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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论争评析

2022-03-09范厉杨

现代语文 2022年2期

范厉杨

摘  要:从索绪尔提出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以来,它一直是语言学学界探讨的重点。不同翻译版本与原著中一些前后矛盾的地方,可能是引发争论的原因之一。有些学者用象似性原则来驳斥任意性原则,有些学者则从语言使用、习得和发展来质疑任意性原则。在厘清任意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前提下,结合反对者的观点,可以发现:第一,语言的象似性原则不能作为否定语言任意性原则的证据,二者是语言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特征,在研究对象上是互补的;第二,学者们在语言使用、习得与发展中考察任意性,并否定任意性原则的论述,大都是感性的语言分析,并没有准确地把握任意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实际上,任意性原则贯穿于语言使用、语言习得与语言发展之中。因此,任意性原则是语言的基本特征,其支配地位是毋庸质疑的。

关键词:语言符号;任意性;象似性;音响形象

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由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中首先提出。《教程》则是由索绪尔的两个学生以其讲课内容为主,参以听课同学的笔记整理而成的。因此,其中有些章节晦涩难懂或前后矛盾。传入国内后,高名凯、裴文、屠友祥等学者先后将其译为中文,这些译本有所不同,译本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国内的学者如果只读汉译本,则较难准确把握索绪尔的思想,也可能会对任意性原则持不认可的态度。可以说,任意性原则是语言的基本特征,不把握这一基本特征,就无法理解语言的其他特征。有鉴于此,本文对学者们所提出的关于任意性原则的批驳进行了细致解读,分析其争论缘由,以期解开相关疑惑。

一、任意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索绪尔指出,语言符号本身是自足的两面体,并不直接与外界事物相联系[1](P94)。接着,他提出了语言符号的二分法观点。这是索绪尔从符号学角度研究语言的重要观点,是讨论语言符号任意性的基础。在他看来,语言符号应被分为两个方面:音响形象和概念,二者又被称为“能指”和“所指”。所谓“能指”,是音响形象而不是物理的语音,它不是声音本身,而是声音通过人类感官留下的心理印迹。所谓“所指”,是指事物概念而不是客观具体的事物。

索绪尔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指出,“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并将“任意的”解释为“不可论证”[2](P69)。在他看来,“能指和所指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换言之,“二者之间没有固有的或逻辑上的联系”[3](P51)。值得注意的是,《教程》在进行界定时,强调的是概念,而不是词,更没有提到文字符号。尽管《教程》中有时把音响形象和词视为同义词,即概念的对立物,这是其不够严谨之处,但是通读全文,我们可以基本达成一致结论:一个词指的就是一个语言符号,包含意义(即概念)与声音(即音响形象)两部分。韩礼德认为,当讨论符号的任意性时,就是指索绪尔的内容和表达层面间的一种关系[4](P44)。马壮寰认为,所有的语言学家都会同意内容和表达层面之间的任意性[3](P51)。索绪尔同样也认识到象声词和感叹词的特殊性,意识到这些词可能会被用来作为驳斥任意性的反例,因为它们似乎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可论证性。潘洵认为,最早的语言来自于拟声的可能性最大[5](P107)。不过,在任何一种语言中,同样的拟声词概念也会有不同的音响形象,就其本质而言,它们依旧是约定俗成的,同样具有任意性。再者,它们不是语言组成的有机成分,并且只占极小的数量[6](P109)。

总的来看,国内学者对于任意性原则是有所争议的。这些观点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派赞同任意性原则,主要代表人物有胡壮麟、刘润清、张绍杰、王德春、马壮寰等;另一派,主要以认知语言学派学者为代表,则对索绪尔的观点表示质疑。他们认为,语言具有理据性或象似性,并以此来驳斥任意性原则,主要代表人物有许国璋、沈家煊、王寅、辜正坤等。有些学者试图从象似性的角度否定任意性原则根本属性的地位;有些学者从《教程》中摘出片段对其中的某些短语进行质疑;有些学者则从历时共时角度、哲学角度、实际生活中语言使用和习得等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反驳。这些学者的论述看似不无道理,却缺乏有力的证据、逻辑的推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赞成派在论述时使用的大都是索绪尔的原文,却缺少必要的分析与阐释,甚至他们所列举的很多范例也都来自《教程》,有时会让人感到不够清晰。因此,本文力图用较为浅近的语言对反对派的批评意见作出回应,以期帮助读者对任意性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关于语言象似性与任意性的争论

在索绪尔看来,任意性是语言符号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极其重要的。不过,学界对这一原则仍有许多质疑与否定意见。一些认知语言学学者主张,能指与所指的主要关系是象似性,而非任意性[8]。有些学者从声音、词汇和句法具有一定的象似性来否定任意性,对于没有清晰把握任意性原则定义和范围的学者来说,这样的分析具有较强的误导性。本文认为,探讨象似性和任意性关系的前提是对二者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一)汉字的象似性与任意性之争

哲学家皮尔斯最早提出象似性这一概念,他对象似符号的定义是:由于与某物象似而代表某物的符号就叫作“象似符号”,并将其推展到绘画、象形文字、隐喻、语言符号等。象似性主要是就语言的结构而言的,指语言结构与人的经验结构或概念结构之间的自然联系[9](P2)。国内大多数学者认可汉语具有象似性,认为汉语是象似性强有力的证明[9](P7)。他们认为,汉语存在着大量的象形文字与拟声词[10]。比如,汉语中的象形文字“山”“川”,在甲骨文中,它们是对自然条件下的事物轮廓和形状的直接描绘,后来逐渐演化,才形成现在的字体。如此看来,文字形状本身和概念之间是存在着直接的象似关系的。在当代语言学中,由于汉语拟声和拟形的模拟手段非常有限,这样的字和词在词汇系统中占比较少。同时,汉语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带有一定含義的偏旁部首的字,比如,“氵”字旁加在“湖、海、江”等字上,表示和水相关的事物;“钅”字旁加在“铁、铜、铝”等字上,表示与金属相关的事物。如此看来,汉字的构造似乎大都是有理有据的,具有很强的象似性。这些学者由此得出结论,象似性才是语言符号的根本性质。不过,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是说,音响形象(能指)和概念(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我们由此可以判断出,上述例证并不是索绪尔所说的能指(音响形象),而是在分析文字符号本身的构成。也就是说,上述象似性的分析超出了索绪尔关于任意性原则中能指和所指的范围,从而把能指扩大到文字层面。从这一点来看,任意性讨论的是音和概念的关系,象似性讨论的则更多的是形与概念的关系。

即使不考虑能指的范围问题,语言的任意性依旧是必然的。Haiman认为,语言中的词是象似性最低的符号,词与物的联系有着极大的任意性,而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和聚合关系好比图画,其象似度比较高[9](P3)。可见,关于象似性程度高低这一说法本身就承认了任意性的存在。我们认为,语言的使用并不是以象似性为唯一原则,它必定会受到其他原则和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语言在使用和传承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其他因素的制约而放弃象似性原则,但是任意性是根本的,贯穿始终,无法撼动。因此,在重视汉字符号的象似性和理据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否认任意性在汉语发展和研究中的重要作用[11](P136)。

(二)声音、词汇和句法的象似性与任意性之争

关于语言符号具有象似性这一问题,学界往往将其划分为三个层面:声音的象似性、词汇的象似性和句法的象似性[10]。持象似性观点的学者列举了很多实例来支持他们的说法,不过,其中的例证大都是特殊的发音、文字和句子,以感性分析居多[12]。如前所述,任意性是指音响形象和概念的关系是任意的,其范围中并未包括复杂词汇和句法。相对而言,象似性所涉及的范围要更为广泛,包含声音、词汇、句法等音和形的层面。

关于声音和词汇的象似性,学者们大都采用象声词和拟声词的发音进行分析。许多语种都有类似的对比分析,我国古代学者也有对音义关系的论述,这主要反映在声训中。所谓“声训”,是指通过语音分析来解释词义的一种训诂方法,即从音同或音近的关系来探求事物名称的由来。汉代学者刘熙在《释名》中,就运用了声训的方法来解释词义,如:“衣,依也,人所依以蔽寒暑也。”“正”的语音既定之后,从事“政”的人,必须是“正”的,因此,“正”和“政”同音,合情合理;“人”的语音既定之后,人与人相爱的“仁”,也就用同样的声音来表示[13](P9)。通过这种方法,以语音形式来揭示汉语词源,探索词的命名意义,是符合学习者认知规律的。因此,王寅认为,汉语可以用相近似的声音去表示相近似的意义,这是符合象似性原则的[13](P9)。需要指出的是,“正”和“政”在读音上的确一致,但是其训诂意义(从事政的人,必须是正)和“政”本身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再如,汉语中“奔腾”“ben teng”两字均采用爆破音“b”和“t”作为声母,韵母分别为“en和eng”,它们组合在一起,铿锵有力。“奔腾”的音响形象似乎能够描绘出疾速奔跑和汹涌澎湃的感觉。这样的分析好像涉及到了音响形象,读者可以在读音上有迹可循,也能理解能指和所指具有一定关系。李福印认为,类似的例证可以从文化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汉语中存在很多可以作类似分析的词语,实际上,这是基于人类主观对客观现象的体验和通感[12]。可以说,上述分析是带有极强的主观解释性的,并非基于索绪尔所说的能指和所指的定义。因此,这样的举例并不能用来否定任意性原则。

句法的象似性则更为复杂,可以分为数量、顺序和距离三个维度[9](P4),这里仅从距离角度试作探讨。所谓“距离象似”,是指认知或概念上接近实体,其语言形式从空间和时间上也相接近[9](P4)。比如,Mr.John Smith这一称谓,可能在熟悉之后会变为Mr.John,再熟悉一些就是John,最后可能会就姓名起个外号叫Jo;又如,王小刚先生,熟悉之后,就称王小刚,再亲近一些就是小刚。可以看出,越是心理距离近的概念(也就是越亲近熟悉),越是会采用短的词语去称呼或指代。再如,在饭桌这一生活场景中,请求陌生人递盐时,我们会说“麻烦您把盐递给我”;熟悉的人可能就不用礼貌用语,而说“把盐给我一下”;跟父母或伴侣一起吃饭时,可能只需说“盐”一个字,就能达到相同的效果。类似的句法象似性可以作为反驳任意性原则的证据吗?显然不能。刘润清、张绍杰进一步阐明,任意性指的是基本语词平面上,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而在超过基本语词之上的复杂语词、短语小句、语篇层面上,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则通常是遵循一定规则的[14](P2)。在符号系统中,有些符号的组合方式的确不是完全任意的,会受到构词法、语法和句法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的限制。再回到《教程》中来,索绪尔的本意一直都是基本语言符号(内部)关系是任意的,而没有再往词语或小句上延伸。就此而言,有些学者仍坚持用象似性原则来否定任意性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仔细研读上述学者所列举的关于语言具有象似性的例证,不难发现,其象似性指的不是单个语言符号中的概念与音响形象,而是在分析语言中的文字和音响形象,或是上升到复杂小句、词法、句法等層面。从这个角度来说,象似性原则和任意性原则所讨论的对象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依据象似性原则来反驳任意性。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学者以象似性原则来反驳任意性原则,主要是受到Haiman关于语言符号象似性研究的影响[7](P52)。尽管Haiman也对任意性的垄断地位提出挑战,但他从未否定任意性原则。语言不仅包含着一系列的词根,还有用来将这些词根组织在一起以表达复杂概念的语法规则系统,而他只是更关心后者罢了[7](P52)。

从皮尔斯、索绪尔关于任意性和象似性的争论来看,他们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语言的任意性和象似性的。索绪尔关注的是语言系统中音义层面的任意性问题,皮尔斯则是在更为宏观的符号理论中讨论象似性。尽管王寅在英汉对比研究中发现,汉语在音义之间也存在大量的象似性现象,但是他所阐述的音义,不是基本的音义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文化色彩的、建立在推论和想象之中的语义解释[13](P9)。平心而论,象似性原则的提出是有价值的,在解释汉字的起源或构成时,学者可以通过大胆的猜想和理性的推理对汉字进行分析。但象似性原则和任意性原则并不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胡壮麟指出,支持任意性原则的学者探讨的符号是语言符号的概念和音响形象,而支持象似性原则的学者所谈的符号具有包括语言符号在内的元符号性质[15](P96)。本文的分析也与胡壮麟的反思相契合。我们认为,任意性和象似性不应该对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说,两者反映的是语言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特征,它们在研究对象上是互补的(前者侧重音响形象,后者侧重文字符号)。换言之,语言的象似性是学者们从其他角度探索语言的特征,是对任意性原则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证实[16](P76)。

三、关于任意性原则在语言使用、习得和发展中的质疑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学界对于任意性的基本内涵和使用范围并未达成一致,从而造成了对任意性原则适用范围的误解。同时,有些学者还从实际生活中的语言使用、习得和发展等角度来探讨任意性原则,并对其提出质疑。

(一)任意性原则在语言使用中的质疑

辜正坤在《对索绪尔若干观点的批评》一文中指出,“任何个人”都无法改变语言符号明显违背了历史事实。作者认为,能否改变某种已经约定俗成的语言符号,往往取决于某一个体对社会的影响力[17](P7)。比如,中国的皇帝和某一群体中的长者就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权力和公信力,改变某些语汇的发音或者文字。我们知道,秦始皇的名字是“政”,为了避免与自己的名讳冲突,秦始皇规定当时月份名称中的“正月”改为“端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仍然可以到《教程》中去寻找答案。“任意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任意地对能指加以选择,一个语言符号一旦在语言社区公认并使用,人们(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是不能随意对其加以改变的,这也就是所谓的“约定俗成”。语言本身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约定俗成的语言符号是一个语言社区的语言。秦始皇将“正月”改为“端月”是使用他的权力,让当时的人们被迫使用“端月”。秦始皇的个人权力和影响力在历史长河中毕竟是有限的,他对于“政”相关的语言规定的效力是短暂的。在一定程度上说,改变语言的关键并不是嬴政本人,而是语言社区中的人们是否能在相对长的时间段里对此认可并使用,这就是约定俗成,即语言的规约性。语言的规约性依赖于该语言使用者的集体,具有社会属性,它和任意性关系紧密,不可分割[7]。

(二)任意性原则在语言习得中的质疑

许国璋从母语习得者和外语习得者两个方面,深入探讨了任意性在语言习得中的问题。他认为,母语习得者无法体会任意性原则,对于母语习得者来说,字、词、词组、小句和篇章,这一切的所指都是“合理,自然,有例可援,有类可比”。不过,外语习得者在学习的开始,就能非常强烈地感受到语言的任意性;随着学习的深入,语言的任意性则会逐渐减弱[18]。许国璋以学生记单词为例加以说明,一个学生想要记住“monopoly(垄断)”,就联想“monopoly”中有3个“o”,都被这一个词垄断了,这样的记忆是“任意性”很强的。那么,为什么任意性原则在学习初期很强,而到后期则感觉减弱了呢?陈文婷指出,当语言学习者初次认识一个词时,这个词在学习者大脑中是孤立的;但是经过多次接触和更多词汇的积累,词就变为句法网络和构词网络的一个交点,也变为语义网络中的一个交点[19](P21)。当学习者大脑中词汇之间的交点增多,任意性就会逐渐减弱。我们认为,以语言习得所举例证来反驳语言任意性原则的论述,是站不住脚的。命名说指出,词与事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外语学习者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展开联想去记忆单词。如汉语学习者可以将英语单词“ambulance(救护车)”想象为“俺不能死”,采用谐音法来记住这一单词。这样的例子说明,英语单词的音响形象组合是任意的。它们的组成或是约定俗成,或是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外语学习者可以展开想象,根据单词的意义(即概念)将其赋予汉语中所对应的音响形象和概念。这恰恰印证了能指(音响形象)和所指(概念)之间是没有自然联系的,是任意的。学习者不得不花费一定功夫,展开想象去记忆。当英语基本词汇累计到一定的数量时,学习者的确会逐渐发现该语言中的一些规律,如认识了“black”和“board”,那么“blackboard”对于学习者就是有理可据。不过,上述讨论已经是属于复杂词的层面,而非索绪尔所说的基本语词的层面。因此,“blackboard”所具备的“有理可据”是不能用来反驳任意性原则的。

(三)任意性原则在语言发展中的体现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同样可以用任意性这一基本原则来解释大量新生词。新名词是对某些新事物或新现象的命名,如互联网(Internet)、手机(mobile phone)、土豪等词语,大多是属于派生词或合成词。这样的新词语是基于已有的词素、遵循一定的构词原则再加工的产物。在造词的时候,人们往往已经拥有一定的词汇量、灵活的构词法,对于新事物性质也具有明晰的认识和理性的思维。在构词法层面,这些新生词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语言使用者命名的意图,呈现出一定的理据性,但是其构成依然是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基本语言单位上,是有理有据且可“追根溯源”的[17]。不过,从索绪尔的能指和所指出發,为什么“black”这一段音响形象是表示“黑”的概念,“board”是表示“板”的概念?这样一来,音响形象和概念的对应仍然是任意的。可见,任意性原则的确是语言的最根本的特征。

文化人类学家Strauss从人类经验的角度出发,认为从先于经验的视角来看,语言符号是任意的,而经验的视角则是非任意的[18](P2)。许国璋赞同Strauss的观点,他认可语言发展的初始阶段,语言是任意性的;但是随着人类语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复杂词汇出现,句法也越来越有理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语言的任意性遂逐渐减弱。于是他提出语言的初始阶段从何而止,任意命名的时期到底有多长,是值得怀疑的[18](P5)。许国璋认为,语言是不断发展壮大的,词的种类和复杂度是不断提高的,因此,可以推断它的“理据性”完全大于它的“任意性”[18](P7)。如前所述,任意性原则并不讨论复杂词汇和句法。许国璋在论述中也承认,即便某些原始词素已经被国际公认,成为公理性的东西,它们的能指和所指关系仍然是无法论证的。在论文的最后,许国璋提出一个问题:这样“任意性原则”的意义究竟何在?孙炜、严学军对此作出了解释,他们结合汉语词汇的发展,从语言学史的角度,来说明任意性和理据性并不矛盾,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0](P17)。胡壮麟也指出,任意性和理据性都是语言符号的本质特征,是语言符号系统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的主要特点[15](P98)。总之,索绪尔所提出的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是对语言符号本质的一种思考与探索,并没有把社会文化的因素考虑进来。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对语言本质的探讨,使得语言学家可以具有一个相对客观的出发点来分析问题,并考察语言的其他性质特征。

综上所述,从任意性的基本内涵出发,本文回应了学者从象似性原则出发对任意性原则的质疑,以及学者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语言使用、习得和发展中批判任意性的相关论述。本文认为,就其定义的适用范围来说,索绪尔关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无疑是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科学性的。如果要把任意性中“能指”概念的范围扩展,与其他语言符号的性质并作讨论,则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与诠释。可以说,关于任意性原则的争论从未停止,这体现出语言学研究者对语言符号性质与语言本体特征的深入思考。通过质疑、阐明、追问,我们能够尽量接近语言事实。同时,对于索绪尔所提出的任意性原则进行讨论和批判的前提是,需要深刻、全面、包容地去理解《普通語言学教程》中的相关论述。由于《普通语言学教程》是由索绪尔的学生整理而成,难免有不够严谨、模糊乃至矛盾之处,读者需要用包容的心态去对待,吸取其主要精华,不必拘泥于某些瑕疵而否定任意性原则。我们还建议,读者可以同时参考中英文版《普通语言学教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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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the Debates over the Arbitrariness Principle of Linguistic Sign

Fan Liyang

(National Research Centre for Foreign Language and Education,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China)

Abstract:After its publication, the arbitrariness principle of linguistic sign proposed by Saussure has been heatedly discussed and highly disputed in academia to the present. Different versions of translation and mistakes in the original work may result in misinterpretation of arbitrariness. Some scholars deny that arbitrariness by asserting that iconic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anguage sign. And some scholars challenge arbitrariness from language use,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This paper aims at giving a detailed analysis of arbitrariness of language sign by responding to the critics towards arbitrariness. Findings indicate, firstly, iconicity could not be employed as evidence to refute arbitrariness. Arbitrariness emphasizes the sound pattern of a linguistic sign, while iconicity focuses on the script, grammar and syntax. In addition, the examples and analysis of the ineffectiveness of arbitrariness in language use,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development are scattered and irrational, which calls for mor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arbitrariness. Arbitrariness is appropriate in language use,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is paper contends that arbitrariness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anguage sign and the organizing principle of whole linguistics.

Key words:language sign;arbitrariness;iconicity;sound pat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