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比对分析
2022-03-04李蔚然汤晓艳
李蔚然 汤晓艳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
动物源性食品作为人体蛋白主要来源,直接影响着居民饮食和消费健康;作为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分支,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2020年我国肉类、牛奶、禽蛋和水产品产量分别为7 748.38万t、3 440.14万t、3 467.76万t和6 549.02万t,畜牧业和渔业的总产值达到53 042.53亿元[1]。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动物源性食品贸易往来频繁,2020年,我国肉类食品和可食用内脏的进口总额居世界第一[2]。
动物在养殖过程中由于饲料和饮用水污染、圈舍杀虫剂喷洒等问题造成农药在动物体内残留蓄积,如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有机磷类、苯基吡唑类等农药残留[3~4]。农药残留关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是全球关注的一项重要食品安全指标。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上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贸易技术壁垒,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近年来也非常重视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制定了大量限量规定。本文对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相关规定和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涉及既可作农药使用又可作兽药使用的化合物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对GB 2763—2021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比对,旨在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提供建议参考。
一、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2012年以前,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 25193—2010《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6130—201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维菌素等8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2年原农业部和原卫生部对这些标准进行梳理整合,联合发布了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后,又陆续发布了2014版、2016版、2018版(增补版)、2019版和2021版。其中,GB 2763—2019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从以植物源性食品为主,积极向动物源性食品拓展[5],GB 2763—2021在此基础上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又有了更严格的规定。除此之外,GB 31650—2019也针对既可作农药使用又可作兽药使用的化合物制定了限量规定。
(一)动物源性食品类别和农药种类GB 2763—2021规定的动物源性食品类别基本覆盖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包括猪、牛、山羊、绵羊、驴、马等哺乳动物,鸡、鸭、鹅等禽类以及水产品;涉及的食品包括肉类、内脏、脂肪、蛋和乳[6]。GB 31650—2019还针对鸡皮、蜂蜜进行了规定[7]。
GB 2763—2021和GB 31650—2019共规定了140种农药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其中GB 2763—2021规定了133种,GB 31650—2019规定了16种,两部标准共同规定的农药有9种,具体为双甲脒、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和α—氯氰菊酯、灭蝇胺(环丙氨嗪)、二嗪磷(二嗪农)、敌敌畏、氰戊菊酯和噻菌灵(噻苯达唑)。对140种农药从农药作用类别角度进行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数量最多的为杀虫剂,共66种,占47.14%;其次为杀菌剂,共40种,占28.57%;除草剂、杀螨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杀线虫剂分别为19种、9种、4种和2种。在GB 2763—2021规定的133种农药中,有7种农药是首次被规定,具体为氟吡呋喃酮、氟噻虫砜、氟噻唑吡乙酮、活化酯、联苯吡菌胺、螺甲螨酯和异丙噻菌胺。
图1 140种农药按作用类别分类结果
(二)限量指标GB 2763—2021规定了903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其中正式限量指标383项,临时限量指标520项。GB 31650—2019规定了101项限量指标,其中GB 31650—2019单独规定的限量指标为55项,与GB 2763—2021相比,限量值相同的指标有27项,限量值有差异的指标有19项。MRL范围为0.000 4~10 mg/kg,最严格的限量指标为嘧菌环胺,其在生乳中的限量仅为0.000 4 mg/kg,最宽松的为氟酰脲在哺乳动物肉类中,以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在哺乳动物内脏中的限量规定,达到10 mg/kg。
(三)配套检测方法在GB 2763—2021规定的903项限量指标中,具有配套检测方法的限量指标共384项,涉及68种农药,其中有确定检测方法的限量指标共209项,另有175项限量指标给出了参考检测方法,共涉及相关检测方法标准30项。此外,剩余65种农药的519项限量指标没有规定配套检测方法。在30项相关检测方法标准中,有22项国家标准和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其中,22项国家标准中涉及12项GB 23200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二、我国与CAC动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比对分析
本文采用逐级比对法,从动物源性食品类别、农药种类、残留限量指标数量、残留限量值4个层面,对我国GB 2763—2021与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动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限量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分析(见图2)。其中,动物源性食品类别和农药种类的比对按CAC独有、我国独有和我国与CAC共有3种情况进行分析;残留限量指标数量的比对按我国与CAC可比、我国独有和CAC独有3种情况进行分析。我国与CAC可比限量指标是指我国与CAC共有农药在相同动物源性食品中都有对应的限量指标;我国独有限量指标是指我国独有农药在相应动物源性食品中的限量指标,以及共有农药但残留食品不同而对应的我国限量指标;CAC独有限量指标是指CAC独有农药在相应动物源性食品中对应的CAC限量指标,以及共有农药但残留食品不同而对应的CAC限量指标。针对我国与CAC可比的残留限量指标进行限量值比对,分为我国与CAC一致、我国严于CAC和我国宽于CAC 3种情况[8]。
图2 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比对技术路线
(一)动物源性食品类别比对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覆盖的动物源性食品类别和具体食品来看,我国与CAC总体一致。食品类别主要包括哺乳动物和禽类动物的肉、内脏、脂肪,以及乳类、蛋类和水产品,有些农药对于猪、牛、绵羊、山羊和马设有针对性限量。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种类差异之处在于:(1)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在“禽类内脏”类别下设置了“禽皮”这一种类,我国标准中则不包括此种类;(2)CAC标准中“水产品”类别包括“海河洄游鱼类”和“海洋鱼类”2个亚类,我国对“水产品”这一类别则缺少更细致的划分;(3)我国标准中对“乳脂肪”进行了单独规定,而CAC标准中未设“乳脂肪”规定[9]。
(二)农药种类比对整理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中农药数量情况可知,有限量规定的农药共185种,我国规定了133种农药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值,CAC则规定了183种农药。如图3所示,我国和CAC共有农药131种;我国标准中独有农药为杀扑磷和六六六2种;CAC独有农药52种,农药名称见表1。
表1 CAC动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中独有农药的名称
图3 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中农药数量比对
(三)残留限量指标数量比对我国和CAC制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不同,比对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我国和CAC制定的限量指标总共1 259项,其中我国制定的限量指标有903项,占71.72%,CAC独有的限量指标356项,占28.28%。我国限量指标少于CAC限量指标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规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的农药种类少于CAC规定的农药种类。
表2 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比对 (项)
我国和CAC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在于:(1)同种农药在同类动物源性食品上限量规定的方式不同。例如,对于矮壮素限量规定,我国规定了牛肉、猪肉、绵羊肉、山羊肉上的4项限量指标,CAC则对“哺乳动物肉类(海洋哺乳动物除外)”规定了统一的限量指标;又如二嗪磷,我国在猪肝、牛肝、羊肝上制定了3项限量指标,CAC则以“牛、山羊、猪和绵羊肝”为一个组别规定了1项限量指标。(2)根据动物源性食品性质不同而制定了不同限量规定。如滴滴涕、林丹和六六六3种农药,我国针对“哺乳动物肉类 (海洋哺乳动物除外)”脂肪含量的不同(10%以上、10%及以下)制定了2个不同的限量值。(3)不同农药分类规定或合并总体规定。如对于艾氏剂和狄氏剂,我国分别制定了4类动物源性食品中共8项限量指标,而CAC以“艾氏剂和狄氏剂”总和为指标制定了4类动物源性食品中共4项限量指标。
(四)残留限量值比对比对分析我国与CAC可比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值,结果有3种情况:两者限量值一致、我国严于CAC和我国宽于CAC(见表3)。我国与CAC限量值一致的指标有779项,占我国903项限量指标总数的86.27%,这也说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制修订形成积极采纳CAC国际标准的趋势。我国严于CAC的限量指标共38项,涉及11种农药,具体见表4。其中,CAC限量值是我国限量值100倍以上的有“哺乳动物内脏(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苯嘧磺草胺的残留限量,CAC是60 mg/kg,我国是0.3 mg/kg;“哺乳动物内脏(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的残留限量,我国是0.01 mg/kg,而CAC是1.5 mg/kg。我国宽于CAC的限量指标共39项,涉及10种农药,具体见表5。其中,我国规定的“脂肪含量10%及以上的哺乳动物肉类(海洋哺乳动物除外)”“哺乳动物内脏”和“蛋类”中林丹残留限量值是CAC限量值的100倍,其余限量值宽松程度均在1.5~10倍之间。
表3 我国和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可比指标比对 (项)
表4 我国严于CAC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mg/kg)
表5 我国宽于CAC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mg/kg)
续表4
续表5
三、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建议
通过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分析,以及与CAC相关限量的比对发现,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与CAC总体趋于一致,但仍存在农药标准与兽药标准规定不一致,以及标准中限量农药种类缺乏、限量指标缺乏、配套检测方法不完善等问题,应从4个方面加强我国动物源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工作。
(一)加强限量标准制修订基础工作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需要3方面基础数据,即毒理学数据、农药残留水平和膳食摄入量。由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工作薄弱,标准制定需要的数据资料不完善。在《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中涉及的动物源性食品相关规定很少,动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的检测抽样也缺乏规范要求[10]。在此之前,因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缺乏,导致针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开展很少,监测数据积累严重不足。此外,在膳食评估方面,我国目前膳食摄入数据主要依据原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中国不同人群消费膳食分组食谱》,动物源性食品膳食统计类别为猪肉、其他畜肉、动物内脏、禽肉和蛋类,缺乏更细致的类别划分。同时,GB 2763—2021和GB 31650—2019两部限量标准对同一种化合物的限量规定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应在完善基本支撑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产技术水平,科学合理地制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针对既可作农药使用又可作兽药使用的化合物,应保持残留物、残留动物源性食品类别以及最大残留限量值的一致性,以便更好地执行限量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动物源性食品中限量农药种类通过我国与CAC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的比对发现,我国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种类和限量指标数量均少于CAC。从畜禽生长过程来说,畜禽的农药暴露途径多样,主要包括摄入在生产种植环节、储藏贮存环节受到污染的饲料原料,以及生长过程中为防治蚊虫、微生物而施用的杀虫剂和杀菌剂,从而导致畜禽体内蓄积多种农药。
因此,我国应加快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的制定任务,尽快制定农药覆盖更全面的限量规定。CAC标准是国际通用标准,在对农药进行毒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和指标,设置合理、公正,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因此我国应优先考虑与CAC的差异,结合我国畜禽养殖过程以及植物性饲料种植过程中的用药特点,完善农药种类缺少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动物源性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要关注CAC等国际组织的限量规定,还应关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主要贸易国的规定,及时补充制定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种类。
(三)加强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配套性目前,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之间的配套性存在4个主要问题:(1)部分限量指标和配套检测方法的关系描述存在矛盾。例如,SN/T 4558《出口食品中三环锡(三唑锡)和苯丁锡含量的测定》的适用范围为猪肉、猪肝等基质,不包括禽肉类、禽类内脏和蛋类,但GB 2763—2021规定禽肉类、禽类内脏、蛋类按照SN/T 4558规定的方法测定。(2)配套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定量限不能满足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例如,毒死蜱在禽肉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 mg/kg,但配套检测方法GB/T 20772—2008《动物肌肉中461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毒死蜱的检出限为0.026 9 mg/kg。(3)检测方法不包含代谢物。例如,GB 2763—2021规定“动物源性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物为苯醚甲环唑与1—[2—氯—4—(4—氯苯氧基)—苯基]—2—(1,2,4—三唑)—1—基—乙醇的总和,以苯醚甲环唑表示”“哺乳动物肉类(海洋哺乳动物除外)、哺乳动物内脏(海洋哺乳动物除外)、禽肉类、禽类内脏按照GB 23200.49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类、生乳参照GB 23200.49规定的方法测定”,但GB 23200.49仅适用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测定,不包含代谢物。(4)检测标准的最新版不适用于动物源性食品。以甲氰菊酯在禽肉和禽类内脏的配套检测方法为例,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为SN/T 2233,但最新版SN/T 2233—2020标准名称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甲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标准最新版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禽肉和禽类内脏,方法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
因此,建议完善残留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的配套性,当有多项检测方法标准适用于某一项限量指标时,可以推荐多种检测方法标准,让相关检测机构在满足市场监管需要和检测结果统一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验室条件选择最适宜的检测方法。
(四)定期开展标准跟踪评估工作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意义在于,通过标准的实施,来规范农药的合理使用、确保生态安全和生态效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依据,维护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和国际贸易。因此,要始终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需要定期开展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跟踪评估工作。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跟踪评估应考虑农药使用情况的变化、农药毒理学数据的变化、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变化、国际组织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等。在跟踪评估的过程中,基于健康水平的前提下,也应该关注标准实施后相关利益方的经济利益,以及跟踪评估限量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