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维权法律三问
2022-03-03程文华
程文华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
董女士咨詢:我今年28岁,去年到一家针织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前我结婚后,感觉身体出现不适现象,到医院检查后得知已经怀孕。当我拿着医院的怀孕证明向公司提出休息几天时,公司领导却以生产岗位人员紧张为由,要所有女职工的生育都必须提前报备,不能扎堆生育,否则将影响生产。并建议我先把这个胎儿做流产处理,等另外那名女工休完产假上班,顶替我的工作岗位后我再生育。不然,公司将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腾出员工名额再向社会招聘员工。请问:公司可以如此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吗?
【法官说法】
当然不可以。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并且要加强相关权益的保障。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女职工现在不要生育、以后再生育的“排队”生育规定和要求都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是极其错误的。
另外,这家针织品公司还以董女士怀孕生育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更是不允许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如果并非董女士自愿要求,而是公司强行以此为由与董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得以此换算抵消女职工的年薪假
楚女士咨询:我已经在一家电子元器件公司工作了两年,休完产假后便继续上班工作,按照公司规定,我每天有1个小时给宝宝的喂奶时间。但当我前些日子向公司申请休息带薪年假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我休完产假上班后,公司每天给我1个小时喂奶时间,每周就是5个小时,每月至少20小时,这5 个月的喂奶时间累计不少于100个小时,相当于12个工作日,我全年共有5天的带薪年假,而我给宝宝喂奶的时间已经大大超过了带薪年假。
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这样以我给宝宝喂奶的时间累计计算,用来抵消我的带薪年假?
【法官说法】
不可以。
女职工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楚女士属于哺乳期女职工,在此期间每天有1个小时的给宝宝送奶时间,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用人单位是无权剥夺的。以累计的方式予以对冲带薪年假,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剥夺,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不允许的。
另外,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对“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进行了设定,而哺乳期女职工给宝宝喂奶的时间,并不属于所设定的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更是给予了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不得如此开除女职工
江女士咨询:我是去年来到这家服装公司工作的,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日前,我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方知已经怀孕近2个月,但当进一步检查后却发现胎儿异常,不得不进行了流产手术。我做完手术后,医生开具了诊断书,建议休息15天。但当我把诊断书拿到公司请假时,公司领导却只给我批准了7天的病假。7天后,因为我感觉身体还没有康复,加之我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比较大,所以多休息了4天,到第11天才去上班。这时,公司领导正式通知我,由于我在没有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多休息了4天,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对我给予开除处理。
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对我给予开除处理吗?
【法官说法】
不可以。
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如果公司领导强调以江女士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对江女士予以开除。那么,公司这一制度的制定,并没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以此理由开除江女士也是不可接受的,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