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必然性

2022-03-07杨玺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6期

杨玺

摘 要:在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逐渐被封建帝王所采纳。然而历史选择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王朝的指导思想的必然性却不在于儒家学说在价值上远超道、法、墨家等学说。法律儒家化与其说儒家精神法律化,不如说是儒家礼教教条被纳入法律或者说被封建统治者选择的部分教条被上升到法律高度,成为以儒家精神为外衣,实行残暴王权统治的政治工具。正是儒家思想对封建统治者的需求的契合度远超道、法、墨家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成为历史的必然。

关键词:儒家教条法典化;儒家精神;服制论罪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6.054

1 法律儒家化是一个歪曲儒家精神并使其法典化以维护封建皇权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秦经“奋六世之余烈”励精图治后连灭六国建立了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然而秦灭六国的过程中采取的军事政策以及之后酷烈的政策推行手段极大地破坏了封建统治经济基础,最终秦朝历二世而亡,留下的是一个遍地疮痍的经济近乎崩溃的社会环境。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之教训,以黄老思想为基,经“文景之治”后,社会经济基本复苏。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道家思想“无为而治”的渐露疲态,最初为控制地方政权的分封制也逐渐开始意图脱离中央控制。基于此,高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新儒学被汉武帝所采纳,为法律儒家化拉开了序幕。新儒学是儒学思想杂糅了法家、阴阳家的思想,以“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为卖点,与孔孟之道的初心背道而驰。其推行的宿命论,更近似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工具。

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发展的时期是魏晋南北朝。在这期间,大量的西周时期儒家“礼”的教条被有选择的纳入法律之中。封建统治贵族不再满足于上请制度,开始要求更高的法律特权。如“八辟丽邦法”法典化为“八议”制度。同时法律又将赎刑特权化,形成了“官当”制度,以扩大可享受特权的封建官僚贵族范围,以期达到笼络官僚贵族,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除此之外,《泰始律》中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则是将封建贵族的地位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的著成,则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唐初统治者为了皇权世代延续,试图曲解“三纲五常”来禁锢民众思想,力图在思想根源上抹杀民众反抗特权的意志。同时唐朝在“准五服以制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制制度加以限定,奴诉主、子诉父等以卑诉尊的行为不考虑事实一律加以制,通过加强封建家长权的手段,达到加强君权的根本目的。虽唐律是我国立法技术和立法精神集大成者,但仍不能掩盖其作为一种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而有选择的适用儒家教条的本质。

至明代程朱理学,程朱理学完全沦为迎合封建统治的政治工具。

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加以分析,与其说法律儒家化是儒家精神法律化,不如说法律儒家化是儒家礼教的教条被法典化或者说是被选择的部分儒家教义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披着儒家精神外衣,维护残暴皇权统治的政治工具。由于孔孟儒家礼教中的部分教条精神强调等级,尊崇父君的思想高度契合封建统治的需要,在维护封建等级上表现出了远超道、法、墨家思想的价值,因此将儒家教义歪曲后上升为法律以期维护特权统治的法律儒家化就成了历史的必然选择。

2 以服制论罪为例,分析法律儒家化对儒家精神的扭曲

服制论罪最早在西晋《泰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中被制度化,现代学者公认为“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大體现。然而“准五服以制罪”只能证明儒家条文被纳入法律,并不意味服制论罪符合儒家原初精神。与之相反的是,“准五服以制罪”恰恰背离儒家本身“亲亲”“尊尊”想要表达的精神。

首先,服制论罪入刑违反了儒家思想所倡导的治国理政的礼教路线和精神。孔子认为统治者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才是推行礼教甚至治国平天下的决定性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指统治者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以之感化民众,进而使民众自发追随守礼。而在儒家的礼教规范之中,君主又是天下臣民的父母,根据礼教“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然而然地被确立了。与此同时,“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能塑造民众耻于违法乱纪的理念,使民众自愿的维护君父特权和社会安定,进一步构建出儒家思想理想中的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等级制的和谐稳定社会。与之相反,若统治者“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众虽不敢于违法乱纪,但内心并未形成以礼束己的观念,民众逐利而不以违反礼教为耻,自然无法形成理想中的礼法秩序,更无法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准五服以制罪”恰恰就是“导之以刑”的范例。以政令形式强行推行儒家礼教教条的行为从历史的实践上来看并未使儒家精神深入人心反而产生了巨大的消极作用。汉代为推行儒家思想和礼教,对于孝道大肆褒扬并实行“举孝廉”“举孝悌”等国家奖励性的任官方式,然而儒家孝道精神是否贯彻人心犹未可知,国家奖励性的任官方式诱导扭曲了的人性伦理却是毫无争议。孝作为一个人类自然流露的宝贵情感被催变成为逐利的外衣。魏晋之后,统治者以刑代赏推行儒家教条,并未根本性的改变被法典化的儒家教条“具其形,失其神”的趋势。

其次,服制论罪僵化了丧服礼仪,割裂了儒家思想中礼仪和礼义的内在联系。儒家认为礼仪更重要的是表现出蕴含其中的礼义。而孔子制丧礼并非仅仅规定服制,而是试图通过一系列的衣食言行与常人有异来表示对亲属的哀思礼敬之情,其重点在于使“亲亲”“尊尊”的精神深入人心,加强亲属之间慈孝友恭之情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凝聚力。《礼记·檀弓上》“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以及《礼记·祭义》“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都表明儒家丧礼制度是反对僵化其外在形式甚至形式主义。在儒家看来,礼仪所表现的精神原则是不可改变的,但其外在形式是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如三年之丧,先秦士大夫皆重其意而轻其式,两汉大臣罕有为父母服三年者。然而唐之后,服丧礼仪被法典化,官员稍有瑕疵,轻则削官,重者丧命。服丧礼仪就成了刻板的强制性规定。在另一方面,儒家内部对于丧礼的具体形式也存在不同观点。如宰我明确反对三年之期。但不论观点如何,先哲追求、重视的都是仪式之下的精神内核。儒家关于丧服的礼仪是以人之常情为依据制定的,目的仅是通过礼仪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遵循“亲亲”“尊尊”的礼教精神,而从未主张以服制论罪。服制论罪实质上使民众因畏惧而仅关注礼仪逐渐忽视其内表达的礼义精神,其结果往往礼有余而敬不足。

此外,片面强调卑幼义务不合儒家所持的家族伦理精神。儒家坚持父子兄弟之间尊卑长幼有别,但强调维护家族伦理是家族成员共同义务,要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两汉魏晋之间,士大夫也大多坚持此观点。先秦儒家虽然强调君臣之间尊卑,但同时也主张君礼而臣忠。然而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儒家精神逐渐被曲解为卑幼对尊长无条件的服从。

唐宋以来的逐渐极端化卑幼的义务,这不仅与儒家精神背道而驰,而且也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3 中国古代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必然性

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必然性,就势必要将儒家思想与当时的主流诸子百家思想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儒家思想较之道、法、墨家思想,其核心精神更加易被曲解利用。

道家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认为“治大国,若烹小鲜。”不能多加扰动。而墨家思想以兼爱为核心,提倡“兼以易别”,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社会等级观念。墨家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就是要普通大众待人如己、爱人如己、相亲相爱。其公平正义思想之先进性在当今社会仍可以保留一席之地,自然无助于封建皇权进行中央集权统治。

而先秦儒家所持观点,却在部分方面与封建专制皇权统治相契合。其核心思想“亲亲”“尊尊”无疑是为皇权至上提供了思想武器。其坚持的人有等级思想,无疑也深得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欢心。然而先秦儒家思想并不是一味的愚忠愚孝,统治者自然不希望先秦儒家思想中的自由平等价值追求被社会所知,于是儒家礼教教义被选择适用,被曲解的法律儒家化就成了必然。

首先在经济上,法律儒家化加强了父权家长权的地位,在家庭内部,家长的意志就是法令,这在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时代无疑是有助于家族从事生产种植。在农业就是国家命脉的封建社会,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封建王朝抵抗天灾人祸的能力。强化父权的同时也是强化男权的过程,在此期间,民众为了更好地生产能力和更高的地位,必然会重视家族生育和提高家族耕种能力,男性地位无疑更加重要,家庭之间的人身依附管理关系结合更加紧密。这无疑对维护封建王朝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与之相对的是,法家思想并不强调以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以商鞅变法为例,变法要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法家基本思想强调将社会分割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削弱地方家族势力的影响,以法治国,以法统家。诚然法家思想在富国强兵,乱世争雄中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但在促进封建社会基础经济上,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分户之后人口较少的小家庭更难以负担沉重的徭役、税负,人口较少也不利于交流生产经验,促进提高耕种能力。除此之外,小家庭迫于繁重的劳役和巨大生存压力,也不利于人口增长,在封建社会人口既是国力的时代,这是统治者难以接受的。可见分户之后的相对独立的家庭的生产力其稳定性和抗干扰的能力明显弱于儒家思想所提倡的大家族模式。而道家,墨家思想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其实际效果也证明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总体而言相较儒家思想仍有各式各样的严重问题,局限性更大。

更重要的是在政治上,以服制论罪为例,法律儒家化的表面上加强了父权和家长权,实际上却是通过礼教教条畸化出家族关系中父权的至高神圣地位,强调卑幼对尊长的无条件顺从来潜移默化地确立君权的神圣地位。董仲舒在强调儒家“忠君”合乎天意、“君权神授”等思想时却刻意地忽略君主对臣民的义务。程朱理学将卑幼尊长之间的责任畸变为卑幼单方面无条件的义务。父权的绝对化无疑使得君权绝对化,经过法律儒家化,等级思想深入人心,对自由平等价值的追求最终近乎熄灭。这无疑成功地实现了统治者实行法律儒家化的目的。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的深层原因则是迫使家族承担分

4 结语

秦统六国之后,摆在历代统治者面前最棘手的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思想武器来统一民众思想,维护其集权统治。秦朝欲以法家之“法不阿贵”思想,建立一个以君王法令为唯一权威的没有特权的“缘法而治”社会的意图破灭后,汉初统治者以黄老道家思想治国,在休养生息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其“无为而治”的思想却无法满足皇权至上,中央集权的迫切需求,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愈发紧张。墨家“兼爱”明显不适合君主利益,而诸子百家之中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说完全无法适应统一的大一统国家。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进入了统治者的视野,其内容对君父的尊崇以及对特权的肯定,深得统治者欢心,于是在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就不断被阉割、歪曲,其原初的君臣一体,父慈子孝的核心思想逐渐被统治者及其代言人转化为臣对君,子对父的单方面义务,将儒家礼教教条选择、曲解后上升为法律的法律儒家化逐渐成为统治者封锁民智,压抑其追求合法正义的枷锁。儒家礼教的本初精神,合乎天理人情的家族伦理和法律本该有的公平正义被统治者选择、曲解,法律儒家化的根本原因是有利于維护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社会秩序,儒家教条只是统治者进行掩饰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党颖.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及影响[J].兰台世界,2014,(30):7778.

[2]屈永华.准五服以制罪是对儒家礼教精神的背离[J].法学研究,2012,34(05):191197.

[3]张苏阳.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D].长春:吉林大学,2013.

[4]屈永华.从儒家孝道的法律化看法律维护道德的限度[J].法商研究,2013,30(05):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