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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产品过渡期截止2025年底

2022-03-04海韵

中国化妆品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过渡期

海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中,专门对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过渡期做了相关解答。此次关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5类产品的过渡期处理细则的公告不仅明确了过渡期的时限,针对原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同情况下不同的处理方式给予明确方案,还针对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注册、注销、生产、进口、销售,以及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相关化妆品的注册、备案编号细则给予详尽的解答。体现了国家对化妆品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严谨和严密性,体现了作为行业监管机构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全面监管服务的力度。随着中国化妆品行业监管越来越规范,行业发展环境也必定会更加健康有序。

过渡期内可申请注销

2020年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公告中说明:从2021年1月1日起,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5类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九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变为“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五大类特殊化妆品。

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过渡期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不再按照过渡期要求管理。相关产品的配方、技术要求等安全性相关内容不再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銷售。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满可申请延续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含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自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对产品开展全面自查评估。经自查评估认为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并按相关资料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等非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提交注册延续申请资料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相关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核实意见。

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相关产品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进行了更新。根据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按照新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已经按照承诺制审批程序完成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的产品,注册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事后技术审查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1年第1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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