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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从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看法治乡村建设中律师的功能

2022-03-05湖北民族大学谭婷莉

区域治理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普法律师

湖北民族大学 谭婷莉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法治乡村”的建设成为研究热点。无论是理论层面的政策解析,还是实践层面的机制运行分析,“法治乡村”的研究都有大量成果。在“法治乡村”的建设中、在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人群就是律师,他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又区别于传统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系统或行政系统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是市场经济下不同于“官方”的法律从业人员,却也是人民群众与法治建设最直接的接触者,是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律师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力量,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与农民切实的法治服务需求是否契合,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会被提及,却鲜有学者进行专门阐述。律师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发挥本就折射着法治化的发展程度和推进情况,本文试图从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角度来进行分析,对“法治乡村”建设的资源配置、法治建设人才队伍的引导和培养提供一些启示。

一、农民法律服务需求的差异性

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普法政策的深入,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与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升,这其中也包括乡村的核心成员—农民。无论是律师进村、巡回法庭等司法系统牵头组织的各种普法活动,还是官媒、自媒体等大量平台的宣传,诸如哔哩哔哩网站,罗翔老师以幽默方式讲述刑法,在收获海量粉丝的同时,对普法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然伴随着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法律服务如王亚新在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实证研究一样,取广义上的解释,除一般意义上“律师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技术为当事人提供的代理等服务”外,既涵括调解等中立性的法律服务,也包括普法等无偿性的法律服务。作广义的解释后,能够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就不局限于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法律工作者也应考虑在内。基于现在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努力向律师转型,法律工作者能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又小于律师,作者认为以律师为对象来研究,更具有代表性。

综观当下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知识的获取,也是当前社会法治宣教工作的核心内容。其次是法律服务的重点,即纠纷的解决。最后是诸如合同、律师见证等其他法律服务需求。因为地域、政策等原因导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历史、民俗等原因产生的文化差异,不同地区的农民希望律师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也是多样性的,这就要求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产品,也对律师行业专业化细分程度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变化

农民在法律服务需求上的变化,无论是类型的扩减,还是数量上升降,在农民参与司法诉讼方面都能得到更为集中和直接的反映。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法律文书的数量来窥探农民参与诉讼活动的大致情形,可以了解农民在法律服务需求上的变化。

笔者在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以农民为关键词,分别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三个类别下近十年的法律文书进行检索。虽然法律文书中涵盖农民这个关键词并不意味着该份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就是农民,但笔者认为以农民为当事人的案件,其裁判文书必然已经全部包含在内,且即便该文书的当事人不是农民,内容也与农民多少相关,故以农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法律文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农民参与司法诉讼的大体情况。现将搜索结果统计后,做成图1。

图1 含农民关键词的法律文书数量

可以看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涵盖农民关键词的法律文书数量都呈现逐渐递增到某个点值后又开始逐年下降的态势。单看图1,农民参与诉讼案件对应的法律文书数量在近些年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会产生农民法律服务需求减少的错觉。

农民法律服务需求在不断增加的大环境下,农民参与诉讼案件对应的法律文书数量却在近些年逐渐减少,其原因必然复杂。无论是人民调解力度的增强、律师调解后进行司法确认的创新,还是法院系统的诉前、诉中及诉后调解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化了大量涉及农民的纠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民若因民事纠纷等诉至法院,无论是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调解成功,最后制作的调解书都不会上传到裁判文书网,这对判断农民参与司法诉讼的情况存在一定影响。但笔者认为该数据图的变化,仍能够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原因一,在三类案件中,刑事案件不存在调解结案的情况,行政类案件也只有涉及行政赔偿的极少数存在调解结案,在该两类型案件中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以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的数据为例,上传的行政类案件法律文书总数为505220份,其中以“农民”和“行政赔偿”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法律文书数量为1949件,占该年该类型法律文书的0.386%,不到百分之一,对整体趋势判断的影响微小)。原因二,民事调解结案的文书不上传裁判文书网并不是近几年来才采取的新措施,该变量的影响因素是一直存在的,故而其案件数据的变化量在一定程度上仍能够较好地反映出农民参与司法诉讼的大体状况。

三、试析农民法律服务需求的变化与律师功能

(一)农民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服务需求

农民获取法治宣传教育的途径有很多,官媒及自媒体的电视、网络普法,司法局、派出法庭、派出所等行政主体组织的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社会组织诸如律师协会、企业等的公益普法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涵盖范围较广。从早期的知法学法守法教育,到现在更为翔实的具体法律知识教育,内容越来越贴近农民生活。同时,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国家相关政策安排与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也密切相关。诸如2020年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法热潮,农民也不例外。

关于农民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多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无论是参加律协或是司法局安排的普法宣讲活动,还是律所或律师自发组织的公益普法,客观上来讲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学法的需求。这种普法宣教活动,律师一般都是无偿组织或参与的,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提升,使得农民更加依赖和渴求专业性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这些活动可以帮助律师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帮律师免费打了一波广告,每场普法宣教活动都有听众可能成为未来的潜在案源。

除此之外,律师在为农民代理的各类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也相当于对农民开展了一场专题性、持续性且更加深入的普法教育,不过这类特殊的普法因委托代理的方式和目的不同而更具多样性。

(二)农民关于纠纷化解的法律服务需求

法律在众多社会规范或者治理手段中,一般是作为兜底性的强力保障。在纷至沓来的各种纠纷中,能起到不错的化解作用。但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是否能起到农民预想的作用。

农民选择采取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普遍来讲有四种。一是达到法律援助条件,借由法律援助律师来获取法律服务,这一部分通说基本将其归入公共法律服务部分。二是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驻村律师、当地司法所介绍)或是自己的人脉关系获取律师信息,聘请他们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自己到法院“生磕硬碰”,慢慢摸索着参与司法活动。四是由政府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律师以法律顾问的方式介入,接受农民的委托,其实质仍然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以第一种和第四种方式介入司法程序的农民,获取法律服务的经济费用由政府代为负担,但该部分农民对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一般也不会持有过高的期待。一是虽然大部分法律援助律师都会认真对待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但也不排除存在敷衍了事完成“政治任务”的律师。二是以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内容为本质给农民提供代理服务的律师,始终摆脱不了“官方背景”的滤镜。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农民产生“不是自己花钱请的律师不会是真正的自己人”的想法,农民在信任度和期望度上都难免有较大保留,律师应有的法律服务功能发挥,因此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家施行大量惠农政策的背景下,农民的收入能有剩余可以支撑其面临纠纷时选择司法解决途径。进入司法程序后,农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匮乏也必然催生了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对于在社会上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律师而言,这不失为一个广阔的市场。这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第四种情况,律师在介入农民的法律纠纷后,不仅弥补了农民法律知识不足的短板,还能让农民了解整个司法诉讼活动的程序以及实用的司法实践技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专业化的帮助,节省了农民的时间、精力等,同时也相当于开展了个性化、专题化的深度普法。除此之外,也有一部分农民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十分有限,又不在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内,或者说达不到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只能自己摸索着去打官司,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情况。这些情况是不是大量存在,笔者在以农民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又以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统计了相关数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是作为辩护人来参与诉讼活动的,其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委托代理人则归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以委托代理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而得出的法律文书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农民作为一方当事人购买了法律服务,委托了代理人、辩护人,二是农民作为一方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而他方当事人却委托了代理人,三是包含农民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这里以农民为关键词搜索的法律文书也许只是与农民相关,不一定是农民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会对统计结果有影响。但笔者主要是统计以农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相关法律文书中没有聘请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况。通过上述方法进行搜索和统计,现实中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真实情况会大于该方法所得出的比例,故而取下限值来讲仍然是有意义的。

从表1可以看出,至少在关涉农民的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比例情况从2015年开始出现逐年递增。农民在依靠自己摸索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部分或是因为掌握了足以应对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或是因为案件极为简单无须复杂的专业法律服务支持就可处理,但不排除仍有大量案件需要律师介入提供帮助。高于89.55%的关涉农民的民事法律文书显示没有代理人参与,不禁令人困惑,如此巨大的法律服务供给空白是如何产生的。

表1 未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律文书数量所占各类型的比例

律师是一种职业,也是劳动者赖以谋生的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既是其履行法律从业者的使命,也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合法途径,更何况无论是影视剧的塑造,还是现实社会的“刻板印象”,律师或主动或被动都归属于精英群体。当一名律师展现的社会形象不够整洁、干练,在获取案源或在博得当事人信任这一方面会非常困难。律师一般情况下难以从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获取高额报酬,也必然影响律师是否会开拓以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市场,以及投入精力、资源等研习专业知识、维系案源。其次,以农民为客户的法律服务事项范围有限,且多数局限于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相邻权纠纷以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相关的案件,内需的专业程度和复杂程度相对而言会低一些。虽然说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好,司法所也好,会消解不少并不是十分激烈的冲突。但随着国家普法的大力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越过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也大有人在,这与在自由化竞争市场环境下诚信缺失,只相信法院裁判权威不无关系。当然,诚信缺失和司法权威之间的关联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内容,但其现实存在的情况也影响着农民在面临纠纷时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农民对于法律服务可支付报酬的能力与农民期待律师为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能达到的效果,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服务程度(包括投入的时间、精力等)与律师期望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的报酬大小,这两者之间如果落差太大,必然会导致需求存在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服务可提供的尴尬局面。这究竟是农民的经济能力有限还是律师的收费预期不合理?这一空白地带应该如何填充?调控律师收费标准,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律师行业的市场发展是否会打击律师执业的积极性?是否会对促进法治队伍的壮大产生不利影响?还是应扩充法律服务供给主体,譬如鼓励大量培育法律工作者。或依靠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进行供给?该以何种标准进行供给?在什么范围内予以供给?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三)农民关于咨询、文书代写等其他法律服务的需求

2021年10月热议的“李子柒”停更风波,除了反映出当今时代农民涉及的法律纠纷更为复杂,也折射出农民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更加重视法律风险的防控,在重大事项的决议等方面需及早获取法律帮助。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市场经济在农村的蓬勃发展,促使农民对咨询、律师见证、合同代书等非诉讼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渐增多。首先在咨询的内容上,民商事的咨询已涉及股权、生产经营、电子商务类等新领域。其次传统的法律文书代写常见于土地流转协议、民间借贷等合同。现在对于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的代书,甚至商标申请、注册等法律服务需求也屡见不鲜。如朱政所言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正处在全方位提升的阶段,农民法律服务的市场主要供给者—律师则因此需要更新并提升其法律服务产品和水平。

四、小结

总体而言,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因物理空间所处的区域不同,历史及社会发展的综合因素影响,而呈现多样性。同时,在时间维度上,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法律服务需求内容和类型也增多。这都要求市场经济中主要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充分重视这个需求市场,提供更加精细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尤其是保障足够的供给。诚然,市场经济追逐利益最大化固然没有错,但一个健康的法律服务市场,应当是多元化的,无论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法律服务的产品和方式。如张世红所言“基于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影响和累计效应,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基本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不仅在基础设施、基本生活保障、农业科技等方面,也突出表现在教育、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如何填补农民切实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覆盖不到的范围,从这个角度而言,市场经济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显然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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