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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视角下网络文化产业的公共治理

2022-03-05刘润楠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主体系统

刘润楠

(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05 )

随着信息技术在文化领域的渗透发展,文化产业与网络产业相互交融,从而发展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文化产业。自20世纪末,网络文化产业开始立足于时代舞台,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显著的成绩并在社会其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文化产业这一人类智慧与创意的凝聚体在网络时代里借助科技的东风打开了“万紫千红一片春”的局面。然而,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传统产业的管理思维与方法已无法应对新态产业层出不穷的问题,同时,超出人们预期的产业发展速度更是让网络文化产业的有效管理成为摆在全球各国管理者面前的共同而紧迫的难题。

1998年,在美国商务部发表的研究报告——《浮现中的数字经济》中,在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增长与其他行业广泛的相关性基础上将网络与生态学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据此提出“互联网生态”这一新的产业治理切入点。在《网络生态论》一文中,张庆峰指出:“网络生态危机是指人们对网络的滥用,使网络生态失调,危及网络安全,严重影响网络运行,并表现为网络信息污染、网络安全危机、‘符号化’进程加速、网络私人空间危机、文化多样性危机、信息资源分布失衡、技术保护措施失灵、网络文化帝国主义盛行等问题。”[1]而“确立科学合理而系统的网络生态观念,实现网络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应是解决网络文化生态问题的理性选择”[2]。当网络文化产业生态危机与管理困境并存,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诉求意味着管理者必须在一个全新的视阈认识和思考该产业的存续发展,以公共治理取代传统管理模式,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结构体系,为其产业有效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发展思路。

一、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分析

(一)网络文化产业及其生态系统界定

1.网络文化产业概念

作为产业生态系统的理论依据,需要先对网络文化产业概念进行厘清,再将其放置于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

首先,网络文化产业是数字化迁移与文化嵌入的统一体。就技术性而言,作为寓于网络空间这一新型社会形态的产业形式,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与发展必然是与社会形态中的新经济形态与技术形态相适应的,在由符号与编码所形成的线上虚拟空间语境与线下网络相关的产品与服务的交互中,网络文化产业将文字、图像、视频等内容与展现信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整合运用将其作为产品与服务输出,将数字化方式向文化资源的利用方向迁移,以此实现文化资源的信息化。就艺术性而言,网络文化产业是建立在信息资源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尽管披上了科技的华彩外衣,其核心仍是文化内容的再生产,是文化资源在数字化领域的嵌入,是价值信念等精神层次追求借助网络文化产品进行的表达。

其次,经济属性与文化属性在网络文化产业中实现了双重表达。网络文化产品与服务及相关输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数字化文化资源的变现过程。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效益和利润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目的,其产品、服务的价值与其使用价值及其交换价值呈现出等值的情形使其与其他一般产业部门一样具有经济属性,是以追求利润、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增值为目标的。但是,不同于纯粹的经营性行业,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张力是与文化属性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输出的有声有色有形的客观对象和实在的使用价值塑造了崭新的文化形态以及文化传播载体,并通过丰富的网络文化活动社会化过程传承优秀文化,向社会大众传递文化精华。

据上,网络文化产业可被界定为是以数字化方式进行文化内容生产、流通、经营以及提供网络文化内容服务活动的产业集合。

2.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界定

英国生态学家阿·乔·坦斯利将生态系统总结为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两大部分,并提出在该系统中存在的非生物环境、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四大部分通过以营养物质为中心的食物链来实现自我运行。当外界的压力和冲击来临时,这种自我运行能够保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但压力存在阈限,一旦超出,系统将会失衡。将该理论拓展到经济领域,形成了生态经济系统概念。“生态系统和生态经济系统两者在结构组成方面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最低维持的比例关系,被称之为系统阈限——人们发展经济对生态系统进行投入和产出,所形成的干扰影响应在生态系统的阈限之内;同时,系统通过自身的调节功能可以保持自身的平衡稳定和向人们不断提供各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3]作为一种没有中心控制者与强制性干预的系统,生态系统自身的稳定是通过各个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实现的。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生物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并处于互相作用和互相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具有动态性与开放性。

生态系统的动态机理,对人类的经济活动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网络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属性与文化属性并存的产业,其中两者的重要性难分高下,从中很难产生中心控制者,而其数字化的迁移过程与文化的嵌入更是加速了其中资源的流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被纳入一个相互作用链条,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即意味着具有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的网络文化产业在产业各要素的相互作用与制约中实现了生态与产业协调发展的双重目标。因而,网络文化产业系统必然是一个动态开环,而非封闭式结构。将生态系统理论迁徙到网络文化产业系统的界定中来,其系统中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生产者、消费者及监管者即为主体要素,构成了系统的形态结构,而物理层面的科技人才装备、网络技术平台等与制度层面运行法则之类要素则构成了系统的营养结构并以此提供支撑,使主体要素与外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进行互动,实现系统的稳定发展。

从生态维度来审视,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可界定为以科技人才装备、网络技术平台及运行法则等为支撑通过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输入和输出活动的反馈来实现产业内参与主体要素与外界环境互动的开环系统。(图1)

图1 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图

二、网络文化产业系统生态危机与管理困境

(一)网络文化产业系统生态危机

1.产业生态结构失衡带来“丰富的悖论”

在生态系统理论中,物种的多样性和结构的多元化构成了系统的平衡基础,一旦失去这种基础,系统中的能量将会集中到某一方,其他部分得到的能量变少或消失,正常的循环过程就会受阻,根据“乘补自生”原理,当整体功能失调时,系统中某些组分会乘机膨胀成为主导组分,使系统疯长或畸变;而有些组分则能自动补偿或代替系统的原有功能,使整体功能趋于稳定。要推进一个系统的演化,应使乘强于补;要维持一个系统的稳定,应使补胜于乘。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的过程中,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网络数据库的存在,在扩大信息容量的同时亦使得大量冗余、垃圾信息获得容身之所,多而无用的信息超出了用户的吸收和辨别能力,信息的缺乏与丰富这相互矛盾的现象同时存在使得产业结构点吸收能量失衡。同时,信息落差强烈的马太效应下不同主体对网络信息、网络技术的拥有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高下差别越来越大,具有优势的主体具有强硬的话语权,并侵占其他主体资源,这就造成尽管网络文化产业中的主体众多,但却处于一种强弱悬殊的非均衡状态之中,产业链条呈现出“跷跷板”状态,产业生态处于失衡。信息多而无用、产业链条广而不通这一“丰富的悖论”阻碍着网络文化产业各个业态的健康发展。

2.产业生态安全受损导致“防线失守”

根据生态学的“多样性和主导性原理”,网络文化产业的操作系统应根据产业系统内不同性质的主体关系进行替换。然而在现实产业系统的管理中,操作系统的使用却没有遵守多样性的原则,而是以同样的系统和软件或者同一操作思维来维持产业链的运行,这就形成了潜在的危险因素。首先,过于统一的操作系统一旦遭受破解,那么整条产业链的防线都将失守,并且,由于网络技术的高效性和系统内信息资源的高流动性,网络文化产业具有极强的外溢效应和体系效应,也就是说在系统内任一环节技术安全危机的出现都将突破防线限制,扩展到整个空间。黑客等不法分子在互联网的技术结构之中自由出入,入侵用户个人端,私自穿越防火墙,解密网络资源,甚至故意破坏终端系统、破坏重要的数据,网络文化产业系统安全岌岌可危。其次,网络文化产业系统作为一个巨大开放的动态系统,任何进入者都可在其中发布并获取信息,进出网络和存取信息的方便性使网上信息量急剧膨胀,无下限的进入在低安全度的环境中发酵,必然滋生“细菌”。这些“细菌”隐藏在隐蔽式链接之后侵蚀着系统信息安全与用户隐私安全的防护线,看似平常的网页在点击后可能出现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系统单一的“后门”使窥探用户隐私有迹可循,产业安全系统的防线濒临失守,网络文化产业安全存在巨大威胁。

(二)网络文化产业管理困境

网络文化产业不仅处于“产业生态危机”的窘况,当前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低效不科学的机制亦使得网络文化产业的管理陷入僵局,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面临困境。

首先,滞后性制度造成管理失误。“由于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决策机制,政府官员和政治精英忙乱地工作,导致有些决策不知如何做出,由谁做出,为什么会做出等境况,其政策结果是偏离目标,或者造成决策失误,或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或造成管理混乱和不负责任等。”[4]在网络文化产业的管理层面上,立法太少,管理决策在制度层面的滞后性困境日益彰显。在《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一文中,罗斯扎克说“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信息技术如此活跃,法律无力对此加以严密的规范。”[5]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依托于网络平台的网络文化产业亦是飞速发展,其脚步早已超过当前的制度建构。当制度层面的建构未能预期跟上产业发展的脚步,现存的管理秩序将会被无序的爆炸性技术发展打破,就如同生物免疫系统作为防御细胞生长失控的机制失衡而导致有机体细胞生长不能正常进行、有机体紊乱一样,当制度创新背离了发展所需,那么在新技术创造的环境下整个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与文化产业制度体系的管理就有可能产生失误,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面临失衡。

其次,冗杂性机制造成管理低效。目前,在管理机制上,庞大的管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产业的发展繁荣,加重了经营者、参与者的负担。例如,网络文化内容的监管归属于广电部门和宣传部门,其基础设施建设则由通信部门负责,同时,文化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等也各有其负责的部分,且随着产业的发展,其被管制的内容越发详尽,参与其中的管制机构越发膨胀,而各个之间却缺位于高效合作,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屡见不鲜,官僚式自行其是的权力和管理偏好在对网络文化产业理论和现实的局限了解之下将放大管理弊端。在管理方式上侧重于“事后整治”,当出现问题时整治,未能形成完善长效的“事前防范-事中处理-事后整治”的管理链条,缺乏连续性,难以有效巩固效果,整体低效。

三、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公共治理探析

作为与新的社会形态依傍而生的产业类型,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解绑,然而这种解绑并非是终结政府的管理,更不是盲目地赋予产业发展以自由之名。在秩序井然的现实社会与匿名无序的虚拟社会的结合互动中,网络文化产业中存在的多元主体与动态开放的系统需要的是将多元治理主体与公共治理模式并重的模式,将科学有效的公共治理规范运用到网络文化产业运行秩序的维护中去,将公共管理诉诸于政府对网络文化产业管理的范式中。

(一)开放性与协同性的治理理念

在网络空间中,单一的权力主体被多中心的互动主体所取代,各主体凭借身份的虚拟性与活动的隐匿性在庞杂的信息流中任意行走,即时多角度地使用着文化资源并创作、消费着文化产品。这种情况即意味着传统的层级制管理方式已不再适用动态开放的网络文化产业系统,原有的社会限制被打破,政府与市场及产业链上其他的“社会耦合”都将成为文化产业治理体之一,治理链也不再能以闭环形式存在于管理之内,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的公共治理必须要把握住开放性与协同性这两个核心理念。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瑙指出,“尽管治理与政府统治两者都涉及目的性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和规则体系的含义,但政府统治意味着正式权力,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6]这恰恰说明了公共治理有一种非强制性的公共心态。公共心态的实现和开放性理念思维是一致的,以开放姿态给予网络文化产业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信任支持是治理的公共心态的最好体现。从生态学视角来看,要想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其系统的自我维持,首先要考量系统内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开放性,也就是要找到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自我平衡限阈。构建在无中心结构模式之上的在网络世界,明确的管理主体是不存在的,当单一且权力独大的的控制机构与中心控制设备被多元化参与主体与多样化操作系统所替代,网络世界则没有了明确的疆域,这就意味着对其的公共治理也必然秉承开放的原则。

在生物生态系统内部存在一个反馈调节机制,用以协调生物个体和个体、种群与种群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生态稳态。而在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的各大主体之间,同样需要寻求到不同主体间的协调点,以协同的治理方式,良好的协调机制激发和实现产业发展的预期目标,实现不同网络文化产业治理主体之间冲突的有效消解和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

(二)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治理原则

一个健康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必然是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在这个系统中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是在不被损害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才能持久地最大限度地将资源运用到产业的运营中,实现产业的存续发展,如同自然生态系统中生产者转化光能,消费者取食植物,分解者将前者的代谢物中的有机元素分解返回到系统中供动植物利用,循环往复保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共治理的观点中,可持续发展是极具积极色彩的,是生态语境下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范式构建的必要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于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的整个运行环境中。首先,体现在良好的的经济环境中,保证经济的稳健上升,这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环境建设能够不断发展更新的物质基础,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石。其次,制度层次上的远见性,不仅体现在当前问题的解决,更体现在制度的超前性,在问题节点出现或预兆出现将其遏制。再次,认知的发展性,不能将对产业的发展局限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而应结合技术的更新展开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认知环境的建构。

(三)网络文化产业的公共治理范式

1.规制与自我治理的协同

在《政府治理范式的制度选择》中,规制被视为语言性的工具,“它通过确定禁止和允许或要求的差异,依靠标准来规范选择,并把限制强加给可能的行动,以实现相互之间关系的可预见性。”[4]规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在公共权力的支持下,将自由和权力限制在政策的贯彻之中,适当的规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网络文化产业系统中污染的产生,反之,规制的平衡量一旦被打破,那么过多的规制将会造成法律制度的拥堵并捆绑产业的发展,而规制不到位则会让污染源突围泛滥,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公共治理范式中,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作为主基调词汇在范式的作用发挥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对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后,我们得知当前的产业管理中主体多元然而规制冗杂滞后,他律与自律都存在不足。网络文化产业系统发展要求的商业性与内在蕴含的文化理念之间的博弈要求其公共管理范式必须以刚性守则来约束其商业行为,以防止对金钱的过度追求损害产业发展的文化内涵,同时以柔性自律强化文化的作用,也就是说网络文化产业的公共治理范式要实现规制与自我治理的协同,规制作为治理的刚性守则与自律的柔性治理形成互动,实现科学管理和法规约束的同现。

2.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

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结构是与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的复杂性相适应的。换言之,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要求其治理是多元主体通过互相合作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等纳入一个协同框架中。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长效且复杂的链条,这条链条辐射广泛,从生产到消费再到反馈环节,牵涉主体众多。我们很难分辨或是确哪一主体才是产业发展的核心主体,在每一个环节中都有相应的主体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夫妇共同创立的多中心理论提出,在多中心系统中,各行动主体既彼此独立又相互配合,在规制的限制下形成有序的多中心关系框架,并在找到各自的定位后实现相互关系的共同合作。仅依靠有限的政府部门承担沉重的网络监管、产业核定等工作是不现实的,单一主体在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能力极为有限,有效的公共治理必然是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网络文化产业运作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也应该是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行动的积极配合者。因此,网络文化产业多元公共治理主体的共同合作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主体自身的自治要求,也是解决网络文化产业系统生态危机的有效之道。

3.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链

网络文化产业的公共治理不能仅在政策法律层面寻求思路,而应认识到其制度建构和主体共同治理双管齐下的重要性。政府的调控保护功能与相关行业主体的自我管理与监督功能与网民的自我约束与第三方反馈相结合,共同实现网络文化产业的协同发展。

结合对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分析,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治理链的主体构成,即企业及其他行业组织等内容生产运营者,个体民众、社会组织等消费者、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者;二是治理链的脉络组成,以确保内容品质的源头控制,保证可持续运营的监控管理与全脉安全(包括产业运作系统保护、产业内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体隐私保护等);三是治理确保内容品质链内的互动过程,各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交互实现系统内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与管理及后续监管,和谐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环境则融于之中,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文化产业治理链,其模型如图2。

图2 网络产业治理链模型

四、结语

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必然带来业态的更新迭代,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存续发展要放置在全新的视域下思考,秉承开放性与协同性的治理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治理原则构建完整的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结构体系,以公共治理取代传统管理模式,为网络文化产业有效发展探索出全新的发展思路,用科学治理筑起新业态发展壮大的保护屏障,为其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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