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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依据与探讨

2022-03-09朱敏霞

现代企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司法契约行为人

朱敏霞

从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可以看成是对现代身份制度的特殊形式补充,也可以说是身份与契约的一种共融,它是指行为人在义务范围内出现过失,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将公司法上的身份契约作为归责标准,对行为人此次过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科学地衡定,以量化赔偿和确定赔偿方式。然而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在研究公司法的身份归责原则时,应了解公司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的特殊性,深刻认识公司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法治等方面所带来的冲击影响,也要充分考虑到如何利用法律制度保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并使其走向繁榮。

一、公司法身份归责原则的核心与性质

身份归责包含身份和责任两部分内容,这两部分内容也是归责原则的核心关键及其特点的集中体现。身份作为一个人开展各项行为活动的基本硬件条件,它有血缘身份和契约身份两种类型。血缘身份是指一个人从家族体系中获得的一种存在身份。这种身份不受身份获得者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也无须经过身份获得者的客观努力就能在出生时被赋予。而契约身份则与血缘身份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它是指主体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与其他主体构建的一种契约关系时所产生的身份,而这种身份会受到身份获得者个人主观意识和客观努力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善,衍生出大量的身份契约和契约关系,特别是公司法上的身份就是借由契约所确立的一种特殊身份。对于公司法的身份归责来说,这种契约身份就是归责的基础和依据。在研究公司法身份归责的核心内容时,仍需要从“身份到契约”和“契约到身份”两个维度上去体会该身份下的“特权”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剖析“身份到契约”的真正意义,可知契约并不是让人放弃作为人的基本身份,也不是片面地赋予人某项特权,只是单纯的让身份与特权相脱离;剖析“契约到身份”的真正意义,可知这种契约是对平等身份的重构,也是对该身份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巩固。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主体为了保证公司经济有序稳定的运营与发展,通过契约来确定持有契约身份的行为人的权力和职责,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主体利益,而不是行为人利用该身份给自己谋求利益,公司法的身份归责的基本性质即是责任归责。一般来说,公司法中的身份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发挥约束和规范行为人行为的作用。若把身份归责局限在某个归责领域里,那么其所发挥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使公司法失去指导价值。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法的功能和作用,笔者认为应让身份归责原则扩大适用范围,并且对原有的理论基础进行传承与保护,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新问题进行补充性认识和概括性总结。

二、确立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的依据

法律是一条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准绳,在准绳之下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在准绳之上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而在研究这条“准绳”各项指标的过程中,曾构建过许多理论模型和基本假设。这些模型和假设都是理论上的,因此也只适用于理论世界。在不完全的市场竞争活动下,必然会造就素质不均、能力不同的有差别性的身份结构。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原有的理论与现实社会问题相悖,甚至是格格不入,亟需新的理论保证研究符合客观情况,以提高身份归责原则应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

归责原则经历了加害原则到过失原则,再到多元归责原则的阶段,使得在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推动下,原有的归责内容与方法变得更加多元化,这也间接地造成传统民法归责原则在公司法上的不完全适用情况。比如在早期的法律中,对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产生了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责任。虽然这种归责方式没有站在全面角度思考问题,会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不断社会实践中暴露出很多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问题,这就使过失原则在社会实践不断增多的时代下的应用,面临严重的冲击影响。尽管过失原则本着公平正义的态度对待归责问题,但却不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特别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公司运营与发展日益复杂化,例如工厂事故、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赔偿,并不能有效挽回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因此,必须要立足于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重新审视公司制时代的特点和性质,加强对公司法上的身份因素的研究与考虑,最终制定出能解决不平等竞争者之间矛盾问题的科学归责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发展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下,其所获得的利益很可能是建立在侵害其他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这就必须要建立公司身份调整机制,明确不同身份的责任与义务,使各个身份获得的部分利益能够回归于社会,以此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资源合理使用。

三、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的价值体现

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说明任何事物都在不停地变化着,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亦应如此。放眼于整个世界,由于对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不时暴露出一些公司内部丑闻,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就本质而言,出现这些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法身份归责原则存在问题,所以笔者认为要持续保证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的变化,而且也要让这些变化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符合现实需求。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推动经济改革,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在研究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的价值时,可以发现身份归责原则是公司法特性的集中反映。具体来说,公司法出台的原因是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竞争机制缺陷所决定的,国家必须采用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的方式,利用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管理,以保证公司遵循市场竞争秩序,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在具体的责任构建中,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过于强调对公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忽视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而笔者认为,公司法的公法性在法律地位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它并不能改变公司法的私法性。而为了使公司法的公法性更加适用,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作用,需要改变以往对公司法理论和公法属性的认知,而且要注重突破民商事的理论束缚和思维限制,以制定更具针对性、完善性的公司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此外,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诠释了股权身份内涵和回应了股权身份性的要求。在现代公司制度体系的日益成熟下,股权作为产权的一种体现得到了广泛关注。而当前对于股权理论的研究,学界也持有很多种观点,如所有权、债券、社会权、独立民事权等。虽然上述的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足以满足现实的身份归责原则制定需求,所以笔者认为立法应立足于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原有身份归责原则存在的不足问题。

四、健全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的建议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亦是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公司作为拥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活动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直观影响。而为了使公司正确履行作为特殊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必须始终保证其身份体内契约与身份两种要素的协同。确切地说,公司法的身份归责原则应能体现出其身份体内身份的差异性,又能尊重其作为持有身份的主体人格,并使之得到公正、平等对待,同时还要提高身份责任及其责任归责的合理性。因此,必须立足于现实情况,健全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

1.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应具有立法性,能反映立法的思想方向和内容,以及展现出相关法律的内在品质。公司的运营与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受市场方方面面的影响,所以其身份归责原则也要能反映出市场变化特点,以调整策略更好地适应现实状况和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强研究,快速作出司法解释,以使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更加完整的体现出来。

2.在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制定中,应将公司身份总体看成为一个身份结构性的聚合体,确立有利于实现公司法归责原则的体系。例如明确法定代表人兼发起人、其余发起人和认股人的身份责任制度,使得身份结构合理化,责任配置最优化。然后,确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责任制度。通过对各个身份所包括的责任、义务、权利、权力进行明确,使之与相应的法律规则相适应。同时也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正视公司身份体的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的区别;二是对同一主体的不同身份的责任程度进行细致性的划分。

3.明确公司清算组和其他成员的身份责任。通过深入考量惩罚性、连带性及特殊性等责任问题,加强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完善,以解决当前清算组和其他成员失职,违反忠诚义务的问题。

五、结语

确立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对于公司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分析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的核心与性质,了解其制定依据和价值体现,然后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和现实需要,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身份责任进行确定,以构建更加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证公司内部各群体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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