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中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比较思考
2022-03-03张溪
张 溪
(许昌学院 法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在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不可或缺。回顾中国司法制度史上三次重要的司法转型,形成的路径:一条是晚清到民国所形成的“司法专业化”,另一条是从抗日革命根据地起点发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司法民主化”[1]287,当下重新走司法职业化、专业化之路。在路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这期间经历大的法律人才培养方向的转变。第一次是清末沈家本主导的司法改革,在这一改革中,由传统的律学人才向近代法学人才培养的转变。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才培养由清末民国司法专业化向学习苏联法学的转变。目前,依法治国,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上日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导向的转变与社会转型和政治变革密不可分。任何时候,法学教育都要有大局意识,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清末司法改革中专业人才现状及培养
清末变法修律,司法改革随之进行,在沈家本等人的积极推动下,清政府于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颁布《裁定奕劻等拟中央各衙门官制谕》,进行官制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2]471为了引进新式司法制度,适应司法机构的变化,先后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以及配套的《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依据这些规定,确立了四级三审审判体制,逐步筹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并附设相应之检察厅,这一套全新司法体制的运行,成败如何及其效率高低关键在于是否配备了与之适应的高素质新式法律专业人才。当初修律时,沈家本谈到法律人才培养的紧迫性,他说:“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3]在清末筹设大理院和法部之初,朝野上下普遍认识到“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新政日多,需才愈众,若不预储才于平日,断难收效于临时[4]1006。人才问题,尤其是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在司法机构设立之初就令人担忧,它制约清末司法改革和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因“法政本专门之学,此时预备立宪,一切自治行政事宜,尤待此项人才相助为理。”[4]1008新政主持者虽然明白司法职务需要法律专业人才,是专门的业务问题,不同于其他部门,“明法律者多,则审判不致棘手”[2]505,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法律人才的匮乏,决定了改革之初大理院和法部吸纳人才的方式和手段有局限,即向外拼命延揽他处合适人才,在内甄选原有官员。就大理院而言,对外就先后两次大规模奏调他部司法人员共计八十五人[5]125,对内,据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盛京时报》报道:“近因大理院有司法裁判之专责,闻该堂官已于日前考试各司员,将文理优者仍在本院当差,巡次者均咨吏部选就外用,并将旧额尽行裁撤。”[5]126同样的人才危机也体现在法部方面。新政之际,大理院、法部设立,专业人才短缺,导致内部人才的竞争,根本原因是当时没有适应“新政”的专业人才,传统的中国律学教育没有相应的人才储备和培养。面对司法人才的缺乏,司法机构又要正常运转,不得不大量留用旧衙门旧法曹的人员,以维持机构运转。我们知道,法律人才的培养成长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社会生活的历练,但清末政府迫于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启动清末司法制度变革,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不得不依中国社会的实际进行变通,成效也就不可能达到最初预设的效果,而解决法律人才的不足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为此开展:
(一)法政学堂的创建
“清末的法政(法律)学堂,首先起始于1905年春夏开办的直隶臬署法政学堂,同年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联名向清政府呈送《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要求在北京专设法律学堂,同时直隶总督袁世凯亦筹办直隶法政学堂。”[6]74此后,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贵胄法政学堂和省外的直隶、奉天、吉林等22个省分别设立省级的法政学堂,培养法政人才。“据学部1907年的统计,各省法政学堂已达到二十六所,学生人数达五千四百八十名。1908年为三十六所,学生人数达九千二百六十人。1909年各省法政学堂升至四十六所,学生总数为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人。”[6]100而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计,1909年全国共有学堂(指高等教育层次)一百二十七所,学生二万三千七百三十五人,其中,法政学堂四十七所,学生一万二千二百八十二人。[7]66法政学堂遍布全国,法政科当时成为流行学科和热门专业,这些学堂根据需要设有速成科,以尽快满足各地司法的人才急需问题。
(二)派学生外出留学
为了满足社会对法科专才的急需,清政府派遣大量留学生学习法政专业,留学目的国主要是日本,少量到欧美国家。大量学习法政的留学生去日本,“1900年留日学习法政科学生人数不足一百人,1902年留学日本的学生共六百零八人,学法政及其相关专业者占一半,1905年学习法政科的学生为四百零六人,从1906年6月19日至9月17日留日学习法政科的超过二千人。”[6]61尤其是法政速成科,1904年,经日本法政大学校长梅谦次郎与出使日本大臣杨枢达成协议,日本法政大学专为中国留学生设立法政速成科,每学期六个月,教师“皆日本最有名之学士、博士”[8]61-62。法政速成科自1904年5月开办,前后共举办五期,培养毕业生共计一千一百四十五人。“据1902年《清国留学生会馆第一次报告》统计,学习法律、政治、军警一类的学生,占一半以上,这颇能反映出那个时代对新式法律人才的追捧。”[6]11-12这些留学生通过学习进而接受现代法政教育,思想得到启发。清末大臣张之洞曾说:“出洋一年,胜于读西书五年。”“入外国学堂一年,胜于中国学堂三年。”[9]46但是否每个法科学生都可以充当司法人员,具备司法人才素质,毕业生择业选择去向,都另当别论。
(三)高薪聘请专家讲学
甲午战争以后,作为东方“蕞尔岛国”的日本战胜俄国和大清帝国,一时引起轰动,世界的注意力纷纷投向日本。作为邻国的大清政府,为救亡图存,不惜重金聘请日本的法政教授到中国,一方面帮助修律,改造中国旧的法律,一方面到法政学堂从事教学工作。“在清朝的统治者看来,此举不仅减少了到日本留学的人数,减省了经费的支出;同时又使新的近代文化的输入、吸收,完全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0]173当时聘请的日本法学教授如冈田朝太郎(月薪八百五十银圆、三年期合同)、松冈义正(月薪八百银圆)、志田钾太郎(月薪九百五十银圆)、小河滋次郎(月薪八百银圆)[11]6,“这些日本法学家大多获有高级的法学学位,并且是本国某一法学领域中的佼佼者,在华期间,也都配合了法典的起草和法律学堂的教学工作”。“可以使法典制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专业问题直接反映到课堂的教学当中。”[12]106-107。
清政府采取这些措施,培养和储备了一大批法政人才,这些法学精英人才,依据所学,结合国情,按照法律职业化的思路,某种程度上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起到了引进和催化的作用,引领法学职业的大致走向,加速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
二、新中国成立后早期法律人才状况分析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它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其精神一直是新中国建立后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13]3《指示》明确指出:“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14]572-573,政权变了,国家本质改变,法律必须改变,因而必须全部彻底废除。这样从清末变法修律开始,经民国几十年众多法律人翻译、引进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及制度,因属于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法律,成为“法律文化遗产”,而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到1949年,学政法的很多人都跟国民党跑了,剩下的在当时教法律的没什么可教,学法律的没什么可学的,许多人都不愿学政法”[15]67。而留在大陆的政法人才,按照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没有全部驱散,采取“包下来”政策,这样,旧司法制度和机构废除了,旧司法人员保留下来。对于留下来人员的安排,中央有明确的规定: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等一律停止原来的职务,非反革命分子和劣迹昭著分子,如欲参加人民民主国家司法工作,必须经过思想改造与作风改造,方可甄别录用。[15]232此时,中国法律进程再次转型,中国政府实行“一边倒”的政策,开始移植和学习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法学人才的培养从零起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断。“建国初期,司法干部极其缺乏,许多县级的司法机构建立不起来。”[13]30“据董必武预测,如果当时县政府、公安、检察、法院、监察部门各配一个懂法律的干部,全国就需要二万人。”[13]67实际上,到1954年,法院系统已有三万六千余人,按编制应有七万一千多人[16]312,还缺三万多人。1949至1952年,政府从各人民法庭的干部、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选拔适于司法工作的干部以及群众运动中涌现出经过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补充司法干部的来源。[15]232这些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可见,当时司法专业人才的缺乏程度。这些措施仅仅是一时的急救方法,不能解决长久的法律人才匮乏的紧缺局面。
(一)创设新法律院校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北京的旧朝阳大学改建成了新中国的第一所专门培养司法人才的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非现在中国政法大学),由内务部长谢觉哉任校长,负责培训司法干部、改造旧司法人员。1950年成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沈钧儒任院长,培训司法干部。同时还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移植苏联法学的基地,也成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源地。[13]68方流芳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中指出,1950年创建了新中国第一所自己的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人民政府在《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中指出:“人民大学的任务是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17]人民大学承担了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这些苏联专家的讲义经过整理,成为各大学统一的法学教科书。
随着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逐步稳定和发展,在后来的院系调整时期,形成了法学教育史上的法学“五院四系”,为新中国培养法律人才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外聘法律专家讲学和内派法科生留学
1949年在创办大学时,中国政府聘请苏联法律专家来华,帮助中国筹建司法制度和培训中国的法律人才,1949年底到1950年底,苏联专家苏达尼可夫和贝可夫、鲁涅夫先后来到中国。1950年开始,中国政府聘请苏联法学教师开始到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等中国高等法律院校,担任法律各主干课程的授课教师。[18]另外自1951年至1956年,中国派往苏联的留学生不下二千余人,学习法律者有八十多人。[19]特殊时代,特殊形势,使新中国法学教育深受苏联法学影响。在苏联专家帮助下,政府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新中国也依靠这些法律人才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并建立全国司法系统,创设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司法体制。但是暴力革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借助法律人之手,使苏联这些法律制度和理念根植于中国社会,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改革开放后法律人才培养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办学机构成倍增加,法科学生在校人数不断增长,培养了大批具有法律专业功底的专业人才,出现法学教育史上的“繁盛期”。
(一)恢复传统院系招生
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也开始恢复。1978年初期,中共中央批转《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的要求,尔后,以传统的“五院”“四系”为基础,中国法学教育在1980年全面恢复。
(二)多形式创办法律专业
为解决司法人才的量少质弱的矛盾,1983年教育部、司法部提出“多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并举”“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法学教育形成“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中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格局。
(三)“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诞生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法治创新人才培养质量,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通过“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双千计划”“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方法,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培养造就一批信念坚定、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精英人才。
经过四十年改革开放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卓越成效。近期最新统计,开设法律专业的各类院校达718所[20],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体系,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人才。
四、法律人才培养的分析比较思考
“为正在人”,任何制度的设计和运作都离不开人的作用,专业领域的改革更是如此。清末司法改革之所以选择沈家本和伍廷芳作为领军人物,正是因为他们的专业才能,他们为治者出智谋,力主创建法律学堂,派遣留学生,高薪聘请专家来华讲学,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培养大批法政人才,走法律专业化之路,虽因辛亥革命的爆发中断,但成长起来的法政人才为民国法治进程做了储备,这些人后来很多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成为佼佼者,至今为人称颂。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同样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的筹谋。这时期留学日本归国的董必武担当这一重任,仿照苏联的司法制度,设计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培养急缺的法律人才,使司法机构运转起来,为新中国建立后社会秩序的稳定奠定了良好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瞻远瞩,制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培养法治创新人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比较前后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一)人才的短缺都发生在社会转型变革时期
清末修律变法,建立新型司法制度,进行机构改制,设立大理院、法部,从上到下要建立配套的司法机构,需要大批法政人才,但旧中国的教育没有这方面人才的储备,故要想方设法开辟人才培养途径,搞速成法科教育,向司法领域输送人才。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机构的建立同清末一样,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司法机构运转困难,当时政府急速延揽又红又专的干部到司法机关工作,打开局面。此后,历经“五七反右”“五八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十年文革”,尤其十年“文化大革命”,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法律专业人才受到毁灭性打击。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人才匮乏,法科人才青黄不接。
(二)人才培养路径不同
清末司法改革,迫于内忧外患,不断向日本和欧美国家派遣留学生,向法律制度先进国家学习,引进西方的强国富民的法律制度,以改造传统旧法律,走法律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法治之路。1913年教育部告令曾说:“诚以法政人才,关系国家至为重大,非绳以严格,不足以培养英才。”[21]这就决定当时的法律之才培养以精英化为路径,其目的是入世界法治文明之列,达到与列强平等地位,收回司法主权。新中国成立后,继承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大众化司法政法传统[22]79,124,181,借鉴苏联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依靠自己,改造旧司法人员,开办司法院校,自己培养法律人才,走上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或司法民主化的道路。进入改革开放和发展时代,法律人才培养经过恢复、发展和繁荣,储备了大量法治人才。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应运而生,规范化、职业化和专门化的应用型、综合性人才成为全新培养模式,在全国法律院校竞相开展。
(三)法律人的社会愿景趋同
清末社会转型,法政人才的培养,以日本、欧美国家为参照系,吸取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选取正义、法治、人权之路,撷取人类文明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精华,改造中国社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社会结构,趋向人类文明之路,入法治国家“世贸组织”,共享人类法治文明之果。新中国的建立,意味着民国时代的结束,法制建设走向另一个方向,法学教育全面向苏联学习,法学人才的培养以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纲,“人治”盛行,司法改革运动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类之公理当糟粕弃之,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法律人才成为“无用之人”,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和发展以后,汲取历史教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抓手,是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五、结语
治国安邦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法律专业人才。回忆清末民初社会,模仿西方,从人才培养到法律职业者的选拔走专业化之路,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部门或机构以及其他涉法部门,大都活跃着法律专业人才身影,像伍廷芳、王宠惠、许世英、梁启超、张耀曾、江庸、董康等,他们为法治近代化的发展起到了催化作用。新中国成立,社会转型以后,走上人民司法或司法为民之路,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仍不可低估。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无论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还是建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律专业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拥有共同的法治信仰、法治理念和价值观,他们是人类民主、法治、人权、文明的传播者和薪火相传的载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是反对人治,坚持法治的中流砥柱,是回归法律职业化或专业化之路的主体,是未来法治时刻到来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是司法现代化的担当者,未来的司法领域的关键岗位和主要部门是法律人才的舞台,非法律专业人员淡出专业领域是历史的大趋势和必然,这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义。