作为衡量数字贸易情况的指标,首先构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数字贸易网络,进行网络特征分析,其次利用一国对其余各国数字贸易进出口总流量作为因变量,依据现有文献,选取固定宽带订阅数目、移动宽带订阅数目、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等影响因素构建面板数据,进行影响因素分析。结果发现:①目前“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联系仅为较密切,位于数字贸易网络的核心国家(地区)仍然以欧盟发达国家(地区)为主,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至今仍处于半核心半边缘的情况。②基准回归显示,固定宽带订阅数目、移动宽带订阅数目、安全服务器个数(每百万人)、在已签署的RTA中是否加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相关条例、人均GDP、人口均能显著促进数字贸易进出口流量的增长。③按收入水平分组估计结果显示,固定宽带订阅数目对各个收入水平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起显著正向促进作用,移动宽带订阅数目和安全互联网个数对中等偏低水平国家(地区)为显著负向作用。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潜在用户均对数字贸易起正向显著作用。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的政策启示如下:

1)呼吁共同研究,制定衡量数字贸易的统一标准。统一明确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制定衡量数字贸易的方式方法,是对数字贸易进行研究的重要前提,对于把握和应用数字贸易至关重要。呼吁各国各组织多合作讨论,分享对数字贸易最佳的做法和相关研究经验,促进衡量数字贸易的知识分享,以推动形成国际公认的统一的数字贸易含义和衡量数字贸易的方法。

2)大力推进构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和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则。中国应积极参加各类国际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构建符合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利益和诉求的规则体系,共享数字贸易发展成果。同时,应注意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潜藏的利弊,一方面,正如前文实证结果得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够加大各国之间互联互通,能够促进数字贸易;但另一方面,数据自由跨境流动可能会使得一些敏感数据泄露,出于国家(地区)安全和隐私保护,一些国家(地区)不同程度地限制了跨境数据流动。因此在国家(地区)不断提高数字开放的同时,应该围绕数据隐私保护制定相关的更加灵活的政策和对策,使得安全的数据流动助推数字贸易的发展。

3)加大建设互联网基础建设,构建良好的数字化转型环境。根据本文的实证结果得知,互联网的普及率和互联网潜在用户的增加能够显著促进数字贸易,安全互联网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基本推动力,应当顺应地区和全球合作的潮流,完善数字基建。同时也可以提升本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质量,为国家(地区)更好地完成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转型。

综合以往对数字贸易的研究来看,由于目前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尚不明确,可供借鉴的文献较少,各国数据统计有所缺失,本文存在有部分缺陷,在后续研究中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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